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222-2015 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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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11/1222 2015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 DB11/1222 2015 备案号: Jxxxxx 2015 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 Code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of Residential Areas 2015-07-08发布 2016-02-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1/1222 2015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 Code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of Residential Areas DBxx/xxxx 2015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

2、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 2015年 x月 x日 2015 北京 DB11/1222 2015 前 言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计划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检标发 20143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 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应用研究成果,结合北京市城乡 建设发 展需 要,并在 广泛征 求意见 的 基础上,制 定本 规程。 本规程共 8章,主要技术内 容 有: 1.总 则; 2.术 语;3. 基本 规 定; 4.道路; 5.绿 地 ; 6.居住

3、 建筑公 共 空间; 7.配套 公 共设施; 8.标 识系统。 本规程中第 7.6.2条为强制性条文,与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中第 8.1.4条强 制性条文协调一致,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归口管理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 容 的解释, 日常管理机构为 北京市城乡 规划标准 化办 公室。 在实施过 程中如 有意见 和建 议 ,请寄送至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 址 :北京市 南礼士路 62号, 邮政编 码: 100045,联系电话 :68011155 , 电子信箱 :xxxx), 以供今后 修订时 参考。 北京市城 乡规

4、划标准化办公 室电话 : , 邮箱 : 。 本规程主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 :北京市市 政工 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孙蕾 杨旻 赵林 吕 建强 段铁铮 杨乐 张旺 本规范参与编制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余 正维 彭灿云 王静奎 汪原平 胡正芳 许诚 王贺 DB11/1222 2015 4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基本 规定 5 4 道路 . 6 4.1 设计 范围 . 6 4.2 缘石坡 道 . 6 4.3 盲 道 6 4.4 轮椅坡 道 . 7 4.

5、5 服务 设施 . 7 4.6 道路 衔接 . 7 5 绿 地 . 8 5.1 设计 范围 . 8 5.2 无障碍游览 路线 8 5.3 出入 口 . 9 5.4 园林 设施及小品 9 5.5 种植 . 9 6 居住 建筑公 共空间 11 6.1 出入 口 11 6.2 室 外 坡 道 和 台阶 . 11 6.3 门 厅、 公 共走廊 12 6.4 楼梯 13 6.5 电 梯 13 7 配套 公共设施 15 7.1 设计 范围 . 15 7.2 停车 15 7.3 公 共 厕所 . 16 7.4 出入 口 . 16 7.5 门 厅、 公 共走廊 16 7.6 楼梯 和电梯 . 17 7.7 其

6、他 17 8 标 识系统 17 本 规程用 词说明 18 本 规程引 用标准 名录 . 19 条文说明 . 20 DB11/1222 2015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 .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 5 4 Road . 6 4.1 Implementation scope . 6 4.2 Curb ramp 6 4.3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6 4.4 Wheelchair ramp 7 4.5 Service facilities . 7 4.6 Connection

7、between the road 7 5 Green space. 7 5.1 Implementation scope . 8 5.2 Accessible routes 8 5.3 Accessible entrance 8 5.4 Landscape facilities 9 5.5 Planting 9 6 Common facilitie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10 6.1 Entrance . 11 6.2 Ramp and steps. 11 6.3 Gallery . 11 6.4 Stairs 12 6.5 Elevator 13 7 Public

8、 facilities . 14 7.1 Implementation scope . 15 7.2 Parking . 15 7.3 Public toilet 15 7.4 Entrance . 16 7.5 Lobby and Public corridor 16 7.6 Stairs and elevator 16 7.7 Other 17 8 Identification System 1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9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

9、ions . 20 DB11/1222 2015 1 1 总 则 1.0.1 为 全面推进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 建设, 提高 本 市人民的 居住生活 质量,确保人们 在居住 区内安全、 方 便 地 使用 各种 设施,制定本规程 。 1.0.2 本 规程适 用于北京市内新建 、改 建和扩 建的 居住区内 道路 、 绿地 、 居住 建筑的公 共空间 及 配套公 共 设施的 无障碍 设计。 1.0.3 居住 区 的无障碍 设计应符合 我市总 体发展 的 需求, 以消除 人们在居住 环境中的 障碍, 为各类 人群 提 供 安全、 方 便、舒适 的 生活环境 为目标 。无障碍设施做到安全适 用、技术先进、

