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T 1259-2016 生猪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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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020.30 B 40 DB41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 41/T 1259 2016 生猪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 2016 - 08 - 11 发布 2016- 11 - 11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 发布 DB41/T 1259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畜牧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省畜牧 局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漯河市畜牧局、 河南省畜牧局、漯河市畜牧工作站、漯河天种牧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河南畜牧规划设计研究院、郑州市畜牧技术推广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洪科、张威、李杨、杨军、马骁、 王海华

2、、 王学君 本标准参加 起草人: 马盘河、王洪涛、李伟、吕金龙、陈悦、陈晨 DB41/T 12592016 1 生猪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标准化养殖的组织管理、产地环境、品种引进、饲养管理、疫病防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与使用、兽药管理与使用、废弃物处理、出栏与运输等方面应遵循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生猪标准化养殖,种猪场生猪生产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

3、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T 17824.3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与环境管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1969 畜禽养殖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则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76 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93 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4、部公告第 220 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公告的补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78 号兽药休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224 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773 号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公告第 1997 号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045 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文件(农医发 2010 20号)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文件(农医发 2010 33号)跨省调运乳用 、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41/T 1259 2016 2 3.

5、1 两点式布局 种猪区与保育生长育肥区分开,两区相距 500 m以上,生产管理相对独立。 3.2 三点式布局 种猪区与保育区、生长育肥区分开,各区相距 500 m 以上,生产管理相对独立。 3.3 猪场废弃物 主要包括猪粪、污水、病死或扑杀猪、垫草、过期兽药、失效疫苗、用过疫苗瓶和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等。 3.4 后备猪隔离适应舍 用于新引进后备猪进入生产群前进行隔离、适应的栏舍,离生产区 500 m 以 上,且具有独立的通风、排污设施。 3.5 休药期 生猪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的间隔时间。 4 组织管理 4.2 质量 管理 体系 4.2.1 猪场应以有效的形式建立组织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

6、并按 NY/T 1969 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4.2.2 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结合先进饲养技术和本场实际,应制定不同饲养阶段生猪生产操作规程, 并在相应位置公示 。 4.2.3 应制定职工培训、岗位管理、投人品的采购与使用、消毒、免疫、疫病监测、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产品质量检测、产品标识、质量追溯、内部审核等 质量 制度。 4.3 人员管理 4.3.1 猪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 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4.3.2 应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新技术和新制度的培训;对新招进场生产人员应进行卫生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等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4.3.3 每

7、年应进行 1 次健康检查,新招职工应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患有人畜共患病者不得从事生猪饲养。 4.3.4 外来人员不准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需经淋浴消毒,更换消毒的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应遵守场内的防疫制度。生产管理人员和饲养员进入生产区时应进行严格消毒(宜用淋浴消毒),更换已经消毒的工作衣、鞋、帽,方可进入。 饲养员在生 产区内不应相互串岗。 4.3.5 场内兽医不得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人员不得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4.4 档案管理 4.4.1 猪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立健全养殖档案,主要包括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进出场情况;投入品的来源、名称

8、、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质量安全监测、销售情况。每项记录应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或购买者提供出场生猪养殖档案资料。 DB41/T 12592016 3 4.4.2 自繁自养猪场 和仔猪繁育场母猪繁育记录卡应清晰可辨,包括配种、预产及分娩日期,总产子数、活产仔数、寄养情况等。 4.4.3 应建立员工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 4.4.4 应建立设备使用、维修档案。 4.4.5 档案应保存 3 年以上。 5 产地环境 5.1 选址 5.1.1 场址 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利用规划 , 不应 在畜牧法等相关

9、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兴办生猪养殖场。 5.1.2 猪场选址宜在地势高燥、通风向阳、供水供电可靠、排污或农牧结合方便、远离噪音的区域;周围距离生活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饲养场、动物交易场所、公路铁路交通干线、城镇居民区、公共场 所 500 m 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 m 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m 以上。 5.1.3 占地面积满足 生猪养殖需要 。 自繁自养猪场 每头能繁母猪占地 面积 40m2以上 ;专业育肥场每头商品猪占地面积 2 m2以上。 5.2 布局 5.2.1 场区周围设置围墙或水沟等防疫隔离带,防疫标志明显。 5.2.2 自繁自养的猪场应

10、设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隔离饲养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之间隔离分开并相距 50 m 以上。 5.2.3 自繁自养的猪场仔猪繁育区 、保育与 育肥 区分开 。宜采用两点式或三点式布局。 5.2.4 自繁自养的猪场,由上风向到下风向各类猪舍的顺序为:公猪舍、 配种妊娠母猪舍、分娩猪舍、保育猪舍、生长育肥猪舍;自繁自养猪场和仔猪繁育场宜配备独立的后备猪隔离适应舍。两点式或三点式布局养殖的,根据实际需要布局相应功能猪舍。 5.2.5 两排猪舍前后间距应大于 8 m,左右间距应大于 5 m。 5.2.6 生产区内净道与污道分开,不相互交叉。 5.2.7 出猪台应设在场外,生产区应设与出猪台相连的赶猪专用隔

