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GDW 11563-2016 国家电网公司非生产性大修项目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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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国家电网公司非生产性大修项目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non productive large maintenance projects 2017 - 10 - 30 发布 2017 - 10 - 30 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ICS 03.100 Q/GDW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DW 11563 2016 Q/GDW 11563 2016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基本要求 . 3 5 项目分类 . 4 5.1 结构分系统 . 4 5.2 围护

2、分系统(含室外) . 4 5.3 装饰装修分系统 . 4 5.4 给水排水分系统 . 4 5.5 供热采暖分系统 . 4 5.6 空调通风分系统 . 5 5.7 电气分系统 . 5 5.8 电梯分系统 . 5 5.9 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 . 5 6 检测和评定 . 5 6.1 结构分系统 . 5 6.2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 . 5 6.3 装饰装修分系统 . 6 6.4 给水排水分系统 . 6 6.5 供热采暖分系统 . 7 6.6 空调通风分系统 . 7 6.7 电气分系统 . 8 6.8 电梯分系统 . 8 6.9 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 . 8 7 技术要求 . 8 7.1

3、 结构分系统 . 8 7.2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 . 9 7.3 装饰装修分系统 . 9 7.4 给水排水分系统 . 10 7.5 供热采暖分系统 . 11 7.6 空调通风分系统 . 11 7.7 电气分系统 . 12 7.8 电梯分系统 . 12 7.9 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 . 13 8 造价控制 . 13 8.1 费用构成 . 13 8.2 费用计算依据 . 13 9 其他 . 1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各分系统专业名词解释 . 1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装饰装修分系统 . 22 编制说明 . 32 Q/GDW 11563 2016 II 前 言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非生

4、产性房屋及其设备设施大修项目的基本要求、分类、检 测、评定、技术要求、造价控制等内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 后勤工作部 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 科技部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国网 北京 市电力公司 、 国网 山东 省电力公司 、 国网 福建 省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 河南 省电力公司 、 国网 吉林 省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 新疆 电力 公司 、国网节能公司、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 国网 技术学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吕海平、薛峰、陈锋、石元江、孟庆大、戴铁潮、 林行法、吕晓芳、冯毅、陆晓芬、任爽、朱孟晓、冯敏 、马强、李建成、马小军、

5、杭民、袁合勇、冯长征、蔡信回、郑学 辉、欧阳杰、吴博、宋全团、徐天元、林海源、王健、刘永亭、赵宜明、汤鸿颂、徐杰彦、汤江晖、潘方圆、崔万福、朱瑞民、王胜利、孙立民。 本标准 首次发布 。 本标准在 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 。 Q/GDW 11563 2016 1 国家电网公司非生产性大修项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电网公司非生产性房屋及其 配套 设备设施大修项目的基本要求、 项目 分类、检测、评定、技术要求、造价控制 的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代管单位非生产性大修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

6、 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14294 组合式空调机组 GB/T 15227 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 GB/T 19232 风机盘管 GB/T 21086 建筑幕墙 GB/T 24478 电梯曳引机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规范 GB 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

7、92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74 制冷设备、空气 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10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11 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规范 G

8、B 50312 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3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411 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8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Q/GDW 11563 2016 2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CJJ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169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CJJ/T 188 透水砖路面

9、技术规程 JGJ 26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 第 80 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生产性房屋 nonproductive building 国家电网 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代管单位为生产经营服务 的 办公 用房 、会议中心、培训 中心 、医院、独立车库 。 3.2 非生产性大修 nonproductive building overhau

10、l 为恢复现有非生产性房屋的结构分系统、围护分系统(含室外)、装饰装修分系统和设备设施的给水排水、供热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电梯、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原有形态、作用和功能,满足环境、工作的要求,确保安全运行所进行的维修工作。 3.3 日常维修 regular maintenance 为 保障非生产性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功能,防止设备设施性能劣化和降低失效概率,按照计划开展的预防性、改良型的检查、诊断、维护、保养, 及时修复房屋 使用过程的 的 零星 损伤 、 排除设备设施 的运行 故障 等 维修工作 ,列入日常运维管理。 3.4 结构分系统 structure subsystem 建