10、经 济合理。 1.0.4 居住 区 的无障碍 设计 除 应 符合 本 规程外, 尚 应符合国 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DB11/1222 2015 2 2 术 语 2.0.1 走 道 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dor 通 行 走 道 两侧墙 面凸 出物饰面 内缘之 间的水 平 宽度, 当墙面 设置扶手 时, 为 双侧扶手 中心线 之间 的 水平距离 。 2.0.2 楼梯 段 净宽 net width of stairway 楼梯 段 墙面 凸 出物饰 面与楼梯 扶手中 心线之 间 ,或楼梯 段双面 扶手中 心 线之间的 水平距离 。 2.0.3 门 口 净宽 net widt

11、h of doorway 门 扇开启 后,门 框内 缘与开启 门扇内 侧边缘 之 间的水平 距离。 2.0.4 安全 警示 线 safety warning line 用于界定 和划分危险区 域 ,向人们 传递某 种注意 或警告的信 息,以 避免人 身伤害的提 示线。 2.0.5 园路 garden path 园林中的 道路 , 是园林 的组成部分 , 起着 组 织空间 、引 导游览、交 通联 系并 提供散步休息场 所的作 用。 DB11/1222 2015 3 3 基 本 规 定 3.0.1 在 进 行 居住区 的总 图规划时 ,应同 时进行 居住 区无障碍环境 的分析 , 确保家庭与社区

12、公共空间 、 社 区 公 共空间与 外部公 共 场所之间 的无障碍衔接 。 3.0.2 无障碍 设计中 应运 用通用设计的设计方法 , 以人为本 ,使无障碍设施对 各类人 群都方 便适用 。 3.0.3 无障碍 设施应 选用 绿色环保 的建筑 材料 , 不得造成室 内外环境 污染 , 其形式 、 颜色 的选择 ,应 与 居住区整 体环境及 建筑的风格相协 调。 3.0.4 居住区 和建筑内 无障碍标识 应纳入 居住区环境 或 建筑内部的标 识系统中 ,设计应 科学合 理, 易 于 识别,并 形成完整 的 系统, 传达有 效的信 息。 DB11/1222 2015 4 4 道 路 4.1设计范围

13、 4.1.1 居住区 内道路 无障碍 设计范围 应 包括 : 1 居住区道路; 2 小区路; 3 组 团 路; 4 宅 间 小 路。 4.1.2 道路空间 内 人行 系统 均 应 进行 无障碍 设计,无障碍设施应沿 行人通 行 路径布置 。 4.1.3 人 行 系统中无障碍 设计设施主要包 括缘石坡道 、盲道 、轮椅坡 道 、服务 设施、 标识及 信息。 4.2缘石坡道 4.2.1 人 行 道在 各种 路口 、出入口 位置有 高差时 必须 设 置 缘石坡道。 4.2.2 居住区 级道路 设有 人行横道时 , 人行 横 道两端 有 高 差时 必须 设置缘石坡 道。 4.2.3 缘石坡 道的坡面

14、应平 整 、 防滑 。 4.2.4 缘石坡 道的坡 口与 车行道之 间宜没 有高差 ; 当有高差 时,高 差应小 于 10mm。 4.2.5 宜优先 选用全 宽式 单面坡缘石坡道。 4.3盲道 4.3.1 居住区 内道路 应符 合无障碍 通道要求, 人行通 道的行进 方向或 高差发 生 变化时, 宜设 置提示 盲道。 4.3.2 居住区 内人行 道有 坡道、轮椅坡道 或设有 台阶 时 , 距上 下 坡边 缘 或踏步起点和 终点 250mm 300mm处宜 设 置 提 示 盲 道。 4.3.3 盲 道 型 材 表 面 应 防滑 , 盲 道 布设应避开树木 (穴) 、电线杆、拉线等障碍 物 , 其

15、他设施不得占用 盲道。 4.3.4 盲 道 颜色 宜 与相 邻的 人 行 道铺 面 颜色形成 对 比,并与 周围景观 相 协调, 宜采用 中黄色 。 4.4 轮椅坡道 DB11/1222 2015 5 4.4.1 人 行 系统 地 面有 台阶 时 应 同时 设 置轮椅坡 道 ,轮椅坡 道宜设计成直 线 形、直角 形或折返 形 。 4.4.2 轮椅坡 道的坡 口与 地面宜没 有高差 ;当有 高 差时,高 差应小 于 10mm。 4.4.3 轮椅坡 道的净宽度 应不小 于 1.00m。 4.4.4 轮椅坡 道的高 度超 过 300mm且 坡 度 大 于 1: 20时 ,应 在两侧 设置扶手。 4.