11、离通道。 5.3 设施与设备 5.3.1 场内应设良好的供水和污水排放系统,雨污分流。 5.3.2 供电稳定,并配备应急情况下生产需要的发电设施设备。 5.3.3 猪场大门入口处应设消毒间和消毒池(消毒池的设置宽应与大门口相等、长度 4 m、深 30 以上),并配置喷雾、高压冲洗等消毒设施设备;生产区门口应设更衣室、消毒间(或淋浴间)和消毒池;猪舍门口应设消毒池或消毒垫。 5.3.4 自繁自养猪场 每头能繁母猪 应 配套 猪舍 12 m2以上;仔猪繁育场每头能繁母猪应配套猪舍 5.5 m2以上;专业育肥场每头存栏猪应配套猪舍 0.8 m2以上。每 100 头能繁母猪配备 24 个分娩床。 5.

12、3.5 猪舍建筑应隔热保温,为半开放式或封闭式猪舍;舍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 5.3.6 根据不同功能的猪舍, 舍内应配备相应的饮水、供料、清粪、光照、通风、降温、保温等设施设备,宜采用自动化、智能化设施设备。 DB41/T 1259 2016 4 5.3.7 猪场应设置 兽医室、兽药房、精液品质检测室(二点式或三点式布局的,可统一集中设立)。兽医室应配有消毒、防疫和诊疗等常用设施设备;兽药房应配有货架、疫苗冷冻、冷藏等设施设备;精液品质检测室应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5.3.8 使用自配料的猪场应有饲料加工车间及相关设施设备。 5.3.9 废弃物处理区应有污水沉淀发酵池、焚尸炉或化

13、尸池等设施设备, 地面应硬化、周围设置围墙,防止渗 漏、溢流。 5.3.10 场内应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防护设施。 5.4 环境卫生 5.4.1 场区应进行绿化,改善小气候环境。场区应卫生整洁,垃圾单独堆放并及时清理。 5.4.2 场内大气质量和舍内空气质量应符 合 NY/T388 要求。 5.4.3 应取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 6 种猪引进 6.1 引进种猪时,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非疫区种猪场引进。在省内引进种猪,应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从省外引进种猪时,应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

14、物检疫审批表向 当地省辖市、省直管县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检疫申请并获批准,经种猪输出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 从国外引进种猪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 6.2 专业育肥猪场,仔猪应来源于相对固定的仔猪繁育场。 6.3 引种时应向种猪输出场索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猪系谱、种猪合格证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专业育肥猪场购进仔猪时,应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 6.4 购进的种猪或仔猪启运前,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装运过程中不应 接触其他偶蹄动物。 6.5 新引进的 种 猪或育肥仔猪应

15、舍隔离饲养 30 d 以上,经检疫确认健康者方可进入生产区饲养。 7 饲养管理 7.1 饲养工艺 根据能繁母猪群数量或购进仔猪情况,制定生产节律,实行单元式或全场式“全进全出制”。 7.2 饲养密度 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时,应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分别饲养,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猪只有充足的躺卧空间。饲养密度可参照 GB/T 17824.1。 7.3 饮水 7.3.1 自由饮水。 定期对生猪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 水质应符合 NY 5027 的要求。 7.3.2 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 7.4 饲喂 7.4.1 种猪应采取定时、定量饲喂,生长育肥猪采用自由采食,应保持料槽饲料新鲜。不应

16、饲喂发霉、变质、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 7.4.2 每日清洗饲喂工具,打 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及其他用具和猪舍清洁。 DB41/T 12592016 5 7.4.3 经常检查供料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5 温度湿度 按照猪的不同生理阶段,控制猪舍内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满足猪不同饲养阶段生长的需要。猪群不同日龄适宜的温湿度参照 GB/T 17824.3。 7.6 通风 在保持生猪对环境温度、湿度要求的同时,调节换气量,通风不留死角,保持舍内空气良好。 8 疫病防控 8.1 卫生消毒 8.1.1 根据不同的消毒对象,应选择对人、猪和环境安全、

17、无残留,对实施设备没有腐蚀的低毒高效消毒剂。实际消毒时,不同类型的消毒药宜交替使用。 8.1.2 每日对 料槽、饲料车、料箱 等饲喂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饲喂工具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消毒; 诊疗和防疫器械在使用前可采用高压、高温或其他适宜消毒方法消毒。 8.1.3 出入场的车辆,车轮经过消毒池消毒,车身和车底盘选择适宜的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 8.1.4 猪舍周围环境、道路每周消毒 1 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和下水道出口每月消毒 1 次。 8.1.5 根据不同季节,确定不同消毒频次,对猪舍进行带猪喷雾或臭氧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8.1.6 每批猪只转舍或出栏后, 应对空舍进行

