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640-2017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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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01 B 60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33/T 640 2017 代替 DB33/T 640-2007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规程 Code for forest management inventory 2017 - 03 - 13 发布 2017 - 04 - 13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640 2017 I 目 次 前言 I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7 4.1 调查目的任务与作用 . 7 4.2 调查范围与内容 . 7 4.3 调查方法 . 8 4.4 调查总体蓄积量抽样

2、控制要求 . 8 4.5 目测调查精度与准确度要求 . 9 4.6 界线调绘与转绘精度要求 10 4.7 调查质量管理要求 10 4.8 调查间隔期 10 4.9 调查组织方式与调查 资质要求 10 4.10 调查会议制度 . 11 4.11 调查工作程序 . 11 4.12 调查成果使用管理 . 11 4.13 信息系统建设 . 11 5 分类与调查标准 11 5.1 地类 11 5.2 林地和森林类别 14 5.3 林种 15 5.4 树种(组) 20 5.5 树种组成、优势树种(组)与树种结构 22 5.6 龄级、龄组、生产期与竹度 23 5.7 林分起源 25 5.8 林地管理类型 2

3、5 5.9 林地保护等级 25 5.10 交通区位 . 26 5.11 立地质量等级 . 26 5.12 林地质量等级 . 26 5.13 造林保存率等级 . 26 5.14 天然更新等级 . 26 5.15 林木质量等级 . 27 5.16 林分出材率等级 . 27 5.17 可及度 . 27 5.18 径阶与径级组 . 27 DB33/T 640 2017 II 5.19 大径木蓄积比等级 28 5.20 林层 28 5.21 郁闭度 、覆盖度等级 28 5.22 群落结构类型 28 5.23 自然度 28 5.24 灌木层和草本层植被种类 28 5.25 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种类 29 5.

4、26 森林火灾等级 29 5.27 危害程度 29 5.28 散生木、散生竹和四旁树 29 5.29 林分蓄积量起测标准 29 5.30 零星四旁树占地面积折算标准 29 5.31 权属 30 5.32 立地因子 30 6 公式 . 31 6.1 森林覆盖率与林木绿化率 . 31 6.2 小班目测调查单位面积蓄积量与株数计算 . 32 6.3 散生木与四旁树蓄积量计算 . 32 6.4 标准地或标准段蓄积量计算 . 33 6.5 角规测树计算 . 33 6.6 活立木蓄积净增量与活立木蓄积年净增率 . 34 7 准备工作 . 34 7.1 组织准备与工作计划 . 35 7.2 技术资料准备 .

5、 35 7.3 仪器工具物资准备 . 36 7.4 技术培训 . 36 8 森林经营区划 . 37 8.1 森林经营区划系统 . 37 8.2 林班区划 . 38 8.3 小班区划 . 38 9 小班调查 . 42 9.1 调查对象 . 42 9.2 小班调绘 . 42 9.3 小班调查因子与调查记载 . 44 9.4 小班外片林调查 . 51 9.5 小班界线清绘 . 51 9.6 外业调查底图及调查簿整理 . 51 10 树带与四旁树调查 52 10.1 调查对象 52 10.2 树带调查 52 10.3 零星四旁树调查 54 11 专项调查 56 11.1 专项调查种类 56 DB33/

6、T 640 2017 III 11.2 专项调查方法 . 56 12 内业统计与制图 . 56 12.1 调查底图扫描与配准 . 56 12.2 图面资料矢量化 . 56 12.3 属性数据录入 . 56 12.4 图斑和属性数据检查 . 56 12.5 面积求算与平差 . 57 12.6 小班面积、蓄积计算登记 . 57 12.7 编制森林资源统计表的要求 . 58 12.8 表格统计说明 . 58 12.9 制图 . 60 13 质量管理 . 63 13.1 质量管理制度 . 63 13.2 调查队伍及调查员资格 . 63 13.3 调查质量管理组织与程序 . 63 13.4 检查验收与评