16、4.5 轮椅坡 道的坡面 应平 整 、 防滑 、无 反光。 4.5服务设施 4.5.1 沿 人 行 系统布 置的 服务设施 不应影响 行 人的正 常 通 行。 4.5.2 设 置 服务 设施 时宜 考虑低位 服务设施的布设, 低 位 服务 设施 上表面 距 地面高度 宜为 700mm 850mm, 其 下 部 宜 至 少留 出宽 750mm, 高 650mm, 深 450mm供 乘 轮椅 者膝 部和足尖 部的移动 空间。 4.5.3 低 位 服务 设施 前应有 轮椅回转 空间 ,回转直径 不 小于 1.50m,方 便乘 轮椅者使 用。 4.5.4 设 置休息 座 椅时 ,应 留 有 轮椅停留

17、及回转 空间。 4.5.5 当 人 行 道 设有 三级 及三级以上 的 台阶 ,应 在 台阶两侧 设置扶手 。 4.6道路衔接 4.6.1 居住区 内道路 无障碍 设施应 与居住 建筑出入口 、 居住绿 地出入 口及配套公 共 设施 出入口 实现无障 碍衔接。 4.6.2 居住区 内道路 无障碍 设施应 与城市 道路无障碍 设施实 现无障碍衔接 。 DB11/1222 2015 6 5 绿 地 5.1 设计范围 5.1.1 居住区 绿地无障碍 设计范围 应包括 : 1 开 放 式 宅 间绿地 2 公 共绿地 3 开 放 式 配套 公建 绿地 4 开 放 式 道路绿地 5.1.2 公 共绿 地包

18、括 居住 区公园、小游园 、组团 绿 地,均应 进行无障碍设计。 5.2无障碍游览路线 5.2.1 居住区 绿地设计 时应规划无障碍游览 路 线,无障碍游览 路 线应 符 合下列 规 定 : 1 无障碍游览 路 线应能 到 达 园区 内主要 活 动区域 及 主要 景点, 并应形 成 环路; 2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方便轮椅通行,园路宽度不 宜 小 于 1.50m, 纵 坡 不 宜大于 1:25。 当 纵 坡 大 于 1:20, 且 高 差大 于 300mm时 , 路 两侧宜设 扶手 ;如 坡 长超 过 30m,应 在路旁 设置不小 于 1.50mx1.50m 休息平台 ,并方 便轮椅停靠 ; 3

19、无障碍游览 路 线上的 园路不 宜设置 台阶, 必须 设 置 时,应设 置提示 盲 道,同时 设轮椅坡 道; 4 无障碍游览 路 线上桥 的 坡 度应 不 大于 1:12; 5 沿湖的轮椅 通 道应设 置 护栏 ,高度不 低于 900mm; 6 无障碍游览 路 线上的 园路和广 场 地面 应 平整防滑、不 松动、 不积水 。 5.2.2 与 无障碍游览 园路 相接的林 下活动 场地应 符 合下列规 定: 1 铺装材料 应能满足轮椅行进 的要求 ; 2 树池宜高出 广 场地面 不 小于 50mm, 与 广 场 地 面 相 平 的 树池 应加箅 子; 3 植 物 种植 应以落叶乔木为主, 林 下净

20、 空 不得低 于 2.50m; 4 应设置休息 座 椅等休 憩 设施 。 5.2.3 与 无障碍游览 园路 相接的活 动广场 地面不 宜 有高差,有 高 差时 应设 轮椅坡道。 5.2.4 当 轮椅坡 道 坡度 小于 1:20, 且 净宽度不 小于 1.80m, 轮椅坡 道可设 置单 侧扶手或不 设 置扶手。 5.2.5 视觉障碍 者集 中的 居住区, 开 放式宅 间绿地、 组团绿地 宜设置 为视觉 障碍 者 服务 的活动 区域, 为 视觉障碍 者服务 的活动 区 域应设置 在绿地主要出入口 附 近 ,应 符 合下列规 定 : 1 出入口、台阶、坡道 处 应设 提示盲 道; 2 场 地内应设

21、行 进盲道; 3 场 地内应设 语 音服务、盲文 铭牌; DB11/1222 2015 7 4 植 物 设计 时宜采 用 芳香类植 物。 5.2.6 无障碍游览路 线应 做好与市 政设施 、居住 区 道路、建筑 物 的无障碍衔接 。 5.3 出入口 5.3.1 组 团 绿 地 、 开 放 式 宅 间绿地 出入口 地面宜 无高 差 ,有 高差时 应设轮椅坡 道。 5.3.2 居住区 公园 、小游 园的主要 出入口 应设置 为 无障碍出入 口,有 3个 及 以上出入 口时 ,应 不 少 于 2 个 出入口 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5.3.3 出入口 宜设提 示盲 道。 5.4 园林设施及小品 5.4

