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535.4-2005(2015) 无公害肉用鹌鹑 第4部分 兽药使用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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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5.020.30 B 42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 535.42005无公害肉用鹌鹑 第 4 部分:兽药使用准则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quails for table purpose Part4: Guideline for application of animal drugs 2005-02-17 发布 2005-03-18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535.42005 I 前 言 DB33/ 535-2005无公害肉用鹌鹑分为六个部分: 第 1 部分:种鹌鹑; 第 2 部分:饲料使用准则; 第 3 部分

2、:兽医防疫操作规程; 第 4 部分:兽药使用准则; 第 5 部分: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第 6 部分:鹌鹑肉安全卫生要求。 本部分是 DB33/ 535-2005 的第 4 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虞市畜牧技术推广中心、上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大学。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阮春永、俞永明、蒋百龙、钟锦龙、陈有亮、陶岳荣。 DB33/T 535.42005 1 无公害肉用鹌鹑 第 4 部分:兽药使用准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肉用鹌鹑的术语和定义及使用准则。 本部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肉用鹌鹑饲养过程中的生产、管理和认证。 2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 5035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DB33/T 535.3 无公害肉用鹌鹑 兽医防疫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范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997,中华

4、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发布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 1996,农业部发布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农业部( 1996) 2 号 兽药质量标准,农业部( 1996) 1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肉用鹌鹑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 ,包括: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 3.1.1 抗菌药 能够抑制、杀灭病原菌的药材;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1.2 抗寄生虫药 能够驱除或杀灭鹌鹑体内外寄生

5、虫的药物,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DB33/T 535.42005 2 3.1.3 疫苗 由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 3.1.4 消毒防腐剂 用于杀灭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染的药物。 3.1.5 药物饲料添加剂 为了预防、治疗鹌鹑疾病而掺入载体或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素。 3.2 休药期 无公害肉用鹌鹑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肉、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3.3 (兽药)残留限量 对无公害肉用鹌鹑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留在产品中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含量,以鲜重计

6、,用 mg/kg或 g/kg表示。 4 使用准则 4.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DB33/T 535.3 的规定进行预防。防止鹌鹑发病和死亡,及时淘汰病鹌鹑。 4.2 优先使用疫苗预防鹌鹑疾病。所用疫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4.3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笼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消毒防腐剂应符合 GB/T 16569 规定。 4.4 允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范二部收载的适用于鹌鹑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中药材和中成药方制剂。 4.5 允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收载营养类、矿物质类和维生素类药。 4.6 允许使用国家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物制剂。 4.7 允许使用 NY 5035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所列药物。 4.8 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病程与治疗记录,包括疫苗品种、剂量、生产单位,治疗用药名称、治疗经过,疗程及停药时间。 4.9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4.10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采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4.11 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骨骼肌松弛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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