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4ICS 91.040.10 P 33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 T 2014 规划展览馆布展设计通则 General rule for exhibition design of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 2014 -04 -22发布 2014 -07 -20实施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2/T 5142014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2 5 布展与建筑 3 6 布展程序 3 7 布展空间 4 8 展览内容 5 9 展览形式 5 10 展览环境. 6 11 展
2、览服务设施. 7 12 防火设计. 9 DB12/T 514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规划展览馆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规划展览馆、同济大学设计创意学院。 本标准起草人:诸铭、吴国欣、赵利华、李洋、王耸、刘茂国、欧操、钱凤德、彭义、张婷、杨文麒、陈月浩。 本标准于2014年4月首次发布。 DB12/T 5142014 1 规划展览馆布展设计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划展览馆布展设计通则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布展与建筑、布展程序、布展空间、展览内容、展览形式、展览环境、展览服务
3、设施和防火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展览馆布展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11
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条文说明) GB/T 50356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218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3.1 规划展览馆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 展示城市所在地区历史文化、城乡规划建设成果及城市未来发展规划的对公众开放的专门性展览空间。以下简称“规划馆”。 3.2 布展空间 The exhibit space 指室内外所有用于展览和提供服务的区域总称,包括展览空间、辅助空间、
5、公共服务空间、通道等。 3.3 布展面积 The exhibit area 布展空间占用的区域面积的总和。 3.4 展览空间 exhibition space DB12/T 5142014 2 室内外所有用于展览的区域总称。 3.5 公示空间 publishing space 为进行规划公示所设置的展览空间。 3.6 临时展览空间 temporary exhibition space 为举办临时性展览所设置的展览空间。 3.7 辅助空间 auxiliary space 为展览活动提供设备安装、检修及设备用房、管理办公用房等辅助服务的空间。 3.8 公共服务空间 public service s
6、pace 为参观者提供商务、购物、休息、教育、培训等配套服务的空间。 3.9 通道 passageway 连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空间,用于参观、更新、维护、疏散、货运的空间。 3.10 人流动线 visitor route 将展览空间按照线性顺序组织起来的参观线路。 3.11 展品 exhibit 具有一定展览内容的展示对象。 3.12 展具 exhibition equipment 承载具体展品的展示载体。 3.13 展项 exhibition items 表达具体主题的展品集合。 3.14 展览环境 exhibition environment 与展览所相关联的物质及非物质因素的总和,
7、如:照明、音响、空气、温湿度等。 3.15 展览控制系统 exhibition control system 为了展览需要,对声、光、电、展览设备等运行进行智能化控制的系统。 4 一般要求 4.1 规划馆规模按布展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DB12/T 5142014 3 表1 规划馆规模 规模 布展面积S() 适用范围 大型 S10000 市级规划馆和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规划馆 中型 4000S10000 区县级规划馆和市级经济开发区规划馆 小型 S4000 区县级经济开发区规划馆 4.2 规划馆布展的设计方应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 4.3 规划馆布展应
8、符合天津地域特征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展示地区历史文化、城乡规划建设成果及未来发展规划。 4.4 规划馆布展设计应充分体现绿色、环保、节能、无障碍的理念,应与建筑空间相协调,合理进行展览内容的空间布局、流线设计。 4.5 规划馆布展设计应采用招投标的形式。 4.6 规划馆宜采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的操作方式。 4.7 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 50763的规定。 5 布展与建筑 5.1 新建规划馆的建筑设计应与布展设计适时沟通、相互协调。 5.2 既有建筑作为规划馆或进行规划馆改扩建时,应根据布展空间的需求,选择完整且开敞的空间。 5.3 布展设计应根据需要,进行建筑的采光与照明设计。 5.4 展览空间
