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377583 本标准规定了配制农药乳剂用复合型乳化剂在检验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及从生产厂到流通领域全过程中对检验、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的要求。具体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按农药乳化剂统一检验方法和产品技术标准执行。 1 检验规则 1.1 对于某一种农药乳化剂所确定的检验项目由质量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项进行检验。 1.2 对于被检农药乳化剂的要求: 1.2.1 每批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和标志要求。 1.2.2 每批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的商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产品标准编号和使用说明书。 1.3 产品的留样:以不超过混合槽容量为一
2、批,每批均应留样备查,备查期为一年半。 1.4 使用单位对产品检验期限:自进厂后一星期,使用单位按产品标准中的各项规定进行检验,核验其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农药乳化剂自发货日起保证期为一年。 1.5 取样方法: 1.5.1 取样桶数:按乳化剂总桶数的5取样,最低不得少于3桶。 1.5.2 样品容器:受检样品装入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玻璃瓶中。 1.5.3 取样的数量:用清洁、干燥的玻璃管从每桶乳化剂中取出不少于100克有代表性的样品。 1.5.4 样品瓶的标记:受检样品装瓶后,粘贴标签,标签上要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的商品名称、产品型号、批号、取样日期、取样地点、取样者姓名。 1.6 检验结果的
3、评定: 1.6.1 检验方法:按照GB 3776.13776.583农药乳化剂统一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方法检验。对某一型号的产品并非按农药乳化剂统一检验方法中的项目逐一检验,可根据某一型号乳化剂的技术要求确定其检验项目。 1.6.2 检验结果的评定: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产品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当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时,重新加倍取样,重新检验的结果仍不符合技术指标时,整批产品即为不合格品。 1.7 仲裁:当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对产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给予仲裁。 1.8 凡供检验乳化剂用的农药及溶剂均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或企业标准。鉴于我国农药企业标准水平不一,可由
4、供需双方按协议执行。 2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2.1 包装 页码,1/2GB 3775832006-3-29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mM377500j.htm 2.1.1 包装容器:以不影响农药乳化剂的产品质量为准来选择包装材料,一般可用镀锌铁桶或内衬树脂的铁桶为包装容器。 2.1.2 包装桶的要求:包装桶必须清洁干燥,分200公斤和100公斤装二种规格。桶盖必须密封,无泄漏。 2.2 标志 2.2.1 标志的内容:在农药乳化剂包装桶的侧面印有型号名称及防火标记。桶上应有注明产品的型号、批号、桶重、净重、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及商标和盖有质量合格章的标签。 2.2.2 对标志的要求:标志应该醒目,对产品型号标志不清楚的产品,使用单位有权不予接收。 2.3 贮存 2.3.1 农药乳化剂贮存在有棚的仓库内,严禁日晒和雨淋。 2.3.2 仓库要远离火源,库内不得吸烟。 2.4 运输:农药乳化剂属易燃、吸潮物品,运输中应防止碰撞、日晒、雨淋,并避开火源。 页码,2/2GB 3775832006-3-29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mM377500j.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