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220.40 R20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T 845 2011 内河航道服务区总体设计规范 Code for master design of inland channel service area 2011 - 12 - 22 发布 2012 - 01 - 22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845 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港航管理局、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修华、黄叶陈、刘耿耿、曹云、金国强、徐朝辉、
2、周超、金建军、沈先荣、程巍华、邵坚达、崔优凯、王一斌、陈志强、叶蕾、罗晓光、周舒灵。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规范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DB33/T 845 2011 1 内河航道服务区总体设计规范 1 总则 1.1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航道服务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规划和总体设计。 1.2 内河航道服务区规划和总体设计应遵循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原则,服务船户,合理利用资源、保护 环境。 1.3 内河航道服务区规划和总体设计应与内河航运规划和港口规划相协调。 1.4 内河航道服务区规划和总体设计应具有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条件资料等。改建或扩
3、建服务区还应具有服务区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5 内河航道服务区规划和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851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GB 50139 内河通航标准 (附条文说明 )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2006年版 )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 JTJ 21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附条
4、文说明 ) JTJ 237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JTS 149-1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 JTS 165-8 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内河航道服务区系统 inland channel service area system 一定区域内相对集中和功能上有机联系的各种航道配套服 务设施的集合,是为内河运输辅助作业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综合服务的 航道配套服务设施系统。 3.2 内河航道服务区 inland channel service area DB33/T 845 2011
5、2 布置在航道沿线,为了保障水上运输高效、便捷和安全的需求,具有服务性功能 的重 要的通航配套设施 ,是综合服务区、服务区和锚泊区的总称 。 3.3 综合服务区 integrated service area 布置在高等级航道 沿线,规模大、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相对齐全的内河航道服 务区。 3.4 服务区 service area 布置在航道沿线,规模相对较大、满足船员基本服务与需求的内河航道服务区。 3.5 锚泊区 mooring area 布置在船舶集聚程度较高的 航道沿线 ,为船舶提供锚泊服务的内河航道服务区。 3.6 锚泊位 anchoring berth 主要满足船舶服务设置的各类
6、泊位,其中包括加油泊位、水上救助泊位、卸载泊位等。 4 功能划分、分类和建设内容 4.1 功能 划分 4.1.1 概述 内河航道服务区的功能主要根据 船舶的实际需求与航 运 管理的需要综合确定,一般分为必备功能、基本功能和拓展功能。 4.1.2 必备功能 锚 泊 功能,主要提供系泊。 4.1.3 基本功能 4.1.3.1 生产供给功能:主要有船舶加油、加水、寄存等。 4.1.3.2 生活供给功能:主要有船员与游客休息、购物、就餐、通讯、医疗、住宿等。 4.1.3.3 船舶维修功能:主要有船舶机械的小型修理、船舶常用配件的出售、船上修理常用工具配备等。 4.1.3.4 应急保障功能:主要有支持保
