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704-2013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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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080.01 P66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T 704 2013 代替 DB 33/ 704-2008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freeway safety facilities 2013 - 10 - 14 发布 2013 - 11 - 14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04 2013 I 目 次 前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一般规定 4 4.1 高速公路名称和编号设置规定 4 4.2 信息发布规定 4 4.3 指路体系 4 4.4 交通

2、标志和标线设置 4 4.5 公 路项目安全性评价 4 4.6 标志速度的设置 4 4.7 高速公路重点路段 5 4.8 特殊车辆通行管理 5 4.9 新技术、新产品应用 5 4.10 文件编制 . 5 4.11 交通安全设施质量 . 5 5 防撞设施 5 5.1 防撞等级的划分 5 5.2 防撞设施的型式 5 5.3 一般路段设置规定 6 5.4 连接、交叉路段设置规定 6 5.5 其它路段护栏 7 5.6 特殊路段防撞 设计 7 5.7 防腐和颜色 7 6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8 6.1 一般规定 8 6.2 版面设计 8 6.3 支撑方式 9 6.4 桥梁上标志基础预留预埋 . 10 6.

3、5 标志材料 . 10 6.6 里程牌、百米牌和桥隧名称标志 . 10 6.7 互通式立交出入口标线 . 11 6.8 路面文字标记 . 11 6.9 隆声带 . 12 6.10 标线材料 12 DB33/T 704 2013 II 7 指路体系 12 7.1 指路体系原则 12 7.2 指路体系框架 12 7.3 指路信息分布 14 7.4 信息优先原则 16 7.5 信息量控制 17 7.6 指路标志设计 17 8 视线诱导设施 19 8.1 设置要求 19 8.2 视线协调 19 8.3 不良天色和气候的视线诱导 19 8.4 自发光产品的选用 20 9 限速和限速标志设置 20 9.1

4、 速度限制 20 9.2 限速信息的传递方式 21 9.3 速度控制措施 22 10 路段和节点 . 23 10.1 平曲线路段 . 23 10.2 竖曲线路段 . 23 10.3 隧道路段 . 25 10.4 桥梁路段 . 27 10.5 互通区和服务区 . 27 10.6 连接道路和交叉口 . 32 11 改(扩)建工程 . 33 11.1 一般规定 . 33 11.2 交通评估 . 33 11.3 道路交通条件检查 . 33 11.4 设计划分 . 33 11.5 交通安全设施 . 34 11.6 施工作业区布置 . 34 11.7 检测和试验 . 3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交通安全

5、设施质量要求 3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浙江省指路体系分层 . 4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互通区交通标志应用示例 45 参考文献 . 52 DB33/T 704 2013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3/ 704 2008,与 DB33/ 7042 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路权、强制性信息、指路体系、交通管制、警示设施、诱导设施术语(见 3.1、 3.2、 3.5、3.8、 3.13、 3.14); 修改了运行速度、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长陡坡路段、连接道路术语(见 3.3、 3.6、 3.11、

6、3.12,2008年版的 2.1、 2.4、 2.8、 2.9、 2.10); 删除了大型枢纽术语( 2008年版的2.5); 删除了浙江省境内高速公路命名规则(2008 年版的3.1); 修改了高速公路名称和编号设置规定、信息发布规定(见 4.1、 4.2, 2008年版的3.2 、 3.5); 增加了指路体系、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一般规定(见4.3、4.4); 修改了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标志速度的设置、高速公路重点路段、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见4.5、 4.6、 4.7、 4.9,2008年版的 3.6、 3.8、 3.7、3.4 ); 增加了交通安全设施质量要求(见4.11); 修改了防撞

7、设施(见 5, 2008年版的4 ); 修改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见 6, 2008年版的 5、 6); 修改了指路体系(见 7, 2008年版的9 ); 修改了视线诱导设施(见8 , 2008年版的7 ); 增加了限速和限速标志设置(见 9); 修改了路段和节点(见 10, 2008年版的10 ); 修改了改(扩)建工程(见 11, 2008年版的 8); 增加了交通安全设施质量要求( 见附录A) ; 修改了浙江省指路体系分层(见附录 B, 2008年版的附录 B); 修改了互通区交通标志应用示例(见附录 C, 2008年版的附录 C); 删除了改(扩)建工程交通安全防护示例、连接线渠化示例

