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52-1999 轿车内部凸出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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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B 11552-1999 前垦fJ:t 本标准是GB11552 1989汽车内部凸出物的修订版,本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是等效采用欧洲的74/60/EECC欧共体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内部安装件的协议)及78/632/EEC(7 4/60/EEC的修正案)法规制定的。编写格式按照GB/T1. 1 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z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法规在格式及段落上做适当调整。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是标准的附录,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11552 1989。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

2、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长春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陆江天、齐赢文。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1552一1999轿车内部凸出物代替GB11552 1989 Passenger car Internal protrusions 1 适用范围1. 1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车厢内部除内后视镜外的所有构件,包括车身附件、按钮、手操纵杆、顶盖(含活动顶盖)、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零件等在凸出物方面的规定和测试方法。1. 2 本标准适用于轿车。其余M,类车可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

3、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11563 1995 汽车“H”点确定程序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 头部碰撞区在静态条件下,用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的测量装置(球头模型所能触及的车厢内部所有未装玻璃的区域。3.2 头部碰撞基准区(以下简称基准区)头部碰撞区内对凸出物有特殊规定的区域。(基准区的确定见附录A)3. 3 仪表板水平线由与仪表板垂直相切的切点所确定的水平线。3,4 顶盖汽车顶部由前风窗上缘与后窗上缘(或背门上缘)和两侧圈上框架所围成的部分。3. 5 敞蓬车除前风窗支柱、顶蓬翻转支架、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外,一般在车辆侧窗下边缘以上车身结构无刚

4、性零件的车辆。. 3. 6 活顶轿车顶盖或其部分能向后折叠、打开或滑动的车辆。3. 7 折叠座椅临时使用的辅助座椅,在通常情况下是折叠的。4 规定4, 1 前排座椅“H”点(见GB/T11563-1995)之前仪表板水平线以上的车厢内部构件(侧门除外)4. 1. 1 在基准区内,不得存有任何危险的可能导致乘员严重伤害的粗糙表面或尖棱。下述4,1. 2至4, 1. 6所述构件如果符合这些规定,则应认为是满足规定。圄京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1 01批准2000 08-01实施IS9 GB 11552 1999 4. 1. 2 在基准区内仪表板卜的构何以及距玻璃表面大于或等于100mm的其他构件,

5、应当符合附录( (标准的附录)规定的吸能性。对基准区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构件,可不考虑吸能性:按附录仁的规定进行试验时,摆锤触及的构件位于基准区之外。被测试构件距基准区外被触及的构件不足100mm,该距离沿基准区的表面测量。任何金属支撑物不得有凸起的棱边。4. 1. 3 若仪表板的下缘不符合4. . 2规定,其因角半径不得小于19 mm, 4. 1. 4 用刚性材料制造的开关、拉钮等构件凸出仪表极表面的高度可按附录13(标准的附录)中B2规定的j法测定。当凸出仪表板表面3.2 mm 9. 5 mm时,距离凸出部分顶点z.5 mm处的横截面积不得小J200 mn1. I!.凸出物边缘的困角半径不

6、得小于z.5 mn1。4. 1. 5 当这些构件凸出仪表板表面的高度超过9.5 mm时,用一直径不大于50n1m的平端压头,在其上施加378N的向前纵向水平力,这些构件应能缩回仪表板或脱落。当缩回时,其凸出高度应在9.5 mm 以下:当脱落时,在原来位置仁不得留下高度超过9.5 mm的危险凸出物。距离凸出部分顶点不超过6. 5 nin1处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650mm, 4. 1. 6 如果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的凸出物,由低于肖氏A硬度50度的软性材料组成,其刚性支架应满足4. . 4和4.1. 5的规定。4.2 前排座椅“H”点之前,仪表板水平线以下的车厢内部构件(侧门与脚踏板除外)4. 2. 1

7、 除脚踏板及其固定装置以及用附录0(标准的附录)所述装置触及不到的构件外,按附录D所述程序测量。4.2所涉及的各种构件,均应符合4. . 4 4. j. 6的规定。4. 2.2 若予制动忏装在仪表板上或仪表板下方,当其处于松开位置,即使发生正面碰撞,乘员也无触及它的吁能性。否则制动杆表面应符合4.3.z.3的规定。4. 2. 3 设计与制造搁板或其他类似构件时,应保证其支架没有凸起的棱边。并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4.2.3.1 搁板朝向车厢内部的部分应具有高度不小于25mm的一块表面,该表团边缘的困角半径不得小于3.2 mm;且该表面应由吸能材料覆盖或制成,检验方法按附录C的规定。试验时冲击力应