18、彻底消毒(程序为:彻底清扫 高压水枪冲洗 用消毒药进行全面喷洒消毒 密闭猪舍, 用甲醛加高锰酸钾按 2:1 的比例熏蒸消毒 或其他有效方法熏蒸消毒) 。猪 舍彻底消毒后到进猪前应空舍至少 2 周,用前通风 2 3 d。 8.2 灭鼠与杀虫 8.2.1 定期使用器具或药物灭鼠。使用药物灭鼠时应定时、定点投放,并应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进行无害化处理。 8.2.2 在蚊蝇孳生地定期喷洒消毒药物或在猪场外围设诱杀点,消灭蚊蝇,防止昆虫传播疾病。 8.2.3 灭鼠、杀虫时应避免鼠药、杀虫剂污染饲料和饮水。 8.3 免疫 8.3.1 应结合疫病流行情况和本场抗体监测实际,制定并实施科学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

19、。对农业部规定的重大疫病,应按其规定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8.3.2 使用 的疫苗应是获得农业部批准生产的产品,或者经农业部批准注册进口的疫苗。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养殖场,应及时将自购疫苗的品种、数量和生产企业情况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疫苗质量应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标准。不应使用没有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疫苗。 8.3.3 疫苗的运输和贮存应严格遵循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要求的条件。 8.3.4 预防接种应遵循疫苗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免疫途径、免疫方法和免疫剂量进行免疫。免疫后应佩戴免疫标识,并观察猪群有否免疫不良反应,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DB41/T 1259

20、 2016 6 8.3.5 使用 猪丹毒、猪肺疫等弱毒菌苗免疫时,在免疫前后 7 d 内不应使用疫苗菌株敏感的抗菌药物。疫病监测 8.3.6 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疫病流行情况,制定本场疫病监测方案,定期进行疫病监测, 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8.3.7 应接受并配合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病普查、监测工作。 8.2 疫病扑灭 8.4.1 猪场 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并及时隔离、诊断 。 8.4.2 确诊发生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应采取扑杀措施 的疫病时, 猪场应 配合

21、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病猪或整场猪群实施的封锁、扑杀和消毒等措施。 9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与使用 9.1 使用的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来源于取得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饲料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是获得批准文号的产品;使用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批准进口的产品,其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9.2 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饲料中禁止添加违禁物质 。育肥后期饲料中不应添加有休药期规定的饲料药物添加剂。 9.3 使用自配料的猪场,自配饲料的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22、 13078 的要求。 9.4 猪场委托饲料生产企业代加工含药物饲料,应遵循 公告的补充说明的要求 。 9.5 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 应在洁净、干燥、无污染源的储存仓内储存。发现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10 兽药管理与使用 10.1 使用的兽 药应是由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具有批准文号的产品(可扫描购买产品标识的二维码,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管理系统查询,核对相关产品信 息),或者经农业部批准注册进口的兽药产品,其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兽药质量标准。不应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10.2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中规定的兽用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购买和使用,

23、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宜使用中草药制剂对猪病进行预防和治疗。 10.3 兽药的贮存与运输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兽药房应有专人管理,摆放整齐。 10.4 兽药的使用应遵循兽药产品说明书标注的用途、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滥用抗菌药。 10.5 治疗猪病时应慎用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与拟胆碱药、糖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非临床应用,不应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雄性激素、雌性激素、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肉松驰药。 10.6 禁止使用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 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

24、饮水中或直接饲喂;禁止人用药兽用 。 DB41/T 12592016 7 10.7 在生猪出栏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78 号 规定, 严格执行休药 期 。 10.8 在使用兽药中,如发现可能与兽药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报告。 11 废弃物处理 11.1 猪场的雨水通过单独沟渠收集系统排到场外;污水应通过暗道输送到处理区的沉淀池。对粪污的收集与处理应符合 NY/T 1168 的规定。 11.2 定期对处理过的污水进行监测,对外排放的污水应 符合 GB 18596 要求。 11.3 宜采用农牧结合良性循环措施,对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污水合理

25、利用。 11.4 垫料、残余疫苗、过期兽药、一次性使用的畜牧兽医器械及包装物应采取焚烧、高温高压、深埋等相应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11.5 病死、扑杀的猪应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 GB 16548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 理。 12 出栏与运输 12.1 在出栏前,养猪场应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生猪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相关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猪,不得销售。 12.2 生猪出栏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 12.3 出栏生猪应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运输。 12.4 出栏生猪启运前,应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猪场或承运人对运输生猪的车辆进行有效消毒,并在运输过程中不应与偶蹄动物接触。 12.5 在治疗期和休药期内的生猪,不应作为食用生猪销售;禁止销售病、死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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