7、价方法 . 64 13.5 检查结果的处理 . 67 13.6 质量检查书面报告 . 67 13.7 成果审核 . 67 14 调查成果报告 . 67 14.1 森林资源调查成 果报告编写 . 67 14.2 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资料 . 68 14.3 成果资料发送单位及数量 . 69 15 森林经营单位区划及森林调查 因子编码 . 69 15.1 森林经营单位区划编码方法 . 69 15.2 森林调查因子编码 . 6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植物拉丁名 7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浙江省各树种疏密度 1.0 每 0.066 7 hm2(亩 )株数 (蓄积 )表 7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8、 各种调查记载表样式 78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统计表格式 86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森林资源报告参考提纲 93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各类代码表 94 DB33/T 640 2017 IV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3/T 640-2007森 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规程,与 DB33/T 640-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调查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要求(见 4.4, 2007年版的 4.4); 修改了调查资质要求(见 4.9,2007 年版的4.9 ); 修改了信息系统建设(见 4.13, 2007年版 的

9、4.2.2.1); 修改了地类、优势树种等技术标准(见5.1、5.5.2,2007 年版 的5.1 、 5.2); 增加了与林地变更调查相关的林地管理类型、林 地保护等级、林地质量等级、交通区位、立地质量等级等内容(见 5.8至 5.12); 修改了小班区划和调绘方法(见 8.3, 9.2, 2007年版的4.3.1、 7.4.3、9.5 、 10.2.1); 修改了检查验收与评价方法(见 13.4, 2007年版的 14.3) 。 本标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 浙江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吉兴、季碧勇、张国江、吴伟志

10、、徐达、王文武、王剑武、张瑜飞、 林太 本。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T 640-2007。 DB33/T 640 2017 1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程序、方法,分类与调查标准、准备工作、森林经营区划、外业调查、统计与制图、调查质量管理、调查成果报告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县(市、区)、森林经营单位或具体项目涉及范围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

11、B/T 18972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LY/T 1185 苗圃建设规范 LY/T 1821 林业地图图式 LY/T 1955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 LY/T 1957 国 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 数据处理 统计规范 DB33/T 379(所有部分) 公益林建设规范 DB33/T 641 县级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林业专业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 林资字 86便字 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令第3 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forest management inve

12、ntory 森林经理调查 小班调查 二类调查 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或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查清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和质量,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 资源 状况,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林业区划规划、指导森林经营管理等需要进行的调查活动。 GB/T 26424 2010, 定义 3.1 注:小班属性 调查与小班图斑区划结合进行,二者不可分开,它是要求将森林资源的各项调查因子落实到具体地块的一种调查,小班调查的详细程度主要取决于森林调查设计等级的要求 。 DB33/T 640 2017 2 3.2 森林调查设计等级 forest man agement grade 森林经理等级 根据林区

13、的经济条件、林种、林业经营水平和自然历史等,规定森林区划和资源清查细致程度的等级指标。 3.3 地类 land groups 依据土地利用方式和植被覆盖特征进行划分的土地类型。 3.4 林种 forest category 按经营目的不同而划分的森林类别,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 3.5 林权 forest-property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 3.6 公益林(地) non-commercial forest 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的生态、社会需求和经济社会

14、的可持续发展为主导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3.7 商品林(地) commercial forest 以满足经营者经济需求、人类社会对木材、非木材林产品的物质需求为主导功能,以提供木材和林副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 3.8 公益林(地)界定 definition of non-commercial forest 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为依据,在森 林分类区划基础上,根据经营者自愿原则,以合同形式现场确定公益林(地)的范围、面积、事权等级、保护等级、权利与责任的管理活动。 3.9 森林经营区划 forest division 把林地划分为若干层

15、次的森林经营单位,便于林地定位测量,调查森林状况、立地条件,规划和设计各项营林措施,为科学地组织森林经营、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奠定基础。 3.10 林班 compartment DB33/T 640 2017 3 为便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合理组织林业生产而划分的一种长期性的、最小的森林经营管理区划单元 。 GB/T 26424-2010, 定义 3.2 3.11 小班 subcompartment 内部特征基本一致,与相邻地段有明显区别,而需要采取相同经营措施的森林地块或小区。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和森林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 GB/T 26424-2010, 定义 3.3 3.12 林分