7、障、应急救助等。 4.1.3.5 环境保护功能:主要有船舶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等。 4.1.3.6 航运管理功能:主要包括船舶签证、报港、超载处理和规费征收等。 4.1.4 拓展功能 4.1.4.1 与船员、游客服务有关的功能:主要包括文化服务、宣传教育等。 DB33/T 845 2011 3 4.1.4.2 与船舶运输有关的功能:主要包括货运中转、船舶 交易等信息的交流与服务。 4.2 分类 4.2.1 内河航道服务区分为综合服务区、服务区及锚泊区三类。 4.2.2 锚泊区具有必备功能。 4.2.3 服务区具有必备功能和全部或部分基本功能。 4.2.4 综合服务区具有必备功能、基本功能
8、与全部或部分拓展功能。 4.3 建设内容 建设项目及内容包括:泊位、护岸、航道、加油加水、卸载(设备、仓库、堆场)、道路、供电照明、给水排水、消防、通讯、环境保护等设施以及辅助生产、辅助生活的建筑物等。 具体根据功能及分类确定。 5 布局与选址 5.1 布局 5.1.1 内河航道服务区的布局 应 根据内河航道网整体规划统筹考虑,适应水运发展的需要,将区域内内河航道服务 区视为相互联 系的有机整体,优化配置 。 5.1.2 内河航道服务区的设置应 符合 船舶航行规律,能满足服务功能的需要。 5.1.3 四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应设置内河航道服务区。 5.1.4 综合服务区可依托沿线主要城镇, 在多条
9、主干航道的汇集地或者船舶主要集中地 布置。 5.1.5 服务区可依托沿线主要城镇, 在船舶相对集中地 布置。 5.1.6 锚泊区 一般在船闸、港口、城镇附近,或在航道水域较开阔的位置进行布置 。 5.1.7 综合服务区和服务区二者之间或同类内河航道服务区之间的距离以船舶连续航行 4h 6h 的距离为宜,且宜左右岸间隔布置。 5.1.8 锚泊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并结合地形条件合理布置。 5.1.9 危险 化学 品 船舶 宜单独布置内河航道服务区,其布局应根据航道危险 化学 品的货运量并结合实际情况专题论证。 5.1.10 有关内河航道服务区的布局方法详见附录 A。 5.2 选址 5.2.1 一般规定
10、 5.2.1.1 应方便船民和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结合航道货运量、船舶密度、自然、社会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确定。 5.2.1.2 对适宜内河航道服务区建设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尽量节约土地和减少工程量,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5.2.1.3 应选择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大的河段,并具备船舶安全运营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5.2.1.4 应符合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要求。 5.2.1.5 应符合航道 规划和港口规划等相关部门规划。 DB33/T 845 2011 4 5.2.1.6 应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 5.2.2 选址原则 5.
11、2.2.1 位置选择应具备下列主要资料和条件: a) 水文、气象、河势、地形、地质、地貌和地震; b) 航道、港口、城镇、国土、 水利 、交通、枢纽开发的现状及规划; c) 区域内船型、货流密度、船舶密度和港口、船闸、航道、 其他 服务区的相关资料; d) 水源、电源、通信和 建筑 材料; e) 跨河桥梁、过河电缆、管道、隧道和取排水等建、构筑物现状及规划资料; f) 相应的内河航道服务区需求调查内容详见附录 C。 5.2.2.2 应符合所在航道的相关管理规定。 5.2.2.3 与水下管线、桥梁、渡槽、取排水口的距 离应符合 JTJ 212 的规定。 5.2.2.4 宜选择在水域开阔并方便船舶
12、进出的河段或利用方便船舶进出的河汊,也可采用挖入式港池。 5.2.2.5 应综合考虑服务、管理、进出道路和陆域配套设施(水、电、通讯、网络等)方便,并应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 建设规模 6.1 一般规定 内河航道服务区建设规模包括水域和陆域规模两部分。 6.2 水域规模 6.2.1 内河航道服务区的水域包括航道与泊位的连接水域、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等,其规模按照JTJ 212 确定。 6.2.2 锚泊位数量的确定 : 锚泊位主要根据内河航道服务区所在航道的船舶流量、船舶平均吨位、驶入率和平均锚泊时间等因素确定 。 内河航道服务区的锚泊位 按式( 1)进行计算 : XZQP )/( . (
