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227-2015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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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1227 2015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ainting process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5- 08 - 18发布 2015- 09 - 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1227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

2、放控制要求 . 4 5 监测与检测 . 6 6 实施与监督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 9 DB11/ 1227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 行 DB11/ 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 护局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由北京市 人民政府于 2015年8 月18 日批 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 护局组织 实施。 本标准起草

3、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 护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 环境标准 研究所 本标准 主要起草 人:邵霞、聂磊、潘涛、张国宁、李国昊、任培芳、闫磊、高喜超、王迪、袁勋、 王海林、王敏燕、何万清、高美平 DB11/ 12272015 III 引 言 为控制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引 导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生产工艺 和污染 治理 技术的发 展方向 ,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 、中华人民共 和 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 、 北京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 制定本标准。 DB11/ 12272015 1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北京市汽车

4、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监测与检测 以及 标准的实 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 适用 于现 有汽车整车制造 企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 车整车制造涂装生产线 建设项目 的环境 影响评价、 环境保 护设 施设计、竣 工环境保 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 不可少 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 注日 期 的版 本适 用于本文 件。凡是 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 、清 漆和色漆与 清漆

5、用原材料 取样 GB/T 4754-2011 国民 经济 行业 分类 与代码 GB/T 8264 涂装 技术术语 GB/T 15089 机 动车 类及 挂车分类 GB/T 15432 环境 空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 量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排气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 23985 色漆 和清 漆 挥发性有机物 (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 法 GB 23986 色漆 和清 漆 挥发性有机物 (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 法 GB 24409 汽车涂 料中 有害 物 质限 量 HJ/T 38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非甲烷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H

6、J/T 55 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 排放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 源监测 质 量保 证与 质量控制 技术规范( 试行) 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测 技 术规范 HJ/T 4570 汽车用 水性涂料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固体吸 附/热脱 附-气 相色谱 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活 性炭吸 附 /二硫化碳解析 -气 相色谱 法 HJ 732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 采样 气 袋 法 HJ 734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 定 相吸附 -热脱 附 /气 相色谱 -质谱法 DB11/ 1195 固

7、 定污染 源监测点 位设 置技 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4754-2011和HJ/T 4570界定的 以及 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 用于 本标准。 3.1 DB11/ 12272015 2 汽车整车制造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指由动力 装置驱动 , 具 有四个以 上车 轮的 非轨道 、 无架线的车 辆, 并主 要用 于载送 人员 和( 或 ) 货 物,牵 引输 送人 员和( 或) 货 物的车 辆制造, 还包括 汽车发 动机的制造。 【 国民 经济 行业 分类 与代码 , GB/T 4754-2011,3610 】 3.2 涂装工序 pai

8、nting process 将 涂 料覆 于基底表 面形成 具有防护、 装饰 或特 定功能 涂 层的 过程 , 包括 前处 理、 底 漆、中 涂 、 色漆 、 清漆、 密封胶 、流 平、 烘干 、 打磨 、注 蜡、 车身 发泡 、 图案 和打腻等 所有工序。 3.3 喷漆室 spray booth 进 行 喷漆 操作时能 防止 漆雾飞散 或能捕集 漆雾 的封闭 或 半封闭 装置 。 【涂装 技术术语, GB/T 8264-2008,4.50】 3.4 烘干室 drying room 加 热 、烘烤使 车体 表面涂 料产生 聚合 、干燥 或固化 的场所 。 3.5 水性涂料 waterborne

9、 coatings 以 水 为主 要稀释剂 或分 散介 质, 且即 用状 态下 不扣水 核算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 低于 (含 ) 200g/L的涂 料 。 3.6 底漆 primers 多层涂装 时, 直接 涂到 经过 前 处理的 底材上 的涂 料。 3.7 中涂漆 intermediate paints 多层涂装 时,施涂 于底 涂层 与面 层之 间的涂 料。 3.8 底色漆 base coats 表面需 涂装 罩光 清漆 的色漆 。 3.9 实色漆 solid base coats 不 含 金属 、珠光等效 应颜 料的色漆 。 DB11/ 12272015 3 3.10 本色面漆 solid