8、、交通标志版面、专用名词中英文对照表(见 2008年版的附录 D、附录E 、附录 F、附录 G)。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长军、吴德兴、郭敏、王立明、王国华、丁旭东、陈海君、楼晓寅、邵宏、夏方庆、张文彪、朱定勤、龚一朋、王伟力、项柳福、袁迎捷、刘拥辉、杨辉、孙巧丽、万毅宏、洪炯、郑军、陈宏飞、王文君、景磊、沈雅婕、张科、张苗、郭旷、叶

9、位民、郑正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 33/704 2008。 DB33/T 704 2013 1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原则、方法和质量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及其连接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708 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 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869 沉头铆钉

10、 GB/T 917 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GB/T 2518 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 GB 2893 安全色 GB/T 3098 紧固件机械性能 GB/T 3681 塑料 自然日光气候老化、玻璃过滤后日光气候老化和菲涅耳镜加速日光气候老化的暴露试验方法 GB/T 3880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8162 结构用无缝钢管 GB/T 11253 碳素结构钢冷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 11263 热轧 H型钢和部分 T型钢 GB/T 13793 直缝电焊钢管 GB 14887 道路交通信号灯 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

11、B 16311 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 GB/T 16938 紧固件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226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GB/T 18833 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19813 太阳能突起路标 GB/T 23826 高速公路 LED可变限速标志 GB/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T 23828 高速公路 LED可变信息标志 GB/T 24717 道路预成形标线带 GB/T 24718 防眩板 GB/T 24720 交通锥 DB33/T 704 2013 2 GB/T 24722 路面标线用玻璃珠 GB/T 24725 突起路

12、标 GB/T 24970 轮廓标 GB 25280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 GB/T 24972 弹性交通柱 GB/T 28650 公路防撞桶 GB/T 28651 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A/T 416 道路交通防撞墩 GA/T 496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497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580 太阳能道路交通标志 GA/T 743 太阳能黄闪信号灯 GA/T 761 停车库( 场 )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 959 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T B0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

13、指南 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 D63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T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JTG F7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 技术 规范 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 F80/2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 JTG/T F83-01 高速公路 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 JTJ 002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JT/T 280 路面标线涂料 JT/T 281 公路波形钢梁护栏 JT/T 457 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 JT/T 495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检验抽样及判

14、定 JT/T 600 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 JT/T 712 路面防滑涂料 JT/T 750 内部照明标志 JT/T 751 翻板式可变标志 JT/T 820 公路隧道发光型诱导设施 DB33/T 81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DB33/T 888 旋转式防撞护栏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DB33/T 704 2013 3 路权 right of way 道路使用者获得的道路使用权和通行优先权。 3.2 强制性信息 mandatory information 由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且必须遵守的信息。 注:改写DB33 /T 818-2010

15、, 定义 第 3.1条。 3.3 运行速度 operating speed 观测到的驾驶员在天气良好、自由流情况下的车辆行驶速度,通常使用 V85速度定量反映。 注:改写JTJ 002 -87,定义第 3.1.15条。 3.4 标志速度 posted speed limit 已发布并设置在道路交通标志上的速度限制值,又可称为标志限制速度。 3.5 指路体系 travel guide 由交通标志(标线)组成的,传递道路、交通、管理、环境等信息,帮助人们出行的指路信息平台。 DB33/T 818 2010,定义 3.3 3.6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 highway safety audit 从公路使

16、用者安全性的角度,依照一定的评价程序,采用定性和定量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对公路交通安全进行的 科学 、系统的评价。 3.7 交通事件 traffic incident 任何引起车道通行能力降低或需求增加的非常发性活动。 3.8 交通管制 traffic emergency management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行政命令、公告、交通工程技术措施对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特定时间阶段内的通行以及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所采取的带有疏导、限制或禁止性质的强制性措施。 DB33/T 8182010 ,定义 3.5 3.9 作业区 work zone 开放通行的道路上为维护、建设、交通事件管理或其他活动而设