8、施加在纵向水平方向上。4.2.3. 2 用直径为110mm的圆柱形压头,施加378N的向前纵向水平力,作用于搁板或其他类似构件上时这些搁板或其他类似构件应能脱落、碎裂、明显变形或缩回。在搁板的边缘,不得出现危及乘员安全的尖角。检验时作用力应施加于搁板或其他类似构件强度最大的部位上。4. 2.4 如上述构件,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由低于肖氏A硬度50度的软性材料制成,其刚性支架应满足k述各项除r附录C所述吸能性之外的规定4. 3 通过后排座椅t的人体模型躯F基准线垂直于车身纵向中心平面做一横截面,位于横截面前方的其他内部安装件的规定(人体模型置于最后排座椅上)4. 3. 1 下述4.3. 2的规定适

9、用于控制手柄、操纵杆、按钮及4.1和4.2中未包括的其他内部凸出物。4. 3.2 如果4.3. 1所述的构件布置在能够为车辆乘员所碰撞接触的位置上,则这些构件必须符合4.3.2.1至4.3. 4的规定。如果这些构件能被直径为165mm的球体所触及,在前排座椅“H”点以上及最后排座椅上的人体模型躯干基准线横截面之前,且在A3.J. l和A3.J. 2所规定的区域之外,则应满足以下规定。4.3.2.1 构件表面的边缘应倒圆,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2 mm, 4. 3.2.2 处于对人体最不利位置的操纵杆和按钮,受到一个378N向前纵向水平力作用时凸出高度应降至E距板面25mm以内或脱落或弯曲变形。

10、当其脱落或弯曲变形肘,在原位置上不得留下任何危及乘员安全的凸出物。ff!.玻璃升降器的操纵手柄,允许凸出于板面35mm, 4. 3. 2. 3 当于制动忏处于松开位置及变速杆处于任意前进档时,除非在A3.J. 1和A3.J. 2所规定的区域内且在通过前排座椅“H”点的水平面之下,否则其距离凸出顶点6.5 mm处的水平方向的横截面I 6 u GB 11552 1999 积不得小于650mm2,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2 mm 4. 3. 3 第4,3.2.3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装在地板上的手制动杆;对这类予制动杆,当其处于松开位置时,如操纵杆任何部分的高度,高出通过前排座椅的最低“H”点水平面以上则距

11、离凸出顶点不超过6. 5 n1n1(沿垂Fi方向测量)处的水平方向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650mm,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2 mm, 4. 3.4 上述各条未包括的其他车辆构件,如座椅滑轨、座椅的水平、上下调节机构、安全带卷收器等,如果这些构件的位置低于通过每个座位“H”点的水平面,即使乘员有可能触及它们,也不受这些条款的限制。4 3. 4. 1 装在顶盖上但不属于顶盖结构的零件,如拉手、顶棚灯、遮阳板等,其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得小r 3. 2 n1n1.凸出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向下的凸出量s或这些零件符合附录C的规定r4. 3, 5 对F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的部分由低于肖氏A硬度50度软性材料制成的构件其

12、刚性支架应满足上述规定。4.4 对顶盖的规定4.4. 1 丰规定适用于顶盖内表面,但不适用于被一个直径165mm的球头模型所不能触及的顶盖零件。4.4. 2 位于乘员t方或前方的顶盖内护板上,不允许有任何向后、向下的危及乘员安全的粗糙表面或尖棱。凸出物凸出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向下的凸出量,其棱边的困角半径不得小于5mm,刚性顶盖的拱架或加强筋除了顶盖前后横梁及相j梁外,其向下的凸出量不得大于19mm, 4.4.3 如果顶盖的拱架或加强筋不符合4,4,2的规定,则必须符合附录C的规定。4.4.4 支撑顶盖内衬的钢丝和遮阳板框架的钢丝,其直径不得超过5mm;或者符合附录C的规定。遮阳极框架的非刚性的

