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777-2013 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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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 7772013 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in the Haihe River Basin of HeNan 2013-01-15发布 2013-03-01实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1/ 7772013 I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11 6 实施与监督 13 DB41/ 7772013 III 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2、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改善省辖海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大学、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鲁冀、梁亦欣、马勇光、张军、张培、章显、刘洪燕、陈静、刘培。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刘春晓、宋波、于莉、李婧、靖中秋、杜亮。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0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3年03月01日起实施。

3、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DB41/ 7772013 1 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4、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质 苯胺类

5、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896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550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

6、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DB41/7772013 2 GB/T 17133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

7、吸收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

8、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2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9、 3.1 污水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DB41/ 7772013 3 3.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污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 3.3 现有排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3.4 新建排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排污单位。 3.5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一切排污单位 除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和

10、畜禽养殖业外的排污单位。 3.7 其他排污单位 在某一项污染物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和企业外的排污单位。 3.8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水按照GB 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执行。 4.2 畜禽养殖业污水的排放按照GB 18596的规定执行。 4.3 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

11、排放标准。 4.4 现有排污单位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第一时段),直接排放的污水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DB41/7772013 4 表1 现有排污单位第一时段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一切排污单位 69 排污单位污水 总排放口 2 色度 (稀释倍数) 杂环类农药工业、医疗机构、酵母工业 30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弹药装药行业 40 其他排污单位 50 3 悬浮物 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汽车维修业、医疗机构 20 其他排污单位 30 4

12、化学需氧量 制浆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废纸制浆除外)、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75 陶瓷工业、铅冶炼工业、煤炭工业(采煤废水)、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冷轧钢除外) 50 啤酒工业、硫酸工业、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铝工业、镁钛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铜镍钴工业(湿法冶炼除外)、汽车维修业、铁合金工业、医疗机构、硝酸工业、钒工业、弹药装药行业、缫丝工业 60 其他排污单位 65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橡胶制品工业、陶瓷工业 10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啤酒工业、羽绒工业 15 其他排污单位 20 6 氨氮 陶瓷工业 3.0 铅冶炼工业、钢铁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5.0 铝工业

13、、硫酸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铁合金工业、中药类制药工业、镁钛工业、啤酒工业、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 8.0 其他排污单位 8(10)a7 总氮 铅冶炼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12 制浆企业、铁矿采选工业(选矿浮选废水除外)、陶瓷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钢铁工业、镁钛工业、铝工业、硫酸工业、啤酒工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制糖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麻纺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蜡染行业除外)、磷肥工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重过磷酸钙) 15 DB41/ 7772013

14、 5 表1(续) 单位: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羽绒工业 16 排污单位污水 总排放口 其他排污单位 20 8 总磷(以P计) 铅冶炼工业、橡胶制品工业、铁矿采选工业、钢铁工业、硫酸工业(磷石膏除外)、制糖工业、汽车维修业、中药类制药工业、油墨工业、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提取类制药工业、纺织染整工业、缫丝工业、毛纺工业、麻纺工业、硝酸工业、羽绒工业、皂素工业 0.5 制浆造纸工业、酵母工业 0.8 其他排污单位 1.0 9 石油类 橡胶制品工业 1.0 炼焦化学工业 2.5 其他排污单位 3.0

15、 10 动植物油 缫丝工业 3.0 其他排污单位 5.0 11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1 12 氰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0.2 13 硫化物 合成氨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铁矿采选工业、纺织染整工业 0.5 其他排污单位 1.0 14 氟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5.0 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弹药装药行业 1.0 其他排污单位 3.0 16 总铜 陶瓷工业 0.1 钒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17 总锌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0.5 陶瓷工业、铅冶炼工业、稀土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 1.0 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电镀 1.5 其他排污单位 2.0 18 总硒 一切排

16、污单位 0.1 19 粪大肠菌群数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 MPN/L DB41/7772013 6 表1(续) 单位: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 500 MPN/L 排污单位污水 总排放口 其他排污单位 1000 个/L 20 苯胺类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其他排污单位 1.0 21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22 二氯甲烷 一切排污单位 0.3 23 总汞 油墨工业 0.002 车间或车间处理 设施排放口 聚氯乙烯工业 0.005 电镀 0.01 铅

17、锌工业、钒工业 0.03 其他排污单位 0.04 24 总镉 铅冶炼工业 0.03 电镀、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稀土工业 0.05 陶瓷工业 0.07 其他排污单位 0.08 25 总铬 陶瓷工业 0.1 油墨工业 0.5 稀土工业 0.8 电镀 1.0 其他排污单位 1.2 26 六价铬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稀土工业 0.1 油墨工业、电镀 0.2 其他排污单位 0.4 27 总砷 稀土工业 0.1 铅冶炼工业、钒工业 0.2 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硫酸工业、磷肥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4 28 总铅 油墨工业 0.1 稀土工业、电镀 0.2 DB41/ 7772013 7