17、置的区域。 3.10 长直线路段 long straight line section 长度(单位以 m计)超过 20v( v代表设计速度,单位以 km/h计)的直线路段,或者长度超过 20v且所包含的圆曲线半径均超过 7000 m的路段。 3.11 长陡坡路段(长陡坡上坡路段和长陡坡下坡路段) long uphill /descent section 平均纵坡大于 3%且连续长度大于 2 km,或平均纵坡大于 2.5%且连续长度大于 6 km的路段。 3.12 连接道 路 link 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匝道收费站的收费广场与地方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的道路。 3.13 警示设施 warning de

18、vices DB33/T 704 2013 4 用于向交通参与者提供警告、提示信息的设施。 3.14 诱导设施 roadside signs 用于路线线形诱导的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高速公路名称和编号设置规定 4.1.1 高速公路沿线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告知高速公路名称、编号、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和里程桩号等;连接道路应设置标识,告知邻近高速公路的名称、编号、所在行政区划名称等信息。 4.1.2 高速公路上设置的标识应符合 GB 5768 和 GB/T 917 的相关规定。 4.2 信息发布规定 4.2.1 强制性信息的发布应符合法律、标准、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可进行论证;速度限制、车型限制、

19、通行限制等强制性信息设置,应进行科学论证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2.2 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物不应出现商业广告的信息。 4.3 指路体系 4.3.1 新建高速公路连接已有道路时,应对相关道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等进行调整。 4.3.2 改(扩)建高速公路,应评估高速公路行政等级和服务功能的改变对服务对象、区域路网的影响,并据此调整受影响区域路网指路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4.4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4.4.1 高速公路连接道路设置的交 通标志和标线应与连接路网相互协调。 4.4.2 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与现状无法匹配时,应及时完善。 4.4.3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 分类、 颜色、形状、字符、尺寸、

20、图形等应符合 GB5768 的规定。标志版面应简洁,增加英文时,应经论证。 4.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应有资格的独立咨询机构完成,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该路段进行高速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 a) 跨越大面积水域,且根据统计资料所在区域存有自然灾害或恶劣气象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 b) 连续长度超过 5 km,且逃生或外部救援条件较差的路段(如长度超过 5 km 隧道) c) 改(扩)建 公路项目。 d) 在运营公路上进行的可能对公路结构、运行、养护和交通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涉路施工活动。 e) 设计指标选用与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存有冲突的公路建设项目。 f) 根据历史资料,道路

21、所在位置有较大滑坡体、较大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的公路建设项目。 g) 高速公路通车运行后,被相关部门列入事故多发点段的路段。 4.6 标志速度的设置 4.6.1 高速公路的标志速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取。应在高速公路设置限速标志,明确告知最高和最低的速度限定及适用范围。 DB33/T 704 2013 5 4.6.2 高速公路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标志速度的规定内容、有效区间和安装及显示方式。 4.7 高速公路重点路段 具备以下特征的路段,应被视为重点路段: a) 半径小于 650 m 的平曲线路段; b) 长直线末端路段; c) 长陡坡路段; d) 边坡坡率陡于 1:1.5 且填高超过 6 m

22、的路段; e) 隧道入口的洞口上游 300 m 至洞口下游 200 m 以内的路段; f) 特长隧道、隧道群; g) 跨越大片水域或密集居住区且长度不小于 1 km 的桥梁; h) 互通区域、服务区、服务设施出入口路段; i) 行车道车道数变化且需要进行交通组织的路段; j) 右侧硬路肩宽度小于 2.5 m 的路段; k) 隧道出口至互通 立交 出口间距小于 1 km 的路段; l) 复合式互通、 5 岔及以上的互通; m) 间距小于 4 km 的 相邻 互通式立交。 4.8 特殊车辆通行管理 禁止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高速公路路段特长隧道,警告和禁令信息应