13、附属零件应符合4.3,4.1的规定。4. 5 活顶轿车4. 5. 1 下述规定和上述4,4规定适用于当顶盖处于关闭状态时的活顶轿车。4. 5. 2 顶盖的开启机构与操纵机构应满足下列规定:4.5.2.1 机构应具有防止意外动作和延迟动作的功能。4. 5. 2. 2 机构表面的边缘为圆角,圆角半径不得小于5mm, 4.5.2.3 当机构处于停止位置时,该机构应处于头部碰撞区以外。如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开启机构与操纵机构在停止位置时,应处于缩入状态,或者这些机构的设计与制造满足下列规定z当受到)个按附录C的规定,沿头型轨迹切线的冲撞方向施加的378N的作用力时,按附录B的测量方法测量,凸出高度应降至

14、距机构的安装表面25mm以内;或者这些机构在力的作用下脱落,且脱落后在原位置上不得留下任何危险的凸出物。4. 6 敞篷车敞篷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时,顶蓬翻转架上部的F缘和风窗框上部应满足4.4的规定。位于乘员上方或前方的用于支撑非刚性顶盖的折叠杆件,不应有向后或向下的粗糙表面或尖棱。4. 7 对固定在车辆上的座椅后部的零件规定4. 7. 1 座椅后部的零件表面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及乘员安全的粗糙表面或尖棱。4. 1.2 处于附录A所规定的后排座椅头部碰撞区内的前排座椅靠背后部零件,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4. 7. 3 处于附录A所规定的后排座椅头部碰撞区以外的座椅框架应加衬垫,以避免乘员头部与之直接接

15、触并且在此区域内框架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5n1m。这些部件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4. 7.4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最后排座椅、面向车辆侧方或后方的座椅、背靠背的座椅及折叠座。如果在座椅,头枕及其支撑架的头部碰撞区内有覆盖低于肖氏A硬度50度软性材料的零件,其刚性零件应满足上述各项除了附录C所述吸能性之外的规定。4. 8 其他未提及的内部安装件的规定161 GB 11552-1999 = 4. 1至4.7规定也适用于前面没有提及的但有可能为乘员所触及的内部零件。若这些零件由低于肖氏A硬度50度软性材料制成,并安装在刚性支架上,其刚性支架应满足上述规定。162 GB 11552-1999 附录A标准的附录

16、)头部碰撞区及基准区的确定A1 头部碰撞区的测量装置一个直径为165mm的球头模型,装于杆的一端,杆的另一端通过模拟的人体腾关节与底座饺接。从跨关节到球头模型顶部的尺寸可在736840mm之间连续调节。A2 头部碰撞区的确定头部碰撞区可采用下述方法或相当的作图方法来确定。A2. 1 测量装置的安装A2. 1. 1 可调式座椅2A2.1.1.1 测量装置的腾关节放置于H点(见GB/T11563)上sA2.1.1.2 放置在“H”点之前127mm的一个点上,此点高度相当于座椅前移127mm后“H”点的离度,或高于原“H”点19mm, A2. 1. 2 不可调式座椅测量装置的跨关节放置于“H”点上。

17、A2. 2 前排座椅乘员头部接触点的确定对位于“H”点前凡车厢内部能用测量装置测量的所有接触点,应对从腾关节到球头模型顶部的每一个可调尺寸予以测量。将测量装置的测量臂设定在最低高度,如果当膀关节置于后排座椅“H”点时,球头模型超过了前排座椅靠背,则在此项测量中找不到接触点。A2. 2. 1 将测量装置置于铅垂状态,在通过“H”点的车辆纵向垂直面两侧尽可能接近90。范围内的诸垂面内,向前和向下转动测量装置,测取所有可能接触的点。A2. 2. 2 球头模型向下的最大移动位置应限制在该模型外轮廓与位于“H”点之上25.4 mm处的水平平面相切的位置上。“头部接触点”系测量装置(球头模型)与车厢内部某

18、一部分相接触的一个点。A2. 3 所有头部接触点构成头部碰撞区。A2. 4 后排座椅乘员头部碰撞区的确定A2. 4. 1 可调式前排座椅z调至最后位置,靠背的后倾角按制造厂规定如无规定则调到最接近25。的位置上。A2. 4. 2 独立式前排座椅,其后排座椅乘员头部碰撞区在前排座椅靠背后面的顶部,自座椅中心面向两侧各延伸100mm的区域内。如果座椅带有头枕,则每次进行试验时头枕都应处于最低位置,冲击点取在中间。A2. 4. 3 整体式前排座椅,其头部碰撞区在每个外侧乘员中心面向两侧各延伸100mm处的两纵向垂面之间。整体式前排座椅每个外侧座位的中心面位置由制造厂规定A2. 4. 4 如果设计的座

