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40 C 51 DB 12/T 4242010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purificatory effect of indoor harmful substance Photocatalyst method 2010 - 07 - 05发布 2010 - 11 - 01实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12/T 4242010 I 前 言 为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规范我市公共场所和民用住宅等使用光触媒材料净化室内空气,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
2、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天津发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旗、刘洪亮、许翔、冯利红、杨立新、孙彩英、张磊、胡建新、李燕萍。 DB12/T 4242010 1 室内空气有害物质净化效果评价 光触媒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光触媒材料净化室内空气的喷涂式净化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净化效果评价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光触媒喷涂材料被动去除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效果评价,其它室内环境去除有害物质的效果及评价方法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3、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7371989 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1993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5161995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291995 居住区大气中甲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AHMT分光光度法 GB/T 18204.26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QB/T 27612006 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
4、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光触媒 photocatalyst 指可利用光所提供的能量氧化分解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催化剂。 4 室内空气有害物质净化效果评价 4.1 室内空气有害物质净化效果(绝对值法) 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及菌落总数中任一种物质浓度不超过GB/T 188832002中相关指标5倍(含5倍)时,其净化效果见表1。 表1 室内空气有害物质净化效果(绝对值法) 序号 参考类别 参 数 标准值 备注 1 甲醛HCHO,mg/m3 0.06 1h均值 2 化学性 苯C6H6,mg/m3 0.07 1h均值 2表1(续) 序号
5、参考类别 参 数 标准值 备注 3 甲苯C7H8,mg/m3 0.07 1h均值 4 二甲苯C8H10,mg/m3 0.07 1h均值 5 化学性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mg/m3 0.40 8h均值 6 生物性 菌落总数,cfu/m3 1500 依据仪定值aa 见GB/T 188832002附录D。 4.2 室内空气有害物质净化效果评价(相对值法) 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中任一种物质浓度在GB/T 188832002中相关指标510倍范围内,其净化效果见表2。 表2 室内空气有害物质净化效果(相对值法) 序号 参考类别 参 数 去除率(%) 时间(h) 1 甲醛HCHO 70 2
6、 2 苯C6H6 50 2 3 甲苯C7H8 50 2 4 化学性 二甲苯C8H10 50 2 5 试验方法 5.1 基本原则 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及菌落总数中任一种物质,其浓度在不超过GB/T 188832002中相关指标5倍(含5倍)时,其试验方法按5.2执行;否则,其试验方法和净化效果计算(总挥发性有机物及菌落总数除外)按5.35.8执行。 5.2 室内空气质量测定 5.2.1 样品总量 样品总量为(1013)g/m2。 5.2.2 室内空气监测技术 室内空气中各种参数的监测技术按GB/T 188832002中附录A的规定执行。 5.2.3 甲醛的测定 按GB
7、/T 161291995、GB/T 18204.262000或GB/T 155161995的规定执行。 5.2.4 苯的测定 按GB/T 117371989或GB/T 188832002中附录B的规定执行。 5.2.5 甲苯、二甲苯的测定 按GB/T 117371989或GB/T 146771993的规定执行。 DB12/T 4242010DB12/T 4242010 3 5.2.6 总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按GB/T 188832002中附录C的规定执行。 5.2.7 菌落总数的测定 按GB/T 188832002中附录D的规定执行。 5.3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常温、常压条件下进行。 5.4
8、试验舱 5.4.1 一般要求 用两个空气试验舱进行测试净化产品去除气体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其中A为空白舱、B为样品舱。试验舱应符合QB/T 27612006中附录A的规定。其中,光源应为不间断光源,波长范围为可见光。 5.4.2 预处理 5.4.2.1 空气试验舱内应清洁干净,最大限度地净化舱中的空气质量,保证基本没有污染物存在。 5.4.2.2 试验前需将两舱分别做出释放源的释放曲线,基本平行后,再进行例行试验。 5.5 释放源的准备 按QB/T 27612006中6.4的规定执行。 5.6 试验步骤 按QB/T 27612006中6.5的规定执行。 5.7 采样及采样结果分析 5.7.1 采样方法 按QB/T 27612006中7.1的规定执行。 5.7.2 吸收液采样 按QB/T 27612006中7.2的规定执行。 5.7.3 活性炭采样 按QB/T 27612006中7.3的规定执行。 5.7.4 采样结果分析 5.7.4.1 甲醛 按GB/T 161291995或GB/T 18204.262000规定的方法执行。 5.7.4.2 苯及苯系物 按GB/T 117371989规定的方法执行。 45.8 净化产品对有害物质去除率的计算 按QB/T 27612006中8.1、8.2的规定执行。 _ DB12/T 42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