16、stand 林木起源、林相、林木组成、年龄、地位级、疏密度、出材级、林型或林况等内部结构特征相同的森林地 块 。 3.13 林分调查因子 stand description factor 反映林分特征的因子, 主要 有起源、树种组成、年龄、疏密度、平均胸径、平均高、 株 数、蓄积量等。 3.14 林分起源 stand origin 林分生成的方式 , 一般分为天然林 、 人工林、 飞播林。 3.15 地位级 site class 依据林分平均高与林分平均年龄的关系,按相同年龄时林分平均高的变动幅度划分为若干个级数 ,反映既定树种所在林地的立地条件优劣和林分生产能力相对高低的一种指标。根据既定林

17、分的平均高与林分平均年龄,可查 得 地位级。 3.16 地位指数 site index 以既定树种林分优势木平均高与林分平均年龄的关系为依据划分的林地生产力等级,用标准年龄时林分优势木平均高表示。根据既定林分的优势木平均高与林分平均年龄,从地位指数表 中查得地位指数。 3.17 同龄林 even-aged forest 年龄相同或同一龄级的林木所组成的林分。 3.18 异龄林 uneven-aged forest 不同年龄或不同龄级的林木所组成的林分。 DB33/T 640 2017 4 3.19 郁闭度 canopy density 林分整个林木林冠的投影面积与所占林地总面积的比值,用十分法

18、表示。 3.20 疏密度 stand density,density of stocking 林木对其所占空间利用程度的指标,用单位面积上林木蓄积量,或胸高总断面积对在相同条件下的标准林分的每 hm蓄积量,或胸高总断面积的十分比表示。林分疏密度为 1.0的林分称标准林分,是衡量疏密度的标准。 3.21 林龄 stand age 通常用林木的平均年龄代表整个林分的年龄,称林分的平均年龄。 3.22 龄级 age class 林木或林分年龄的分级。即根据森林经营要求及树种生物学特性,按一定年数作为间距划分成若干个级别。每一龄级所包括的年数称为龄级期限,常用的有 20 年、 10 年、 5 年、 2

19、 年,各龄级期限的中值为该龄级的平均年龄。用罗马数字 、 、 、 、 、 、 、 、 、 表示龄级的大小,数字越大,表示龄级越高、年龄越大。 3.23 龄组 age group 林分或小班根据主伐年龄龄级的不同,划分的年龄组别。通常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五个龄组。 3.24 胸高直径 breast-height diameter 胸径 树木胸高(距离地面 1.3 m)处的直径。 GB/T 26424-2010,定义 3.11 3.25 起测直径 measurable diameter 在林分或伐区调查时,规定每木检尺的最小径阶或用材材种起测(商用材界限)的最小径阶的下限值。

20、小于起测胸径的林木则不进行检尺。 3.26 平均胸径 mean breast-height diameter 林分中同一树种起测直径以上所有树木平均断面积对应的胸径。以胸径的平方平均数表示,即各树木胸径平方值的算术平均数所求出的平方根。 DB33/T 640 2017 5 3.27 径阶 diameter grade ; diameter class 为了测量大量林木或原木及数据统计的方便,将直径按照一定间隔分组,并以组中值作为径阶组内的直径测定值,组间的临界值采取上限排外法。 示例: 如间隔为 1 cm, 以 5 cm、 6 cm、 7 cm 等径级值表示直径的大小;如间隔为 2 cm, 以

21、 6 cm、 8 cm、 10 cm、 12 cm 等径级值表示直径的大小。 3.28 胸高断面积 basal area; cross-sectional area at breast 根据立木胸高直径算出的胸高处的横断面积。 3.29 平均高 mean height 反映林分高度平均水平的调查因子,通常以具有平均直径的林木的高度作为平均高。 GB/T 26424-2010,定义 3.14 3.30 形数 form factor 树干实际材积与比较圆柱体体积的比值。比较圆柱体高度为树高、断面为树干上某一固定位置的断面。 3.31 实验形数 experimental form-factor 树干

