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080.10 B 31 备案号: 19065-2006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373.32006代替DB/ 373.3-2002无公害青梅 第 3 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green plum Part 3: Qual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2006-03-27 发布 2006-05-27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 373.32006 I 前 言 DB33/ 3732006无公害青梅系列标准分为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产地环境要求; 第 2 部分:生产技术规程; 第
2、3 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无公害青梅系列标准的第 3 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33/ 373.32002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长兴县林业局、长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志勤、沈 泉、章新民、是晓红、曹云水、莫 颖、陈光华。 DB33/ 373.32006 1 无公害青梅 第 3 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青梅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青梅商品鲜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
3、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02 植物性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
4、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5401 水果、蔬菜及其制品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含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破伤果 指果粒表层破碎或有裂缝者; 3.2 发育不良果 DB33/ 373.32006 2 指果粒瘪小萎缩,外形或色泽与发育成熟的果粒不同者; 3.3 虫蛀、病害果 被害虫或病菌侵蚀而影响外观或质量的果。 4 质量安全要求 无公害青梅的安全质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无公害青梅安全质量指标 mg/kg 序号 项 目 指标(最大残留限量) 1 砷(以
5、As 计) 0.5 2 铅(以 Pb 计) 0.2 3 镉(以 Cd 计) 0.03 4 汞(以 Hg 计) 0.01 5 氟(以 F 计) 0.5 6 铬(以 Cr 计) 0.5 7 亚硝酸盐与(NaNO 2计) 4.0 8 多菌灵 0.5 9 辛硫磷 0.05 10 敌百虫 0.1 注: 1) 其它禁止使用农药,不得检出。 2) 本表未列农药的残留限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测,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检验方法 5.1 总砷的测定:按 GB/T 5009.11 规定执行。 5.2 铅的测定:按 GB/T 5009.12 规定执行。 5.3 镉的测定:按 GB/T 5009.15 规定执行。
6、 5.4 总汞的测定:按 GB/T 5009.17 规定执行。 5.5 氟的测定:按 GB/T 5009.18 规定执行。 5.6 铬的测定:按 GB/T 5009.123 规定执行。 5.7 亚硝酸盐:按 GB/T 15401 规定执行。 5.8 敌百虫的测定:按 GB/T 5009.20 规定执行。 5.9 多菌灵的测定:按 GB/T 5009.38 规定执行。 5.10 辛硫磷的测定:按 GB/T 5009.102 规定执行。 5.11 氰戊菊酯、溴氰菊酯的测定按 GB/T 5009.110 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DB33/ 373.32006 3 6.1 组批 同一生产单位、同一品
7、种、同一等级、同一包装(或采收)日期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 根据待检货批的数量,确定抽样量。在同一检验批次中,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 2kg6kg 送检 样品。 6.3 判定规则 检测项目的结果都符合本部分第 4 章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测得结果不符合本部分第 4条要求的,允许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重新取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 数值修约按 GB/T 8170 的规定执行。 7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采摘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经认可取得无公害青梅标志的产品可在包装上加贴无公害产品标志。 8 包装、贮运 8.1 包装 采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包装材料要求。 8.2 贮运 产品的运输、 贮藏应选择清洁、 卫生、 无污染的运输工具和场所, 严禁与其他有毒有害物混存混运。采摘后摊凉降温后即应包装外运。如因特殊情况需贮存不可超过三天,贮存时平摊在阴凉干燥处,不宜堆放,以防发热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