10、 base coats without clearcoat 表 面不 需涂装 罩光 清漆 的实 色漆 。 3.11 罩光清漆 overcoat varnishes 涂于面 漆之 上形成 保护 装饰 涂 层的 清漆 。 3.12 即用状态 ready for use 原料产 品调配好即 可用 于生产的 状态 。 3.1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 与大气 光化 学反 应的有机 化 合物, 或者 根据规定的 方法 测量 或核算 确定的有机化 合物。 3.1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 用 HJ/T 38 规定的监

11、测 方法,检测器 有明显 响应的 除 甲烷 外的 碳氢 化合物的 总 称 ( 以 碳计 )。本 标准使 用“ 非甲烷总烃 (NMHC) ”作 为排气 筒及 无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 指标。 3.15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total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涂装工艺 所有工序 VOCs排放量, 以及 溶剂 用作 工艺 设备 ( 喷漆 室、 喷涂 或其 它固定 设备 ) 清 洗 ( 既 包括在 线清 洗也 包括 停机 清洗)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总 量除 以底 涂总 面积,单位为 g/m 2 。 3.16 苯系物 benzene homo

12、logues 苯系物 是指分 子式 中只 含有 一 个苯 环的 芳烃 统称 。本标准 中的 苯系 物仅包括苯 、 甲苯 、 二甲苯 (间, 对二甲苯 和 邻二甲苯 )、三 甲苯 (1,2 ,3- 三甲苯 、1,2 ,4-三 甲苯 和 1, 3,5-三 甲苯) 、乙 苯及 苯 乙烯合 计。 无标气物 种以 甲苯计 。 3.1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 经过 排气 筒的 无 规则排放。 3.1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 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 污染物 浓度在

13、任何 1小时的 平均 值不 得超 过的 限值。 DB11/ 12272015 4 3.19 密闭排气系 统 closed vent system 将 工艺 设备 或车 间排出 或逸 散 出的大气污染物, 捕集 并 输送 至污染控制 设备 或排放管 道, 使输送的 气 体 不直接 与大气 接触 的系 统 。 3.20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 设施 treatment facility for VOCs 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 燃烧 装置、 吸收 装置 、 吸 附装 置、 冷凝 装置 、 生物 处理 设施或 其它 有效 的污染 控制设 施。 3.21 现 有污染 源 existing pollution s

14、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 成投产 或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已通 过审 批的工业 企业 或生产 设施。 3.22 新建污染 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的新建、改建 和扩建 的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现 有污染 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至 2017年 8月 31日止执行 第 时 段规定的限值, 自 2017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 时段 规定的限值 。 4.1.2 新建污染 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 时段 规定的 限值 。 4.1.3 附录 B.1.1的规定自 第

15、 时段起执行 ;其 他未划 分时 段 的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 排气 筒高 度要 求 以及 无组织 排放监控 点浓度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涂料要求 汽车整车制造 企业涂装工序 使 用的 处于 即用 状态 的涂 料 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 以 单位体 积涂 料中 挥发 性有机物的 质量 浓度 计, g/L)应 执行 表 1规定的 限值 。 表 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 限值 单位: g/L 涂料种类 时段 时段 1 底漆 50 50 2 中涂漆 560 100 DB11/ 12272015 5 涂料种类 时段 时段 3 实色底 漆/ 闪光底 漆 650 200 4 罩光清 漆

16、560 480 5 本色面 漆 580 500 4.3 排气筒 排放 限值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设 备或 车间 排气 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浓度 应执行 表 2规定的 限值 。 表 2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 单位: mg/m 3污染物项目 时段 时段 监控位置 苯 1.0 0.5 车 间 或生产 设施排 气 筒 苯系物 20 10 非甲烷总烃 30 25 颗粒物 20 10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 限值 无 组织 排放监控 点应 执行 表3规定的 限值 。 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 限值 单位: mg/m 3监控位置 苯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 中涂喷 漆室 色漆喷 漆室