11、筑物中用来承受各种荷载的构件 ( 如基础、梁、板、柱 、剪力墙 等 ) ,以及用来空间分隔的非承重构件 ( 如隔墙等 ) 连接而成的平面或空间体系。 3.5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 envelope subsystem (include outdoors) 由建筑物屋面、外立面等外围护构件和围墙、场坪道路等室外辅助工程组合形成的用于划分建筑物内外部边界、发挥使用功能的综合系统。 3.6 装饰装修分系统 decoration subsystem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 装饰 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墙面、楼地面、吊顶、隔墙、门窗及细部等进行的各种内表面装

12、潢装饰系统。 3.7 Q/GDW 11563 2016 3 给水排水分系统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ubsystem 按照建筑物和用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 将水 有组织的输送到用水地点,以及把屋面雨水、生活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水及时排放出去的沟 、 管网络及设备系统。 3.8 供热采暖分系统 heating subsystem 采用 电能 、 燃气 、 燃煤 、 燃油 等热源 设备 , 并向建筑物室内输送热量,使室内保持生活或工作所需温度的 设备设施系统 ,主要包括热源、热媒输送管道和末端散热设备等。 3.9 空调通风分系统 air condition

13、ing and ventilation subsystem 用于保障和调节 建筑物 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空气环境质量的综合系统,主要包括由冷热源、输送管道以及自控调节设备等组成的空调系统和送排风机、风道、风道部件、消声器等组成的通风系统。 3.10 电气分系统 electric subsystem 用于保障建 筑物内电力供应的综合系统, 由配电变压器、高低压配电屏、动力柜、电缆、开关等部件组合构成的电能转换、分配和接受的系统。 3.11 电梯分系统 elevator & mechanical subsystem 由电力驱动利用沿钢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平行

14、运送人及货物的机电设备系统,主要包括驱动主机、导轨、层门、轿厢 、控制系统 及安全部件等。 3.12 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 building intelligent (include fire control) subsystem 以建筑物为平台,兼备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其优化组合为一体,向人们提供安全、高效、便捷、节能、环保、健康的建筑环境的系统。 4 基本要求 4.1 非生产性大修项目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建筑本体使用功能为重点,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材料、设备,严格控制装饰装修标准。 4

15、.2 非生产性大修项目的维修费用属成本性支出,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成本性支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续支出未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 础 50%以上;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无法达到 2 年(含两年)以上。对日常维护、保养发生的维修费用,列入日常运维成本。对属于资产购置范围内的设备资产更新采购,应纳入相应项目管理。 4.3 非生产性大修项目应 以 固定资产 为单位立项,当维修工作 关联 其他分系统时,可对相关分系统进行综合维修 。 非生产性房屋 和 设备设施 分系统大修项目 主要包括: a) 结构分系统大修; b)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大修; c) 装饰装修分系统大修; d) 给水排水分系统大修

16、; e) 供热采暖分系统大修; f) 空调通风分系统大修; g) 电气分 系统大修 ; Q/GDW 11563 2016 4 h) 电梯分系统大修; i) 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大修。 各分系统专业名词解释参见附录 A。 4.4 非生产性房屋及其设备设施 的 日常 检查与评定结果是维修工作的主要依据,房屋权属或使用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屋日常运维管理 ,并 根据 有关规范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开展检查、诊断、维护保养工作, 组织或委托开展 专项 检查、评定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 a) 做好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运维检查工作,建立房屋运维记录,形成缺陷故障档案; b) 对房屋易损部位和设备,应定期开