13、1) 式中: P 锚泊位个数 ; n 为船舶停靠锚泊位的并靠档数;对 500吨级以上的船舶并靠档数取 2档, 500吨级及以下的船舶并靠档数取 3档; 不均匀系数,根据航道的历史数据分析确定。无资料可根据航道的货运量、流向、运输特点等综合确定,一般可取 1.2 1.5; Z 1个锚泊位船舶的日周转次数;考虑船舶系靠泊、锚泊时间和离泊等因素确定,如无资料, 一般可取 6 8次。 X 考虑加油、卸载和水上救助等的基数锚泊位,对综合服务区根据其功能设置不同取 2 3,服务区取 2,锚泊区取 0。 双向船舶驶入量 按式( 2)计算: 日艘TAQ . (2) 式中: DB33/T 845 2011 5
14、Q 双 向 船舶驶入量; A 航道设计年内日平均的船舶(包括空载)总艘数,如周边相通航道的锚泊设施不完善,宜适当考虑其相通航道的锚泊位需求; T 为驶入内河航道服务区船舶占船舶(包括空载)总艘数的比例,可根据锚泊区设置密度、 单趟船舶运输距离、船舶装载的油料、水量、休息、通航安全有序需要和生活物资等因素确定,如无资料,一般在可取 4 12,内河航道服务区设置密度大、单趟船舶运输距离短的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6.2.3 锚泊位的泊位长度确定 : 锚泊位的泊位长度可按 JTJ 212 的有关规定确定,并考虑加油泊位等的安全距离。 6.3 陆域规模 6.3.1 陆域规模和用地范围 6.3.1.1 设
15、计岸线与实际征地陆域红线之间的用地为内河航道服务区陆域用地。 6.3.1.2 综合服务区的陆域用地不宜大于 40 000m2,服务区的陆域用地不宜大于 27 000 m2,建筑面积宜为 1 000 m2 2 000 m2。锚泊区一般不考虑后方陆域。 6.3.1.3 内河航道服务区陆域用地以满足本身功能为依据,其他功能用房及设施与服务区合址建设时其用地及建筑面积应叠加计算,建筑物可以统一布置。 6.3.1.4 综合服务区和服务区的生活、生产辅助用地纵深不宜小于 40m;锚泊区不考虑后方陆域。 6.3.2 航道服务区的陆域规模的计算 根据锚泊位的数量确定陆域用地规模。其计算可按式 (3)计算: 0
16、666.1L0006.0P4333.0M . (3) 式中: M 总用地面积,单位为 公顷( hm2) ; 用地系数, 由于泊位尺寸是以航道的主流船舶计算为依据,在服务区陆域面积确定时应根据航道的等级取不同的用地系数,见表 1; P 锚泊位数量(一般情况不宜小于 4); L 岸线长度,单位为 米( m) 。 表 1 服务区陆域规模与航道等级的关系 航道等级 综合服务区 服务区 三 1.6 1.4 四 1.3 1.2 五 1.0 1.0 六 0.9 0.8 注: 如 M值计算结果大于 本标准 6.3.1.1的规定,应以 本标准 6.3.1.1为准。 7 总 平面布置 7.1 一般规定 7.1.1
17、 内河航道服务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相关的规划要求和行业标准。 7.1.2 陆域布置应按功 能分区布置。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之间应相互协调。 DB33/T 845 2011 6 7.1.3 水域与陆域布置应相互协调。 7.1.4 布置时应考虑风向和水流的影响。 7.1.5 加油区和卸载区布置应尽量减少对其它建筑物布置的不利影响,加油站的设计应符合 GB 50156。 7.2 水域布置 7.2.1 内河航道服务区的泊位布置型式可根据具体的航道、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布置为顺岸式、挖入顺岸式和完全挖入式等几种型式,所有的布置型应满足主航道船舶安全航行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7.2.2 水
18、域布置可根据内河航道服务区不同的功能要求单独布置或组合布置。 7.2.3 泊位布置按 JTJ 212 的有 关规定执行 ,相应有关的泊位布置如下: a) 加油泊位布置:加油锚泊位与其它锚泊位布置应满足安全靠泊要求,宜布置在服务区岸线端部、河汊内或单独布置。 b) 水上救助泊位布置:应考虑船舶进出方便快捷,保证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c) 维修泊位布置:应考虑环保和维修的要求,宜布置在岸线下游。 d) 卸载泊位布置:宜布置在常风向的下风向。 e) 危险化学品泊位布置:应单独布置,并满足 JTJ 237 和 JTS 165-8 等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7.2.4 主航道和内河航道服务区的连接水域、停
19、泊水域和调头水域的平面和高程设计按 JTJ 212 执行。 7.3 陆域布置 7.3.1 根据服 务区的使用功能,陆域可以划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及辅助生活区等三大功能区块。 7.3.2 生产区:是指加油、加水等物资的供给、超载卸载等所占用的堆场及房屋所占的区域。 宜设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应与其他区域间有绿化带分隔。 a) 物资堆场及仓库的设置应与泊位功能相对应,且与外围道路有方便联系,便于物资的转运。 b) 加油站应成一独立区域。总平面布置时应符合现行 GB 50156 的要求。 c) 综合服务区及服务区所有泊位都宜具有加水功能。 7.3.3 辅助生产区:是指废水、困废的收集、污水
