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765-2009(2015) 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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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27.010 F10 备案号: 27444-2010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DB33/ 765 2009 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及计算方法 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for glass fiber 2009-10-28 发布 2010-10-28 实 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765 2009 I 前 言 本标准第 4 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 和信息化 委员

2、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节能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国华、王云鹏、刘立彪。 DB33/ 765 2009 1 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增强玻璃纤维纱和电子玻璃纤维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能耗计量和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玻璃纤维生产企业综合能耗的计量、控制与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 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3、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33/ 656-200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标准。 3.1 玻璃纤维产量 在统计期内,各种规格玻璃纤维纱的合格品产量之和。 3.2 玻璃纤维生产综合能耗 在统计期内,企业用于玻璃纤维纱生产,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 物量,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综合计算为标准煤后的总和,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耗量。 3.3 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玻璃纤维生产企业在统计期内,每吨纱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折算为标准煤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每吨( kgce/t);即用玻璃纤维生产综合能耗除以玻璃纤

4、维产量。 3.4 主要生产系统 玻璃纤维生产过程中,配料、熔化、拉丝、烘制、络纱(整理)、包装等生产工序。 3.5 辅助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工艺装备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包括: 动力、供电、供水、供气、采暖,制冷、机修以及安全、环保装置等。 3.6 附属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专门配置的服务部门和单位,包括:员工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浴室、中控室、化验室、成品检验室、仓库和食堂等。 3.7 DB33/ 765 2009 2 生活用能 企业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直接用于生活方面的能源。 4 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4.1 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

5、耗限额见表 1 的规定。 表 1 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类 别 产品单位综合能耗限额( kgce/t) 富氧燃烧 空气燃烧 增强玻璃纤维纱 650 750 电子玻璃纤维纱 1150 4.2 新建 及扩建生产企业,增强玻璃纤维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为 600 kgce/t.。 5 能耗计量 5.1 能耗统计范围 5.1.1 玻璃纤维纱生产过程中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实际消耗的 各种一次能源(如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如蒸汽、电力、液化石油气、石油制品等)及耗能工质(如水、氧气等),不包括生活用能、批准新建项目用能和新产品研发用能 。 5.1.2 企业

6、 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统计计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复计算, 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用能应计入能耗。 5.1.3 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能直接计入产品的,应直接计入产品,不能直接计入产品的,以及能源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进行分摊,并计入企业综合能耗。 5.2 统计方法 5.2.1 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的消耗量,应折算为标准煤计算。各种能源的热值以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实测热值为准,若没有实测条件的, 应 采用附录 A 中各种能源(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5.2.2 能源消耗量 的统计,应包括各个生产环节和系统,既不重复,又不漏计。 5.2.3 企业应建立能耗

7、数据库和能耗计算、考核的文件档案,并进行受控管理,并符合 DB33/ 656-2007的规定。 6 计算方法 6.1 玻璃纤维 生产综合能耗量按公式( 1)计算 : tsydzm QQQQQQQ ( 1) 式中: Q 统计报告期内综合能耗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kgce); mQ 玻璃纤维纱生产耗煤总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kgce); DB33/ 765 2009 3 zQ 统计报告期内耗蒸汽总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kgce); dQ 统计报告期内耗电总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kgce); yQ 统计报告期内耗油(重油、汽油、柴油等)总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kgce); sQ 统计报告期

8、内耗水总 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kgce); tQ 统计报告期内其它能耗(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氧气、压缩空气等)总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kgce)。 6.2 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按公式( 2)计算 : CQq ( 2) 式中: q 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吨( kgce/t); Q 统计报告期内综合能耗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kgce); C 统计报告期内合格产品总量,单位为吨( t)。 DB33/ 765 2009 4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用能源 (耗能工质) 折标 准 煤系数 常用能源 (耗能工质) 折标 准 煤系数 件表 A.1。 表 A.1 常用能

9、源 (耗能工质) 折标 准 煤系数 表 序号 能源种类 单位 折标煤系数 1. 原煤 千克标煤 /千克( kgce/kg) 0.7143 2. 焦炭 千克标煤 /千克( kgce/kg) 0.9714 3. 洗精煤 千克标煤 /千克( kgce/kg) 0.900 4. 褐煤 千克标煤 /千克( kgce/kg) 0.404 5. 汽油 千克标煤 /千克( kgce/kg) 1.4714 6. 柴油 千克标煤 /千克( kgce/kg) 1.4571 7. 燃料油(重油) 千克标煤 /千克( kgce/kg) 1.4286 8. 液化石油气 千克标煤 /千克( kgce/kg) 1.7143 9. 天然气 千克标煤 /立方米( kgce/m3) 1.2143 10. 电力 千克标煤 /千瓦时( kgce/kWh) 0.1229 11. 氧气 千克标煤 /立方米( kgce/m3) 0.400 12. 氮气(做副产品时 ) 千克标煤 /立方米( kgce/m3) 0.400 13. 氮气(做主产品时 ) 千克标煤 /立方米( kgce/m3) 0.6714 14. 压缩空气 千克标煤 /立方米( kgce/m3) 0.0400 15. 新水 千克标煤 /吨( kgce/t) 0.0857 16. 软水 千克标煤 /吨( kgce/t) 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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