22、材积与其胸高处的横断面 积为横断面积和其树高加3 m为高度的圆柱体体积的比值。 3.32 形率 form quotient ; form ratio; diameter quotient;girth quotient 树干任何高度处的直径与胸高直径的比值。 3.33 立木蓄积(量) growing stock 蓄积量 一定面积森林中现有林木的材积总量。主要是指树干的材积,以m 3为单位。 3.34 出材率 percent of merchantable volume 林分中经济材蓄积量与林分蓄积量的百分比,是反映林分质量的因子之一。 3.35 生长量 increment growth DB33

23、/T 640 2017 6 单株树木或林分的直径、断面积、树高、材积等测树因子,随年龄增加而变化的数量。 3.36 生长率 increment percentage; growth percentage 树木某一定期间的生长量与已有总生长量相比的百分率 , 用来说明树木生长过程某一期间的相对速度。生长率计算公式有复利公式、单利公式、普雷斯勒公式。 3.37 目测调查 inventory ocular estimation 凭借测树经验和简单工具、仪器和数表,对林木、林分和地段的特征或指标进行估测的森林调查方法。主要用于森林经理小班调 查、航空目视调查和抽样调查的预备性调查等。 3.38 标准地

24、 standard plot 在林分内,为了测定林分调查因子,按照平均状态要求所确定的能够充分代表林分总体特征平均水平而典型选取的样 地 。 3.39 每木 检尺 complete enumeration; tally; scaling 对全林分或标准地内的林木进行逐株调查测量,测定树木的胸径、树高,并记载树种、年龄和林层等 。 3.40 角规测树 angle-gauge method; angle-count method 利用角规抽样设置半径可变的圆形样地,测定每 hm立木胸 高断面积的方法。 3.41 林业遥感 remote sensing used in forestry 利用光学的、

25、电子学的和电子光学的遥感仪器,从高空或远距离处,接收林区物体反射或辐射的电磁波信息加工处理为能识别的图像,调查森林资源,监测森林自然灾害。 3.42 立木材积表 tree volume table 按立木材积与立木计测三要素 (直径、树高和形数)之间的函数关系编制的数表。 GB/T 26424-2010,定义 3.18 3.43 山林现状图 subcompartment state map 以乡镇 或 行政村为单位编 制,图面上有各种境界线、林班和小班注记、地形 ( 等高线 ) 、地物、村庄等,详细反映森林经营区划结果和调查结果、以及地形情况,为各种林业规划设计、林业专项调查提供底图材料。 D

26、B33/T 640 2017 7 3.44 林相图 stock state map 反映森林经营单位的地物、地类及森林按优势树种及龄组分布特征的图。其特点是按不同的地类、不同的优势树种、不同的龄组进行着色。 GB/T 26424-2010,定义 3.19 3.45 森林分布图 forest distribution map 以林相图为基础,反映地类和林班内优势林分空间状况的图件资料。 GB/T 26424-2010,定义 3.20 4 总则 4.1 调查目的任务与作用 4.1.1 目的任务 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查清林地地类、林地保护利用以及林地管理属性等现状情况;

27、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建设更新“一张图”数据库提供基础数据和统一平台;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及经营管理成效,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提出森林生态安全与生态文明建设建议。 4.1.2 调查成果作用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的作用如下: 营造林设计、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等林业规划设计的依据; 制定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森林经营方案、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依据; 开展森林资源实物量管理和资产化管理,实行森林资源管理 目标 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森林生态建设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

28、经营的重要依据; 公益林区划界定、森林火灾调查、森林病虫害调查等工作的依据; 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开展林地变更调查、森林增长指标监测或县级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 与国土部门的土地调查成果衔接,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林地执法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基础; 其它作用。 4.2 调查范围与内容 4.2.1 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如下: 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DB33/T 640 2017 8 县级行政界线范围采用经有关部门确定的行政界线。此后因