17、展检查 ; c)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承重构件和特种设 备 、 配电设备,应 按照有关规范,定期 委托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试验鉴定 ; d) 对接近或达到设计使用寿命的构件及设备,应当有预见性的开展详细检查,综合判断其完损状况和损坏趋势,及时修复可能存在的故障,避免造成更大范围的损坏。 4.5 非生产性大修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现有房屋或设备的折旧残值,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6 非生产性大修项目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 第 80 号令 有关规定,实行施工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的房屋不予安排大修,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4.7 非 生产性大修项目同一

18、内容两次大修的间隔时间应满足 公司有关规定,对于资产成新率大于 0.5(各单位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同时也可增加资产净值作为参考基准)且三年内存在维修或改造记录的项目,应作出专项说明。 4.8 非生产性大修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废旧物资处理、 招投标、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流程,强化项目安全、质量、工期、资金的全过程管控。 4.9 非生产性房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做好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为后续维修工作提供基本资料。 5 项目分类 5.1 结构分系统 主要为 非承重砌体结构大修 。 5.2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分类如下:

19、a) 屋面大修 ; b) 外立面大修 ; c) 场坪道路大修 。 5.3 装饰装修分系统 装饰装修分系统分类如下: a) 局部大修 ; b) 综合大修 。 5.4 给水排水分系统 给水排水分系统分类如下: a) 给水管网大修 ; b) 排水管网大修 ; c) 消防管网大修 。 5.5 供热采暖分系统 供热采暖分系统分类如下: a) 室外供热管网大修 ; Q/GDW 11563 2016 5 b) 室内供热管道大修 ; c) 末端设备大修 。 5.6 空调通风分系统 空调通风分系统分类如下: a) 空 调冷热源 设备 子系统大修 ; b) 空调水子系统大修 ; c) 空调风子系统大修 ; d)

20、通风子系统大修 。 5.7 电气分系统 主要为 低压供电线路大修 。 5.8 电梯分系统 电梯分系统分类如下: a) 驱动主机大修 ; b) 钢丝绳(钢带)大修 ; c) 控制柜大修 ; d) 门机大修 。 5.9 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 主要为 综合布线子系统大修 。 6 检测和评定 6.1 结构分系统 非承重砌体结构大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因设计、施工、维护或使用不当等,造成 建筑物 一定比例非承重砌体 结构 开裂 或整体倾斜等现象, 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存 在 安全隐患 或功能性丧失,需拆除重建的, 应 进行局部或整体翻修; b) 因发生地震、洪水 、台风、 火灾等不可抗 力事

21、件 ,造成 建筑物 一定比例非承重砌体 结构 开裂或整体倾斜等现象,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存 在 安全隐患 或功能性丧失,需拆除重建的, 应 进行局部或整体翻修; c) 因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调整或 性能 提升等,需对内部空间进行重新划分或改砌性能更高的非承重砌体墙,按照设计要求对非承重砌体结构进行 拆除重建且达到一定比例的, 应 进行局部或整体翻修 。 6.2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 6.2.1 屋面大修 条件 因达到使用年限或其他原因, 建筑 防水 层、保温层、隔热层出现老化、开裂、脱落等现象,经日常检查发现屋面存在大面积渗漏、保温隔热功能衰退等情况, 应 进行局部或整体翻修。 6.2.2 外立面

22、大修 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因使用时间较长或其他原因,建筑幕墙结构胶整体老化,经日常检查发现幕墙结构胶大面积脱落,存在严重渗漏现象, 应 进行整体打胶修复 ; b) 因使用时间较长或其他原因,经日常检查发现 建筑 外墙饰面砖、涂料出现非外力引起的多发或大面积坠落、裂痕、缺损等, 可 进行局部或整体翻修。 6.2.3 场坪道路大修 条件 Q/GDW 11563 2016 6 因使用时间较长或其他原因,经日常检查 发现场坪道路面层、基层和垫层存在大面积塌陷、空鼓、起拱、坑洼不平、翻浆、排水不畅等现象,影响行人和行车安全, 宜 进行局部或整 体翻修。 6.3 装饰装修分系统 6.3.1

