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40.50 Z 64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 33/ 660 2016 代替 DB33/ 660-2008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Limit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in-use vehicle equipped ignition engine in short transient loaded mode 2016 - 04 - 28 发布 2016 - 07 - 01 实施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发布 DB33/ 660 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
2、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3 5 测量方法 . 4 6 判定原则 . 4 DB33/ 660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浙江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内检测的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是对 DB33/ 660 -2008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 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33/ 660 -2008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
3、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本标准中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实施分为二个阶段,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五个重点城市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嘉兴 2016年 7月 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限值, 2018年 1月 1日起全省全部实施第二阶段限值。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实施第二阶段限值。实施第一阶段限值的城市,对于已实施第二阶段限值城市牌号的车辆,按照第二阶段限值进行判别。 本标准与 DB33/ 660 -2008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 修改了范围,适用于燃用汽油、单一气体燃料和两用燃料,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50km/h的
4、在用轻型汽车,但不适用于全时四轮驱动汽车; 加严了表 1中针对 2000年 7月 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车和 2001年 10月 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加严了表 2中针对 2000年 7月 1日以后生产的第一类车和 2001年 10月 1日以后生产的第二类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 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处。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 4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33/ 660 2016 1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
5、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燃用汽油、单一气体燃料和两用燃料,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50km/h的在用轻型汽车,但不适用于全时四轮驱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285 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 HJ/T 290-2006 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
6、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M1、 M2、 N1 类车辆 M1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 过 8个的载客车辆。 M2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 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的载客车辆。 N1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量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 ,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的载货车辆。 3.2 轻型汽车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的 M1类、 M2类和 N1类车辆。 3.3
7、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 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2500kg的 M1类车。 3.4 DB33/ 660 2016 2 第二类轻型 汽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5 在用汽车 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6 基准质量( RM) 整车整备质量加 100kg 质量。 3.7 最大总质量 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8 当量惯量 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质量。 3.9 气体燃料 液化石油气( LPG)或天燃气( NG)。 3.10 排气污染物 排气管 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
8、化碳( CO)、碳氢化合物( HC)及氮氧化物( NOx)。氮氧化物( NOx)用二氧化氮( 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 HC)以碳( C)当量表示,设定碳氢比如下: 汽油: C1H1.85, LPG: C1H2.525, NG: C1H4。 3.11 两用燃料车 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汽车。 DB33/ 660 2016 3 3.12 单一气体燃料车 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 LPG或 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 LPG或 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的汽车。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20
9、00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 年 10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1。 表 1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基准质量( RM) kg 一氧化碳( CO) g/km 碳氢化合物( HC) g/km 氮氧化物( NOx) g/km RM 1020 22 3.8 2.5 1020 RM 1470 29 4.4 3.5 1470 RM 1930 36 5.0 3.8 RM 1930 39 5.2 3.9 4.2 2000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2
10、。 表 2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 RM) kg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一氧化碳 ( CO) g/km 碳氢化合物( HC) + 氮氧化物( NOx) g/km 一氧化碳 ( CO) g/km 碳氢化合物( HC) + 氮氧化物( NOx) g/km 第一类轻型车 全 部 7.8 2.5 6.3 2.0 第二类轻型车 RM 1250 7.8 2.5 6.3 2.0 1250 RM1700 13.1 4.5 12.0 2.9 RM 1700 16.0 4.5 16.0 3.6 DB33/ 660 2016 4 5 测量方法 按照 GB 18285-2005附录 D中“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的规定执行。排放检测所需设备的工作原理、测量精度必须满足 GB 18285-2005、 HJ/T 290-2006对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系统的技术要求。 6 判定原则 6.1 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排放检测时,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 6.2 对于单一气体燃料汽车,仅按 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汽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