19、椅是供多种车型安装的座椅,碰撞区应按装用这种座椅的车型中,考虑处于最不利条件下的最靠后的位置来确定,这样确定的碰撞区认为能适用于所有其他的车型。A3 基准区的确定A3. 1 基准区是指除去下列区域的头部碰撞区。163 GB 11552一1999A3. 1. 1 方向盘外缘再加127mm的环带水平向前投影的区域。下边界是当方向盘处于直线行驶位置时,以与方向盘下缘相切的水平面为界。A3. 1. 2 上述A3.1. 1条所规定的区域边缘与最近的汽车侧壁之间的仪表板部分表面。下边界以与方向盘下缘相切的水平面为界。A3. 1. 3 前风窗两侧的支柱。附录B(标准的附录)凸出物凸出高度的测量方法B1 车内

20、构件凸出高度的测量B1. 1 测量方法为了测定一个安装于板上的零件相对于板件的凸出量,可使一个直径为165mm的球体沿该零件表面滚过并始终保持与它接触。从与零件开始接触起,测取球心在垂直于板面方向的变动量“Y”,在所有变化“Y”值中的最大值即为零件的凸出高度。B1. 2 如果板面和零件表面覆盖有肖氏A硬度低于50度的材料,则应在除去覆盖材料之后进行测量。B2 开关、按钮筹构件凸出高度的测量B2. 1 测量仪器凸出高度测量仪z图Bl所示。测量凸起高度的仪器由一个直径为165mm的半球体的球头模型组成,其中部有一直径为50mm 的滑动压头。压头端部平面与球头孔边缘的相对位置可通过活动标尺在刻度尺上

21、读出。当测量装置在被测构件上滑动时,指针就停留在最大测量值的位置上。测量时,其量程不得小于40mm;为满足测量要求,最小分辨刻度为o.5 mmo B2. 2 校准方法B2. 2. 1 将测量仪器放在一个平面上,并使其轴线垂直于该平面。当压头平端与平面接触时,将标尺调零。B2. 2. 2 在压头平端与支撑平面之间插入一个lOmm厚的验规,检查指针所示读数是否与验规厚度一致。B2. 3 测量步骤B2. 3. 1 将压头退回,使该仪器前部形成一个中空腔,推动活动标尺使之与压头接触。B2. 3. 2 将仪器罩在被测的凸出物上,以不超过20N的力使球头模型尽可能接触凸出物周围的表面。B2. 3. 3 推

22、动压头,使其与被测凸出物接触,在刻度尺上读出该凸出物的凸出高度。B2. 3. 4 调整球头测得最大的凸出量,并记录。B2. 3. 5 当几个操纵件能同时纳入球头模型的中空腔时,应作为一个单独的凸出物对待。当两个以上的操纵件位置接近并同时接触球头模型,以致影响对其中件的正常测量时,应拆下其他操纵件,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进行测量。然后按照试验顺序,装复每个被拆除的操纵件,并逐件进行测量。161 GB 11552一1999亥rJIt尺压头垦主篮里图Bl附素C(标准的附录)眼能材料的试验方法C1 试验样晶的安装c1. 1 吸能材料制成的构件应安装于在车辆上固定它的结构支撑件上进行试验。如果可能,最好直接

23、在车身上进行试验。构件或者车身本体,应牢固地固定在试验台上,以免在撞击时发生移动。c1. 2 如果制造厂商有要求时,构件也可安装在模拟车上固定构件的夹具上但必须满足“构件夹具”系统与车上真实的“构件结构支撑件”系统具有相同的几何结构,且前者的几何刚度不低于后者,而其吸能能力又不高于后者。C2 试验装置c2. 1 该装置由一个摆锤组成,其回转中心由球轴承支撑。摆锤的下端是一个直径为165mm的刚性锤头,其中心与摆锤的撞击中心重合。摆锤在撞击中心处的当量质量为6.8 kg。其计算公式如下Em =m a 式中:m,摆锤撞击中心处的当量质量,kg,m 摆锤总质量,kg;I 摆锤重心与回转轴的距离,mm

