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707-2016 商贸物流零担运输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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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220.01 A 87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707 2016 商贸物流零担 运输 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ommercial logistics service for less-than-truck-load 2016 - 12 - 30 发布 2017 - 01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707 2016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企业基本要求 1 5 服务要求 2 6 服务质 量改进 3 DB12/T 707 2016 II

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天津市交通与物流协会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高丽梅、 杨帆、 申娜娜、高玉斌、郑广远、孙彩英、林梦、杨沣江、李长霞。 本标准于 2016年 12月首次发布。 DB12/T 707 2016 1 商贸物流零担运输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贸物流零担 运输 的术语和定义、企业基本要求、服务要 求以及服务质量 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商贸物流零担 运输 服务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

3、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54-2006 物流术语 DB12/T 700 商贸物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354和 DB12/T 700界定的 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为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835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零担运输 less-than-truck-load transportation 按零散货物办理承托手续、组织运送和计费的货物运输。 GB/T 18354-2006, 定义 3.9 3.2 托运

4、人 consigner 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 GB/T 18354-2006, 定义 3.1 3.3 承运人 carrier 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GB/T 18354-2006, 定义 3.2 3.4 收货人 consignee 承运人按照货物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当事人。 4 企业基本要求 4.1 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网点、运输工具、仓库及其附属设施 。 4.2 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 4.3 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

5、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DB12/T 707 2016 2 4.4 应具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4.5 宜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商贸物流信息管理系统。 5 服务要求 5.1 服务内容 基本服务包括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装卸、运输、中转、 送达、交付等。 5.2 服务要求 5.2.1 业务受理 5.2.1.1 基本原则 5.2.1.1.1 法令禁止运送的货物,承运人应不予受理 。 5.2.1.1.2 法令限运的货物,承运人应查验有效证明后再予受理 。 5.2.1.1.3 法令要求的危险、有毒、易污染、易燃、易爆、易挥发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从其规定。 5.2.1

6、.2 要求 5.2.1.2.1 承运人应指导托运人准确、清晰、规范的填写运单并签字确认。 5.2.1.2.2 托运人有特殊运输要求的,承运人应与托运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运单中注明特约事项。 5.2.1.2.3 承运人应根据运单核对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确认无误后办理受理手续。承运人发现与运单填写不符或可能危及运输安全且不易采取安全措施的货物,应不予办 理受理手续。 5.2.1.2.4 货物受理完毕,承运人应在货物上粘贴 表明 货物信息的标识。 5.2.2 仓储 待运零担货物应按客户要求或按货物的规格、性质、品名等选择合适的仓库进行储存,保证待运货物不出现损坏、缺失、 账 货不符等异常

7、情况。 5.2.3 装卸 为防止混杂、撒漏、缺失、破损等现象发生,零担货物在装卸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a) 保证装卸顺序合理,轻装轻卸,堆码整齐; b) 可与性质不相抵触的货物拼装、分卸; c) 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不与普通货物混装。 5.2.4 运输 5.2.4.1 运输时,运输人员应携带运单、承运合同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5.2.4.2 零担货物的保价运输方式由托运人自愿选择,并在运单中 注明。 5.2.5 中转 5.2.5.1 零担货物应尽量直达运送,需中转的,中转线路应合理。 5.2.5.2 零担货物在中转时,应填写有关中转的表单,保证货物中转的准确性。 DB12/T 707 2016 3

8、 5.2.5.3 零担货物在中转时如发现异常,承运人和中转站应将异常情况记录于运单和中转交接单上,并及时通知托运人。 5.2.6 送达 承运人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将货物送达,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按托运人指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5.2.7 交付 5.2.7.1 货物交付时,承运人与收货人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5.2.7.2 若发现货物出现异常,应由承运人与收货人共同做好货运事故记录,并 签字确认,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置。 6 服务质量改进 6.1 应 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投诉应在合理或承诺的期限内进行,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2 应通过有效渠道收集客户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6.3 对任何服务质量改进应记录存档。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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