23、在该路段隧道上游相邻互通式立交出口或连接道路平面交叉口前,通过交通标志充分告知道路使用者。 4.9 新技术、新产品应用 交通安全设施采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必须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应通过有关权威机构的试验验证,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10 文件编制 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提交在带有地形的路线平面图上完成的交通安全设施平面布置图,比例尺宜为 1: 2000。 4.11 交通安全设施质量 交通安全设施质量应符合附录 A的规定。 5 防撞设施 5.1 防撞等级的划分 依据JTG D81 的规定,设置于

24、高速公路及其连接 道路 基上的防撞设施,按防撞等级划分,路侧为B、A、 SB、SA 、 SS五级;中央分隔带为 Am、 SBm、SAm三级。 5.2 防撞设施的型式 DB33/T 704 2013 6 本标准涉及的防撞设施型式有波形梁护栏、缆索护栏、混凝土护栏、旋转式防撞护栏和防撞垫等。 5.3 一般路段设置规定 5.3.1 设置原则 防撞设施应按照 JTG D81的设置原则和 型式 选用原则,综合考虑道路条件、交通量及交通组成、维修养护条件、环境景观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3.2 防撞设施的等级选择 防撞设施的等级选择除应符合 JTG D81规定外, 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a) 凡

2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 SA 级路侧护栏: 1) 边坡坡率陡于 1: 1,且路堤高度超过 8 m; 2) 跨越大片水域或密集居住区且长度不小于 1 km 的桥梁。 b)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 SB 级的路侧护栏: 1) 距路基坡脚 5 m 内有江、河、湖、海、沼泽等水体,且路堤高度超过 4 m 的路段; 2) 距路基坡脚 5 m 内有仍在使用的建筑物,且路堤高度超过 4 m 的路段; 3) 边坡坡 率陡于 1:1.5 且填高超过 6 m 的路段; 4)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需设置防撞设施的重点路段; 5) 中间带小于 4 m,上下行有高差,且高差超过 0.5 m 时,在高侧段设

26、置。 c)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柱间距不超过 2 m 的 Am 级、 SBm 级及以上中央分隔带护栏: 1) 平曲线半径不大于 650 m 的弯道 ; 2) 平曲线半径均不大于 1000 m 的连续弯道,且纵坡大于 2; 3)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需设置防撞设施的路段; 4) 长陡坡下坡接近坡底的路段。 5.3.3 不设置防撞设施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论证可不设置防撞设施。不设置防撞设施的路段,最小长度应为 80 m。 a) 路堤高度低于 3 m,边坡坡率在 1: 2 1: 4 之间,且硬路肩外侧的净宽超过 6 m 的路段; b) 行车道外侧符合路侧净区的路段。 5.3

27、.4 路、桥、隧连接路段 路、桥、隧连接路段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防撞设施: a) 路基与桥梁连接段的护栏设置应连续,并应保持防撞强度的连续性,不同型式的护栏之间应进行过渡处理。用于过渡处理的护栏设计应符合 JTG D81 的要求,且不得断开。 b) 隧道入口处护栏宜以抛物线型向洞口壁延伸,并满足隧道建筑限界要求,应进行专门的视线诱导设计,过渡段护栏应设置立柱间距不超过 2 m 的 A 级、 SB 级的波形梁护栏、混凝土护栏或旋转式防撞护栏。 5.3.5 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 活动护栏防撞等级宜为 Am级及以上, 其 型式 可依据 JTG D81的规定选择,同时应便于移动和拆装。 5.4 连接、交叉

28、路段设置规定 5.4.1 收费广场 DB33/T 704 2013 7 收费广场应设置视线诱导设施和隔离设施。 5.4.2 护栏端部 设置在出口匝道三角端鼻端、隧道入洞口前、中间带开口部两端、设施设置起讫点、路侧等端部的护栏应结合边坡、纵坡等条件进行专门设计。 5.4.3 与铁路交叉 高速公路上跨铁路时,设置的桥梁护栏等级应为 SS级。高速公路下穿铁路时,应依据行车速度、交通流构成、路侧安全净区等设置防撞 设施 ,设置的护栏等级宜为SA 级。设置长度以交叉点起上下游均不少于 80 m。采取的防撞措施应考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根据情况设置必要的防护网。 5.4.4 与管线交叉 原油、天然气等管线

