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T 85-2002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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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Z 6413.040.50IT,J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85-2002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2002一04门1发布2002一04一1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三峡一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HJ/T 85-2002ol1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保证三峡水库蓄水后的水质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和三峡枢纽工程运行安全,制定本技术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三峡工程坝前135 m接二十年一遇洪水回水线(又称二期移民迁移线)以下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清理以及废物的处理处置的调查、规划、设计、实施、监测、验收等各阶段。本规范由国务

2、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原移民开发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原移民开发局组织编制。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琪、孟伟、董路、周炳炎。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HJ/T 85-2002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1总则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保证三峡水库蓄水后的水质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和三峡枢纽工程运行安全,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以及废物处

3、理处置的调查、规划、设计、实施、监测、验收等各阶段1.3本规范涉及的清理范围为三峡工程坝前135 m接二十年一遇洪水回水线(又称二期移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与本规范同效。GB 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6.1-5086.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 8172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T 15555.1.15555. 1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

4、染控制标准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填埋污染控制标准HJ/T 2。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CJ/T 3039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NY/T 304有机肥料有机物总量的测定CJ/T 96城市垃圾有机物的测定灼烧法HJ/T 6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文件(87)环放字第239号)核技术应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7月)当上述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HJ/T 85-20023术语在本规

5、范中,采用下列术语的定义3.1固体废物在三峡库区内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并堆存而未处理处置的污染环境的各种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以及被这些废弃物质污染的土壤。3.2清理为保证三峡水库水质而进行的库底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包括库底固体废物的收集、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处置13处理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经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3.4废放射源由于超过使用期或其他原因而废弃的具有相当活度的放射源4清理的固体废物种类和条件4.1三峡工程

6、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中,必须对堆存在库底的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源以及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被污染的土壤等进行收集、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对于部分位于清理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堆(场),按上述原则全部进行清理。4.2市政污水、粪便收集和处理设施中积存的污泥(包括公共厕所、粪池、化粪池、沼气池、废弃的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中积存的污泥等废物)、牲畜栏和设施内积存的禽畜粪便以及类似的废物必须予以清理;4. 3 1998年以后(包括1998年)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予以清理。其他应予以清理的堆存生活垃圾需要符合下述鉴别指标之一:(1)废塑料重量含量大于等于。.5000(2)有机物重量含量大于等于1

7、000(3)浸出液COD浓度大于等于60 mg/L,4.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固体废物应予以清理:(1)其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等于或大于表1中各项指标之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表1三峡水库库底工业固休座物与污势 +绍潜神鉴瓤坛准项目浸出液浓度/(mg/L)化学需氧量(con)60氨氮t5总磷(以P计)0.5石油类10挥发酚0.5总氰化合物0.5氟化物10有机磷农药(以P计)不得检出总汞0. 05H.1/r 85-2002表1(续)项目浸出液浓度/(mg/l)烷基汞不得检出总锡0.1总铭1.5六价铬0.5总砷0. 5总铅1.0总镍1.0总锰2.0(2)工厂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中积存的污泥,其中包括工厂

8、污水管道、沟渠以及处理单元等设施中积存的各种污泥等废物;(3)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铁合金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废物。4.5下列医院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应予以清理:(1)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商店、化验(实验)室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废药品、废试剂及其包装物;(2)电镀污泥、废酸、废碱、废矿物油等以及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种废物及其包装物;(3)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检测被确认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其包装物;(4)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铁合金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企业废弃的生产设备、工具、原材料和产品容器以及废弃的原材料和药剂。4.6

9、废放射源及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水和固体废物应予以清理。4.了工业危险废物以及磷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中的土壤,如果其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等于或大于表1中各项指标之一,应予以清理4.8没有搀杂上述废物的煤研石、粉煤灰、锅炉煤渣以及其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小于表1中各项指标的各种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经无害化处理的建筑废物不需清理。5清理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盆技术要求5. 1第4节所列需要清理的固体废物均应在移民迁建高程线以上或最终淹没区以外地区进行安全处理处置。5.2所有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场地的选择必须满足相应选址的环境保护要求。5. 3 4.2,4.3,4. 7条所列废物的处理处置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

10、埋污染控制标准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5.4 4.2,4.3,4.7条所列废物如果满足或经过处理后满足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和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可以用作农用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施用于库底之外的农田。以施用于农田为目的的垃圾、污泥筛分(分选)可以在垃圾、污泥原堆放地进行,将施用于农田部分除去后的垃圾剩余部分应与生活垃圾一起进行处理处置。5.54.4条所列废物的处理处置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置污染控制标准5.6危险废物(医院废物除外)的处理处置必须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5.7医院废物必须进行焚烧处理。医院废物的焚烧处理应满足

