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40.40 Z 60 备案号 :46001-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1201 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2015 - 05 - 13发布 2015 - 07 - 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1201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排放控制要求 . 3 5 监测与检测 . 5
2、 6 实施与监督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7 DB11/ 1201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印刷业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 DB11/501 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5年5 月13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组织 实施。 本标准 主要起草 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 科学研究院、解放 军防化研究院、 北京印刷 协会 本标准主 要起草人 :聂磊、王敏燕、潘涛、栾志强、张
3、伟、邵霞、任玉成、李国昊、高喜超、刘 木兴、任培芳、袁勋、闫磊、李靖、何万清、王海林、高美平 DB11/ 12012015 III 引 言 为 控制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改善区域 大气环境质量 , 促进 印刷业工艺和污染 治理 技术的进 步 ,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环境保护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大气污染 防治法 ,制定本标准。 DB11/ 12012015 1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生产活动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 定。 本标准 适用于 现有印刷 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印刷生产线建
4、设项目 的环境 影响评 价、 环境保护 设 施设 计、 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 及其投 产后 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 不可少 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 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所 有的 修改单 )适 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 、清 漆和色漆与 清漆 用原材料 取样 GB/T 9851 印刷 技术术语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排气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污染物 采样方 法 GB/T 23985 色漆 和清 漆 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 VOC) 含
5、量的测定 差值 法 GB/T 23986 色漆 和清 漆 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 VOC) 含量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HJ/T 38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非甲烷总烃 的测定 气 相 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 排放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220 环境标 志产 品技 术要求 胶黏剂 HJ/T 373 固定污染 源监测 质量 保证 与质量 控制 技术规范( 试行) 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测 技 术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固体吸 附/ 热脱 附 -气相 色谱 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活 性炭吸 附/ 二硫化 碳 解吸 -气
6、 相色谱 法 HJ 732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 采样 气 袋 法 HJ 734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 定 相吸附 -热脱 附 /气 相色谱 -质谱法 DB11/ 1195 固 定污染 源监测点 位设 置技 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9851界 定的以及 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为了便于使用, 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9851 中 的 一些 术语和定义。 3.1 印刷 printing 使 用 模拟或数字 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 /色料 (如油墨) 转移到承 印物 上的 复制 过程。 GB/T 9851.1-2008,2.1 3.2 印刷生产