29、穿(跨)越高速公路时,应分析其对高速公路的影响。如需加强防撞措施时,应在穿越点的上下游路段设置长度不少于 80 m的 SB级及以上的防撞护栏。 5.4.5 与高压输电线路交叉 公路外侧有高压输电线路构造物时,其距道路边缘距离小于20 m时,应设置 SA级及以上等级护栏。 5.4.6 临近或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 高速公路土路肩外缘与水源保护区间距不足30 m 时,应在临近水源一侧设置 SS级防撞护栏;穿越水源保护区时,路侧护栏设置等级应为 SS级,中央分隔带应设置 SBm级的防撞护栏。其设置长度为交叉区域起点上游 100 m,至交叉区域终点下游 100 m。 5.4.7 通道、明涵路段护栏 防撞护

30、栏采用混凝土基础时,宜纵向整体连续浇筑。 5.4.8 中墩防护 高速公路中墩位置护栏设置方案,应根据护栏最大动态变形量确定,并应进行专门的视线诱导设计。 5.4.9 机通、汽通 易发生车辆刮擦桥梁、通道导致结构安全时,应根据地方路网的交通管理需求,在桥梁、通道前合适位置宜设置限高、限宽门架。限高、限宽门架宜根据需求选用满足不同防撞等级的结构 型式 。 5.5 其它路段护栏 视野较为开阔的平原或丘陵区域的路段,可采用通透性较强、与自然环境融合的护栏型式,但不得降低护栏的防撞等级。 双向行驶的匝道、高速公路连接道路,中央分隔带宽度 1 m及以下的路段,宜设置紧凑型缆索护栏分隔对向交通流。土路肩宽度

31、 0.5 m及以 下路段,且路堤高度不超过 3 m时,可设置紧凑型缆索护栏。 5.6 特殊路段防撞设计 跨海(江)特大桥的护栏应进行专门的防撞设计。 5.7 防腐和颜色 DB33/T 704 2013 8 5.7.1 防腐要求 防撞设施的防腐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8226钢结构件防腐的相关要求。采用规范以外的防腐方式,应说明防腐有效使用年限、防腐措施的技术要求,其要求不得低于 GB/T 1822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桥梁法兰护栏、标志地脚螺栓外露部分应作好防腐处理,可采用涂抹黄油并用塑料薄膜将螺丝外露部分包裹厚实、严密,或采用混凝土包封。 5.7.2 防撞设施的颜色 钢制防撞设施的外观应

32、符合规范要求,颜色宜选用银灰色,并按 GB 5768的规定设置实体标记。橡塑消能设施和隔离设施颜色应符合 GB 5768的要求,警示或禁止颜色可采用黄黑组合色、红白组合色。 6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6.1 一般规定 6.1.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应符合安全、规范、舒适、醒 目、准确、易懂的原则。在结构 型式和材质选取时,应充分考虑信息的重要性和视认效果。 6.1.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交通设施对道路使用者的影响,并应结合道路条件、交通条件、环境条件(采光条件等)和交通管理条件进行设计。环境条件(采光条件等)不良时,宜采用照明标志。 6.1.3 交通标志间的纵向设置距离宜不

33、小于 150 m,条件受限时不宜小于 80 m;当标志间的纵向间距小于 80 m 时,宜合并设置。 6.2 版面设计 6.2.1 指路标志字高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汉字字高应在60 cm 70 cm范围内选用,汉字高宽比应在 1: 1 1:0.75的比 例范围内选取,宜采用 1: 1的比例。图 1为汉字高宽比应用示例。 a) 汉字高宽比为 1:1 b) 汉字高宽比为 1:0.75 汉字 高宽比 应用示例 6.2.2 箭头 指路标志上使用的箭头应以一定角度反映车辆的行驶方向。交通运行复杂的路段,应分车道指引车辆行驶方向。用于指示车道的用途或行驶目的地时,向下箭头应对准指示车道的中心,因条件限制可适

