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电网公司非生产性技改项目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non productive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projects 2017 -10 -30 发布 2017 -10 -30 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ICS 03.100 Q/GDW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DW 11562 2016 Q/GDW 11562 2016 I 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基本要求 . 3 5 项目分类 . 4 5.1 结构分系统 . 4
2、 5.2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 . 4 5.3 装饰装修分系统 . 4 5.4 给水排水分系统 . 4 5.5 供热采暖分系统 . 5 5.6 空调通风分系统 . 5 5.7 电气分系统 . 5 5.8 电梯分系统 . 5 5.9 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 . 5 6 检测和评定 . 6 6.1 结构分系统 . 6 6.2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 . 7 6.3 装饰装修分系统技改条件 . 8 6.4 给水排水分系统 . 8 6.5 供热采暖分系统 . 9 6.6 空调通风分系统 . 10 6.7 电气分系统 . 11 6.8 电梯分系统 . 12 6.9 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 . 12
3、 7 技术要求 . 14 7.1 结构分系统 . 14 7.2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 . 14 7.3 装饰装修分系统 . 15 7.4 给水排水分系统 . 15 7.5 供热采暖分系统 . 16 7.6 空调通风分系统 . 16 7.7 电气分系统 . 16 7.8 电梯分系统 . 17 7.9 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 . 17 8 造价控制 . 19 8.1 费用构成 . 19 8.2 费用计算 依据 . 19 9 其他 . 2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各分系统专业名词解释 . 2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结构分系统 . 25 Q/GDW 11562 2016 II 附录 C(资料
4、性附录) 装饰装修分系统 . 27 编制说明 . 30 Q/GDW 11562 2016 III 前 言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非生产性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技改项目的基本要求、分类、检测、评定、技术要求、造价控制等内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后勤工作部提出并解释 。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中兴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海平、薛峰、陈峰、石元江、孟庆大、潘国栋、霍晓军、张予
5、、徐天元、王磊、张竞超、黄泽华、吴博、赵翠芳、李益沛、 李文彪、 徐春社、李明勇、张胜林、薛俊明、冯毅、林俊、李岗、孔令如、赵年立、宗芝荣、皮洪琴、谢文亮、周慧充、 施溪江、 张村、王翔宇 、贾东旭、李增业、王兴顺、王凤鸣、陈雪、常挥、左壮、张鑫、吴忠名、孙云增、庞坤亮。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 Q/GDW 11562 2016 1 国家电网公司非生产性技改项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电网公司非生产性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技改项目的基本要求、项目分类、检测、评定、技术要求、造价控制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
6、级全资、控股、代管单位非生产性技改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106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5227 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 GB/T 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762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21086 建筑幕墙 GB/T 31821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
7、条件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 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
8、B 50274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6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 5041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 GB 50738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 5092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103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Q/GDW 11562 2016 2 CJJ 16
9、9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 第 80 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生产性房屋 nonproductive building 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全资 、 控股 、 代管单 位为生产经营服务且用于办公 、 会议中心 、 教育培训 、 医院 、 独立车库的房屋。 3.2 非生产性技改 nonproductive building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对非生产性