1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5.8废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必须满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HJ/r 85-20026设计方案6.1在进行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之前需要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库底固体废物调查报告和清理设计方案。62淹没区固体废物调查报告应该包括如下内容:(1)生活垃圾堆放点位置、高程、占地面积、垃圾组分、估算数量;(2)公共厕所、粪池、化粪池、沼气池、牲畜栏及屠宰场(点)位置、占地面积;(3)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成分与浸出分析结果以及堆存量;(4)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铁合金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工业、商业企业所在地地下和周围土壤抽样浸出分

12、析结果以及被污染土壤估算数量;(5)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铁合金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工业、商业企业中的生产车间和仓库拆除、清理产生的建筑废物的估算数量;(6)医疗卫生机构的位置、规模;(7)医疗废物估算数量及堆放位置;(8)废物清理的总清单。(9)废放射源数量、源的核素名称、源的初始活度(Bq)、现有废源的活度、堆放位置等,具体内容参照核技术应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7月)有关放射源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检查内容进行实施。6. 3在编制设计方案前,需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在核实中如果发现库底清理调查有遗漏的固体废物或者固体废物数量、性质有差异,应对调查结

13、果进行调整。6.4根据经核实的调查结果编制库底固体废物清理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固体废物清理实物量;(2)固体废物的挖掘、收集、包装、装卸、运输、处理处置技术方案,以及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3)固体废物清理的组织形式和人员安排;(4)固体废物清理过程中样品分析方案和环境监测的安排;(5)固体废物清理的后勤保障和技术支持;(6)清理过程中环境及安全的风险事故应急措施;(7)投资估算。6. 5大堆固体废物的清理应该进行方案比选,并进行专项设计。6.6库底固体废物清理设计方案经过审批后作为清理工作的验收依据。7实施7.1在固体废物收集、清除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必须注意对生态环境的保

14、护和操作人员的防护。7. 2固体废物运输过程中严禁遗洒。7.3危险废物应该使用专用容器装运。容器材料应保证与所盛装的危险废物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和稳定,t,并不得有严重锈蚀、损坏和泄露。危险废物不得混装危险废物装运车辆和容器应该标有与所装运危险废物性质相符的符号或名称。了.4施工单位在清理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质量保证书。了.5施工单位在清理施工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编制施工质量报告。施工质量报告分为单项报告和总报告。施工质量单项报告在下列情况下编制:()每一个生活垃圾堆放点清理完成;(2)每一个工厂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清理完成;(3)除上述废物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清理完成;HJ

15、/T 85-2002在承担的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固体废物清理完成后,编制施工质量总报告。7.6施工质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清理的废物种类和数量;(2)清理的废物特性检测分析记录;(3)清理方法与清理流程;(4)清理设施与设备,包括名称、数量、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数量等;(5)清理作业记录;(6)清理后原址的环境质量检测结果;(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7.7施工质量报告作为施工验收的依据之一8验收8-1在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完成后,应进行自验、初验和终验82自验应对清理对象全部进行检查。8.3初验应进行抽查,其抽查比例为终检的2倍。8.4终验验收时应对固体废物堆放地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按照下列原则进

16、行:(1)垃圾堆放点按照10 : 1的比例抽查;重点检查1万r以上的垃圾堆存点;(2)粪池、牲畜栏等按1 000:1实地随机抽查;(3)化粪池、沼气池、公共厕所等按100:1实地随机抽查;(4)屠宰场等按10:1实地随机抽查;(5)危险废物堆放点全部进行检查;(6)对清理的工厂、商店以及重点进行检查;(7)对清理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20 : 1的比例抽查;各县被抽查的县级医院不得小于1个;(8)对废放射源全部进行检查;(9)如果在一个县内按照上述比例确定的抽查对象小于1,则抽查对象为to8.5经过清理的固体废物堆放点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垃圾堆放点经清理后,应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2)工厂、

17、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地的土壤经检验后应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3)不应发现残留有医疗废物、废药品、废试剂等存在;(4)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残余量不应大于应清理量的万分之一;(5)其他废物残留量不应大于应清理量的千分之一;(6)不得残留废放射源8.6抽查中如果发现有不合格点,库底清理实施单位应对不合格点限期清理,并将抽查比例增加一倍进行再抽查再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不合格点,库底清理实施单位需对全部固体废物点进行清查,并对所有不合格点进行重新清理。全部重新清理后,再次进行验收。9测试方法9.1固体废物(包括被污染土壤)的采样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和城市生活垃圾

18、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 3039)进行。9.2生活垃圾中废塑料的含量为湿基比例。测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 /T3039)中垃圾组分分检要求进行。9.3生活垃圾有机物含量的测定按照有机肥料有机物总量的测定)(NY/T 304)或城市垃圾有机物的测定一灼烧法)(CJ/T 96)进行。HJ/T 85-20029.4固体废物(包括被污染土壤)浸出液的制取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 5086.15086.2)进行。9.5固体废物浸出液有害成分浓度的测定方法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 15555.115555.10)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9.6废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测试应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有关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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