34、当偏移。用于指示车辆前进方向而非专指某一车道时,向上箭头方向应向上。用于指示出口方向时,箭头应倾向上,并且倾斜方向需反映出口行车方向。 DB33/T 704 2013 9 指示高速公路互通和匝道走向的出口预告标志,及指示高速公路入口的平面交叉口标志,宜采用曲线箭头,示例如图 2和图 3。 注:h -指路标志汉字的字高。 箭头示例 互通出口预告标志 6.3 支撑方式 6.3.1 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可分为柱式、悬臂式、门架式和附着式四种。交通标志支撑方式应根据交通量、交通组成、运行速度、公路宽度、车道数、沿线构造物分布、风荷载大小以及路侧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尽可能经济、美观、实用。设置于同类位置

35、、内容类型相近的交通标志宜采用同一支撑方式。 6.3.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应设置门架式标志: 主线分流点的上游路段; 主 线单向 3 车道及以上路段,需设置分车道管理标志时; 主线交织区域及其上游路段; 交通运行较为复杂的集散车道、匝道。 6.3.3 高速公路沿线设置有上跨天桥等构造物或路侧设置有高挡土墙或照明灯杆等时,在满足道路建筑限界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附着式交通标志。 DB33/T 704 2013 10 6.4 桥梁上标志基础预留预埋 6.4.1 预留预埋的基础 型式 宜按门架式、悬臂式、单柱式的优先次序选择。 6.4.2 设置在桥梁上的标志应预留预埋标志基础,其 设计应考虑 交通

36、运行需求 ,并 符合 JTG D60、JTG D63 的规定。桥梁长度较长时,应适当增加预留预埋的冗余。 6.5 标志材料 6.5.1 逆反射材料 用于标志面的逆反射材料主要为反光膜。标志反光膜的逆反射技术指标选取应根据 GB/T 18833的规定执行,各类标志不得采用类反光膜或类反光膜,并且设计文件中应说明选用的标准名称。 标志反光膜按照下列类别选用: a) 主线路段 的 禁令标志、指示标志 和 警告标志采用类反光膜或类反光膜,经论证可采用类反光膜; b) 主线路段的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和连接道路上的标志采用类反光膜、类或类反光膜; c) 线形诱导标采用类反光膜。 d) 作业区标志宜采用类反

37、光膜、类反光膜、类或类反光膜。 6.5.2 标志板材料 标志底板宜选用经济、适用便于运输、安装的轻型材料并应符合GB/T 23827 的规定。 6.5.3 标志支撑结构 交通标志立柱、横梁可选用钢管、 H型钢、槽钢、钢筋混凝土管及合成材料等制作,设置在路侧的交通标志宜选用解体消能的标志支撑结构。 6.6 里程牌、百米牌和桥隧名称标志 6.6.1 里程牌、百米牌 里程牌、百米牌应按照 GB 5768.2要求设计,数字字高12 cm,如图4 所示。 百米牌示例 里程牌可单面设置在高速公路两侧,或双面设置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上,且两个方向显示的里程信息应相同。里程牌之间每隔 100 m设置一个百米牌

38、,应与里程牌设置在相同的路侧或中 央分隔带上。 6.6.2 桥名、隧道名标志 长度超过 500 m的桥梁应设置桥名标志,如图 5所示。长度不超过 500 m的隧道预告标志应采用图 6的版面形式,长度超过500 m 的隧道预告标志应采用图7的版面形式。 DB33/T 704 2013 11 长度超过 500 m的 桥梁 桥 名标志示例 长度不 超过 500 m 的隧道预告标志示例 长度 超过 500 m 的隧道预告标志示例 6.7 互通式立交出入口标线 互通立交出口前标线设置应分析交通流的流量流向,明确运行状况,确定各种运行状况的影响范围。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标线设置应符合 GB 5768的要求

39、,如需对交通流交织进行特 定的管制,宜配合出口预告交通标志划制路面文字标记。 6.8 路面文字标记 当需要限制车行道的行驶速度、控制车行道行驶车辆的类型或指定车行道的前进方向、提示出口信息时,可设置相应的路面文字标记。路面文字标记宜包含导向箭头和文字。 汉字标记应沿车辆行驶方向由近及远竖向排列,数字标记应沿车辆行驶方向横向排列,路面文字标记应为反光标记,且应与限速标志配合使用,并宜采用抗滑的标线材料。 DB33/T 704 2013 12 6.9 隆声带 重点路段或易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多发的路段的行车道外侧边缘线宜采用隆声带。隆声带的设计寿命不得低于 24个月,凹形隆声带应防水。 6.10

