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30 A 12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817 2018 贵金属及珠宝首饰设计加工服务规范 Precious metal and jewelry design manufacturing service regulation 2018 - 07 - 25 发布 2018 - 09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817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黄金珠宝行业
2、协会、天津市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贵泉、王维德、赵彤、姚林、倪春光、解超。 DB12/T 817 2018 1 贵金属及珠宝首饰设计加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以下简称饰品)设计加工 服务的经营 要求和设计加工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注册开设或设在其它场所内以及其它营销渠道首饰设计加工的经营企业或组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
3、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 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 GB/T 16554 钻石分级 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 28480 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 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 QB/T 1690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QB/T 2062 贵金属饰品 QB/T 4182 饰品 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6552、 QB/T 1689界定 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经营要求 4.1 经营资质要求 4.1.1 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行政法
4、规 要求 ,持资质合法经营。 4.1.2 经营场所内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珠宝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商场中的专柜或其它店中店形式,则应保留营业执照或授权书备查。 4.1.3 经营场所应设有醒目、统一规范的公共标识,公共标识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 4.2 服务人员要求 4.2.1 服务人员应着装整洁、举止端庄、佩戴胸牌。 4.2.2 服务人员在接待时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耐心解释。 DB12/T 817 2018 2 4.2.3 服务人员应熟练掌握运用珠宝饰品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运用服务技能,上岗前应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4.3 安全要求 经营场所应有
5、规范畅通的安全通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4.4 环境要求 4.4.1 经营场所内外应保持干净整洁、布局统一,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 4.4.2 环境卫生、室内空气质量、噪声以及安防设施方面应符合 GB/T 17110 的规定。 5 设计加工要求 5.1 材料要求 5.1.1 设计加工所使用的贵金属是指黄金、铂金、钯金、白银以及其合金。贵金属饰品的分类应符合QB/T 1689 的规定。 5.1.2 贵金属材料的名称、纯度以及纯度的表示方法应符合 GB11887、 GB28480 饰品有害元素含量的规定。 5.2 饰品外观及工艺要求 5.2.1 饰品的外观应符合 QB/T
6、2062 的规定。 5.2.2 饰品尺寸应按照合同(订制单)要求。 5.3 饰品质量(重量)要求 5.3.1 贵金属饰品质量(重量)应符合 QB/T 1690 的规定 5.3.2 珠宝玉石的质量(重量)以克( g)或克拉( ct)为计量单位,符合 GB/T 16553 的规定 5.3.3 钻石的质量(重量)应符合 GB/T 16554 的规定 5.4 饰品标识要求 5.4.1 印记 5.4.1.1 饰品标识(印记)包括厂家代号、材料、纯度、以及镶嵌饰品主、副石的质量。印记内容完整、清晰、准确,打印在易于观察的位置上。 5.4.1.2 金、银、铂、钯饰品的印记应打印在饰品上,其内容和表示方法应符
7、合 GB11887 的规定。 5.4.2 其他标识物 5.4.2.1 贵金属饰品标识应符合 QB/T 4182 的规定。 5.4.2.2 珠宝玉石饰品标识应符合 QB/T 4182 的规定。 5.5 服务要求 5.5.1 加工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5.5.2 首饰加工企业应按照企业内部的设计加工工艺流程进行制作,符合加工企业有关标准。 DB12/T 817 2018 3 5.5.3 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天平等计量器具,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及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应依法 定期检定。
8、5.5.4 经营者在办理首饰加工业务时,应详细填写加工定制单。自带原石的应当面测量自带原石的各项数据(名称、颜色、形状、尺寸、瑕疵),可拍照存档并详细记录各项数据,自带料应先检测含量后加工。 5.5.5 自带料抵料折算应符合加工企业有关标准。 5.5.6 使用贵金属进行加工或改制的首饰,应以当日贵金属价格进行核算,节假日以后一工作日价格为准。贵金属价格参考当日相关市场贵金属报价。 5.5.7 根据首饰的工艺繁简制定工费,消费者认可签字后,方可下单制作。 5.5.8 加工中产生的贵金属损耗及特殊工费应明确公示。 5.5.9 首饰加工企业应提供产品图片或专业制图软件进 行电脑绘制,根据订制需求,制成设计图纸,制图单交顾客审核并确认后方可加工。 5.5.10 自消费者确认下单之日起,制作时间原则上为 20 天。如有与消费者约定的,以约定日期为准。 5.5.11 消费者取货时,加工企业应提供详细的结算单或出库单,注明用料用金等克重及各项金额,复核后交与消费者取走。首饰质量测量允许误差应符合 QB/T 1690 的规定。 5.5.12 加工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5.5.13 应建立饰品销售台账,内容便于售后服务检索。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