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 41/T 9592014 气瓶用电子标签标识规范 2014 -09 -30发布 2014 - 12 - 01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1/T 959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河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培英、葛伟三、张兰、靳巍峰、郭敬东、李媛媛、金天。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吕鸣涛、吴涛、傅小苗、朱琰、赵国敏、荆大勇、赵志明、高峰、陈白露、 吴慧。 DB41/T 9592014 1 气瓶用电子标签标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2、了用于标识气瓶的电子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性能、安全、封装、数据、使用、粘贴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标识气瓶电子标签(以下简称“标签”)的设计、封装和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T 7408-2005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TSG R5001 气瓶使用登记规则 GSB 05 漆膜颜色标准样卡 ISO 21007 气瓶用射频技术的识别和标识(Gas cylinders - Ident
3、ification and marking using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标签 用于存储可识别数据的电子装置,通常被安装在被识别对象上,存储被识别对象的相关信息。根据不同应用,该标签可被封装成不同形式。 3.2 三重数据加密算法块密码 对一块数据用三个不同的密钥进行三次加密的加密方式。 3.3 数字签名 使用密码算法对发送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生成一段信息并附着在原文上一起发送。这段信息类似现实中的签名或印章,接受方可对其进行验证,判断原文真假。 3.4 读写器 与标签进
4、行通讯的读写设备。 3.5 手持机 与标签进行通讯的手持读写器。 DB41/T 9592014 2 3.6 标签编号 由标签芯片生产厂商固化在芯片内的唯一标识码。 3.7 指令 由读写器或者手持器向标签发出的能够使标签完成相应操作的信息。 3.8 响应 标签收到来自读写器或手持器的指令后完成相应操作并将信息反馈给读写器或手持器的过程。 4 性能要求 4.1 标签应符合ISO 21007的规定,工作频率为13.56MHz。 4.2 标签在-15+50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4.3 正常工作环境下,标签的可读写距离应不小于2cm。 4.4 在使用各个环节,标签接到指令后做出一次响应所需时间应不大于1
5、s。 4.5 存储在标签内的数据,其正确读写次数应不小于10000次;标签内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小于10年。 5 安全性要求 5.1 标签应能够运行三重数据加密算法块密码(3DES)算法,以保证防伪数据的写入。 5.2 应用时,标签编号应参与数字签名运算,以保证被标识气瓶的唯一性。 5.3 存贮在电子标签内的数据应可以块(block)为单位进行加密。 6 封装要求 6.1 标签采用滴塑封装,产品外观应美观、无明显气泡,标签尺寸宜为:46 mm31mm。 6.2 标签封装时表面应进行规范化处理,中间统一印制“气瓶专用标识”字样。 6.3 标签式样见图1。 图1 标签式样 6.4 标签的封装颜色应符合
6、表1的规定。 DB41/T 9592014 3 表1 气瓶类型 标签颜色 GB/T 3181编号 GSB 05色卡顺序号 溶解乙炔气瓶 白色 Yll 42 焊接气瓶 深绿色 G05 33 车用气瓶 黄色 Y08 05 无缝气瓶 天蓝色 PB10 11 液化石油气钢瓶 低温绝热气瓶 7 数据要求 7.1 基本要求 标签内存储的信息应由气瓶信息区、检验信息区以及待留区三部分组成。各部分数据内容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编号 区域化分 数据要求 1 气瓶信息区 注册登记号、出厂编号、产权单位、充装介质、容积(重量) 2 检验信息区 检验机构、检验结果、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 3 待留区 待留扩充信息
7、 7.2 气瓶信息区 7.2.1 注册登记号 注册登记证号码为气瓶产权拥有者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在签发气瓶使用登记证时编制。对于粘贴标签后的气瓶,标签内部存储的注册登记号应与登记机关编制的登记号一致。编码规则应符合TSG R5001的要求。标签应粘贴在瓶体上便于识读且不宜损坏的地方。 7.2.2 出厂编号 气瓶出厂时,由气瓶制造单位雕刻在瓶体上用来唯一标识本厂生产气瓶的数字组合。对于粘贴标签后的气瓶,其标签内部存储的出厂编号应与瓶体上的出厂编号一致。 7.2.3 产权单位 记录气瓶产权拥有者,标签内存储时宜用全称。 7.3 检验信息区 7.3.1 检验机构 记录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
8、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名称,标签内存储时宣用检验证编号。 DB41/T 9592014 4 7.3.2 检验结论 记录当前气瓶检验最终评定结论的情况检验结论用字母“Y”、“N”,表示,“Y”代表合格、“N”代表不合格。 7.3.3 检验日期 检验人员全面完成气瓶检验后的当天,由检验人员通过手持器写入电子标签,其表示方法应符合GB/T 7408-2005中5.2.1.1的规定。 7.3.4 下次检验日期 由检验人员按照规定通过手持器将下次检验日期写入电子标签,其表示方法应符合GB/T 7408-2005中5.2.1.1的规定。 7.4 待留区 根据需求可增加存储相关内容。 8 使用要求 8.1 气瓶充装前,利用手持器扫描气瓶电子标签应能判定气瓶是否超期未检、是否达到使用年 限、是否可以充装。 8.2 气瓶检验时,利用手持器应能修改电子标签内存储的检验信息。 8.3 如电子标签出现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应及时到属地质监部门更新电子标签,并确保信息与气瓶完整一致。 9 粘贴要求 气瓶与标签应一对应。标签粘贴应牢固、清洁,受外力剥离应物理损坏,以防止标签被转移使用。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