23、局部大修 6.3.1.1 装饰装修分系统检查、评定包括内墙面子系统、吊顶子系统、楼地面子系统、隔墙子系统、门窗子系统、细部及其他子系统 6 项内容。 6.3.1.2 装饰装修分系统的评级标准 参 照附录 B.3 规定的外观质量 (完好性) 、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等三方面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并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 6.3.1.3 当评定每一子 系统的完好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所含评检单位的等级及数量,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a) 完好性为 级的子系统,应不含 C 级和 D 级检评单位,至多可含一项 B 级检评单位。 级子系统可暂时不做处理,仅需采取保养措施 ; b) 完好性为 级的子系统,安全性

24、能不含 C 级和 D 级检评单位,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不含 D 级检评单位,至多可含 2 项 C 级单位。 级子系统 宜 采取日常维修措施,但尚不影响使用 ; c) 完好性为 级的子系统,安全性能含 C 级或 D 级检评单位,或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含 D 级或2 项以上 C 级检评单位。 级子系统 应 采取大修措施才能正常使用 。 6.3.1.4 当 多 个子系统 均有损坏,需进行 综合维修(装饰装修分系统综合大修)时,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a) 当所有子系统均被评定为 级时,可不做处理或仅需采取保养措施 ; b) 当 3 个及 3 个以下子系统评定为 级时,该维修项目 应 为日常维修 ; c)

25、当 1 个或 1 个以上子系统评定为 级时,或 4 个及 4 个以上子系统评定为 级时,该维修项目应 为大修。 6.3.2 综合大修 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建筑物 装饰装修多个部位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 按照附录 B.4综合评定 为大修项目的,可进行综合大修; b) 因建筑物使用年限较 长、使用功能调整等,不能满足现有使用需求,需进行整体或部分更新维修 的,可进行综合大修; c) 因发生地震、洪水 、台风、 火灾等不可抗 力事件 ,造成建筑物装饰装修大面积损坏,无法满足基本使用需求 的,可进行综合大修 。 6.4 给水排水分系统 6.4.1 给水管网大修 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26、a) 因室内或室外给水管网老化、超过使用年限 等原因 ,经日常检查,发现存在大面积腐蚀、缩径、变形、渗漏、跑水、保温层大面积脱落等现象,应对管网进行局部调换或拆换 ; b) 因室内或室外给水管网锈蚀、堵塞或受压损坏等原因,经管道打压试验,不 满足 设计压力及 现行标准规定的工作压力要求,应对管网进行局部调换或拆换。 6.4.2 排水管网大修 条件 因室内或室外排水管网老化、超过使用年限,或受外力(不均匀沉降、重压等)作用 等原因 ,经日常检查或专业检测,发现存在大面积腐蚀、破裂、渗漏、堵塞等现象,应对管网进行局部调换或拆换。 6.4.3 消防管网大修 条件 因室内或室外消防管网系统部件老化、超

27、出使用年限等 原因 ,出现多处腐蚀、变形、渗漏等现象,经消防专业单位检测,不能承受规范设计压力值,应进行局部调换或拆换。 Q/GDW 11563 2016 7 6.5 供热采暖分系统 6.5.1 室外 供热管网大修 条件 因室外供热管道局部老化、超过使用年限,或受外力(不均匀沉降、重压等) 作用等原因 ,出现大面积锈蚀、结垢、渗漏严重、保温层脱落等现象,经检测对整个系统安全运行有严重影响,应进行局部更换。 6.5.2 室内供热管道大修 条件 因室内供热管道局部老化、超过使用年限,或锈蚀、结垢 、 堵塞或受压损坏 等原因 ,出现大面积锈蚀、结垢 、 堵塞、保温层脱落等现象,经检测对整个系统安全运