22、.1 园路及 广场的 休息 坐椅旁应设 置 轮椅停留 空间。 5.4.2 居住绿 地内的 园林 建筑、 园林 小品如 亭、廊、 榭 、 花架等, 净宽度不 应小于 1.50m, 其入口 不 宜 设置过高 的台明 或台阶 , 必须设置 时应设 置提示 盲 道和轮椅坡 道。 5.4.3 无障碍游览路 线上 宜设置公 共厕所 ,其设计应 符 合 无障碍设计要求,宜 设 无障碍厕所 。 5.4.4 公 共 厕所 宜 设置 在儿童活动 场、 老年 人活动 场附近; 儿童 活 动场 附 近的公共厕所 内的设施应方便 儿童使用 。 5.4.5 居住区 绿地应设 儿童 活 动 场和 老 年人 活 动场 , 儿

23、童活动 场和老 年人活 动 场应与居 民楼间 保持一 定 距离;场 地内宜 设置供残障 人士使 用的活 动设施 。 5.5 种植 5.5.1 园路边 缘种植 应符 合下列规 定: 1 不 宜 选 用 革 质有 刺 的丛生植 物; 2 路 面范围 内,乔木之 下 净 空不得低 于 2.50m; 3 乔木种植 点距离 缘石 外 侧不 应小 于 500mm。 5.5.2 儿童活 动场周 围种植 应 符 合下列规 定: 1 不 宜 种植 遮挡视 线 的树木, 保持较好 的 可通视 性 ; 2 不 宜 选 用 革 质有 刺 的丛生植 物; 3 不 应 选 用有 毒 的植物 。 DB11/1222 201

24、5 8 6 居住建筑公共空间 6.1 出入口 6.1.1 首层主要的出入 口与 室 外地 面有高 差时,应 为 无障碍出入口。 其他不同 方 向 的出入口 也宜设 置 为 无障碍出入 口。 6.1.2 无障碍出入口 包括 以下几种类 别 : 1 平坡出入 口; 2 同 时 设 置 台阶和 轮椅坡 道的出入 口; 3 同 时 设 置 台阶和 升降平台 的 出入 口。 6.1.3 出入口 的门不 应采 用旋转门 、 力 度大的 弹簧 门, 并 不宜采 用弹簧 门、 玻璃门, 当 设置 玻璃 门时 应 有醒目的 提示标 志。 出入口 设 置 平开 门, 条件允 许 时, 宜在 门上安 装电动 开 门

25、辅助装 置和感 应开门 装 置。 6.1.4 单 扇 门 开启后 的通 行净宽度不 应 小于 800mm; 双扇门应 保 证一 侧 门扇开启后的通 行净宽度不 应 小于 800mm。 6.1.5 门 把 手 一 侧 应设 宽度不小 于 500mm的 墙 面 , 出入口内外应有 不小 于 1.50m 1.50m的 轮椅 回转 空间。 6.1.6 出入口 的地面 应平 整、防滑 。 6.1.7 出入口 的上方应设 置雨棚, 雨棚 的 宽度 应 能够覆盖出入 口 的平台, 并 宜超过台阶 首 级踏 步 。 雨棚 的 排 水 管应 避开 下方坡 道 、台阶。 6.2 室外坡道和台阶 6.2.1 无障碍

26、出入口 与地 面有高差 设置台阶 时 ,应同 时 设 置轮椅坡 道。 6.2.2 轮椅坡 道的净宽度不 应 小于 1.00m, 无障碍出入 口 的 轮椅坡道 净宽度不应 小 于 1.20m。 坡 道 起 点 、 终点和中间 休息 平台的 水 平长度不 应小 于 1.50m。 6.2.3 轮椅坡 道的最 大高 度和水平 长度应 符合 表 6.2.3的规定。 表 6.2.3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 度 1: 20 1: 16 1: 12 1: 10 1: 8 最 大 高 度 ( m) 1.20 0.90 0.75 0.60 0.30 水 平 长 度 ( m) 24.00 14.40 9.