9、应设置机械排送风系统或机械与自然相联合的排送风系统。 5.5 大中型规划馆宜配备不低于0.12 kw/m2的用电量,小型规划馆宜配备不低于0.15 kw/m2的用电量。 5.6 规划馆的总体规划模型处不宜采用地采暖系统。 5.7 大中型规划馆应根据人流动线设置电梯和自动扶梯。 5.8 展览空间净高一般不宜低于4m。 5.9 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和使用,应根据需求重新核算地面荷载。 6 布展程序 6.1 前期准备 6.1.1 布展项目应立项。立项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必要性分析、选址分析、组织与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效益分析、项目进度安排、招投标方式等。 6.1.2 布展的投资估算应根据规划
10、馆的规模、展览目标、展览效果等进行编制。 6.1.3 前期准备应包括资料搜集、内容确定、主题确立、布展大纲编撰、任务书编制。 6.1.3.1 资料搜集应包括对所在地区历史文化、规划建设成果及城市未来发展规划等资料的搜集、整理、归纳、总结。 6.1.3.2 内容确定应包括对已搜集的资料进行梳理、甄选和提炼,在此基础上确定用于布展的内容。 6.1.3.3 主题确立应体现地域发展规划、经济、文化等特色。 6.1.3.4 布展大纲编撰应包括主题词提炼、展览内容整理、展览空间规划、展览方式要求等内容。 6.1.3.5 任务书应包括项目概况、布展大纲、设计成果要求、展览设计原则等内容。 6.2 招投标 D
11、B12/T 5142014 4 6.2.1 招投标程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执行。 6.2.2 招标文件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规模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6.2.3 招标方应组织专家对投标方提出的概念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6.2.4 概念设计的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展览形式、空间设计、流线设计、展览内容诠释、设备选型、服务设施、布展周期、后期服务、投资估算编制等。 6.3 布展设计 6.3.1 布展设计应包括初步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6.3.2 布展设计方应对概念设计进行完善、细化后,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6.3.3 初步设计应详细进行展览空间规划、人流动线设计
12、、展览内容提炼、展览形式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6.3.4 深化设计阶段,设计方应提供最终的展览空间规划、人流动线、展览内容、展览形式、展览设备选型、布展周期及投资概算。 6.3.5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有各部位布展图纸详细说明及预算。 7 布展空间 7.1 一般规定 7.1.1 布展空间包括展览空间、公共服务空间、辅助空间、通道等。 7.1.2 布展空间组合关系应主次分明。 7.1.3 布展空间形态应富于变化,设计风格应协调统一。 7.1.4 布展空间应设置参观、物流、服务等不同类型的流线。 7.2 展览空间 7.2.1 展览空间由基本展览空间和临时展览空间组成。 7.2.2 展览空间设计应具系统性
13、、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7.2.3 基本展览空间宜包括序厅、城市历史、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影视厅、城市重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模型及公示等空间。 7.2.4 城市总体规划模型宜设置于无柱且相对封闭的大空间内进行展示。 7.2.5 临时展览空间的布展面积不宜超过总布展面积的10%15%,并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需求。 7.2.6 临时展览空间和公示空间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并应设置配套的展览设备和设备安装空间。 7.3 公共服务空间 7.3.1 公共服务空间包括前厅、公共休息区、休息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洗手间等,可根据需要设置新闻中心、商务中心、餐饮空间等。 7.3.2 前厅包
14、括等候区、检票系统、咨询台、寄存处、饮水处、洗手间,并宜预留相关服务空间。 7.3.3 休息室宜设置独立出入口,并配备独立的洗手间及服务间。 7.3.4 会议室可根据需要设置大中型会议室。大型规划馆可设置多功能厅。 7.3.5 大型规划馆可设置具备新闻发布、媒体登陆、记者服务等功能的新闻中心,新闻中心应紧邻出入口。 7.3.6 大中型规划馆宜根据预计参观者数量设置餐厅及茶饮室。 7.4 辅助空间 DB12/T 5142014 5 7.4.1 辅助空间包括设备用房、管理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及设备安装和检修用房。 7.4.2 设备用房应接近负荷中心,相对集中布置,不应直接贴临展览空间。 7.4.3
15、管理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文印室、接待室、更衣室、值班室、安保监控室、储物室、洗手间等。 7.5 通道 7.5.1 通道按功能一般分为人流动线通道、消防疏散通道、公共空间通道、货运通道和检修通道。 7.5.2 人流动线通道的宽度应基于规划馆的规模设置。 7.5.3 通道地面应平整、防滑、明亮。 7.5.4 大中型规划馆的公共空间通道应与人流动线通道直接相连接,并在连接处进行隔声、遮光处理。 7.5.5 货运通道应满足大型展品、展具和设备的物流运输需求。 7.5.6 检修通道应满足对展品展项的检查、维护和更新要求。 7.6 人流动线 7.6.1 人流动线宜采用单向、线性的流线。 7.6.2 人流