29、行政范围调整等原因导致县级行政界线变动的,需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调整县级调查界线,确保全省范围内国土面积不重不漏。 注: 在县级行政范围外的插花山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调查范围,并单独统计。 4.2.2 调查内容 4.2.2.1 调查基本内容 规划设计调查的基本内容如下: 核对调查范围的各级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区划或调整经营区划界线; 调查各类林地面积及其权属、森林类别、林地管理类型等管理属性; 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和毛竹株数; 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 调查森林经营条件、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包括森林资源小班属性数据库和图斑矢量数据库; 建立

30、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4.2.2.2 专业调查内容 依据 各地的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等情况,研究确定专项调查内容。 4.3 调查方法 4.3.1 空间和属 性因子调查 4.3.1.1 图斑 信息调查 外业以近期(不超过两年)空间分辨率优于2.5 m的遥感影像数据 叠加 1: 10 000地形图等高线为基础 ,全面实 地 区划调查; 或 先 在室内预区划小班(包括片林、林带)界线,再 进行全 面 实 地调查。空间分辨率劣于 2.5 m的遥感影像只能作为调绘辅助用图,不能直接用于小班勾绘。 4.3.1.2 属性信息调查 采用 全面 实地直接调查方式,

31、进行目测法或标准地实测法调查全部小班属性因子。 4.3.2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的审核程序 鼓励充分利用高清遥感影像和移动 GPS等 3S技术、移动端数据智能采集等“互联网”技术、海量数据存储加工等 大数据技术,用于小班区划、野外数据采集与内业数据处理工作,减少外业调查工作量,提高内业工作效率。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调查时,调查单位应事先提出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经试点调查确认方法可行、结果可靠并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在调查实践中应用。使用新技术新方法调查的成果 和 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4.4 调查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要求 4.4.1 抽样控制 调查 单位 调查单位是否实施抽样控制

32、调查的要求如下: 活立木蓄积量 3 000 000 m以上的县 (市、区,以下简称“ 县 ” ) ,应进行抽样控制调查。 DB33/T 640 2017 9 4.4.2 抽样控制精度要求 各类总体的抽样控制精度(可靠性 95%): 活立木蓄积大于 8 000 000 m的县级行政单位,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抽样精度分别要求达到95%和 90%(含 ) 以上 ; 活立木蓄积 3 000 000 m 8 000 000 m的县级行政单位,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抽样精度分别要求达到 90%和 85%(含) 以上 。 4.4.3 抽样方法与精度计算 在抽样总体内,采用机械抽样、分层抽样、整群抽样等抽样方法

33、进行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调查,样地数量要满足抽样控制精度要求。样地实测采用每木检尺方法。根据样地样木测定结果计算样地蓄积量,并按 LY/T 1957相应的抽样理论公式计算总体蓄积量、蓄积量标准误和抽样精度。 4.4.4 抽样控制结果处理 4.4.4.1 精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理 当抽样精度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时,要重新布设和计算样地数量,重新计算抽样精度,直至抽样精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4.4.4.2 精度达到规定要求的处理 将各小班蓄积量汇总计算的林地面积、总体蓄积量(包括林网蓄积量和四旁树蓄积量)与以总体抽样调查方法计算的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进行比较: 当两者差值不超过 1 倍标准误时,即认为由

34、小班调查汇总的林地面积、总体蓄积量符合精度要求,并以各小班汇总的林地面积、总体蓄积量作为调查 结果 ; 当两者差值超过 1 倍标准误、但不超过 3 倍的标准误时,应对差异进行检查分析,找出影响小班林地面积、总体蓄积量调查精度的因素,并根据影响因素对各小班林地面积、总体蓄积量进行修正,直至两种总体的差值在 1 倍的标准误范围以内 ; 当两者差值超过 3 倍标准误时,二类调查必须全部返工。 4.5 目测调查精度与准确度要求 4.5.1 允许误差等级 小班主要调查因子允许误差分为 A、 B、 C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适用情况: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经营强度高的县级行政单位,商品林小班允许误差采用等级“ A