7、活动 printing operation DB11/ 12012015 2 采 用 平 版 、 凸 版 、 凹 版 等 印刷方 式, 以纸 、塑 料、 金属、 玻璃 和陶瓷 及其 他材料为 承印物的印前、 印 中、 印后 等生产活动 。 3.3 承印物 substrate 接受呈色剂 /色料 (如油墨) 影 像的 最终 载体 。 GB/T 9851.1-2008,3.3 3.4 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 过程 中在 承印物 上呈色 的物 质。 GB/T 9851.1-2008,3.4 3.5 水基印刷油墨 water-based printing ink 由 水基连接 料
8、组成 的印刷 油墨。 3.6 溶剂基印刷油墨 solvent-based printing ink 由 溶 剂基连接 料组成 的印刷 油墨 。 3.7 平版印刷 planographic printing 印 版 的图 文部分 和非图 文部分几乎处 于同 一平 面的印刷方 式。 GB/T 9851.1-2008,5.11 3.8 胶印 offset printing 先 将 印版 上的 油墨 传递 到橡皮布上 ,再 转印 到承 印物 上 的平 版印刷 方式 。 GB/T 9851.1-2008,5.11.1 3.9 凹版印刷 recess printing 印版的 图文 部分低 于非图 文部分
9、 的印刷 方式 。 GB/T 9851.1-2008,5.13 3.10 凸版印刷 relief printing DB11/ 12012015 3 印 版 的 图 文 部分 高于 非图 文部分 的印刷 方式 ,包括 柔性版 印刷和 树脂 版印刷。 3.1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 与大气 光化学 反应 的有机 化 合物, 或者 根据规定的 方 法测 量或 核算确 定的有机化 合物。 3.1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 用 HJ/T 38规定的监测 方 法,检测 器 有明显 响应的 除甲烷 外的碳 氢化 合物
10、的 总称( 以碳计 )。本 标准使 用“ 非甲烷总烃 (NMHC) ”作 为排气 筒及 无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 指标。 3.13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 经过 排气 筒的 无 规则排放。 3.1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 的污染物 浓度在 任何 1小时 的平 均值 不应 超过的 限 值。 3.15 即用状态 ready for use 原料产 品已调配好即 可用于 生产 的状 态。 3.16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11、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成 投 产或 环境 影响评 价文件 已通过审 批的工业 企业 或生产设 施。 3.17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 影响评 价文件 通过审 批的 新建、改建 和扩建 的建设项目。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 分 4.1.1 现 有污染 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 限值,自 2017年 1月 1日起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 限值 及 4.2的标准要求。 4.1.2 新建污染 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 限 值及 4.2的标
12、准要求。 4.1.3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DB11/ 12012015 4 4.2 原辅材料 要求 4.2.1 印刷生产活动中 使用的 处于 即 用状 态的印刷 油墨 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 限值 (以 油墨中 挥发性有机 物的质量 百分 含量 计算 )应 执行 表 1规定的 限值 。 表 1 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限值 单位:% 印刷油墨种类 含量限值 胶印油墨 热固 10 单张/ 冷固 3 凸 版 印刷油墨 30 凹 版 印刷油墨 4.2.2 印刷生产活动中 使用的 润版 液 中醇类添加 量应 5% 。 4.2.3 印刷生产活动中 不应使 用煤 油或 汽油 作为清
13、洗剂 。 4.2.4 印刷生产活动中 不应使 用溶 剂 型上光 油。 4.2.5 印刷生产活动中 不应使 用溶 剂 型书 刊装订 用胶黏剂 ,胶黏剂 有害 物质 应符合 HJ/T220的要求。 4.3 排气筒 排放限值 印刷生产活动中 ,设 备或 车间排气 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 浓度 应执行表 2规定的限 值。 表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污染物项目 时段 时段 苯 0.5 0.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10 非甲烷总烃 50 30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无 组织 排放监控 点挥发性有机物 浓度 应执行表 3规定的限 值。 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
14、位:mg/m 3监控位置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厂界 0.1 0.1 0.5 0.2 2.0 1.0 印刷生产场所 0.1 0.1 2.0 1.0 6.0 3.0 4.5 排气筒高 度要求 DB11/ 12012015 5 排气筒 具体 高度 及距周 围建 筑 物的 距离 按批 复的环境 影响评 价文件 确定, 且不 应 低于 15m。 4.6 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见附录 A。 5 监测与检测 5.1 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 检测 按照GB/T 3186 的规定 对即用 状 态印刷 油墨 进行 取样 , 油墨 挥发性
