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81.080 W 09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056 2017 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要求 Safety production and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of refractory production enterprise 2017 - 10 - 16 发布 2017 - 11 - 16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2056 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4.1 生产设备设施 .
2、 1 4.2 职业健康 . 7 参考文献 . 9 DB33/T 2056 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 进行起草 。 本标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长兴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冯朝晖、石 永国、冯桂、章保东、楼书含 。 DB33/T 2056 2017 1 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 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耐火材料原材料 生产、 加工 及 耐火材料 制品 生产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8196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
4、示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耐火材料 凡物理化学性质允许其在高温环境下使用的材料。 3.2 耐火材料 生产 企业 耐火 材料原材料生产、加工及耐火材料制品生产的企业 。 4 基本要求 4.1 生产设备设施 4.1.1 通用设备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DB33/T 2056 2017 2 a) 通用设备的电源线应绝缘良好,敷设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机械设备金属外壳 PE 线应牢固可靠; b) 以操作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 2m 以下的各种旋转、传动、运动、活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盖、栏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强度符合 GB 8196 要求; c) 设备的各类限位、
5、联锁、自锁、互锁控制装置有效,操作手柄齐全; d) 机械设备应当设置紧急停止操作装置,并醒目、灵敏、可靠、有效; e) 机械设备局部照明和移动照明电源不得大于 36V; f) 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料、技术 。 4.1.2 破碎 设备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备周围应有足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通道和可视性,设备检修人孔门紧固可靠,传动皮带完好; b) 设备应有总停开关及相应急停和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状态; c) 设备调整、维修工作必须在停机时进行 ,并悬挂警示标志 ; d) 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设置防护罩,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严
6、禁人工疏通,严禁设备运行时调整、维修、人体接近或触摸运转部位; e) 设备液压润滑系统应符合要求,系统压力不得超过最大允许压力。 4.1.3 粉磨 设备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作业现场视粉尘危险特性,设置“禁止烟火”警示标 志,安装防静电装置; b) 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牢固,磨机周围防护栏、警示牌齐全; c) 磨机筒体各部件螺栓齐全,衬板完整无断裂,无漏粉; d) 磨机轴承座应根据变化及时更换相适应的润滑油,并记录备案; e) 轴承润滑油、冷却水管完好畅通,油泵安装平稳牢固,油管、水管、油箱定期清洗; f) 压力表、温度计保持清洁,定期检验,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 4.1.4 配料、 混 练
7、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振动给料机、螺旋输送机 、提升机 、搅拌机、 混练机 等应 密闭良好,无泄漏; b) 移动配料车 不应载人; c) 大型混料机应设置检修门联锁装置。 4.1.5 成型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成型设备 应安 装防止压手的安全装置 ; b) 摩擦压砖机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c) 摩擦压砖机 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d) 摩擦压砖机 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 e) 液压机应有防止过载的安全装置。 4.1.6 干燥、烧成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拖车应有声光警示设施 ; b) 窑炉本体的墙、衬应严密,无泄漏 ; c) 燃气窑炉的气
8、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 d) 燃油炉的油管、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 DB33/T 2056 2017 3 e) 箱式电阻炉的测温仪表应灵敏可靠、电阻丝应完好,电器设备接地及防护罩应完好无损 ; f) 隧道窑应符合下列规定:窑门应封闭严密;通风地沟应覆盖; 窑内应保持负压;推车机和窑门升降装置应有行程限位保护 ; g) 梭式窑应符合下列规定: 窑门应封闭严密;窑内应保持负压; 燃气梭式窑点火失败后 应 立即关闭燃气 阀 ,通风 2 min 3 min,方可重新点火; h) 燃气窑炉和燃气管道控制室和操作工位应设在线气体报警装置; i) 出窑卸车,砖表面温度应低于 60 ,
9、并采取降温措施。 4.1.7 包装 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粉料装袋采用包装机应进行有效的通风除尘; b) 发生夹包,及时停机,不应在设备运转时处理问题。 4.1.8 输送 设备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操作岗位和每隔 20m 应设置相应的 紧急停止开关 ,且灵敏可靠; b) 各种安全 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c) 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易于操作, 有必要的 警示 信号; d) 输送设备 应密闭 良 好, 防尘措施完善 。 4.1.9 油罐、油库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油槽车进入库区,必须装设专用排气阻火器,卸油前油槽车做好静电接地; b) 油罐无腐蚀、泄漏,梯子和扶栏符合安全要求
10、; c) 油罐上的液位计、呼吸阀齐全可靠、动作灵敏; d) 罐体、胶质输油管等应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 e) 罐体其它建筑物、管网、干道应留有足够的间距; f) 库房的电气设施均应防爆; g) 油库内应按贮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 h) 库内使用的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 的防爆工具; i) 库内外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周知卡。 4.1.10 特种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期检测合格,压力表、安全阀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 b) 压力容器支承 (支座 )应完好,基础可靠,无位移