18、表1(续) 单位: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铅冶炼工业、陶瓷工业 0.3 车间或车间处理 设施排放口 其他排污单位 0.5 29 总镍 陶瓷工业 0.1 其他排污单位 0.5 a括号外数值为4月10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括号内数值为1月3月、11月12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 4.5 现有排污单位自2016年3月1日起(第二时段),新建排污单位自2013年3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污水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现有排污单位第二时段及新建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

19、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一切排污单位 69 排污单位污水 总排放口 2 色度 (稀释倍数) 一切排污单位 30 3 悬浮物 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汽车维修业、医疗机构 20 其他排污单位 30 4 化学需氧量 一切排污单位 50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一切排污单位 10 6 氨氮 陶瓷工业 3.0 铅冶炼工业、钢铁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5.0 其他排污单位 5(8)a7 总氮 铅冶炼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12 其他排污单位 15 8 总磷(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0

20、.5 9 石油类 橡胶制品工业 1.0 炼焦化学工业 2.5 其他排污单位 3.0 DB41/7772013 8 表2(续) 单位: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0 动植物油 缫丝工业 3.0 排污单位污水 总排放口 其他排污单位 5.0 11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1 12 氰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0.2 13 硫化物 合成氨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铁矿采选工业、纺织染整工业 0.5 其他排污单位 1.0 14 氟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5.0 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弹药装药行业 1.0 其他排污单位 3.0 16 总

21、铜 陶瓷工业 0.1 钒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17 总锌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0.5 陶瓷工业、铅冶炼工业、稀土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 1.0 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电镀 1.5 其他排污单位 2.0 18 总硒 一切排污单位 0.1 19 粪大肠菌群数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 MPN/L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 500 MPN/L 其他排污单位 1000 个/L 20 苯胺类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其他排污单位 1.0 21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22 二氯甲烷 一切排污单位 0.3 23 总汞 油墨工业 0

22、.002 车间或车间处理 设施排放口 聚氯乙烯工业 0.005 电镀 0.01 铅锌工业、钒工业 0.03 其他排污单位 0.04 DB41/ 7772013 9 表2(续) 单位: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24 总镉 铅冶炼工业 0.03 车间或车间处理 设施排放口 电镀、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稀土工业 0.05 陶瓷工业 0.07 其他排污单位 0.08 25 总铬 陶瓷工业 0.1 油墨工业 0.5 稀土工业 0.8 电镀 1.0 其他排污单位 1.2 26 六价铬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稀土工业 0.1

23、 油墨工业、电镀 0.2 其他排污单位 0.4 27 总砷 稀土工业 0.1 铅冶炼工业、钒工业 0.2 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硫酸工业、磷肥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4 28 总铅 油墨工业 0.1 稀土工业、电镀 0.2 铅冶炼工业、陶瓷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29 总镍 陶瓷工业 0.1 其他排污单位 0.5 a括号外数值为4月10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括号内数值为1月3月、11月12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 4.6 自2013年3月1日起,部分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及新建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 DB41/7772013 10 表3 部分行业单位产品基准

24、排水量 序号 适用排污单位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排水量计量位置 1 制浆造纸工业 制浆企业 40 m3/t 排污单位污水 总排放口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30 m3/t 造纸企业 10 m3/t 2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 发酵酒精企业 30 m3/t 白酒企业 20 m3/t 3 啤酒工业 啤酒企业 5.0 m3/kl 麦芽企业 4.0 m3/t 4 淀粉工业(以玉米、小麦为原料) 3.0 m3/t 5 肉类加工工业 畜类屠宰加工 6.5 m3/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 5.8 m3/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 18.0 m3/t(活屠重) 6 果汁饮料制造企业 20 m3/t 7 合成氨工业

25、 10 m3/t(氨) 8 纺织染整工业 机织印染 140 m3/t 针织印染 85 m3/t 9 粘胶纤维工业 短纤维 150 m3/t 长纤维 200 m3/t 4.7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26、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实基总基 = iiQYQ(1) 式中: 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总Q 排水总量,m3; iY 某种产品产量,t; 基iQ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实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总Q与基iiQY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DB41/ 7772013 11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

27、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照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水污染物浓度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2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 11903 3 悬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 4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 氯气校正法 HJ/T 70 碘化钾碱性高

28、锰酸钾法 HJ/T 132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 6 氨氮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7 总氮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8 总磷(以P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9 石油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10 动植物油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11 挥发酚 溴化容量法 HJ 502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3 12 氰化物 容

29、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 DB41/7772013 12 表4(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3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 碘量法 HJ/T 60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14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7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8 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16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5 2,9-二甲基-1, 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H

30、J 486 17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18 总硒 2,3-二氨基萘萤光法 GB/T 11902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19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47 20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21 硝基苯类 气相色谱法 HJ 592 22 二氯甲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0 23 总汞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1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97 24

31、 总镉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25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7466 26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27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28 总铅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示波极谱法 GB/T 13896 29 总镍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DB41/ 7772013 13 5.5 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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