28、行有严重影响,应进行局部更换。 6.5.3 末端设备大修 条件 因散热器或地暖等末端设备接近或超过使用年限,经日常检查或专业检测,发 现 存在严重 腐蚀 、 渗水 、不散热等现象 , 应进行局部更换。 6.6 空调通风分系统 6.6.1 空调冷热源 设备 子系统大修 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因空调冷热源 机组发生 出水温度异常、压缩机过热等故障,影响系统制冷、制热效果,经相关专业机构检测,无法满足设计标准要求,应更换压缩机 ; b) 因换热器翅片锈蚀风化严重、蒸发器、冷凝器、再生器透水或磨损老化等故障,影响系统制冷、制热效果,经相关专业机构检测,应更换热交换器 ; c) 因成套控制系

29、统电路及元器件严重老化或失效等无法正常控制调节温度,经相关专业机构检测,应更换成套 控制系统。 6.6.2 空调水子系统大修 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因冷却塔、集水槽严重漏水,电机、风叶、滤芯老化、磨损等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经专业检测,无法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应更换冷却塔 ; b) 因蓄冰槽结冰不充分、融冰不完全、漏液、磨损、腐蚀、老化等导致蓄冷能力严重衰退 等 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经专业检测,无法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应更换蓄冰槽 ; c) 因换热器磨损、漏水严重等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经专业检测,无法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应更换换热器 ; d) 因水泵磨损、叶轮缺损、运行振动剧烈等,影响系统正常运

30、行,经专业检测,无法满 足相关技术要求,应更换水泵 ; e) 因管道、防腐保温层大面积腐蚀、渗漏严重、有凝结水等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经专业检测,无法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应 整体 更换管道、防腐保温层。 6.6.3 空调风子系统大修 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因风机盘管、表冷器损坏、严重漏水、噪声剧烈、堵塞严重无法疏通等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经专业检测,无法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应更换风机盘管、表冷器 ; b) 因空调箱表冷器损坏、箱体漏风、出风带严重漏水、噪声剧烈等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经专业检测,无法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应更换空调箱、表冷器 ; c) 因全热交换机 组换热芯体破损穿透、风机损坏、噪声剧

31、烈等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经专业检测,无法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应更换全热交换机组。 6.6.4 通风子系统大修 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Q/GDW 11563 2016 8 a) 因送排风机、防排烟风机电机损坏、风叶变形、噪声剧烈等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经专业检测,无法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应 更换送排风机、防排烟风机 ; b) 因风管防腐保温层严重锈蚀、漏风等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经专业检测,无法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应整体 更换风管防腐保温层。 6.7 电气分系统 低压供电线路大修 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因 新增较大用电设备等 , 导致 楼宇用电负荷增大 , 现有低压线路额定电流已无法满足正常

32、工作需要,经专业负荷计算,应全部更换低压供电线路 或增加敷设电缆及开关设备; b) 因绝缘老化等原因,导致低压电缆(线)相间接地、绝缘击穿等故障频发,经日常运维检测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隐患,应全部更换低压供电线路 及开关设备 。 6.8 电梯分系统 6.8.1 驱动主机大修 条件 因曳引轮绳槽出现裂纹、缺损、不正常磨损等造成曳引力不足;蜗轮副、斜齿轮、行星齿轮出现轮齿塑性变形、折断、裂纹;传动轴、轴承出现碎裂损坏,电机外壳破裂,电动机定子与转子发生碰撞;磁同步电动 机磁钢出现严重退磁或永磁同步电动机磁钢脱落等现象,经相关专业检测,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要求的报废条件, 应 更换驱动主机。 6.8.2

33、 钢丝绳(钢带)大修 条件 因钢丝绳外层绳股在一个捻距内断丝 大于规范 允许最多断丝数;钢丝绳绳径小于或等于公称直径的90%,或出现变形、锈蚀或损伤,钢芯的外层包裹中裂出、外表面可见明显的钢芯痕迹及明显可见的压痕,钢带实时监测报警装置异常报警等现象,经相关专业检测,符合 GB/T 5972 等 标准要求的报废条件,应 进行整体 更换。 6.8.3 控制柜大修 条件 因控制柜中电路板铜皮断裂,电容鼓 包、漏液或明显烧坏,制动单元及制动电阻的接线端子严重过热变形、拉弧氧化或腐蚀,原件焊盘脱落等现象,经相关专业检测,更换元器件仍无法正常运行,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要求的报废条件,应 进行 整体更换。 6.