27、00 6.00 2.40 注 : 其他坡 度 可用 插 入法进 行 计 算。 6.2.4 轮椅坡 道的高 度超 过 300mm且 坡 度 大 于 1: 20时 ,应 在 两侧 设 置扶手 , 坡道与休息 平台的 扶手DB11/1222 2015 9 应 保 持连贯 , 轮椅坡道 的 临空侧应设 置 安全 阻挡措施 。 6.2.5 坡 道 的 坡面应 平整 、防滑、无 反光 。 6.2.6 轮椅坡 道的坡 口与 地面宜没 有高差 ,当有 高 差时,高 差应小 于 10mm。 6.2.7 室 外 台阶 的 无障碍 设计应符 合下列 规定: 1 台阶踏步宽度不 宜小 于 300mm,踏 步 高 度不

28、 宜大 于 150mm, 且踏 步 的宽度 和 高 度应 均 匀一致; 2 室 外 台阶 的踏步 数不宜 小于两级 。 当 出入口 平台与 周围地面高 差 小于 一 步台阶高度 即 150mm时 , 宜 设 置 坡 道 相 连 。 3 三级及三级 以上 的台阶 应在两侧 设置连续 的 扶手。 4 台阶上行 及下行 的 第一阶宜 在颜色或材质 上 与其他阶 有明显 区别, 或 设置提示色 带 。 5 台阶面层 必须采 用耐磨 、 防滑 的装修 材料, 并 且不应选择 容 易引 起 视觉错乱的图 案。 6.3 门厅、公共走廊 6.3.1 出入口 的门厅、 过厅 设 置两 道门时 ,门扇同时 开启时

29、 两道门的 间 距不应 小 于 1.50m。 6.3.2 公用走廊 的 形式 宜简短、直 接。 6.3.3 公用走廊 的 净宽不 应小于 1.20m, 宜大 于 1.50m。 当 走廊 净宽小于 1.50m时 , 宜 设 置 轮椅回转 空间。 6.3.4 公 共 走廊 的地 面应 平整、防滑 、 耐磨 、 反光小 或 无 反光 ; 6.3.5 公 共 走廊 内有 高差 时,应设置 轮椅坡 道。 改造 工程的公 共走廊 内设置 台阶 , 并 没 有条 件 改造 坡 道 时 ,应设 置扶手 。 6.3.6 固 定在 公共走廊 的墙 、 立柱 上 的突 出 的物 体或 标 牌 距地 面 的高 度不

30、应 小于 2.00m;如 小 于 2.00m 时 , 探 出 部 分 的 宽度不 应 大于 100mm;如突出部分 大于 100mm, 则 其 距 地 面 的 高 度 应 小 于 600mm。 灭 火器和消 火栓等宜采用 嵌 入式安装 ,既有建筑改 造 中应放置 在不影响 通 行的地方。 6.4 楼梯 6.4.1 公 共 楼梯 宜采 用直 线型楼梯 ; 6.4.2 同 一 楼梯梯段 的踏 步宽度、高 度 应均 匀一致; 6.4.3 梯 段 的 净宽度 应符 合 住 宅 设计规 范 GB50096-2011的要求, 休息平台 的净宽度不得 小 于 1.20m, 剪刀梯休息 平台 的宽度不得 小

31、于 1.30m,应 保证担架 能 够 通过; 6.4.4 楼梯不 应采用 无踢 面的踏步 和有突 缘的踏 步 ; 6.4.5 楼梯踏 步面层 应采 用防滑材料 。 当 设 置防滑 条、 示警 条 时, 不宜 突 出踏 步 前 缘, 且突 起 踏面高 度 不宜大 于 3mm; 6.4.6 楼梯上 行及下 行的 第一阶踏 步宜在 颜色或材质 上 与 平台 有 明显 区 别 , 或在 踏 面 和踢 面 相交 的位 置 设置色带 设置。 6.4.7 不 设 置 电 梯 的 住 宅 , 楼梯宜 设置双侧扶手 , 靠墙扶手 的内侧与墙面 之 间的距离不 应 小于 40mm。 6.4.8 楼梯扶手 应 安装

32、 坚固 , 形 状易 于 抓握 。 扶手末 端 应 向内 拐 到墙 面 或向下 延伸不 小于 100mm; 圆 形扶手的 直径应 为 35mm50mm, 矩 形扶手 的截面 尺寸 应 为 35mm50mm。 扶手 的 材 质宜 选 用防滑、 热惰性指 标好的 材料。 DB11/1222 2015 10 6.4.9 楼梯间 应有充 足的 照明。 6.5 电梯 6.5.1 入 户 层 为 四 层 及 四 层 以上的 住宅, 每住宅 单 元至少应设 置 1部 无障碍 电梯。 6.5.2 十二层 及十二 层以上 的 住 宅每 住 宅单 元 至少应设置 1部可 容纳担架 的电 梯 。 轿厢的 最小规 格

