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498-2013 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器材配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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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220 C 8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4982013 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器材配置规范 Code for fire-fighting equipment of public transport 2013 - 09 - 27发布 2013 - 12 - 25实施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2/ T4982013 I 目 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1 5 公共交通机动车辆消防器材配置4 6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消防器材设置6 7 内河游轮(渡船)消防器材设置7 8 消防安全器材的维护保养8 路素清DB1

2、2/ T4982013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编制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以革、王建刚、杨萍、龚伟、李华、孙即发、 、陈同刚、薜奕、宋卫峰、赵军、周靖轩、王颖、刘宁、李建涛。 IDB12/ T4982013 1 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器材配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器材配置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设置和器材的维护保养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器材的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3、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T 7928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A/T 579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公共交通工具 public transport 本规范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特指在天津市陆地及内河界限内从事营运工作的公路客车/长途客车、公共汽车、地铁、轻轨以及内河游轮(渡船),不包括机关、

4、团体、企事业单位班车,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车等乘坐人员相对固定的车辆以及私人营运的五人座以下(含本数)出租汽车。 3.2 客车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3.3 公路客车/长途客车 interurban bus 2DB12/ T4982013 为城间(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即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客车。 3.4 公共汽车 public bus 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客车,根据是否设有乘客站立区可分为: a)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设有座椅及乘

5、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动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b)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未设置乘客站立区,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3.5 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 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6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其他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同时向燃烧室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

6、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7 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其他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燃烧室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8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4 基本要求 4.1 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报警装置、灭火器材、逃生设施、安全标识等,定期进行

7、维护保养,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4.2 公共交通工具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对司乘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能力训练,使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引导乘客疏散。 DB12/ T4982013 3 4.3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产权单位应与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协议并明确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4.4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并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4.5 公共交通工具内配置消防器材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和相应的产品质量规定。

8、 5 公共交通机动车辆消防器材配置 5.1 机动车辆分类 5.1.1 M1类:座位9。 5.1.2 M2类:M2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5T,可载乘员数22;M2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5T,可载乘员数22。 5.1.3 M3类:M3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5T,可载乘员数22;M3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5T,可载乘员数22。 5.2 机动车辆火灾危险等级:按车辆电气负荷;座位、铺位表面材质;车辆密封性以及车用燃料等指标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满足下列条件两条的,即规定为严重危险级。 a) 设有顶牌、腰牌、尾牌、厢内功能显示牌、GPS定位、摄像监控、车载电视、照明灯具、空调等电气设备的车辆; b) 座位、

9、铺面表面材质为可燃织物的车辆; c) 除逃生窗外,其余车窗为固定窗的车辆; d) 使用气体燃料、两用燃料及双燃料的车辆。 5.3 应急报警装置配置 5.3.1 使用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气体燃料汽车;使用汽油/压缩天然气或汽油/液化石油气的两用燃料汽车;使用柴油/压缩天然气或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双燃料汽车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3.2 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车辆应定期对燃料储存设备和管路进行气密性检验。 5.4 灭火器材配置 5.4.1 车辆上的灭火器一般设置在驾驶员附近和车厢内靠近后车门固定位置处,手提式灭火器各不少于1具,其余固结于车辆内部稳定、火灾时便于取用的位置

10、。 5.4.2 灭火器配置的类型、规格参照表1 。 表1 手提式灭火器配置 灭火器配置单元 项号 车辆分类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单具灭火器 最小灭火级别 灭火器数量 (具/辆) 满足要求最小类型、规格灭火器 1 M1类 中危险级 1A ; 21B 2 MF/ABC2 4DB12/ T4982013 表1(续) 灭火器配置单元 项号 车辆分类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单具灭火器 最小灭火级别 灭火器数量 (具/辆) 满足要求最小类型、规格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A ; 21B 2 5 MF/ABC2 中危险级 2A ; 34B 2 MF/ABC3 M21类 严重危险级 3A ; 89B 2 5 MF/AB

11、C5 中危险级 2A ; 55B 3 MF/ABC4 2 M2类 M22类 严重危险级 3A ; 89B 3 5 MF/ABC6 中危险级 2A ; 34B 2 MF/ABC3 M31类 严重危险级 3A ; 89B 2 5 MF/ABC5 中危险级 2A ; 55B 3 MF/ABC4 3 M3类 M32类 严重危险级 3A ; 89B 3 5 MF/ABC6 5.4.3 密封型车辆其发动机舱内宜配置自动灭火系统。 5.5 逃生救助设施配置 5.5.1 应急锤: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应设置应急锤一个,司机座位附近便于取用处宜设置应急锤。 5.5.2 逃生出口: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