24、1a 撞击中心与回转铀的距离,mm。C2. 2 锤头上装有两个加速度传感器和一个速度传感器,用以测定在撞击方向上的各种数据。C3 记录仪器所有记录仪器应达到下列测量精度要求zC3. 1 加速度传感器精度z实测值的土5%范围内;频率响应:直到1000 Hz; 165 GB 11552-1999 横轴灵敏度:不小于刻度最低点的5%;C3. 2 速度传感器精度实测值的土2.5%范围内;灵敏度;0.5 km/h0 C3. 3 时间记录仪该记录仪能在全过程中进行记录,并能在o.001 s的问隔内记录出各个数值。锤头与试验构件刚开始撞击接触的瞬间,应标在试验记录上,用以分析试验。C4 试验方法C4. 1

25、对于试验表面上的每个撞击点,撞击方向应是附录A中所述测量装置的球头模型轨迹的切线方向。对于技术规定中的4,3,4,1和4,4, 2中所述的零件进行试验时,测量仪器的测臂应延长至与被测试零件接触为止。延长距离从膀关节到球头模型顶部之间以1000 mm为限。在4,4,2中提及的不能被接触到的一切顶盖的拱架和加强筋,仍需服从技术规定中4,4,2的规定。但有关凸出物凸出高度的规定除外。C4. 2 撞击速度C4. 2. 1 当撞击方向与撞击点表面法线间的夹角小于或等于5。时,试验中应使摆锤撞击中心运动轨迹与球头模型碰撞方向相重合。锤头应以24.1 km/h的速度撞击试验构件。为达到这一速度,可以仅利用本

26、身的功能,也可利用一个附助的推动装置。C4. 2. 2 如锤头撞击方向与撞击点表面法线间的夹角大于5。时,试验中应使摆锤撞击中心运动轨迹的切线与撞击点表面法线相重合。此时摆锤的撞击速度在撞击点表面法线方向上的分量为C4.2. 1中规定的速度。C4. 3 结果要求试验中,锤头的减速度超过80g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mso 减速度值应取两个加速度计读数的平均值。C5 等效试验方法C5. 1 只要能取得上述C4.3所规定的结果,允许采用其他等效试验方法。C5. 2 采用不同于ClC3所述的试验方法时,试验人员有责任对所采用方法的等效性加以论证。附亵D(标准的附录)驾驶员臆郁碰撞件的测量方法用于本标准第

27、4,z. 1条的测量装置和测量方法在采用下述装置及测量方法时,一切能被本装置所触及的构件(开关,按钮等),均应视作有可能与乘员膝部发生碰撞的构件。D1 测量装置测量装置简图见图Dl166 GB 11552-1999 臣民。NH120mm 25伽nmx 图Dl(i0n1m x 测量方法将测量装置置于仪表板水平线以下的任何位置,并使2该装置的xx平面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保持平行;该装置的X轴线在水平位置上、下各30。的范围内转动。在进行以上试验时,应除去低于肖氏A硬度50度的所有材料。D2 D3 附录E(提示的附录)对标准正文及附录A、B、C、D的条款注释条1. 1 基准区范围不包括内后视镜,在做

28、吸能试验时不应带后视镜,摆锤不应冲击后视镜的固定座。条3. 3 仪表板的水平线延伸到车厢的整个宽度上,当一条铅垂线沿车辆宽度方向移动时,为该铅垂线与仪表板表面的最后切点所确定。如铅垂线与仪表板表面同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切点,则应采用较低的切点来建立仪表板的水平线s如果不能用铅垂线与仪表板的切点来确定其水平线,则可用条比前排座椅“H”点高25.4 mm的水平线与仪表板的交点来确定其水平线。条3. 4 在车身两侧,顶盖应自门洞上边缘开始。正常情况下,当车门打开时,顶盖两侧的界线即为剩余车身部分的底边(侧视)所形成的外廓线。在车窗上方,顶盖侧面界线为一条连续的透明线(侧窗玻璃的透光点儿对立柱来说,

29、顶盖侧面界线为通过两边透光线之间的连线。对于如3.5条和3.6条定义的车辆,在车顶关闭的情况下,3.4条的定义对于任何形式的活动车顶也有效。为了测量的需要,车顶向下的翻边可忽略不考虑,而将其视为车辆侧壁的形成部分。167 GB 11552-1999 顶盖顶盖界限门3.5条非活动的后车窗可理解为一个刚性结构件。装有刚性材料非活动后车窗的轿车可视为3.6条定义的活顶轿车。4, 1. 1条尖棱是指曲率半径小于2.5 mm的刚性材料的棱边,但不包括从仪表板表面测量凸出高度小于3. 2 mm的构件。如果凸出物的凸出高度不大于其宽度的一半,并且其边缘是圆钝的,就可以不对最小曲率半径提出规定。对于格栅零件如