33、为宽 度不应小 于 1.60m , 深 度不 应 小 于 1.50m( 或 计 算 出 的 面 积 与 其 相 同 的 其他型 号 电 梯), 轿厢 门洞净宽 不 应 小于 900mm。电 梯 额 定 载重量 不应小 于 1000kg。 6.5.3 候 梯厅 的净深 度不 应小于多 台电梯 中最大 轿厢 的 净 深度 , 且不 应 小于 1.50m。 6.5.4 无障碍 电梯的 轿厢 门宜安装 开关延 时开关 延 时装置与传 感器 式关门 保 护装置, 轿厢 内 宜配 置 音频 报站、视 频监控 设备。 DB11/1222 2015 11 7 配套公共设施 7.1 设计范围 7.1.1 居住区

34、 配套公 共设施 无障碍 设计的 范围应 包 括综合服务类设施 、 交通类 设施、 市政公用 类 设施 、 教育类设施 、 医疗卫生类设施、商业 服务类 设施 等 。 7.1.2 教育类 设施 、 交通 类设施中 的公交 车站 , 社会 、 福利 设施、 医疗卫 生类设施 中 的 社区 卫 生服务站 、 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等的 无障碍设施,应 符 合 无障碍 设计规 范 GB 50763及 国 家现行 有关标准和规范 的规定。 7.2 停 车 7.2.1 居住区 配套的 停车 场和车库 应符合 下列规 定 : 1 居住区停车 场 和车 库 的总 停车位应设置不 少于 0.5%的 无障碍 机 动

35、车停车 位; 若设有多 个停车 场和车 库,宜每 处设置不 少于 1个 无障碍 机动车停车位 ; 2 居住区配套 公 共设施停车 场 和 车库 的总 停车位在 100辆 以 下 时 应设 置不 少 于 1个无障碍机 动车停车 位,100 辆 以上时 应设置不 少 于总 停车 位 1%的 无障碍 机 动 车停车位 ; 3 无障碍机 动车停车 位 宜靠 近 停车 场和车 库的出入口 设 置 ; 4 停车场和 车库的 人行出入 口 应通 过无障碍 水 平和垂 直 交 通到 达 无障碍出入口。 7.2.2 居住区 地面的 非机 动车存车 处宜设 置残疾人机 动 轮椅车 专 用停车位 。 7.3 公共厕

36、所 7.3.1 居住区 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 厕所应 符合下列规 定 : 1 宜靠近儿童 活 动场 、 老年 人 活 动场 设 置; 2 出入口应 为无障碍出入 口;当与 其他配套 设施结合建设时 ,应设 置独立 出入 口; 3 女 厕所的 无障碍 设施包 括至少 1个无障碍厕 位和 1个无障碍洗 手盆 ;男厕所的 无障碍 设施包 括至少 1 个无障碍厕 位 、 1个 无障碍小便器 和 1个 无障碍 洗手 盆;并 应 满足 无障碍 设计规范 GB 50763的有 关规定; 4 公 共 厕所 宜设无障碍厕所 ; 7.3.2 居住区 配套公 共设施 中供居 民使用的公共 厕所 应 符 合下列规 定:

37、 1 应 至 少 设 置 一 处 设有无障碍设施的公共 厕所或 设 置无障碍厕所; 2 女 厕所的 无障碍 设施包 括至少 1个无障碍厕 位和 1个无障碍洗 手盆 ;男厕所的 无障碍 设施包 括至少 1 个无障碍厕 位 、 1个 无障碍小便器 和 1个 无障碍 洗手 盆;并 应 满足 无障碍 设计规范 GB 50763的有DB11/1222 2015 12 关规定; 3 公 共 厕所 内宜设 置母婴 室或婴儿 打理台 。 7.4 出入口 7.4.1 居住区 配套公 共设施 供居民使 用的主要出入口 应设置 为无障碍出入 口; 有 3个 以上 出入口时 , 无 障碍出入 口不应 少于 2个 ;

38、7.4.2 主要出入 口 宜设 置坡 度不大 于 1:20 的 平坡出入口; 7.4.3 主要出入 口 设置 台阶 时 , 台阶两侧 宜 设置扶手 ; 三级及三级 以上的 台阶应 在两侧设 置连续 的扶手。 7.5 门厅、公共通道 7.5.1 建筑出入 口 大厅、 休息厅、 疏 散大厅 等人员 聚集场所 有高差 或台阶 时 应设轮椅坡 道 , 宜提 供 休息 座 椅 和 可以 放 置轮椅的 无障碍休息 区; 7.5.2 公 共 区 域 的 室 内通 道应为无障碍通 道, 走道 长度大 于 60.00m时 , 宜 设 休息区 , 休息 区应避开行 走路线;室 外的 连通走 道 应选用平 整、坚固