35、” ; 一般县级行政单位的商品林小班、所有单位的一般公益林小班允许误差采用等级“ B” ;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它特殊、重点公益林小班允许误差采用等级“C ” 。 4.5.2 精度要求 各误差等级的调查因子允许误差见表 1。 DB33/T 640 2017 10 表 1 主要小班调查因子允许误差表 调查因子 允 许 误 差 ( %) A B C 小班面积 5 5 5 树种组成 5 10 20 平均树高 5 10 15 平均胸径 5 10 15 平均年龄 10 15 20 郁闭度 5 10 15 单位面积断面积 5 10 15 单位面积蓄积量 10 15 20 单位 面积株数 5 10 15

36、 4.5.3 其他调查因子准确度要求 小班调查时确定的小班权属、地类、林种、起源不得有错。 4.5.4 林带与四旁树调查精度要求 林带与四旁树的各主要调查因子允许误差,权属、地类、林种、起源等因子的调查要求,均按照上述小班调查的规定。 4.6 界线调绘与转绘精度要求 地形、地物明显地段,行政界线、小班线、林带勾绘上图的图面误差小于 1 mm。清绘、制作成图时的界线转绘图面误差小于 0.5 mm。 4.7 调查质量管理要求 通过质量检查验收、成果审核等程序,全面开展调查质量管理。 4.8 调查间隔期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间隔期一般为 10 年。间隔期内各地可根据需要进行 复位 调查、动态监测或补充调

37、查。 4.9 调查组织方式与调查资质要求 4.9.1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技术人员调查 县级 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林业技术人员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宜聘请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进行技术培训、辅导,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4.9.2 委托调查 委托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承接调查任务的调查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并持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DB33/T 640 2017 11 4.10 调查会议制度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应召开 2 次调查专题会议: 外业调查前,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室主持

38、,召集政府有关部门、乡镇、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方案,明确各项调查工作与技术要求,确定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 调查工作结束后,召开第二次调查会议,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室主持,组织有关专家、森林资源调查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人员,对调查成果进行分析、审核、论证。 4.11 调查工作程序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应执行如下程序: a) 制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方案、补充技术规定,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市林业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实施; b) 做好

39、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经费准备、技术资料准备、仪器工具准备、相关物资准备等; c) 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正式启动调查工作; d) 技术培训、调查实习、业务考核; e) 外业调查、清绘、整理; f) 调查质量检查、验收; g) 内业 数据 录入、数据处理、统计、制图; h) 成果报告编制; i) 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研建; j) 召开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论证; k) 调查系列成果(含基础数据、统计表、成果图、成果报告和信息系统电子 数据等)以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并报送省有关单位存档; l) 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后,使用或发布森林资源调查成果。 4.12 调查成

40、果使用管理 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4.13 信息系统建设 各县须以调查成果为基础,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森林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有条件的森林经营单位,也应建立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按照 DB33/T 641执行。地理坐标系统一采用国家 2 000大地坐标系( CGCS2 000坐标系)。 5 分类与调查标准 5.1 地类 5.1.1 分类系统 依据土地现实利用方式和森林植被覆盖特征进行土地类型划分,把调查区域内的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类(见表2 ) 。 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 0.066 7 h (亩)。

41、 DB33/T 640 2017 12 表 2 林地分类系统表 一级 二级 三级 代码 林地 100 林地 乔木林地 乔木林地 111 竹林地 竹林地 113 疏林地 疏林地 120 灌木林地 特殊灌木林地 131 一般灌木林地 132 未成林造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141 苗圃地 苗圃地 150 迹地 采伐迹地 161 火烧迹地 162 其它迹地 163 宜林地 造林失败地 171 规划造林地 172 其它宜林地 173 非林地 200 非林地 耕地 210 牧草地 220 水域 230 未利用地 240 建设用地 250 5.1.2 林地 5.1.2.1 乔木林地 由乔木(不含因经营需要或生

