1、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FZ/T 97004一1991纬编机双型纬编机(棉毛机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双面圆型纬编机(棉毛机)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编织双罗纹组织及变换组织织物的双面圆型纬编机(棉毛机)。针盘消极传动类型的棉毛机可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98 本色棉纱线技术要求GB/T 8456 针织圆机的公称直径GB/T 8457 针织机大公称直径圆机的针数GB/T 8458 针织机针距FZ 90001 纺织机械产品包装FZ/T 90016 零件的铸刻字FJ 120. 1 纺织机械铭牌
2、FJ 120.3 针织机械铭牌内容FJ 401 纺织机械产品型号和管理办法FJ 527 纺织机械噪声声压级的测定方法FJ 1055 棉毛机织针ZB W90 001 纺织机械产品标准编写规定ZB W90 007 纺织机械产品涂装ZB W96 001 纬编机网储存式积极输纱器3 基本参戴3. 1 针筒公称直径3. ,. 1 针筒公称直径按GB/T8456的规定选择。3. 1. 2 针筒公称直径选用356mm/14762 mm/30 o 3.2 针距(机号)3. 2. 1 针距(机号)按GB/T8458的规定选择。3.2.2 针距(机号)选用O.794 mm(E32)1. 814 mm(E14)。3
3、. 3 针筒工作线速度注0.70m/s。3.4 针数按GB/T8457的规定选择。3.5 进线路数a针筒公称直径660mm/26时,二三1.8路/25.4mm。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1991-09-11批准1992- 01-01实施149 FZ/T 97004-1991 b.针筒公称直径二三660mm/26时,二三2路/25.4mm。3.6 针筒逆时针方向转动。3. 7 产品型号的管理办法按FJ401的规定.4 技术要求4. 1 双面圆型纬编机(棉毛机)应该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4.2 环境条件4. 2. 1 棉毛机工作环境温度1833C,空气相对湿度55%75%。4.2.
4、2 运转过程中,应保持编织区、输线装置和纱筒上无飞花。4.2.3 以针筒最低工作线速度正常工作500h后,允许在低速至最高速间选择合理的转速。4.3 使用性能4. 3. 1 适用原料纯棉纱、脯棉、涤棉混纺纱、低弹涤纶丝、化纤变形丝和其他化学纤维a4.3.2 适织品种4. 3. 2. 1 双罗纹(棉毛)织物。4.3.2.2 以双罗纹(棉毛)织物为基础的变换组织织物。4. 3. 3 织物质量4. 3. 3. 1 布面清晰,无明显横影条和直影条。4. 3.3. 2 本色织物坯布下机合格率;?95%。4. 3. 4 针筒线速度为O.700. 75 m/s时,整机效率注90%。4.4 整机声压级噪声84
5、dB(A)。4.5 润滑加油时不能产生弥散性危害人体健康的油雾。4.6 编织区的外照明和牵拉区的内照明必须明亮、清楚,编织区机件不产生耀眼的光泽或反射光线。4.7 安全要求4. 7. 1 机器上危险部位必须有明显的安全防护标志。4.7.2 打开机器安全门,机器应立即停止运转。4.8各处轴承的温升20C。4.9 主电机输入功率消能a.针筒公称直径356mm/14610 mm/24 ,进线路数1.82路/25.4mm时,功率消耗2kW。b.针筒公称直径660mm/26762 mm/30,进线路数22.5路/25.4mm时,功率消耗3kW。4.10编织双罗纹(棉毛)织物、给纱张力为29.4mN、采用
6、储存式输纱器时,单根纱线张力变动量14. 7 mN 0 4. 11 针筒部件4. 11. 1 寿命a.编织纯棉织物,针筒的正常寿命不少于5年。b.编织化纤织物,针筒的正常寿命不少于3年。4. 11. 2 针盘、针筒扩槽口表面必须光滑,不挂纤维。4. 11. 3 织针在针盘、针筒针槽内运动灵活,工作时元预针现象。4. 11.4 针盘口面径向圆跳动允差O.05 mmo 4. 11. 5 针盘口西端困困跳动允差O.06 mmo 4. 11. 6 针筒口面径向圆跳动允差O.07 mmo 4. 11. 7 针筒口面端商圆跳动允差O.06 mmo 4. 11. 8 针盘、针筒口商同一位置运转一周内间隙变动
7、量O.08 mmo 150 FZ/T 97004-1991 4. 11. 9 针盘、针筒同轴度允差O.04 mm。4. 11. 10 针盘、针筒同步允差0.10mm。4.11.11 针盘平面与三角平面间隙。.05-0.20mmo 4.11.12 针筒外圆与三角内圆间隙0.05-0.25mm。4. 12 编织三角4.12.1 正常使用寿命不少于3年。4.12.2 硬度HRC60-66。4.12.3 在沿走针运动方向的工作面上的表面粗糙度R.最大允许值。.8m。4.13 导纱器(梭子)4. 13. 1 用于低弹涤纶丝时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少于1年.4. 13. 2 穿纱孔光滑,不挂纤维。4. 13.