34、8.4 门机大修 条件 因电梯出现开关门打滑,开关门无力,无法开关门,甚至夹人等安全隐患现象,经相关专业部门检测,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要求的报废条件,应 进行整体 更换 。 6.9 建筑智能化(含消防)分系统 综合布线子系统大修 应具备以下条件: 因视频监控、火灾自动报警、计算机网络等智能化子系统线路接近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通 信不畅等故障频发,经专业机构检测,发现系统线路传输速率下降、可靠性降低,应对智能化线路进行部分或整体更换。 7 技术要求 7.1 结构分系统 7.1.1 非承重砌体结构鉴定、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 7.1.2 非承重砌体结构大修施工及验

35、收应符合 GB50300、 GB50203 等标准的规定。 7.1.3 非承重砌体结构大修所用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7.1.4 结构安全检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承担。非承重砌体结构大修项目应由设计单位出具专业的施工图 , 施工图应明确大修依据、技术要求和 大修范围 。 Q/GDW 11563 2016 9 7.1.5 施工单位应根据结构 大修 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

36、进行论证、审查。 7.1.6 非承重砌体结构大修 施工应 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施工过程应尽量减小施工噪音对办公人员的影响,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建筑垃圾。 7.1.7 非承重砌体结构 大修方案 应考虑 技术经济效果,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优化方案,避免 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7.1.8 非承重砌体结构大修 项目 保修年限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 项目 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 7.2 围护分系统(含室外) 7.2.1 屋面大修 7.2.1.1 屋面大修项目应结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优先选用节能方案。屋面保温和隔热功能应满足 GB 50176、 GB 50189、 JGJ 26、 JGJ 134 等规范

37、要求和当地建筑隔热保温节能指标要求。 7.2.1.2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应符合 GB 50345 等有关规定,机房、调度用 房属于重要建筑,房屋面防水等级应按 I 级设防。 7.2.1.3 屋面大修的施工应符合 GB 50207 等有关规定,防水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7.2.1.4 屋面子系统大修项目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 应 符合设计要求,对材料的检查记录文件应纳入工程档案。不应使用已淘汰或者落后的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应尽量减少屋面湿作业。 7.2.1.5 屋面大修

38、的验收应符合 GB 50207 等有关规定,屋面 防水工程大修完工应通过雨水或持续 24h蓄水试验验收。 7.2.1.6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同一屋面 整体 防水大修周期一般不少于 5 年。 7.2.2 外立面子系统大修 7.2.2.1 建筑幕墙工程的选材与验收应符合 GB/T 21086、 GB/T 15227 等有关规定。 7.2.2.2 外墙抹灰及饰面工程应符合 GB 50210 等有关规定。 7.2.2.3 建筑幕墙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空作业证 、资格证和上岗证 。 7.2.2.4 饰面层局部修复时, 应选择与原饰面层相同或相

39、似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的材料,涂层与其他装饰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清晰。 7.2.3 场坪道路子系统大修 7.2.3.1 道路基层施工应满足 CJJ 1 等有关规定,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 浪、起皮等现象。 7.2.3.2 场坪道路路面应满足 GB 50092、 GBJ 97、 CJJ/T 188 等有关规定。人行道、自行车道、非机动车道、不通行重型车辆的行人广场等路面应平顺、舒适、有良好的排水性能;停车场、通行或停放重型车辆的广场等路面应有较高的抵抗永久变形的能力且路面 泄水通畅、无积水。 7.2.3.3 排水坡度、雨水排放系统应符合 CJJ 169 等有关规定, 具备条件的, 路面排水应接入城镇排水系统。 7.3 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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