10、房屋结构分系统、围护分系统(含室外) 、 装饰装修分系统和设备设施的给水排水、供热采暖、空调通风 、 电气 、 电梯 、 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进行更新、完善和配套改造,以提高其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满足智能化、节能、环保等要求的技术改造工作。 3.3 日常维修 regular maintenance 为 保障 非生产性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功能,防止设备设施性能劣化和降低失效概率,按照计划开展的预防性、改良型的检查、诊断、维护、保养, 及时修复房屋 使用过程的 的 零星 损伤 、 排除设备设施 的运行 故障 等维修工作 ,列入日常运维管理。 3.4 结构分系统 strucyure s
11、ubsystem 建筑物中用来承受各种荷载的构件(如基础、梁、板、柱、剪力墙等) ,以及用来空间分隔的非承重构件如隔墙等连接而成的平面或空间体系。 3.5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 envelope subsystem (include outdoors) 由建筑物屋面、外立面等外围护构件和围墙、场坪道路等室外辅助工程组合形成的用于划分建筑物内外部边界、发挥使用功能的综合系统。 3.6 装饰装修分系统 decoration subsystem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装饰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墙面、楼地面、吊顶、隔墙、门窗及细部等进行的各种内表面装潢 装
12、饰系统。 3.7 给水排水分系统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ubsystem 按照建筑物和用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 将水 有组织 的输送到用水地点,以及把屋面雨水、生活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水及时排放出去的 沟、管 网络 及设备 系统。 3.8 Q/GDW 11562 2016 3 供热采暖分系统 heating subsystem 采用电能、燃气、燃煤、 燃油 等热源 设备 ,并向建筑物室内输送热量,使室内保持生活或工作所需温度的设备系统,主要包括热源、热媒输送管道和末端散热设备等。 3.9 空调通风分系统 air conditioning and ve
13、ntilation subsystem 用于保障和调节建筑物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空气环境质量的综合系统,主要包括由冷热源、输送管道以及自控调节设备等组成的空调系统和送排风机、风道、风道部件、消声器等组成的通风系统。 3.10 电气分系统 electric subsystem 用于保障建筑物内电力供应的综合系统,由配电变压器、高低压配电屏、动力柜、电缆、开关等部件组合构成的电能转换、分配和接受的系统。 3.11 电梯分系统 elevator & mechanical subsystem 由电力驱动利用沿钢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平行运送人及货物的机电设备系统,
14、主要包括驱动主机、导轨、层门、轿厢 、控制系统及安全部件等。 3.12 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 building intelligent (include fire control) subsystem 以建筑物为平台,兼备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其优化组合为一体,向人们提供安全、高效、便捷、节能、环保、健康的建筑环境的系统。 4 基本要求 4.1 非生产性技改项目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更新和完善建筑本体使用功能为重点,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材料、设备 ,满足智能化、节能、环保等要求。 4.2 非生产性技改项
15、目的费用属资本性支出,项目完成后应增加固定资产。资本性支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后续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2 年(含两年)以上。对日常维护、保养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日常运维成本。对属于资产购置范围内的设备资产更新采购,应纳入相应项目管理。 4.3 非生产性技改项目应以房屋或设备设施的主体改造工程和与之配套的工程(含土建)为单位立项,当改造工作关联其他分系统时,可对相关分系统进行综合改造。非生产性房屋和设备设施分 系统技改项目主要包括: a) 结构分系统技改; b)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技改; c) 装饰装修分系统技改; d) 给水排水分系统技改; e)
16、 供热采暖分系统技改; f) 空调通风分系统技改; g) 电气分系统技改; h) 电梯分系统技改; i) 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技改。 4.4 非生产性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检测与评定结果是改造工作的主要依据,房屋权属或使用管理Q/GDW 11562 2016 4 部门应加强房屋市场运维管理,并根据有关规范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开展检查、诊断、维护保养工作,组织或委托开展专项检查、评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a) 做好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运维检查工作,建立房 屋运维记录,形成缺陷故障档案; b) 对房屋易损部位和设备,应定期开展检查; c)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承重构件和特种设备、配电设备,应
17、按照有关规范,定期委托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试验鉴定; d) 对接近或达到设计使用寿命的构件及设备,应有预见性的开展详细检查,综合判断其完损状况和损坏趋势,及时改造或更换,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4.5 非生产性技改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现有房屋或设备的折旧残值,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6 非生产性技改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 第 80 号 令有关规定,实 行施工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安排技改,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4.7 非生产性技改项目同一内容两次技改的间隔时间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对于资产成新率大于 0.5(各单位按实际