39、 、 耐磨、 防滑的 材料并 宜设防 风避 雨 设施 。 7.6 楼梯和电梯 7.6.1 供居民使 用的 楼梯 应至少设 置一部 无障碍楼梯 ; 7.6.2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 1部无障碍电梯。 7.6.3 设 置 在 首层以 外楼 层的的配套 公 共设施应设无障碍通 道, 并与 无障碍 电梯或无障碍楼梯 连 通, 直 达首层。 7.7 其他 7.8.1 当 设有 各种服务 窗口 、 业 务台、公 共电话 台、 饮 水 器等 时 应设 置 低位服务设施 。 7.8.2 居住区 配套公 共设施的无障碍 设施应成系统设计,并 宜相互 靠近。 DB11/1222 2015 13 8 标 识

40、系统 8.0.1 居住区 标识系统 应包 括下列 几种: 1 识 别 类 标 识 2 警示类标 识 3 说明类标 识 8.0.2 居住区 标识系统 的设 置 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1 标 识 应 连贯 、 成系统。 2 标 识 应 清晰 、 易识别 。 3 标 识 的 安 装 应 保 证 安全和不 被遮挡 。 4 标 识 的设 置与环境 协调 。 5 避免在阴 影或者反光 区域安装 指示牌 。 6 标 志牌的的 颜色 应和 背景有反差 。 7 无障碍电 梯、无障碍 机动车停车 位 、无障碍厕所、轮椅 坐席等 无障碍 设施应设置 无障碍 标志牌。 无障碍标 志应纳 入城市 环境 或 建筑内部的

41、 引导标 志 系统, 形 成完整 的系统 , 清楚地指 明无障碍 设施的走 向 及 位 置。 8 警示类标 识应有 照明措 施或采用 自发光 材料。 8.0.3 居住区 应在主要 出入 口 处 设置 平面 示意图 。 8.0.4 道路标 识系统 还应 符合下列 规定: 1 道路范围 内宜设 置居住 区平面示 意图及 导向标 识 ,并标明无障碍 设施的位置 。 2 道路范围 内宜设 置信息 无障碍的设 备 及设施。 8.0.5 绿 地标 识系统 还应 符合下列 规定: 1 居住区公园 、小游园 出入 口 、 管理 建筑附 近应设 置园区全景 图,全 景图应 注明无障碍游览路 线和 无障碍设施的位

42、 置。 2 园路交叉 口、广 场附近 应设置导向 标 志。 3 活 动 器 械 应设置 使用铭牌 , 使 用铭牌应设 置 在醒目位置。 4 危险地段 应设置 必要的 警示、提 示标志 及安全 警示 线 。 8.0.6 居住建筑公共 走廊 的墙面应设 明确、 清晰 的标 识 , 说明楼 层、 房间号 及疏散方 向等信 息; 楼内 各 种设备用 房、设 备管井 应设 置 明确 的用途 标识。 8.0.7 公 共配套 设施的主要 出入口 和楼梯 前室宜 设 楼面示意 图,在 重要信 息 提示处宜 设电子 显示屏 。 DB11/1222 2015 14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43、规程 条文 时 区别对待 强制性 条款 和 引导性条 款, 对要求 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 下: (1 )表示很严 格 ,非这样 不可的: 正面词采 用“必须 ” 或“ 须” ; 反 面词采 用“严禁” 。 (2 )表示严 格,在 正常情况 下均应 这样做 的: 正面词采 用“应 ”; 反面词采 用“不 应”或 “不得 ”。 ( 3) 表 示 允许 稍 有选择, 在条件许 可时, 首先应 该这样 做 的: 正面词采 用“宜 ”; 反面词采 用“不 宜” 。 (4 )表示有 选择在 一定条 件下可以 这样做 的,采 用“ 可” 。 2 条文中指明 应按其 它有关标准执 行的写 法为 :“应

44、 符合 的规定 ”或” 应按执行 ”。 DB11/1222 2015 15 引用标准名录 1. 无障碍 设计规 范 GB50763 2. 住 宅 设计规范 GB50096 3. 民 用建筑设计通 则 GB50352 4. 住 宅 建筑规范 GB50386 5.城市居住 区 规划设计规 范 GB50180 6.公园无障碍设施设置 规范DB/T746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 DBxx/xxxx 2015 条 文 说 明 2015 北京 25 制 订 说 明 居住区无障碍 设计规程 DBxx/xxxx 2015,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批准,于 2015年