11、、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螺栓连接牢固;排污 (水 )阀无泄漏,布局合理、排放物对周围环境无污染;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 ; c) 工业气瓶在检测周期内使用,安全附件齐全 ; d) 锅炉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给水设备完好 ; 匹配合理;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完好;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 1.5mm 以下;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 e) 起重机械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 (磨损 )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等应符合国标规定;滑轮与护罩完好,转动灵活;吊钩
12、等取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制动器工作可靠,磨损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各类行程限位、限量DB33/T 2056 2017 4 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档器等停车保 护装置使用有效;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符合规定;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状态完好 ; f) 电梯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限位器、报警装置以及门的安全装置完整,且灵敏可靠;曳引绳与补偿绳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符合规定;轿厢结构牢固可靠,轿厢门开启灵敏;电气部分灵敏可靠 ; g) 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
13、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传动系统运转平稳;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转向系统轻便灵活;制动系统安全有效, 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 h) 日常运行中应定期自查并有记录; i)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1.11 工业管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漆色标 识 应明显,流向清晰; b) 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c) 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防静电积聚措施可靠; d) 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 ; e) 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厂内交通道路 上方 架空管道设限高标志; f) 定期检
14、查并有记录 。 4.1.12 空压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备 技术资料齐全; b) 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措施; c) 压力表、温度表 (计)、安全阀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d) 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必须关闭; e) 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f) 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保护装置(开关); g) 空压机布置合理,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 h) 空压机必须放在有足够通风的房间里 , 其区域内无灰尘、
15、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 i) 冷却水 应保持 畅通 。 4.1.13 金属切削机床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b) 各种限位、联锁 装置 、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c) 机床电器箱 、 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d) 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 不许突出; e) 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4.1.14 砂轮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砂轮机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b) 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牢固可靠; c) 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 d) 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DB33/T 2056 2017 5 e) 托架安装牢固可调; f) 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
16、求; g) 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 4.1.15 木工机械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限位及联锁装置灵敏可靠; b) 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c) 夹紧或锁紧装置完整可靠; d) 锯条、锯片和砂轮符合规定; e) 跑车带锯机应设置有效的护栏。 4.1.16 风动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风动 砂轮夹紧装置必须牢固可靠; b) 气阀、开关必须完好无漏气; c) 防松脱锁卡完好,可靠; d) 气路密封无泄漏,气管无老化、腐蚀。 4.1.17 工业梯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直梯:梯宽、梯级间隔尺寸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梯段高度超过 3m 时应设护笼,护笼、护
17、笼条尺寸符合标准规定;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大于 1050mm;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 b) 斜梯:梯宽、扶手立柱高度、间距尺寸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踏步高、宽适当,除扶手外,必须设一根横杆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 c) 活动轻金属梯:梯长应小于 8m,梯宽不小于 300mm;梯脚防滑措施完好,无开裂、破损;轻金属直梯具备伸缩加长的直梯,其止回档块完好无变形、开裂;人字梯的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
18、更不得有裂纹 ; d) 轮式移动平台:操作平台、护栏完好、无破损,尺寸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斜撑无变形、铰链连接可靠;防滑措施齐全、完好;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结构件不得 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 e) 走台、平台:扶手高度、立柱间距、横杆间距、走台或平台净空高度等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走台或平台的设计负荷大于规定值(或实际使用负荷);台面板周围的踢脚挡板高度不小于 100mm;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4.1.18 电气设施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变配电站地势不应低洼,与其它建筑物、爆炸危险场所