18、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同时也可增加资产净值作为参考基准)且三年内存在维修或改造记录的项目,应作出专项说明。对于近年来多次改造的项目,应将技术改造方案与重新购建方案进行对比,确定技术改造是否经济可行。 4.8 非生产性技改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废旧物资处理、招投标 、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审计、转资等流程,强化项目安全、质量、工期、资金的全过程管控。 4.9 非生产性技改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时,同期应做好工程项目档案归档工作。 5 项目分类 5.1 结构分系统 结构分系统分类如下: a) 地基与基础技改; b) 承重墙、柱技改; c) 承重梁、板
19、技改; d) 非承重砌体 结构技改。 5.2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分类如下: a) 外立面技改; b) 围墙技改; c) 场坪道路技改。 5.3 装饰装修分系统 装饰装修分系统分类如下: a) 局部技改; b) 整体技改。 5.4 给水排水分系统 给水 排水分系统分类如下: Q/GDW 11562 2016 5 a) 给水设备技改; b) 给水管网技改; c) 排水设备技改; d) 排水管网技改; e) 消防设备设施技改; f) 消防管网技改。 5.5 供热采暖分系统 供热采暖分系统分类如下: a) 热源主设备技改; b) 室外供热管网技改; c) 室内供热管道技改; d
20、) 末端 设备技改。 5.6 空调通风分系统 空调通风分系统分类如下: a) 空调冷热源设备子系统技改; b) 空调水子系统技改; c) 空调风子系统技改; d) 通风子系统技改。 5.7 电气分系统 电气分系统分类如下: a) 变压器技改; b) 开关柜技改; c) 保护及自动装置技改; d) 综合自动化监控系统技改。 5.8 电梯分系统 电梯分系统分类如下: a) 电梯更新技改; b) 电梯加装技改。 5.9 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 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分类如下: a) 视频监控子系统技改; b) 防盗报警子系统技改; c) 门禁子系统技改; d) 停车场管理子系统技改; Q/G
21、DW 11562 2016 6 e) 火灾自动报警子系统技改; f) 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子系统技改; g) 楼宇自控(含空调控制、智能照明、动力设备监控)子系统技改; h) 有线电视及卫星接收子系统技改。 6 检测和评定 6.1 结构分系统 6.1.1 地基与基础技改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在 日常巡检或专门检查过程中,建筑物 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整体沉降,影响结构整体安全,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为 Cu 级或 Du 级(分级标准见附录 B.1 及 GB 50292中的等级评定,下同),应对建筑地基或基础进行加固改造; b) 在 日常巡检或专门检查过程中,建筑物基础出现
22、无终止趋势的显著沉降裂缝,导致建筑上部结构破坏,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为 Cu 级或 Du 级,应对建筑地基或基础进行加固改造; c) 在 日常巡检或专门检查过程中,建筑场地地基发生滑动且有再滑动的可能,影响结构整体安全,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为 Cu 级或 Du 级, 应对建筑地基或基础进行加固改造; d) 在 日常巡检或专门检查过程中,建筑物上部承重结构存在继续发展的侧向位移、较严重的振动或结构构件裂缝、缺陷,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经专业鉴定机构确认以上现象与地基基础有关且地基基础使用性等级 为 Cs 级 (分级标准见附录 B.2,下同),应对建筑地基或基础进行
23、加固改造; e) 因建筑物 使用功能或使用性质发生改变 , 造成基础荷载显著增加,经设计验算地基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应进行加固改造; f) 因国家政策或地方政府等强制性要求对未进行抗震设防的、未达到该地区抗震设防现行标准、遭受地震灾害的抗震设防区 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抗震加固,经设计或专业鉴定机构确认应采取措施的,应对建筑地基或基础进行加固改造。 6.1.2 承重墙、柱技改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在 日常巡检或专门检查过程中,建筑物承重墙、柱结构构件出现明显构造缺陷,影响筑结构的安全性能,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部分结构安全性等级为 Cu 级或 Du 级,应对承重墙、柱结构进行加固改造;
24、 b) 在 日常巡检或专门检查过程中,建筑物承重墙、柱结构构件出现不适于承载的明显侧向位移、裂缝或其他损伤,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能,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部分结构安全性等级为Cu 级或 Du 级,应对承重墙、柱结构进行加固改造; c) 在 日常巡检或专门检查过程中,建筑物木结构柱构件出现危险性的腐朽或虫蛀,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能,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部分结构安全性等级为 Cu 级或 Du 级,应对承重墙、柱结构进行加固改造; d) 在 日常巡检或专门检查过程中,建筑物承重墙、柱结构构件出现引起结构构件损伤的建筑物振动,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能,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部分结构安全性等级为 Cu 级或