42、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郁闭度 0.2。其中,林带行数 2 行且行距 4 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 10 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 3 倍林带宽度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 8 m时按片林调查。包括郁闭度达不到 0.2,但已达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保存率达到 80%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 5.1.2.2 竹林地 附着有胸径 2 cm的竹类植物的林地,包括:天然起源、人工造林更新 2年以上(不含 2 年)、郁闭度 0.2或每0.066 7 h (亩) 株数 20 株的毛竹林(含刚竹,下同);天然起源、人工造林更新 2 年以上(不含 2 年)、覆盖度 30%的杂竹林。在竹木混

43、交情况下,如竹类郁闭度或株数(或乔木郁闭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就确定为竹林(或乔木林地);二者均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经营目的确定。如果确定为竹林,则其内的乔木记为散生木;如果确定为乔 木林,则其内的毛竹记为散生竹。 5.1.2.3 疏林地 DB33/T 640 2017 13 乔木树种郁闭度在 0.10 0.19之间的林地。 5.1.2.4 灌木林地 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或因人工栽培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 2 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人工造林困难、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 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 2 行以上且行距 2 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

44、过林带宽度3 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 4 m时 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灌木林地包括由下两种类型: a) 特殊灌木林地 : 根据浙江省的情况,特殊灌木林地细分为: 1) 乔木分布线以 上 (凤阳山 1 700 m,天目山 1 300 m),专为防护用途的灌木林地; 2) 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如果灌木经济林与乔木林地(或竹林地)混交的(或农林间作的),按经营目的确定地类;如果灌木经济林与疏林地混交的,地类原则上定为灌木经济林 ; 3) 以灌木型红树植物为主体组成的红树林群落。 b) 一般灌木林地:不属于特殊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5.1.2.5 未成林

45、造林地 人工造林(包括直播、植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或者达到成林年限(见表 3)后,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 成林希望或补植后有成林希望的林地,包括乔木、竹类、灌木三类未成林造林地 : a) 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 85%或保存率 80%; b) 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 41% 85%或保存率 41% 80%,待补植的人工造林地块 ; c) 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苗调查苗木 3000 株 /hm,且分布均匀 ; d) 造林更新超过成林年限后的 3 年内,仍未达到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标准,保存率 41% 80%,待补植的造林地。

46、 表 3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单位:年 营造方式 乔木 灌木 竹类 飞播造林 5 7 4 7 人工 造林 直播 3 8 2 6 植苗、分殖 2 5 2 4 大苗造林(含母竹移栽) 1 2 1 2 工业原料用材林造林 1 1 注: 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到下限。 5.1.2.6 苗圃地 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苗圃地应依据 LY/T 1185等的有关规定确定。 5.1.2.7 迹地 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迹地: DB33/T 640 2017 14 a) 采伐迹地: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采

47、伐后 3 年内郁闭度 0.1、尚未人工更新的林地 ; b) 火烧迹地:乔木林地、竹 林地、疏林地火灾后 3 年内郁闭度 0.1、尚未人工更新的林地 ; c) 其它迹地:灌木林经采伐、平茬、割灌等经营活动或者火灾发生后,当年覆盖度达不到 30%的林地;或者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因遭受火灾外的其它灾害、且未经过人为采伐,致使其3 年内郁闭度 0.1、尚 未人工更新的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火灾后,成活率(或保存率)41% ,按未成林造林地调查记载;否则,按造林失败地调查记载。 5.1.2.8 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包括造林失败地、规划造林地和其它宜林地: a) 造林失败地:人工

48、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低于 41%, 需重新造林的林地;造林更新超过成林年限后,未达到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标准,保存率低于 41%,需重新造林的林地 ; b) 规划造林地 : 未达到上述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标准,经营造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可以成林,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抛)荒地 ; c) 其它宜林地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包括培育、生产、存储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贮存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林业科学研究与

49、试验设施用地;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裸岩、临时性占用的林地(采石场、取土场)、荒弃的采石取土场等;立地条件差,人工造林困难、封育 10 年以上仍难以成为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或灌木林地的林地。 5.1.3 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a) 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及服务于农作物生产而未达到其它地类标准的附属用地(如机耕路、排灌沟渠等) ; b) 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及服务于畜牧业生产而未达到其它地类标准的附属用地 (如机耕路、排灌沟渠) ; c) 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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