19、、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安全间距,周围消防安全通道保持畅通。变配电站通风良好,孔洞应设置小于 10mm 10mm 的金属网。油浸式 变压器油质应定期检测,并有报告。接地应完好可靠。各种安全用具应集中保存,并定期检测合格;变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高压向低压开,相邻配电室的门双向开。 应 有高、低压供电系统图 、 配电室平面布置图 和 电气预防性试验 报告 。 b) 低压线路的保护装置应齐全可靠,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并及时更新老化的电气线路。 DB33/T 2056 2017 6 c) 电网接地系统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要求, TN 系统的工作接地低于
20、 4,重复接地低于 10,接地电阻每年检测一次。并有接地网络图 。 d) 建筑物和设备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雷装置,防雷应符 合 GB 50057 要求,应在每年雷雨季节前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检测合格 。 e)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应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箱柜内 PE 排和 N 排完好,连接可靠,插座接线应正确,电源侧应有相匹配的漏电保护器。电箱门内要有与实物相符的一次电路图 。 f)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设备电源线应采用相应的护套软线电缆,不应有接头和破损,长度不应超过 6m,绝缘电阻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做好记录 。 g) 电焊机外壳 PE 线接线正确,一、二次接线防护罩齐全,一次线不得大于 5m,电焊
21、机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对外壳间绝缘电阻不小于 1 M,绝缘电阻至少半年检 测一次 ,做好记录 。 h) 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前应履行审批手续,超出使用批准期限的临时线路应及时拆除。 4.1.19 厂区环境 应满足: a) 厂房设计应保证人员撤离措施有效,并清楚标示撤离路线 。 b) 厂区内停放车辆、物料、垃圾等实现定置定位摆放 。 c) 道路设置应符合车辆、行人和消防车通行要求。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得小于 5m,单向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3.5m,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 1m,且为环形。人、车分流,各行其道,在厂门口或主干道上设置符合要求的限速标志 。 d) 照明灯布局合理、完好,室外 220V 灯具
22、距离地面不低于 3m,无照明盲区 。 e) 室外消防栓配置合理、完 好,其 1m 范围内无障碍物。 4.1.20 车间和仓库应满足: a) 厂房建筑物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16 要求 ; b) 车间平面布置应综合考虑地面平坦、通道合理、设备布局、物品摆放、消防器材等安全的要求; c) 车间 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以形成良好的空气循环 ; d) 车间 生产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时,应设置抽吸有毒有害气体并进行处理的设备 ; e) 车间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照明;室内 220V 灯具不低于 2.5m,离地不足 2.5m 应使用安全电压或采取安全措施 ;普通灯具与可燃物品距离不得小于 60
23、0mm,灯头绝缘外壳无破损、无漏电现象 ; f) 车间和仓库内的 工位器具、物料、半成品、成品、废料等实行定置定位摆放,严格按照 “五距”(墙距、柱距、垛距、顶距、梁距)堆码要求,不得超量存放; 堆码、堆垛结实整齐,不超高、不下陷歪斜 ; g) 车间地面平整、坚固、且能承受工作时规定荷重。地面应经常保持清洁,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料 ; h) 车间、仓库主通道宽度最窄不得小于 2m,路面平坦,无绊脚物或占道现象。单独用作安全疏散通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1.4m; i) 设备布局与墙、柱及设备之间留有至少 700mm 安全间距 ; j) 车间安全出口的门须往外开,不得设门坎和台阶 ; k) 甲乙
24、类物品单独存放,并采取相应的 防火安全措施 。 4.1.21 实验室 应符合以下 要求: a) 化验室应设通风柜,有害气体样本分析应在通风柜中进行; DB33/T 2056 2017 7 b) 化学分析实验室应设洗眼 装置 ; c) 危险废弃物应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 4.1.22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 GB 2894 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4.2 职业健康 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企业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5、。 4.2.2 企业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3 企业应为 劳动者 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符合以下要求: a)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b)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c) 职业 病 危害 因素 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 标准。 4.2.4 企业应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各种产尘设备,如破碎机、提升机、输送机、振动筛等应从工 艺上进行密闭;给料
26、、粉碎、混合、筛分设备均应进行整体或局部密闭; b) 破碎机的 进出料口应设密闭罩和通风除尘设施,必要时设喷雾洒水设施; c) 所有粉料输送设备在受料点、卸料点均应密闭并设吸风罩(或在机体上吸风)集尘、除尘;输送筛下 粉料的胶带输送机,应进行全密闭; d) 压砖机供料槽应采用环形吸尘罩; e) 砖坯检尺台应设吸风罩; f) 隧道窑的装砖台、卸砖台作业地点,应 设有喷雾风扇。应采用专门工具清扫坯体灰尘,并在作业点上设吸风罩;烧成车间应设专门的窑车维修室,且室内设吸尘装置; g) 石灰乳工段铁鳞加工球磨机,应设除尘系统; h) 竖窑出料口、冷却设备出料口,应设除尘装置; i) 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和
27、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 和自动化,加强密闭 ,并 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 ; j) 除尘设施应满足防尘要求,排风罩在不妨碍操作前提下应尽量靠近尘源; k) 除尘系统应定期维护、检修,除尘 管道应定期清理、检查,避免积尘和破损; l) 产生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 ,并配备吸尘器等防止二次扬尘的清扫设施 ; m) 作业场所粉尘和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 GBZ 1、 GBZ 2.1、 GBZ 2.2 的规定。 4.2.5 企业应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台帐,应定期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噪声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 进行检测 、评价, 并 将检测 、评价 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2.6 企业应 识别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对其进行岗前、岗中、岗后 职业健康检查 ,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