40、标线材料 标线应 依据路面材料、环境条件选取有良好的耐久性、施工方便性和经济性,并且在白天和晚上均应有良好的可视性的材料。在路面上大面积使用标线漆划时,应考虑路面使用功能。 7 指路体系 7.1 指路体系原则 指路标志的设置应使前后指路标志之间相互关联、有序,逐层提供指路信息,引导道路使用者逐步接近并准确到达目的地。 7.2 指路体系框架 指路体系框架由被划分为多个层次的路网和指路信息构成。 7.2.1 路网分层 7.2.1.1 依据路网结构、道路功能,浙江省高速公路路网按照指路体系要求划分为 2 层路网体系:第1 层次干线通道高速路网、第 2 层次干线分流快速路网,见 表 1。 表 1 路网

41、分层原则和路网组成表 路网层次 路网分层原则 路网组成 第 1 层 干线通道高速路网 连接重要城市、跨省的高速公路 跨省市的国家高速公路 、 连接重要城市的省级高速公路 、与省外高速公路连接的高速公路 第 2 层 干线分流快速路网 连接省内设区市、县(区、市)城市的高速公路联络线、环线、 支线及其他快速道路 高速公路联络线、绕城高速 、 连接机场、港口等交通枢纽的高速公路、 连接的快速路 以及其他除干线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 7.2.1.2 路网层次在表 1 路网体系中按照层次从高到低具有路网分层优先权和指路信息选取优先权。路 网层次在路网体系中具有层次唯一性,不同时属于两个不同层次的路网。

42、位于多个层次路网转换节点的指路标志,应优先满足较高层次路网的指路需求,兼顾较低层次路网的指路需求。 7.2.2 信息分层 7.2.2.1 依据指路信息重要程度,浙江省高速公路指路信息划分为 3 层: A 层中心城市信息表、 B 层城市信息表、 C 层县区信息表,见表 2。 7.2.2.2 指路信息按照层次从高到低具有信息分层优先权和指路信息选取优先权。指路信息在信息分层体系中具有层次唯一性,不同时属于两个不同信息层次。 DB33/T 704 2013 13 表 2 指路信息分层表 层次 层次名称 信息类型 应用 方式 A 层 中心城市 信息表 1)国 家高速公路起终点 地名 ; 2)相邻省份的

43、省会城市及与浙江 省 接壤的设区市; 3)浙江省设区市。 一般用于跨省或 跨 地区 的: 1)前方方向的 预告 ; 2)地点距离预告 ; 3)相交 的 高速公路 、 连接的 快速路、 专用公路、枢纽指引 。 B 层 城市 信息表 1) 浙江省县 (区、市) ; 2) 浙江省 和上海市 的机场; 3) 高速公路连接的港口码头; 4) 浙江 境内 高速公路 ; 一般用于跨 地区 或 跨 县的 : 1)前方方向的 预告 ; 2)地点距离预告; 3) 相交 的 高速公路 、 连接的 快速路、枢纽指引 。 C 层 县区 信息表 1) 邻近互通的重要城镇 、渡口 ; 2) 4A级以上 景区 或自然保护区

44、; 3) 省级及以上的开发区 ; 4) 高速公路枢纽、互通 、跨海大桥 及跨 海(江) 隧道 ; 5) 浙江省内 国省道 ; 6) 浙江省内城市快速路。 一般用于 本地区或县 域 : 1)前方 方向、 分流方向 预告 ; 2)进入 集散 路网前的 指引 ,通常设在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广场外 或 连接的快速路 的 互通区。 7.2.3 层次之间的对应方式 7.2.3.1 指路标志信息选取应遵循表 3 的要求,在可选取信息层次内选取指路信息,并依据交通流方向预告和分流指引信息需求选取远程方向信息和近程到达信息。 表 3 指路标志的信息选取表 序号 路网层次 信息层次 可选取 远程方向 信息选取 近程到