25、Du 级,应对承重墙、柱结构进行加固改造; e) 在 日常巡检或专门检查过程中,建筑物承重墙、柱结构构件出现继续发展的侧向位移、较严重的振动 或结构构件裂缝、缺陷,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部分结构使用性等级 为 Cs 级 ,应对承重墙、柱结构进行加固改造; f) 因建筑物 使用功能或使用性质发生改变 , 造成承重墙、柱结构上的荷载显著增加,经设计验算Q/GDW 11562 2016 7 承重墙、柱结构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要求,应对承重墙、柱结构进行加固改造; g) 因国家政策或地方政府等强制性要求对未进行抗震设防的、未达到该地区抗震设防现行标准规定或遭受地震灾害的抗震设防区建筑物
26、承重墙、柱进行抗震加固,经设计或专业鉴定机构确认应采取措施的,应对承重墙、柱进行加固改造。 6.1.3 承重梁、板技 改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在 日常巡检或专门检查中,建筑物梁、板结构构件出现明显构造缺陷,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能,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部分结构安全性等级为 Cu 级或 Du 级,应对梁、板结构进行加固改造; b) 在 日常巡检或专门检查过程中,建筑物梁、板结构构件出现不适于承载的明显挠曲变形、裂缝或其他损伤,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能,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部分结构安全性等级为 Cu 级或 Du 级,应对梁、板结构进行加固改造; c) 在 日常巡检或专门检查过程中,建筑物木
27、结构梁、板构件出现危险性的腐朽或虫蛀,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能,经专业鉴 定机构鉴定该部分结构安全性等级为 Cu 级或 Du 级,应对梁、板结构进行加固改造; d) 在 日常巡检或专门检查过程中,建筑物梁、板结构构件出现引起结构构件损伤的建筑物振动,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能,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部分结构安全性等级为 Cu 级或 Du 级,应对梁、板结构进行加固改造; e) 在 日常巡检或专门检查过程中,梁、板结构构件出现继续发展的挠曲变形、较严重的振动或结构构件裂缝、缺陷,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部分结构使用性等级 为Cs 级 ,应对梁、板结构进行加固改造; f) 因建筑物 使用
28、功能或使用性质发生改变 , 造成梁 、板结构上的荷载显著增加,经设计验算梁、板结构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要求,应对梁、板结构进行加固改造; g) 因国家政策或地方政府等强制性要求对未进行抗震设防的、未达到该地区抗震设防现行标准规定或遭受地震灾害的抗震设防区建筑梁、板进行抗震加固,经设计或专业鉴定机构确认应采取措施的,应对梁、板进行加固改造。 6.1.4 非承重砌体结构技改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在 日常巡检或专门检查过程中,建筑物非承重砌体墙出现大面积墙体倾斜、裂缝,影响人员安全或正常使用,经专业机构检测评定,应对存在问题的非承重砌体墙进行拆除重砌; b) 因国家政策或地方政府等强制性要求
29、,对墙厚不符合节能要求或隔音性能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建筑物非承重砌体墙进行整体翻新改造的,应对存在问题的非承重砌体墙进行拆除重砌或加强改造; c) 因建筑物 使用功能或使用性质发生改变 ,内部房间格局或空间重新划分,应按照设计要求对 非承重砌体墙 进行拆除重砌。 6.2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 6.2.1 外立面技改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因发生地震、火灾、台风、洪涝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 建筑物 外立面严重损坏,已无法正常使用,整体更新外立面; b) 因国家政策或市政规划等对于 建筑物 外立面形式改 变的强制性要求,可对外立面进行适应性改造; c) 因国家政策或地方政府等对于 建筑 节能指
30、标提升的强制性要求,针对现有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外墙,可增设外墙保温或对外立面进行整体更新改造; d) 因幕墙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建筑物不均匀沉降或其他原因,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幕墙(石材、金属、玻璃等)出现非外力原因的多发坠落、主要构件损坏、龙骨和埋件严重锈蚀、Q/GDW 11562 2016 8 整体变形或移动,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评定,已构成安全威胁,应对幕墙进行整体更新改造; e) 因 建筑物 外墙保温材料使用时间较长 、不符合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 或其他原因,形成安全隐患; 或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保温层进水或基层变形导致外墙饰面层大面积脱落,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应对外墙饰面进行
31、整体拆除改造; f) 因不符合节能要求或使用年限较长, 建筑物 外门窗出现大面积老化破损、变形、关闭不严等情况,无法修复且存在安全隐患,可对外门窗进行整体更换改造; g) 因楼宇电动门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电动门老化、失灵、故障频率高,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置安装费用,可对电动门进行整体更换改造。 6.2.2 围墙技改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因国家政策或市政规划等对于外围墙形式改变 的强制性要求,应对办公区或园区的外围墙进行适应性改造; b) 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围墙基础出现下沉、开裂等现象,或围墙主体结构发生风化、酥松、开裂等情况,出现局部倾斜迹象,
32、存在安全隐患,且无修复的价值,宜实施拆除重建改造; c) 因围墙电动门接近或超过预期使用年限等原因,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电动门老化、失灵、故障频率高,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置安装费用,宜对电动门进行整体更换改造。 6.2.3 场坪道路技改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由于地震、洪涝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场坪道路出现路基不均匀沉陷、变形、翻浆等情况 ,宜进行场坪道路整体更新改造; b) 由于建筑物 使用性质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室外功能布局发生改变,可拆除原有设施并相应增设广场、道路、堆场、停车场等。 6.3 装饰装修分系统技改条件 6.3.1 局部技改 因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发生较大改变,
