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803-2018 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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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1.080 C 53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803 2018 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规范 Hygienic standard for fresh-purified drinking water 2018 - 06 - 07 发布 2018 - 07 - 08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803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制定。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

2、人:王睿、赵亮、陆凯、张磊、冯宝佳、符刚、侯常春。 DB12/T 803 2018 1 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监督管理及应急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市政自来水经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处理后,以现制现售形式供应的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所有部分)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3、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30307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3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现制现售饮用水 fresh-purified drinking water 是指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 通过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处理, 并当场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3.2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fresh-purified drinking water vending machine 简称售水机, 一种水质处理设备与自动售货机的结

4、合体,其核心部分是一台水处理设备。经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的水被贮存在内置水箱中,当居民投入硬币 或刷卡 后,根据 金额 由机器直接从水箱中放出相应量的水。 4 技术要求 4.1 水源水 现制现售饮用水 的水源 水应 符合 GB 5749要求的市政自来水 。 4.2 售水机 4.2.1 售水机整机应符合 GB/T 30307 的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4.2.2 与现制现售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应符合 GB/T 17218 的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4.2.3 与现制现售饮用水直接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应符合 GB/T 17219 的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DB12/T 803 2018 2 4

5、.3 水质 4.3.1 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管理部门相关法规和 GB 5749 的要求。 4.3.2 抽样检验项目为色度、臭和味、 pH 值、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项目。 4.3.3 售水机采用 臭氧消毒,出水中臭氧 余量应 不小于 0.02mg/L。 4.4 周围环境卫生要求 4.4.1 售水机周围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底部需距离地面 10cm 以上,附近 10m 范围 不得存在禽畜饲养场、公共厕所、垃圾桶 (厢、房 )、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并置于视频监控范围。 4.4.2 售水机安装要求地面平

6、整固化,具备废水排放设施,设备周围不得有积水。 4.4.3 售水机与生活饮用水连接处应安装止回装置。 4.4.4 出水口处应安装安全防护门,并保持正常使用。 4.5 经营单位卫生要求 4.5.1 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规定、规范和标准,加强自律,负责其设置的售水机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明确 其卫生管理职责与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4.5.2 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饮用水处理内芯进行维护及更换,并保存记录;活性炭滤芯更换期限应不多于 6 个月,石英砂滤芯更换期限应不多于 2 年,聚丙烯熔喷滤芯更换期限

7、应不多于 3 个月,反渗透膜清洗应不多于 6 个月。 4.5.3 经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其水质检验能力应与所辖售水机规模相适应;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经营单位可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4.5.4 经营单位应对售水机的出水水质进行每周日常检验,水质检验结果记录 应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并归档保存。 4.5.5 经营单位应在售水机的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批件信息和当月水质检验结果。 4.5.6 经营单位应 按 照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要求进行管理。 4.6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4.6.1 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设备维护、检验等工作的有关人员 (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

8、应每年进行 1 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合格证或健康体检合格报告后方能上岗工作。 4.6.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设备维护、检验等工作。 4.6.3 从业 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后用人单位应每年组织其进行 1 次卫生知识培训考核。 5 试验方法 5.1 进水水质 进水水质按照 GB/T 575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2 售水机 DB12/T 803 2018 3 5.2.1 售水机按照 GB/T 30307 中规 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并查验卫生许可批件

9、。 5.2.2 与现制现售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按照 GB/T 1721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并查验卫生许可批件。 5.2.3 与现制现售饮用水直接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按照 GB/T 17219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并查验卫生许可批件。 5.3 水质 现制现售饮用水按照 GB/T 5750 中 规定的方法进行 检验。 6 监督管理 6.1 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售水机周围环境、位置、是否安装止回装置及安全防护门正常使用情况等。 6.2 行政主管部门查验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管理文件、水质检验结果记录文件等,现场勘测水质检验室及检验结果公示情况,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抽检结果。 6.3 行政主管部门查验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合格证或健康体检合格报告及培训考核记录等。 7 应急处置 7.1 任何危害饮用水安全(如地震、核辐射等)情况发生或水质检验不合格时,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售水机供水。 7.2 售水机的处理装置或消毒装置发生故障时,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 7.3 解除所有危害饮用水安全的情况、消除污染或故障后,经营单位对出水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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