45、达 信息选取 不宜选取 1 第 1 层 A 层 B 层 C 层 2 第 2 层 A 层 B 层 C 层 7.2.3.2 设于第 1 层次、第 2 层次的指路标志应满足高速公路指路需求,引导交通流逐步靠近目的地。 7.2.3.3 依据路网层次不同,位于同一层次路网上功能相同、间距较近的指路标志在信息选取上应相互关联,分流信息应重复设置。 7.2.3.4 指路信息以标志(标线)形式传递,信息内容较多、信息内容需多次重复或信息内容不宜设置在同一块标志版面时,应设置多块标志或前后邻近标志群的 形式传递。 7.2.3.5 高速公路指路信息在可预测将来会有明显变化的路段,如附近有新的道路正在建设,应选择便

46、于调整的标志结构 型式 。 DB33/T 704 2013 14 7.2.3.6 高速公路指路信息调整应论证比选,宜保留已使用多年的信息。 7.3 指路信息分布 7.3.1 地点距离预告信息 7.3.1.1 省界,应选取 A 层地名设置省界地点距离预告;设区市界,应选取 A 层、 B 层地名设置市界地点距离预告;在县(区、市)界,应选取 A 层、 B 层、 C 层地名设置县界地点距离预告。县 (区、市)界地点距离预告标志示例,见图 8。 县(区、市)界地点距离预告标志示例 7.3.1.2 设区市界间或县(区、市)界间的间距超过 50 km 时,应增设 1 处地点距离预告标志。 7.3.1.3

47、互通入口后,除设置下一出口预告外,应设置前方 A 层、 B 层信息的地点距离预告标志,可合并进行预告。 7.3.1.4 超过 10 km 且无指路标志路段,应增设地点距离预告标志,预告前方的互通出口和重要城市。 7.3.2 路线交叉点指引信息 7.3.2.1 到达高速公路枢纽前,应选取 A 层信息地名和 B 层信息中高速公路编号预告公路前进方向。 7.3.2.2 离开高速公路枢纽后,应设置高速公路前进方向或分流交叉点的地点距离预告。 7.3.2.3 到达高速公路互通前,应采用 A 层、 B 层信息预告高速公路前进方向, C 层信息预告分流方向,可采用 A 层、 B 层地名作为分流方向的辅助信息

48、。 7.3.2.4 高速公路连接道路进入地方道路前应预告前方主要城镇、省级开发区、国家级旅游景区或自然保护区等信息。高速公路入口 2 km 范围内的地方道路主要交叉口应设置高速公路入口预告,可单独设置,也可与交叉路口告知标志合并设置。 7.3.2.5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指引设区市、县(区、市)地名宜采用指路信息列表中的表述,不宜加缀“市区”或者“城区”。图 9 为城市名称指引信息设置示例。 城市名称指引信息设置示例 DB33/T 704 2013 15 7.3.2.6 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名称在浙江省内应具有唯一性,不超过 5 个汉字。枢纽、互通名称标志示例,见图 10。 a)枢纽名称标志 b)互

49、通 名称标志 枢纽、互通名称标志示例 7.3.3 绕城高速公路指引信息 7.3.3.1 距绕城高速公路 5 km 前,应预告绕城高速公路、邻近的互通出口、 A 层地名信息。该标志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枢纽前出口预告标志合并设置。 7.3.3.2 绕城高速公路上,应设置前方枢纽连接的高速公路距离预告。 7.3.3.3 绕城高速公路互通出口前,应预告互通出口名称和连接的地方道路名称。 7.3.4 道路编号信息 7.3.4.1 高速公路命名编号标志宜设置在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位置附近;当互通间距大于 15 km 时,高速公路主线路段应增设 1 处命名编号标志。 7.3.4.2 国家高速公路路线重合时,重合路段命名编号标志应告知全部重合高 速公路路线名称和编号。 7.3.5 方向信息 7.3.5.1 指路标志可设置反映路线总体走向的东、南、西、北等方向信息,设置方向信息的指路标志,方向信息应统一、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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