16、动线应设置一般流线和特殊流线两种流线类型。 7.6.3 一般流线应将规划馆内所有展览空间按照顺序组织起来。 7.6.4 特殊流线应将规划馆内展览空间按需要组织起来。 7.6.5 大中型规划馆宜设置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参观流线。 8 展览内容 8.1 一般规定 8.1.1 展览内容应主题明确、内容丰富、重点突出、风格协调、真实准确。 8.1.2 展览内容应充分体现规划馆所在地区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及发展规划等。 8.1.3 展览内容应按照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不同层面、不同种类,由宏观到微观进行设置。 8.1.4 展览内容应具有一定的逻辑连贯性。 8.2 展览内容分类 8.2.1 展览内容应包括主题词、文
17、字说明、图表照片、多媒体等类型。 8.2.2 主题词应真实、简练。各个展览空间的主题词应与规划馆展览主题保持统一、协调。 8.2.3 文字说明应主题突出、用词专业、用字规范、语言精炼。 8.2.4 图表照片应真实且与文字说明对应准确。 8.2.5 多媒体应种类多样、格式统一、时间长度适中。 9 展览形式 9.1 一般规定 9.1.1 展览形式应根据展览内容及展览空间确定。 9.1.2 展览形式应遵循下列原则: a) 展览形式应与规划馆的建筑及室内装修风格统一、协调。 b) 展览形式应考虑安全性、可行性、创意性。 DB12/T 5142014 6 c) 展览形式应多元化、多样化。 d) 展览形式
18、宜采用先进技术。 9.1.3 设备选型应根据展览形式确定。 9.2 展览形式分类 9.2.1 展览形式一般分为实体展示、图文展示、多媒体展示等类型。 9.2.2 模型设计应包括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底盘设计等方面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现状建筑的色彩应接近实物,规划建筑色彩宜用白色; b) 园林绿化设计在色彩效果上应重点突出,灯光设计应协调一致、灵活控制; c) 模型底盘及其基座材质应选择不燃材料,坚固耐用,安全可靠,设置检修通道。 d) 观看城市总体规划模型的方位应与规划馆朝向一致。 9.3 设备选型 9.3.1 设备选型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安全稳定的原则。 9.3.2
19、 高科技设备的选用,应根据区域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展览效果的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 9.3.3 音响设备的选用,应根据展览空间的声场设计要求进行选择。 9.3.4 灯光设备的选用,包括展览照明灯光及艺术照明,应根据各个展览空间的自然光线条件和所需的灯光效果,选择造型、功率适合的设备。 9.3.5 特殊设备的选用,应考虑安装的安全性、运行的稳定性及维护的可操作性。 9.3.6 成像显示设备应根据展览环境的照明、灯光特点和展览效果在分辨率、亮度方面的要求进行选型。 10 展览环境 10.1 一般规定 10.1.1 展览环境应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 10.1.2 不应采用国家和地方限制使用的有毒、
20、有害、污染超标及其他或淘汰的材料与设备,且应符合GB 50325的规定。 10.1.3 展览空间中的灯光、音响控制等应保持相对独立的系统。 10.1.4 展览环境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且应符合GB/T 18883的规定。 10.2 布展材料 10.2.1 布展设计应选用环保节能材料,并应优先选用本地的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 10.2.2 应控制选材的数量、种类。 10.2.3 展览空间设计风格和内容相近时,宜使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 10.2.4 对原有空间结构进行改造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采用适宜的施工方案。 10.3 电气、采光、照明 10.3.1 规划馆宜设双电源或自备电源。
21、照明电路宜根据需求设置两个以上回路,影视厅及其他重要演示系统宜设置双重电源和不间断电源。 10.3.2 照明系统对各区域的控制应具有分区域就地控制、中央集中控制等方式。 10.3.3 展览空间采光系数标准应符合GB 50033的规定。 DB12/T 5142014 7 10.3.4 展览空间应避免或减少自然光影响。 10.3.5 自然采光设计宜消除紫外线辐射,合理限制自然光照度值和曝光时间。 10.3.6 对具有镜面反射的展品和展项,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眩光和反射映像。 10.3.7 除装饰照明外,展览空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值(E)、统一眩光值(UGR)和一般显色指数(Ra)应符合GB 50034的
22、规定。 10.3.8 除装饰照明外,其余照明宜选用节能灯具。 10.3.9 展览空间、疏散通道等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备、标识。展览空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10.3.10 展览空间宜采用分布均匀的环境光。 10.4 声音、音响 10.4.1 影视厅或多媒体空间的声学设计,应参考GBT 50356的要求。 10.4.2 对产生振动或噪声的展项、设备及外环境,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 10.4.3 特殊展览空间内应采用吸声措施。 10.4.4 展览空间空场时背景噪声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不宜大于55dB。 10.5 空气温湿度 10.5.1 空气温湿度调
23、节系统应根据区域气候条件、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 10.5.2 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宜采用两级过滤、消声、隔声和减振措施。 10.5.3 应根据空调的送风形式及风量调节方式进行送风控制,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应结合规划馆内展览空间、公共服务空间、辅助空间等不同空间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控制技术; b) 设备管理系统应设置检测规划馆的空气质量和调节新风的功能; c) 应对展览空间与公共空间空气质量进行新回风比例控制。 10.5.4 设置模型等对温湿度有要求的空间,在空气调节系统内,可添加加湿器、除湿器或采取其他解决方案对温湿度进行控制。 10.5.5 部分功率大、散热量大的设备用房应为其配备专用空调进