30、果满足下阁及表的规定,则应视为符合规定:口1m平端格栅圆端格栅格栅间距最小片厚e最小半径最小半径0JO J. 5 o. 25 0 50 JO15 2.0 0.33 o. 75 1520 3.0 0.50 J. 25 量小半在4. 1.2条试验时应判定位于碰撞区内用于加强的哪些零件可能发生移动或凸起,以致危及乘员或导致乘员168 严重伤害。4. 1. 3条GB 11552-1999 这两个概念(仪表板的水平线和仪表板的下缘)可能是有区别的。但是这条规定是包含在第4.1条内的(在仪表板水平线之上),因此,它仅适用于这两个概念可混用的地方,在这两个概念不能混用的地方,即当仪表板的下缘位于仪表板水平线

31、之下时,就可参照4.8条来考虑执行4.3.2.1条。4. 1. 4条如果拉手或按钮的宽度尺寸等于或大子50mm,并假设安装在一个宽度小于50mm的区域内,则其最大凸起高度应采用附录B中B2条的规定测定g否则,其最大凸起高度就按附录B中Bl条的规定测定,即用个直径为165mm的球体,测定在霎直板面方向“Y”的最大变动量。横截面积应在平行于安装该构件的表面上测定。4. 1. 5条). 4条和4,) . 5条是互为补充的条文,在执行4,) . 5条的规定(即施加378N的力使构件缩回或脱落)后,如构件缩回,且其凸起高度降至3.2 mm 9. 5 mm之间,贝u接着执行4,1. 4条。如果构件脱落,则

32、执行4,1. 5条的后两句规定(在施加力之前测量横截面的面枫)。但是,如果实际情况必须执行4, ) . 4条时(构件缩回到9.5 mm以下和3.2 mm以上),可由制造厂决定在按4,1. 5条的规定施加378N的力之前,按4.). 4条的内容进行检查,这可能更方便。4. 1. 6条掏件捕回到9 Smm以下执行4.1. 4量的蝇定力378N 楠件蝇事后剩余部卦高度9.Smm f现行4.1. 5量的理直原件精植面的面权65创口m)由于存在软性材料,规定仅适用于刚性支架,凸出高度的测定仅对刚性支架。肖氏硬度的测量是在试验对象的样品本身上进行的,这样由于材料条件限制不能用肖氏硬度(A)的方法进行硬度测

33、量的地方,可用比较测量法来评价。4.2. 1条除了周围的金属支撑件外,脚踏板及其连杆和最靠近它的饺链可不予考虑。4. 2. 2条按下述规定确定手制动杆能否被触及g169 GB 11552 1999 当手制动杆位于仪表板水平线上或其上面时(碰撞区内按4.1条检验),用附录A中规定的球头模型。当手制动杆位于仪表板水平线以下时(此时按4.3.2.3条的规定检验手制动杆)。4. 2. 3条4. 2. 3条所述的规定也适用于前排座椅“H”点之前,仪表板水平线以下并位于前排座椅之间的搁板和托架。如果一空腔是封闭的,可视其为杂物箱,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4.2.3.1条所规定的尺寸是指板件表面在覆盖低于肖氏A

34、硬度50度的材料之前而育的(见4.z. 4条)。吸能试验按附录C的规定执行。4.2. 3.2条假如搁板脱落或碎裂,不得造成危险的断面,这点不仅适用于边框,而且也适用于车厢内朝向乘员的其他构件的边缘受力后也必须满足这一点。搁板强度最大的部位应看作是最接近固定装置的部分。此外,“明显变形”应是指在施加力的作用下搁板的弯曲变形。在与试验圆柱最初的接触点上测量,应该是肉眼可见的折叠或变形,弹性变形是允许的。试验圆柱的长度至少是50mm, 4,3条“其他零件”应包括车窗锁止按钮,安全带上部的固定零件和其他位于搁脚空间与门槛上的零件。除非这些零件事先已在条款中规定豁免。4. 3.2条在前围挡板与高出仪表板