45、 x年 x月发布。 为 便 于广 大规划 、 设计 、 施工、 管理 、 科 研 、 学 校等 单位有关 人 员在 使 用本规 范 时 能正 确 理解和 执行条文 规 定,编制组按 章、 节 、条、款顺序编制 了本规 范的条文说明, 对 条文规 定的目的 、 依据 以及执 行 中需注意 的有关 事项进 行 了说明, 还对强 制性条文的 强 制 性理由作 出了解释。 但 是 , 本 条文说明不具 备与规 范正文 同 等的法律 效力, 仅供使 用 者理解和 把握标 准规定时 参考。在 使 用 中如 发 现 本条文说明 有 不妥之 处 , 请将 意见 函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 。 目 次

46、1 总 则 23 3 基本 规定 .27 4 道路 . 6 4.1 设计 范围 . 6 4.2 缘石坡 道 . 6 4.3 盲 道 6 4.4 轮椅坡 道 . 7 4.5 服务 设施 . 7 4.6 标 识系统及 信息无障碍 7 4.7 道路 衔接 . 7 5 绿 地 . 8 5.1 设计 范围 . 8 5.2 无障碍游览 路线 8 5.3 出入 口 . 9 5.4 园林 设施及小品 9 5.5 种植 9 5.6 标 识 .10 6 居住 建筑公 共空间 . 11 6.1 出入 口 11 6.2 室 外 坡 道 和 台阶 . 11 6.3 门 厅、 公 共走廊 .12 6.4 楼梯 .13 6

47、.5 电 梯 .13 6.6 标 识 .14 7 配套 公共设施 .15 7.1 设计 范围 15 7.2 停车 .15 7.3 公 共 厕所 16 7.4 出入 口 16 7.5 门 厅、 公 共走廊 .16 7.6 楼梯 和电梯 17 7.7 标 识 .17 7.8 其他 .17 8 标 识系统 .17 DB11/1222 2015 4 1 总 则 1.0.1 北京市 “十二 五 ”期间 无障碍环境建设 指 导意见 提出 , 按照 “人 文北京 、 科技北京 、 绿 色 北京” 发展战略 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 建设。具体 的 任务之 一 就 是建 立 、 健全 具 有北京 特 色 的无 障碍

48、标准 体系。 围绕我 市 无障碍的 中心工 作, 积 极 开展北京市 居住 区、 居住建筑无障碍 设计 的相关研究,制 定 科学 的 、符 合北京市地方 特 点的设计标准 可以进 一步规 范 本市新建 居住区 项目和既 有居住 区改造 项目 中 有关 道路、 绿地、 居住 建筑以 及配套 公共设施等 与 人 们日 常 生 活 密切相关的设施的无障碍 设计, 并为其提 供 明确的 依 据 。 因此, 本 规程对 于提高包 括老年 人、残障 人士在 内的行 动 不便的人 群的居住 生活 质量 具 有 很大 的 理论 和 现实意 义 。 1.0.2 本 规程 适用北京市 域范围内的 新 建 、改 建

49、 、扩 建的居住 区和居住 建筑项目的无障碍 设 计 。 其 中居住建筑 包 括集合 型 普 通商 品类 住房、 公 寓以及各类保障 性住宅等。本 规程要求居 住区内的 居住建筑 、 配套公 共 建筑 及其外部 环境 都 应配建有 一整套 完善的 、 能满足该 居住区 居民物质 与文化 生活所 需 的无障碍 设施。 农村应根据实际情况 , 宜按照本 规 范的要求 进行无 障碍设计 。由 于 空间 、 场 地 等原因无 法全部 照此进 行 改造的工 程, 可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 改造 。 1.0.3 居住区 是城市 中规 模最大的建筑群 体, 是由 不同规模、 年龄、类 型 的 居住人口组成的 生活聚居 地。 其无障碍 设计的宗旨就 是 为居住在 其 中的各类 人群提 供安全、 方 便、舒适 的 生 活环境。在居住人口中, 残疾人和 老年人 占有很 大 一部分比 例。 随 着我国 人口 老 龄 化的 问题 日益严峻, 加上我 国的社 会经 济 条 件和 人 们的 传 统观念 , 决定 了 我 国目 前 的养老 ( 残) 体 制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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