20、处理站、机械的小型修理及航道管理所需要的区域。 废水、困 废 的收集设施宜紧邻岸线后侧设置,方便船只垃圾的清倒。总平面布置时应注意风向,避免设置在综合楼的上风方向。 离城市较远的服务区及无市政管网的服务区应设置污水处理站。 7.3.4 辅助生活区:主要包括服务区综合楼、变电及水泵房、门卫等用房及船员休息、文化旅游服务等设施及场地。 综合楼 宜 具备如下功能:满足船员陆上休息、住宿、就餐、生活必需品的补给、电信服务 等需求 。 陆域高程设计应考虑地形地貌、防洪要求、淹没影响、道路连接要求和靠泊区前沿顶高程等因素综合确定。 8 配套及其他 8.1 一般规定 8.1.1 配套及其他包括:道路、卸载设
21、备、给排水、消防 、电气、通信和助航设施、环境保护等工程。 8.1.2 配套及其他工程的设计应符合 JTJ 212 和 GB 50016 等规定。 8.2 道路 DB33/T 845 2011 7 道路应根据服务区类型、规模、地形、地质和进线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 并应符合交通、水利、安全、环保等规定 ,宜布置成环形,尽头式道路末端应设置回车场。 8.3 卸载设备 8.3.1 具有卸载功能的内河航道服务区应在卸载区配备装卸机械设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配置。 8.3.2 卸载设备的配置应考虑卸载货物的类别、特性合理配置,在满足主要卸载货物的前提下宜具有通用性。 8.4 给水和排水 8.4.1 给
22、水宜由附近城镇市政供水管网供水,水质需符合国家现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8.4.2 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排放宜采用暗管系统,结合服务区场地地形就近排入航道或附近水体。 8.5 消防 8.5.1 消防应纳入附近城镇消防分区。 8.5.2 室外消防给水宜采用航道水体作为室外消防水源,驳岸设计时应考虑消防车取水部位的设置。 8.6 供电、照明及控制 8.6.1 供电、照明及控制设计应做到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用电、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8.6.2 供电、照明及控制设计应根据内河航道服务区的建设规模、进出线方便等条件进行,并应适应内河航道服务区平面布置、装卸工艺和服务管理要求
23、,提高智能化水平。 8.6.3 供电系统应根据供电可 靠性的要求,内河航道服务区电力负荷的分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8.6.4 10 kV 变电所宜采用屋内式,在变压器容量 200 kVA 和低压出线 4 回路的情况下,可采用箱式电站。 8.6.5 内河航道服务区室外供配电线路应采用电缆线路。 8.6.6 照明光源宜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和紧凑型节能荧光灯等高效节能的光源和灯具。室外大面积场所照明宜采用高杆照明装置和高效型照明光源及灯的具。 8.6.7 变电所宜配置电力监控系统。室外照明灯具宜分区域分时段控制。 8.7 通信、监控及助航设施 8.7.1 综合服
24、务区及服务区的通信、计算机网络、船舶 交通管理、视频监控和助航设施的建设应与内河航道服务区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保障船舶进出的航行安全,宜满足生产、管理和航运事业的发展需要。 8.7.2 综合服务区、服务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应与相应的航道监控设施相衔接。 8.7.3 内河航道服务区应设置能够引导和提示船户正常靠泊、航行的信息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 GB 5863 和 GB 13851 等的有关规定。 8.8 环 保 与节能 8.8.1 内河航道服务区环境保护设计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8.8.2 内河航道服务区的建设应实行“三同时”原则,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8.8.3 内河航道服务区生活污水包括建筑内产生的生 活污水以及锚泊船只上产生的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应收集上岸与建筑内产生的生活污水汇集一并处置。 DB33/T 845 2011 8 8.8.4 内河航道服务区含油污水包括陆域机修间含油污水及锚泊船只机舱含油污水,所有含油污水均应收集上岸统一处置。 8.8.5 生产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油和有害有毒废液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8.8.6 内河航道服务区应设置固体废物收集和暂存设施。固体废物处置宜依托所处城镇现有的处理设施。 8.8.7 内河航道服务区的节能设计包括建筑节能、给水排水及电气节能等,均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应规范及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