12、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7m的客车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层。 5.5.3 防毒面具:公路客车、长途客车及旅游客车宜配置过滤式防毒面具,每辆车不少于2具,火灾时优先供老、弱、病、残及妇孺逃生使用。 5.5.4 逃生绳:双层公共汽车和卧铺布置为双层的卧铺客车,其上层每个应急出口宜配备一端固定,长度不小于3米的专用逃生绳,数量不宜少于2根。 5.6 消防安全标识配置 5.6.1 在车厢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便于乘客疏散。 5.6.2 在车辆车门上方或车厢内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和“禁止携带易燃

13、易爆危险品乘车”标识。 5.6.3 固封窗车辆的某扇玻璃窗指定为安全出口时,此窗粘贴带击碎标志的“安全出口”;悬挂应急锤处应贴有“非紧急情况勿动”标识。 DB12/ T4982013 5 5.6.4 安全顶窗设为安全出口时,应在车顶棚醒目处粘贴“安全出口”标识;设安全逃生门的车门上应贴“安全出口”标识。 5.6.5 大型车辆客车门启动阀、手动开关装置的上方或侧面设置“客门应急开关”,必要时设置操作说明标识。 5.6.6 设置灭火器处应有“灭火器位置”和必要的操作说明标识。 6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消防器材配置 6.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分类 6.1.1 按高峰小时单向最大客运量;1-7万人次。 6.

14、1.2 车辆编组数:4-6节。 6.1.3 选用列车的规格:A型列车、B型列车。 6.1.4 额定载客量:A型310人,B型240人。 表2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分类表 地铁 轻轨 高峰小时单向最大客运量(人次) 3-7万 1-3万 车辆编组数(节) 4-6 4-6 选用列车的规格 A型或B型列车 B型列车 额定载客量 310人辆 240人辆 6.2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火灾危险级别划分:火灾危险级均为严重危险级。 6.3 地铁车辆消防器材配置 6.3.1 紧急通讯设备配置:客室内应设置乘客手动报警和能与司机对讲的装置,紧急情况下乘客可向司机报警,司机在乘客报警时应能立即识别报警车辆。 6.3.2

15、灭火器材配置:客室和驾驶员室分别设置灭火器箱,客室灭火器箱位于每节客室贯通道内车辆设计规范要求位置,每箱配置2具灭火器。每个驾驶员室配置2具MF/ABC2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6.3.3 逃生救助设施配置 6.3.3.1 地铁客室门应设有手动紧急开关。 6.3.3.2 地铁客室两端靠近车门的车窗旁设置应急锤,每侧不少于2具,应符合地铁车辆相应设计标准。 6.3.3.3 车厢两端设置应急照明灯,蓄电池容量应保证紧急情况下供电工作时间不低于45分钟。 6.3.4 消防安全标识配置 6.3.4.1 地铁车门上贴有向两侧滑动开门标识。 6.3.4.2 客室内应张贴写有“严禁吸烟”的标志。 6DB12/

16、 T4982013 6.3.4.3 地铁客室座椅上部和侧墙位置设置明显的逃生标志且交替设置。 6.3.4.4 地铁客室贯通道内灭火器箱和司机室灭火器箱上应有“灭火器位置”和必要的操作说明标识。 6.3.4.5 乘客紧急报警按钮设置在地铁客室贯通道两端位置(两节车厢连接处),均贴有 “紧急报警按钮”及“非紧急情况勿动”标识。 6.3.4.6 手动紧急开关位置设置“非紧急情况勿动”标识和必要的操作说明标识。 6.3.4.7 设置安全锤位置应有安全锤使用说明和“非紧急情况勿动”标识。 6.4 轻轨车辆消防器材配置 6.4.1 紧急通讯设备配置:客室内应设置乘客手动报警和能与司机对讲的装置,紧急情况下

17、乘客可向司机报警,司机在乘客报警时应能立即识别报警车辆。 6.4.2 灭火器材配置:客室和驾驶员室分别设置灭火器箱,客室灭火器箱位于每节客室贯通道内车辆设计规范要求位置,司机室应至少设置1具灭火器,每个客室应至少设置2具灭火器。 6.4.3 逃生救助设施配置 6.4.3.1 轻轨客室门应设有手动紧急开关。 6.4.3.2 轻轨客室两端靠近车门的车窗旁设置应急锤,每侧不少于1具,每个驾驶员室配备1具,应符合轻轨车辆相应设计标准。 6.4.3.3 车厢两端设置应急照明灯,蓄电池容量应保证紧急情况下供电工作时间不低于45分钟。 6.4.3.4 不设置纵向疏散平台时,列车两端应有应急疏散条件和相应措施