17、罩光喷 漆室 修补喷 漆室 0.5 2.0 5.0 / PVC/密封胶等 涂装线 0.1 1.0 2.0 打磨生产线 / / / 3.0 4.5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还应 遵守表 4规定的 限值。单位涂 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核算 方法 见附录 A。 DB11/ 12272015 6 表 4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限值 单位: g/m 2车型范围 时段 时段 说明 小汽车 45 20 指 GB/T 15089规定的 M1类 汽车 货车驾驶仓 55 35 指 GB/T 15089规定的 N2、 N3类 车的 驾

18、驶仓 客 车 150 80 指 GB/T 15089规定的 M2、 M3类 车 注 :根 据GB/T 15089 的规定,M1 、M2 、M3 、N1 、N2 、N3类 车定义 如下 : M1类车 指包括 驾驶 员座 位在内, 座位 数不 超过 9座 的 载客汽车 ; M2类车 包括 驾驶 员座 位在内座位 数超 过9 座, 且最 大 设计总质 量不 超过 5000kg的载客 汽车 ; M3 类 车指包括 驾驶 员座 位 在内座 位数 超过 9座, 且最 大设计 总质 量超 过5000kg 的载客 汽车 ; N1类车 指最 大设计 总质 量不 超 过3500kg的 载货 汽车 ; N2类车 指

19、最 大设计 总质 量超 过 3500kg,但 不超 过12000kg的 载货 汽车 ; N3类车 指最 大设计 总质 量超 过 12000kg的载货 汽车。 4.6 排气筒高 度高 度要求 排气筒 具体 高度 及距周 围建 筑 物的 距离 按批 复的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确定, 且不 应 低于 15m。 4.7 工艺措 施和 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见附录 B。 5 监测与检测 5.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 测定 按 照 GB/T 3186的规定 对即用 状 态涂 料取样 ,涂 料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测定按 照表 5规定的 方法 执行。 表 5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 测定方法 序号 涂

20、料类型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溶剂型涂料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VOC) 含 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5 2 水 性涂料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 VOC) 含 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 法 GB/T 23986 5.2 排气筒 监测 5.2.1 应 按 DB11/1195的规定 设 置废气 采样 口和 采样 平台 ,并满足 GB/T 16157和 HJ/T 397规定的 采 样 条 件。 5.2.2 排气筒 废气的监测 采样应 按照 GB/T 16157、 HJ/T 397、HJ 732 或 HJ 734的规定执行。 5.3 无组织排放监 测 DB11/ 12272015 7

21、5.3.1 涂装作 业在 封闭 涂装车 间进 行的, 无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点位 设在 封闭 工作间门 或窗 口 外 1 米、 距离地 面 1.5米以 上 位置处 ; PVC/密封胶等 在 非封闭 涂装车 间进 行的, 无 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点 位设在距 作业位 置 1米 、 距地 面 1.5米以 上位 置处 。 表 面打磨作 业在 非封闭车 间进 行的, 颗粒 物无 组织 监测点 位设 在打磨 线入 口且 距地 面 1.5米 以上 位置 处。 无 组织 监控 点的 数量 一般不 少 于 3个 , 并 选 取 浓 度最大 值。 5.4 大气污染物 测定方 法 大气污染物的 分析 测定

22、 应按 照 表6 规定的 方法 执行。 表 6 大气污染物 测定方 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苯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析- 气相色谱 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 色谱- 质谱法 HJ 583 HJ 584 HJ 734 2 苯系物 3 非甲烷总烃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4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 量 法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5432 GB/T 16157

23、 注 :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再行发布的适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 5.5 监测工 况要求 5.5.1 对 于建设项目 环境保 护设 施竣工 验收 监测 或限期 治理 后 的监测, 采样期 间的工 况 不应 低于设计 工 况的 75%。对 于监督性监测,不 受工 况和生产 负荷 的 限制。 5.5.2 生产设 施应采 用合理的 通风 措施,不 应稀释 排放。 在国家未 规定单位产 品基 准排气量之前, 暂 以实测 浓度 作为 判定 是否达 标的依据。 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 区( 县)环境保护主 管部 门统一 监督实施。 6.2 任何情况 下,汽车整车制造 企 业(涂

