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 41/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011 - 11 - 14发布 2012 - 01 - 14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 41/T 692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赵伟刚、邢柯枫、温宏民、刘志亮。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万民、郭华杰、贠怀宾、张宏涛、刘新兵、李志民、丁玮、康建国、牛少伟、刘正勤、康大生、梅红秀、王金玲、王新凯、于领、孟庆伟。 DB 41/T 6922011 1
2、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9071986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DB 41/T 627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90719 8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 文物建筑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保留有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建筑。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4 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3.5 DB 41/T 6922011 2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
4、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 4 一般要求 4.1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应在管理层明确一名成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2 修缮文物建筑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后方可动工或投入使用。文物建筑单位需要改扩建的,应重新申请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4.3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5、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a)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b)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c)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e)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f)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g)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h)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i)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j) 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k)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l)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4.4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c) 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d
6、) 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e) 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5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将大殿、讲经堂、藏经阁、香炉、厨房、消防控制室等易发生火灾、火灾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管理。 4.6 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大殿、讲经堂、藏经阁等重要建筑内应注意以下事项: a) 严禁在文物建筑内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 b) 严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 c)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DB 41/
7、T 6922011 3 d) 经幡、绸缎、罗盖、织布等可燃饰物必须经过阻燃处理; e) 严禁在文物建筑内用火、用电,确需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设置生产用火的,应依法报请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批准;在安装、设置电气设备、生产用火过程中,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4.7 烧铂、点灯、焚香等使用明火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指定的消防安全区域内,指定专人看管或采取定时巡逻等措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灭火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b) 长明灯与易燃可燃物之间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c) 香炉及其台座表面应使用非燃烧性隔热材料; d)
8、 香炉等应与大殿及其他建筑的墙、柱、帷幕等易燃可燃物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e) 应指定专人每天定时清理香炉。 4.8 文物建筑厨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对燃气、燃油管道、接口、仪表、阀门等应定期检查,防止泄漏; b) 厨房内排烟罩、排烟管道内的油垢应每季度清洗一次; c)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 d)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锁闭。 e) 厨房操作结束后,应关闭所有燃料供给阀门,熄灭火源,切断除冷冻设备外的一切电源。 4.9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文物建筑单位,其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9、每日24h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b) 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高位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处于常开状态,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施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 c)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应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并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4.10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根据情况
10、变化及时更新完善。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4.11 消防档案中的建设工程原始技术资料(如:图纸、产品资料、施工记录、检验报告、消防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等法律文书)应永久保存;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检测记录存档保存时间应与设施使用期限相符;防火检查巡查、员工岗位自查记录存档保存时间不应少于一年;其它档案材料应根据需要确定保存期限。 5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1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DB 41/T 6922011
11、 4 a)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c) 修缮、扩建工程及电气设备安装、使用是否依法申报,文物建筑内使用的经幡、绸缎、罗盖、织布等可燃饰物是否经过阻燃处理; d) 是否被占用作为民居、粮仓、旅馆、饭店或办公场所使用,是否有使用文物建筑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行为; e)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f)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h) 地处郊野的文物建筑周围3
12、0m范围内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高压输变电线路有无跨越文物建筑保护单位; i) 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 j)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k) 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l) 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m) 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及电气设备、生产用火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n) 是否依法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o)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2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防火巡查每2小时至
13、少一次;应对建筑物室内或现场进行检查;值班或看守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电子巡更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b) 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d) 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违规动用明火现象; e)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f) 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防火标识是否完好; g) 有无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h) 地处郊野的文物建筑周围30m范围内是否有杂草等易
14、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 i)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3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员工及僧侣等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自查。自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c)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逃生器材等有无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情况; d) 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e)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f) 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动用明火现象
15、; g) 有无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h) 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5.4 防火检查、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5.5 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DB 41/T 6922011 5 a) 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 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施工现场是否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c) 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
16、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d) 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e) 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f) 现场废料及易燃可燃材料是否清理。 5.6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确定临时建筑是否与原有建筑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5.7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8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并如实记录;不能立即改正的,发
17、现人应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部门、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5.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存档备查。 6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6.1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制定的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b) 报警、接警处置程序;
18、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f)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6.2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 a) 组织演练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预案内容教育培训,明确职责任务,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 b) 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通知所有在场人员,防止发生意外; c)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问题,做好记录,并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6.3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组织
19、,并加强消防灭火技能训练。 6.4 文物建筑单位应根据实际,因地制宜地组建消防应急救援的第一、二灭火应急力量,熟悉和掌握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 6.5 发现火灾时,现场员工、僧侣等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在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靠近火灾报警按钮附近或电话的员工、僧侣,立即按下火灾报警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DB 41/T 6922011 6 b)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僧侣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设施器材进行灭火; c) 现场员工、导游、僧侣等迅速引导人员疏散。 6.6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文物建筑管
20、理、使用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并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6.7 文物建筑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逃生设备。位于偏远地区的文物建筑(群)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充分发挥消
21、防设施在火灾扑救中的作用,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a) 加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自动消防设施由专门人员操作,确保完好有效; b)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医院,消防控制室应每日24h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c)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 7 组织疏散逃生 7.1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设备、器材。 7.2 导游、员工、僧侣等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疏散逃生相关知识、技能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a) 加强
2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疏散指示标志等设置明显、功能完好; b) 熟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逃生路线,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 c) 掌握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具备火场逃生和火灾扑救中的自我防护技能; d) 熟悉单位疏散预案,参加应急疏散演练。 7.3 火灾发生时,员工、僧侣、导游等在场人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正确路线、有序逃生,并提醒火场人员疏散时不要恐慌,防止拥堵踩踏。 7.4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 首层发生火
23、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7.5 建筑内火势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采取其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成灾。 8 消防宣传教育 DB 41/T 6922011 7 8.1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8.2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具
24、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和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8.3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僧侣等人员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8.4 导游、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在岗员工、僧侣、志愿消防队员等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消防安全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和逃生自救。 8.5 文物建筑管理、使
25、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立“三提示”宣传标牌和宣传专栏,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其设置应符合DB 41/T 6272010的要求。 8.6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单位应在门票上印制消防安全宣传提示或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8.7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导游、员工应将消防安全常识作为向游客介绍文物建筑景区的内容。 8.
26、8 文物建筑(群)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 9 自我评定 9.1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管理自我评定工作,并向社会承诺消防安全,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9.2 依据本标准要求,可采取现场检查、模拟演练、随机提问、查阅档案、组织考核等方法进行评定。 9.3 消防安全管理自我评定内容应包括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检查、巡查、自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建设情况,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知应会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等。 9.3 评定结束后,应形成自我评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评定的工作方法、发现问题、评定结论、改进措施等。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单位应每季度将消防安全自我评定报告分别报送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DB 41/T 6922011 8 参考文献 1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2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3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4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5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6 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7 文物字1984第251号 文化部、公安部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