18、。 6.4.4 消防安全标识配置 6.4.4.1 轻轨车门上贴有向两侧滑动开门标识。 6.4.4.2 客室内应张贴写有“严禁吸烟”的标志。 6.4.4.3 轻轨客室座椅上部和侧墙位置设置明显的逃生标志且交替设置。 6.4.4.4 轻轨客室贯通道内灭火器箱和司机室灭火器箱上应有“灭火器位置”和必要的操作说明标识。 6.4.4.5 乘客紧急报警按钮设置在地铁客室贯通道两端位置(两节车厢连接处),均贴有 “紧急报警按钮”及“非紧急情况勿动”标识。 6.4.4.6 手动紧急开关位置设置“非紧急情况勿动”标识和必要的操作说明标识。 6.4.4.7 设置安全锤位置应有安全锤使用说明和“非紧急情况勿动”标识

19、。 7 内河营运游轮(渡船)消防器材配置 7.1 内河营运游轮(渡船)火灾危险级别划分:按客舱层数和定员、电气负荷量、燃料油储量及可燃物等分类,见表7.1。 DB12/ T4982013 7 表3 内河营运游轮(渡船)火灾危险级别表 客舱层数 电气负荷量 燃料油 储量及可燃物 人员 密集 火灾蔓延速度 扑救难度 火灾危险性级别 二层 大 多 密集 迅速 大 单层 较大 较多 密集 迅速 较大 严重危险级 7.2 紧急通讯设备配置:船舶客舱设置乘客能与驾驶员或乘务员双向通信功能的紧急报警装置或对讲电话。 7.3 灭火器材配置 7.3.1 每个客舱应配置手提式磷酸铵盐灭火器2组。每组2具。敞开甲板

20、配置灭火器不少于2组。驾驶员室配置不少于1组。机舱和气罐处配置灭火器应不少于1组; 7.3.2 豪华游轮机舱等相应位置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 逃生救助设施配置:逃生设施(器材)配置数量按定员标准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衣、救生圈。 7.5 消防安全标识配置 7.5.1 船舱客室门应设置电光和蓄光的“安全出口”标识,船舱客室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引导乘客疏散。 7.5.2 船舱、甲板等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动火” ,“禁止吸烟”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船”标识。 7.5.3 船舱客室、驾驶员室、发动机舱、甲板设置灭火器位置应有“灭火器”和操作说明标识。 7.5.4 船舱客室紧急报警

21、装置上方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标识。 7.5.5 游轮(渡船)上设置的救生衣、救生圈其位置上方应设置使用说明和“非紧急情况勿动”标识。 7.6 可燃气体报警器配置:液化石油气为动力的游艇在围蔽和半围蔽的气罐存放处所及围蔽的机舱应设置固定的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探测器。 8 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 8.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8.2 紧急通讯设备:按制度对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损坏设备及时更换;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应定期对其灵敏度进行测试,保证报警可靠。 8.3 灭火器 8.3.1 干粉灭火器 8.3.1.1 灭火器应

22、放置在通风、干燥、阴凉并取用方便的地方,环境温度范围满足产品标识要求。 8DB12/ T4982013 8.3.1.2 灭火器应避免高温、潮湿和有严重腐蚀场合,防止干粉灭火剂结块、分解。 8.3.1.3 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再充装,再充装时,绝对不能变换干粉灭火剂的种类,即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不能换装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8.3.1.4 每次再充装前或灭火器出厂三年后,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时对灭火器筒体和储气瓶应分别进行。其水压试验压力应与该灭火器上标签或钢印所示的压力相同。水压试验合格后才能再次充装使用。 8.3.2 二氧化碳灭火器 8.3.2.1 灭火器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处,不得接近火

23、源,环境温度应在-5至+45之间。 8.3.2.2 灭火器每半年应检查一次重量,用称重法检查。称出的重量与灭火器钢瓶底部打的钢印总重量相比较,如果低于钢印所示量50克的,应送维修单位检修。 8.3.2.3 每次使用后或每隔五年,应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压力应与钢瓶底部所打钢印的数值相同,水压试验同时还应对钢瓶的残余变形率进行测定,只有水压试验合格且残余变形率小于6的钢瓶才能继续使用。 8.3.3 自动灭火装置应定期检查更换 8.4 逃生救助设施检查和维护 8.4.1 车辆逃生出口应定期进行检查。 8.4.1.1 车辆每日出车前对顶窗逃生口和气动门进行检查,“手动紧急开关”在开状态时气

24、动阀释放门自动打开,顶窗逃生口在悬臂处于逃生状态时,逃生口顶盖开启。 8.4.1.2 电动开启门操作时能自动打开。 8.4.1.3 结构维护和保养按车辆设置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8.5 消防安全标志 8.5.1 要定期检查和更换破损,消防安全标志长期保持整洁和完好醒目。 8.5.2 消防安全标志可与治安文明礼貌等警示提示的标志协调布置。 DB12/ T4982013 9 A A 参 考 文 献 1 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09 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 3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1992 4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一部分:配置指南GB21976.1-2008 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6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7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8 关于公交车辆统一安装ZCM-3L车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通知公交办发2003778号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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