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和国家其他危险废物领域有关法规,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元害化目标,规范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特殊危险废物(多氯联苯、爆炸性、放射性废物等)专用焚烧处置工程可参照本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本技术规范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工程的选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对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使其资源化;对不宜回收利用但可焚烧的危险废物可采取焚烧处理。危险废物焚烧以危险废物无害化、减量化为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热能可采取适当形式利用。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技术规范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