8、3 硬度HRC60-66o4.14 输线装置4. 14. 1 输线盘的扇形块应调节灵活,固定后不能有松动。4.14.2 输纱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ZBW96 001的规定。4.15 润滑系统a.雾化状态良好,油管内雾化油处于明显的缓慢爬行状态.b大剂量加油工作正常。元漏气、漏泊现象。4.16 电气控制系统a.自停讯号发出到机器制动的时间2针筒公称直径356mm/14-610 mm/24时,不大于针筒1/2转相应的时间z针筒公称直径660mm/26-762 mm/30时,不大于针筒1/3转相应的时间。b坏针、断纱及失张自停器作用灵敏,没有元故自停现象。信号灯系统正常,无失灵现象。d.电气设备和线路绝
9、缘良好,金属外壳保护性接地正确,各指示灯、自停装置的电压36V。e.机器从刹住到松刹时间注2s。f.机器启动平稳,元冲击现象。4.17 产品的涂漆按ZBW90 007的规定。4.18 出厂机器留挂2m坯布,布内无破洞、漏针等疵点和显著横影条。4.19 织针4. 19. 1 织针的尺寸、公差和特殊要求按图样或有关规定。4.19.2 织针的一般技术要求按FJ1055的规定。5 试验方法5. 1 空车运转试验5. 1. 1 在针筒线速度为O.70-0. 75 m/s情况下,连续运转不少于4ho 5.1.2 试验项目见第4.5,4.6,4.7,4.8,4.14条。5. 1. 3 在高速情况下,目测检查
10、第4.5,4.14条的规定。5. 1. 4 在针筒线速度为0.70-0.75m/s情况下,检查第4.6条,开启落布安全门不少于5次,检查第4.7条的规定。5.1.5 以针筒线速度。.70-0.75m/s运行4h后,用精度为0.5级半导体点温计检查第4.8条的规定。 151 、5.2 工作负荷试验5. 2. 1 试验条件5.2.1.1 在空车运转试验合格后进行。Fz/T 97004-1991 5.2.1.2 电气自停装置接线正确、动作及显示灵敏可靠。5.2.1.3 在针筒线速度。.700. 75 m/s情况下进行。5.2.2 试验要求调试合格后,应连续编织2m以上元破洞、漏针等疵点和显著横影条的
11、坯布,并按4.18条的规定,随机留挂。5.2.3 试验项目见第4.4.4.9.4.10.4.15.4.16.4.18条。5.2.4 按FJ527的规定测定声压级噪声,其值应符合第4.4条的规定。5.2.5 用1级精度的功率表检验第4.9条的规定。5.2.6用1.96mN(O. 2 g)精度的纱线张力仪检验第4.10条的规定。5.2.7 人为造成不少于3次的停机,检验第4.16条的规定。5.3 用松软、清洁的棉纱回丝擦抹检验第4.11.2.4.13. 2条的规定。5.4 用厚薄规、百分表检验第4.11. 44. 11. 12条的规定,检验第4.11. 84. 11. 10条时,测点不少于6点。6
12、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 1. 1 每台机器经过空车和工作负荷试验后,由制造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每台机器必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6.1.2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验收产品,当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由制造厂负责处理。用户验收产品在产品出厂一年内进行,验收前应按本标准7.4条的规定贮存保管。6. .3 出厂检验项目见第4.4.4.5.4.7.4.8.4.9.4.10.4.11.2.4. 11.3.4.13.2.4.14.4.15.4. 16. 4. 18条。6.2 型式试验6.2. 1 产品在符合ZBW90 001第5.11.1.2条的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6.2.2 型式检验条
13、件6.2.2. 环境条件、织针按第4.2.4.19条的规定。6.2.2.2 采用一等一级品的纯棉针织纱、腊梅、涤棉混纺纱.A级品的低弹涤纶丝、化纤变形丝。棉纱的技术要求按GB/T398的规定。6.2.2.3 成圄机件的润滑剂,采用其性能指标不低于表1规定值的润滑油。表1抗氧化安定性运动粘度比承载能力kg 氧化沉淀% 3. 31 50 5. 59 6.2.3 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4章技术要求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 1 标志7. ,.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191的规定。152 氧化酸值mgKOH/g 26.91 液相锈蚀元锈FZ/T 97004-1991 7. 1.
14、 2 产品铭牌按FJ120.1和FJ120.3的规定。7.1.3 零件的铸刻字按FZ!T90016的规定。7.2 包装7.2. 1 产品的包装按FZ90001的规定。7.2.2 随机供应简图、产品说明书和拆卸件的装配图。7.3 运输7. 3. 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位置起吊,包装箱须按规定朝向放置,不得倾斜或改变方向。7.3.2 运输和堆放时垂直方向不得超过两箱。7.4 贮存产品出厂后,在有良好防雨及通风的贮存条件下,包装箱内的零件防潮、防锈有效期为一年。附加说明:本标准由纺织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上海纺织机械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上海第七纺织机械厂、上海纺织机械研究所、广州针织机械厂、柳州纺织机械厂、天津第五纺织机械厂、安徽第二针织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任星、刘齐、施尧审11、吴捷洲、高惠荣、李林、孙濒敏。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