24、行降温。 11 展览服务设施 11.1 展览控制系统 11.1.1 规划馆可根据展览需要设置智能化的展览控制系统。 11.1.2 展览控制系统宜对声、光、电实施智能化的分区域就地控制及中央集中控制。 11.1.3 应制定展览控制系统使用及维护手册。 1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1.2.1 规划馆宜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信息化应用系统。 11.2.2 信息化应用系统可配置展览实物管理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管理系统、票务管理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和展览需要的其他应用管理系统。 11.2.3 规划馆宜设置专用网站,并能通过公共通信网发布展览信息、提供网上展览等网络服务。
25、11.2.4 规划馆宜设置客流统计与分析系统。 11.2.5 规划馆综合布线应符合GB 50311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实用、先进、灵活、可扩展的需求和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传输要求。 DB12/T 5142014 8 11.3 导览系统 11.3.1 规划馆应设置导览系统,导览系统包括语音导览、手持多媒体导览器、触摸屏、多媒体播放屏等。 11.3.2 语音导览系统应采用中文为主的导览语言。大中型规划馆宜提供多语种语音导览服务。 11.3.3 导览系统应符合通用设计需求。 11.4 广播系统 11.4.1 规划馆应设置广播系统,分为公共广播、应急广播和背景音乐广播。播放系统宜具备连续播放、循环播
26、放、分区域播放和预置定时播放功能。 11.4.2 广播系统应根据展览规模合理选择和布置扬声器,可配置背景噪声监测设备,并可根据背景噪声自动调节音量。 11.4.3 广播系统与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用时,应符合火灾应急广播的要求,避免交叉干扰。发生火灾时,广播系统应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11.4.4 大中型规划馆广播系统应提供汉语、英语两种语言服务,可提供多国语言服务。小型规划馆广播系统应提供汉语语言服务,可提供其他语种语言服务。 11.5 标识系统 11.5.1 规划馆应设置准确、连续、便于识别的标识系统,包括导引标识、警示标识、提示标识、消防标识和其他公共标识等,并应符合GB 10001的
27、有关规定。 11.5.2 规划馆标识系统应包括馆内与馆外两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标识系统应准确提供展览空间、辅助空间、公共服务空间及其他功能区域的位置; b) 标识系统应至少提供汉语、英语两种语言文字; c) 标识系统中的字体、符号的大小与形式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清晰、准确传达信息; d) 标识系统应根据人流动线进行合理设置。 e) 标识系统的形式应与布展设计风格相协调。 11.5.3 大中型规划馆可设置信息显示屏、多媒体信息触摸屏等信息查询、导引、发布系统。 11.6 通用设施 11.6.1 规划馆应设置满足参观、展览需要的通用设施,并且应按GB 50763以及JGJ 218执行
28、。 11.6.2 凡涉及展览活动的语言、文字、声音等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语音、文字信息服务应提供汉语、英语两种语言,大型规划馆可设置其他语种。 b) 重要文字提示信息应设置盲文。 11.6.3 规划馆内外应设置保证各类参观者通行的通用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展览空间内存在有一定的高度落差处应设置坡道或升降平台。 b) 大型规划馆根据展览规模需要,可设置多部电梯。 c) 规划馆入口等位置应设置盲道。 11.6.4 规划馆宜为老年人、残疾人、携带孩童者设置绿色通道。 11.7 安防系统 11.7.1 规划馆应根据其规模设置相适应的安防系统。 11.7.2 规划馆的展览空间和公共服务
29、空间应设置监控摄像头,展览重要展品的展览空间应设置监控摄像头,并设有专人监控。 DB12/T 5142014 9 11.7.3 规划馆可设置防爆安检、检票安全等安全防范系统。 11.7.4 规划馆宜设置公共安全应急联动系统。 11.8 网络环境 11.8.1 规划馆应设置相应的通信网络系统。 11.8.2 公共服务空间宜设置公用电话和无障碍专用电话。 11.8.3 规划馆宜设置无线局域网络系统。 11.8.4 对于保密信息的传递和保存,在网络环境设置上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12 防火设计 12.1 规划馆布展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GB 50045 以及JGJ 218、GB 50222等相关规定。 12.2 改扩建规划馆布展的防火设计应重新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调整。 12.3 展览空间的防火分区应控制在最大面积的允许范围内,每个展览空间宜独立设置防火系统。 12.4 影视厅及重要设备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系统。 12.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任何展品及其相关的演示设备用电不得与其相连接。 12.6 大型模型应设置消防报警系统,配置专业的消防器材。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