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的范围,根据铸钢和铸铁材料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1.2.1.1灰铸铁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O.8MPa,设计温度为O250。1.2.1.2可锻铸铁和球墨铸铁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设计温度为-10350。1.2.1.3耐热铸铁元件根据不同材料牌号可用至5501100,见GB 9437-88耐热铸铁件附录B。1.2,1.4高硅耐蚀铸铁元件的设计温度为O250。1.2.1.5铸钢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用于受压壳体时,不应超过6.4MPa,用于其它受压元件(如:法兰、平盖等)时,可用至10.0MPa。设计湿度下限为-20以上(不包括-20),
2、设计温度上限:碳素和低合金铸钢为475,铬铝合金和不锈铸钢与相同牌号板材或管材使用温度的上限相同,见GB 150-89钢制压力容器。l.2.2灰铸铁压力容器直径限制范围规定如下:设计内压0.3MPa,内径3000mm设计内压O.8MPa,内径1000mm设计外压O.8MPa,内径2000mm。1.2.3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指容器及与其连为整体的连通铸钢或铸铁零部件。与铸造容器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第一个螺纹接头以及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以外的各类管件和管道,不属本标准范围。与铸造容器连接的其他非铸造零部件,如用碳钢、低合金钢、合金钢、不锈钢等轧制的板材、管材、棒材或锻件加工制成的零部件,也不属本标准范围。1.2.4铸铁材料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和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或压力不小于O.005MPa的非常压容器的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1.2.5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各类容器:1.2.5.1直接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1.2.5.2受辐射作用的容器;1.2.5.3经常搬运的容器;1.2.5.4要求作疲劳分析的容器。1.2.6压力容器的划分凡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三项条件的铸钢或铸铁容器均属于压力容器,受监察规程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