35、下缘的且在仪表板之间的空间,不受4.3规定的限制。4.3.2.1条考虑在所有使用位置时,3.2 mm半径可适用于4.3条所提及的全部能被接触到的部件。作为特例,杂物箱只考虑其关闭位置,座椅安全带一般只考虑其扣紧位置,但对于任何具有固定贮藏位置的构件,则规定在其贮藏位置上,其棱边应满足3.2 mm半径的规定。4. 3.2.2条确定基准丽的位置可采用附录B中B2所规定的装置,并对基准西施加20N的力,若不能做到这一点,则应采用附录B中Bl所规定的方法,仍施加20N的力。危险凸出部位的评定,由负责试验的部门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即使凸出物原来的凸起高度小于35mm或25mm,也可对其施加378N的力,

36、凸起高度是在施加载荷下测量的。通常使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mm的平端压头施加378N的纵向水平力,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则可采用其他等效方法,例如除去障碍物。4. 3.2.3条 对于变速杆其最远凸出部位是握紧的部分或球形把手,它首先被一沿纵向水平方向移动的垂直横I 7 o GB 11552-1999 截面所接触,如果变速杆或手制动杆的任何部分位于“H”点以上,则可认为该杆件全部都超过了“H”点的高度。4, 3,4条若通过最低的前排和后排座椅“H”点的水平面不重合,则需确定一个通过前排座椅“H”点并垂直于车辆纵轴的垂直面,豁免区应相对于它们的各“H”点对前、后车厢分别考虑直到以上确定的垂直面为止。4.

37、 3,4, 1条活动的遮阳板应考虑到各种使用位置,遮阳板的框架不应视作刚性支撑件(参见4,3. 5条)。4. 4条当进行顶盖试验,测量那些能被一个直径为165mm的球体所接触到的凸出物和零件时,必须除去顶棚。当评价规定的半径时,应当考虑到顶棚材料的性能。顶盖的试验区应延伸至最后排座椅上的人体模型躯干基准线所限横向平面以上和以前的区域。4,4, 2 条(参见4.I. I条关于“尖棱”的定义)向下方的凸出物应按附录B中Bl的方法垂直于顶盖进行测量。凸出物的宽度应在与其轴线垂直的方向上测量。特别是顶盖的刚性杆或筋,凸出于顶盖内表面的凸出高度不得大于19mmo 4.5条活动顶盖的任条筋,如能被直径16

38、5mm的球体所触及,则必须满足4,4条的规定。4, 5. 2条,4.5.2.1条,4,5.2. 2条当顶盖开启机构与操纵机构处于停止位置而顶盖关闭时,必须满足全部规定。4.5.2.3条即使原来凸出度等于或小于25mm,也施加378N的力。凸出度是在加载时测量的。按附录C规定的冲击方向施加378N的力,该方向与头型运动轨迹相切。施力时通常使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mm的平端压头,但对无法做到这一点的地方,则可使用其他等效的试验方法,例如除去妨碍物。“停止位置”是指操纵机构在锁止时的位置。4. 6条敞蓬车顶的杆系并非顶蓬翻转架。4, 6. 1条风窗窗框上缘从风窗透明轮廓线以上算起。4. 7. 1条参见

39、4.1. 1条关于“尖棱”的定义。l 71 GB 11552 1999 4. 7. 2条在确定前排座椅靠背的头部碰撞区时,任何支撑座椅靠背必需的构件应视作座椅靠背的一部分。4. 7. 3条作为座椅框架结构的衬垫应消除可能危及乘员安全的粗糙表面和尖棱。附录A的注释头部碰撞区及摹准区的确定A2.1.1.2条测定高度的两种方法由制造厂商决定。A2. 2条当测取接触点时,在每次单独测量中,测量装置的嘴长是不变的。每次测量从垂直位置开始。A2. 2. 2条25. 4 mm的尺寸是指从通过“H”点的水平面到与头型外轮廓下缘的水平切面之间的距离。A3. 1条、A3.1. 1条由方向盘后方点划定的区域可不予考虑,同样也应从前排乘员头部碰撞区中除去。对可调式方向盘,当方向盘处于各种可能的驾驶位置时,都有一个阴影区,最后则缩减为共同的阴影区。在有各种方向盘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选用直径最小的处于最不利状态下的方向盘来确定阴影区。C4条附最C的注释眼能材料的试验方法在做吸能试验时,对任一构件破损的处理,参见标准4.1. 2条的注释。附景D的注释驾驶员膝部碰撞件的测量方法第一句:所有脚操纵的操纵件均视作脚踏板。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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