24、装工序) 均应 遵守本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采取必 要措施保 证污染 防治设 施正常运 行。 各级 环保 部门在 对 设施 进行监督性检 查时 , 可以现 场即时采样或监 测 结果 ,作 为判断 排污行 为是否符 合排污标准 以及 实施相 关环境保 护管理措施的依据。DB11/ 12272015 8 附 录 A (规范性 附录 ) 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 A.1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是以 每月 涂装工序 所 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 总 量( 含 逸 散 性排放 量)除 以底 涂总 面积,按 式(A-1 )计 算。 单位涂装

25、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g/m 2 ) 每 月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 量 /每月 底 涂总 面 积 (A-1) A.2 涂装工序 每月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总量 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工序 每月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总量 以物料 衡算 法按 式( A-2) 计算。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总量 =I-O1-O2 (A-2 ) 式 中: I 涂装工序 各单 元每 月 使用的 各类含 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 (如 涂料 、稀释剂 、 密封胶 、PVC 胶、 清 洗 剂等 )中 挥发性有机物的量, kg; O1 每月 回收 的挥发性有机物的量( 可再 利用 或进 行 处理), kg; O2 每月 污染控制 设施 破坏掉

26、的挥发性有机物量, kg。 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设施 进 、 出 口 非 甲烷总烃 排放量的监督监测 数 据或 通 过有 效性 审 核的 在 线监测数 据作 为认定依据。 如污染物处 理 设 施 进口不 具备 监测 条件,则按照 环境保 护行 政主 管部 门相 关 要求和规定 作为 认定依据, 否则不 做治 理认定。 A.3 每月底 涂总 面积 底涂总 面积 以每 月产量 计,按式 (A-3 )计 算。 每 月 底涂 总面积 =每 月产量( 辆 /月 ) 单车 底涂面积(m 2 /辆 ) (A-3) A.4 单车底 涂面积 单车底 涂面积按 式( A-4) 计算。 底涂面积( m 2 )

27、=2钢板净 重 (kg) /( 钢板 原始厚度 ( m) 钢板 密度 (kg/m 3 ) (A-4) 或 者 以企 业提 供的 计算机 辅助设计 系统 设计 的单车涂装面积 作为 有效 的计 算依据。 DB11/ 12272015 9 A A 附 录 B (规范性 附录 ) 工 艺措 施与管理要求 B.1 生产工艺要求 B.1.1 使 用 非水 性涂 料的涂装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不 应与使 用水性涂 料涂装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 机物混 合收 集, 应配 置独立 的 密闭 收集 系统 和污染 治理设 施, 达标排放。 B.1.2 密闭排气 系 统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设施 应先于 生产活动 及

28、 工艺 设施 启 动, 后于 生产活动及 工艺设 施关 闭。 B.1.3 有机溶剂 应密闭输 送并 储存 , 其使 用和 操作 应在 封闭 空 间或 设备 中进 行; 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 经 由 密闭 排气 系统 导入 污染控制 设施 或排放管 道, 达标排放。 B.1.4 废 气 燃烧 装置应 按设计 温度运行, 并安 装燃烧 温度 连续监控 系统 。 B.2 管理要求 企 业 应建 立运 行情况 记录制 度 ,并 至少 保存 三年 。记 录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内 容: a) 每 月 车 型种 类、 生产 数量 及 各车 型对应 的底 涂总 面积或 钢板 使用 情况; b) 涂 、 稀释剂、密封胶 及清洗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名称、购入 量、使用量、回收量,原 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 含量 ; c) 涂 、 稀释剂 、 密封胶 及清洗 溶剂等 原料 的回 收方 式 、 回 收量( 计 算 方 式见 附录 A) 以及 处理 去处 , 并提供 相关 发票记 录; d) 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参数 ,处理装置和净化材料的 名称、净化材料使用量和 更换日期;燃烧装置的燃 烧温度 和燃 料用量。 e) 污染处理 设施使用了吸附剂的,吸附剂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应交由持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进行处 置或 综合 利用, 并保 存 相关 的合 同和 票据。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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