33、涉及范围达到一层及以上层数,进行适应性更新改造。 6.3.2 整体技改 因建筑物装饰装修投运时间超过预期正常使用年限,或使用功能、房屋用途发生重大改变,进行整体更新改造。 6.4 给水排水分系统 6.4.1 给水设备技改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给水 设备(包括变频恒 压给水设备、气压罐、无负压给水设备、消防给水设备、水泵机组、板式换热器、容积式换热器、加热储热设备等) 达到或超过设备说明书标明的使用寿命,且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可对给水设备进行更换; b) 在日常运维检测过程中,发现给水 设备存在明显老化现象且故障多发,经 专业机构检测评定 ,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且无维修价值,宜
34、对给水设备进行更换; c) 因给水设备长期运行故障频发,且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市场已无相应备品、备件,设备无法修复,应对给水设备进行更换。 6.4.2 给水管网技改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在 日常运维检测 过程中,发现给水 管网存在腐蚀、缩径、堵塞或受压变形等情况,跑、冒、滴、漏等现象多发; 经专业机构管道打压试验,不满足现行标准规定的工作压力要求,且无法进行局部修复 ,宜对给水管网整体更换; Q/GDW 11562 2016 9 b) 因建筑物 使用功能或使用性质发生改变, 导致给水负荷急剧增加,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宜对给水管网进行管径扩容、整体更换或增设管网改造 ; c) 因规划
35、对 原有室外给水路径整体重新设计迁移;或 地面用途改变等原因造成室外给水管网上部地面荷载增加,应 对室外给水管网进行适应性改造 。 6.4.3 排水设备技改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排水设备 (包括 污废水、排水提升设备等) 达到或超过设备说明书标明的使用寿命,且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宜对排水设备进行更换; b) 在日常运维检测过程中,发现排水 设备存在明显老化现象且故障多发,经 专业机构检测 ,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且无维修价值,宜对排水设备进行更换; c) 因排水设备长期运行故障频发,且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市场已无相应备品、备件,设备无法修复,宜对排水设备进行更换; d) 因外
36、部排水条件改变,导致废水无法以重力流方式接入市政管道,宜长期设置排水提升设施。 6.4.4 排水管网技改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在日常运维检 测过程中,发现室内或室外 排水管道淤塞严重,无法通过清通达到设计排水能力;经专业机构检测淤塞程度达到管径截面 50%以上,通球率无法达到 100%,宜整体更换排水管道; b) 因建筑物 使用功能或使用性质发生改变, 导致排水负荷急剧增加,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宜对室内或室外排水管网进行管径扩容、整体更换或增设管网改造 ; c) 因规划对 原有室外排水路径整体重新设计迁移;或 地面用途改变等原因造成室外排水管网上部地面荷载增加,应 对室外排水管网进行
37、适应性改造 。 6.4.5 消防设备设施技改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消防设备设施 (包括消火 栓泵组、喷淋泵组、增压稳压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箱、组合式消防水池等) 达到或超过设备说明书标明的使用寿命,且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应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更换; b) 因建筑物 使用功能或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新增消防系统或 消防用水负荷急剧增加,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应对消防设备设施(包括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进行扩容、更换或增设 ; c) 经消防专业机构检测,消防设备技术参数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消防专业机构建议应更换设备; d) 在专业机构试验测试中,消防设备连续发生 2 次以上故障,检测分析
38、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应更换设备。 6.4.6 消防管网技改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因建筑物 使用功能或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新增消防系统或 消防用水负荷急剧增加,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应对室外消防管网进行管径扩容、整体更换或增设管网改造 ; b) 在日常运维检测过程中,发现室内或室外消防管网 存在腐蚀、漏水(气)等现象, 经专业机构检测评定,消防管网 试验压力无法满足要求,应整体更换室内或室外消防管网; c) 因规划对 原有室外消防管网路径整体重新设计迁移,或 地面用途改变等原因造成室外消防管网上部地面荷载增加,应 对室外消防管网进行适应性改造 。 6.5 供热采暖分系统 6.5.1 热源主设备技改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经特种设备监察部门检测,热源主设备(电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蓄热式锅Q/GDW 11562 2016 10 炉等)关键指标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应进行改造; b) 经专业机构检测,热源主设备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或水压试验中均存在严重的缺陷问题且无法修复,并出具报废检测报告,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