15、有机物 含量的测定 应按 照表 4规定 的 方 法执行。 表 4 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 测 定方 法 序号 油墨类型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胶 印 油墨、水基印刷油墨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含 量 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3986 2 溶 剂 基 印刷油墨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含 量 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5 5.2 排气筒 监测 5.2.1 DB11/ 1195的规定 设置废气 采样 口和 采样 平台 ,并 满足 GB/T 16157和 HJ/T 397规定的 采样 条 件。 5.2.2 排气筒 废气的监测 采样应 按照 GB/
16、T 16157、 HJ/T 397、HJ 732 的规定执行。 5.3 无组织排放监 测 5.3.1 厂 界 挥发性有机物 无组织 排放监测 应按 HJ/T 55的规定执行。 5.3.2 印刷生产 场所无 组织 排放监控点应 按照车间封闭情况 进 行设 置。印刷 生产活动 在 带有 集气 系统 的 封闭车间内完 成 , 无 组织 排放监控 点设 置在 封闭车间门窗外 1米, 距离地面 1.5米以 上位 置处 ; 印刷 生产活动 未在 封闭车间内完 成 , 无 组织 排放监控 点设置 在 印刷 设备外 1米, 距离地 面 1.5米 以上 位置 处; 监控点 的数 量不 少 于 3个 ,并选 取浓
17、度 最大 值。 5.4 挥发性有机物 测定方 法 挥发性有机物的 分析 测定 应按照 表5 规定的 方法 执行。 表 5 挥发性有机物 测定方 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 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 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 法 固 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 热脱附/ 气 相色谱 -质谱法 HJ 583 HJ 584 HJ 734 甲苯 二甲苯 2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DB11/ 12012015 6 注 :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
18、国家 再行发布的适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 5.5 监测工况 要求 5.5.1 对 于 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设施 竣 工验收 监测 或限 期治 理后的监测, 采样期 间的工 况 不应 低于 设计 工 况的 75%。对 于监督性监测,不 受工 况和 生产 负荷 限 制。 5.5.2 生产设 施应采 用合理的 通风 措施,不 应稀释 排放。 在国家未 规定 单位产 品基 准排气 量之前, 暂 以实测 浓度作 为判 定是 否达 标的依据。 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 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 部门统 一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 情况 下,印刷 企业 均应遵守 本标准的污染物
19、排放控制要求, 采取必 要措施保 证污染 防治设 施正常运 行。 各级 环保 部 门在对 设施 进行监督性检 查时 , 可 以现 场即时 采样或 监测 结果 , 作为 判定排污 行 为 是否符 合排放标准 以及 实施 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DB11/ 12012015 7 A A 附 录 A ( 规范性 附录) 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A.1 油墨、清 洗 剂、 润版 液 、胶黏剂 、有机 溶剂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 原辅 材料在 储存和 输送过程中应 保 持密闭 ,使 用过程 中随 取随开 ,用 后应 及时 密闭 ,以减 少挥发。 A.2 安装润 版液过 滤回 收系 统。 A.3 使
20、用含 挥发性有机物 原辅 材料的 生产活动 (清 洗、 调墨等 ) 及设 备 (印刷机、 覆膜 机、 复 合机 等) 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 应通过 局 部或 整体 集气 系统 导入 挥发性有机物 处理 设备 或排放管 道, 达标排放。 A.4 采用非原 位再 生吸 附处 理工艺, 应按 审定的 设计 文件要求 确定 吸附 剂的 使用 量及更换周 期, 每 万 m 3 /小时 设计 风量 的吸 附剂 用量不 应小 于 1m 3 ,更换周期 不 应长于 1个 月。 购买吸 附 剂的 相关合 同, 票据 至少保 存三 年。 A.5 废吸附 剂应交 由持 有危险 废物经 营许可证 的单位进 行处置或 综
21、合 利用, 相 关的合同 、票据 至 少 保 存三年。 A.6 废油墨 、 废 清洗 剂、 废溶 剂 、 沾有 油墨或 溶剂 的棉纱 抹布等 废弃 物应 放入具 有标 识 的密闭 容器 中, 定期处 理,并 记录 处理 量和 去向 。 A.7 印刷企 业应 做以 下记 录,并 至 少保 存三 年。 记录 包括 但 不限 于以 下内 容: a) 此记录 中的 编码 规则 ; b) 印刷工艺和 承印物 种类 (金属、 塑料 、纸 等) ; c) 每 月 每个 工序 所使 用的 油墨 、 稀释 剂、 胶黏剂 、清 洗 剂 、润 版 液 等 含 挥发性有机物原 辅材料的 种类和 总量 ; d) 每 种
22、 原 辅 材料 中挥发性有机物的 含量 ; e) 烘箱温 度。 A.8 安装挥发性有机物 处理设 备的企 业应定 期做 如下记 录,并 至少保 存三 年。记 录包括 但不限 于 以 下 内容: a) 热 力焚烧 装置 每日 记录 燃烧温 度, 每月 记录 燃料 消耗 量或 电量 ; b) 催 化 焚烧 装置 催 化剂 种类、 催化 剂床 更换 日期 ,每日 记录 进、 出口 温度 ; c) 冷 凝 装 置 每月 记录 冷凝 液 量, 每日 记录 冷凝 剂出口温 度; d) 吸 附 装 置 吸附 剂种类 、更换 /再 生日 期、 更换 量 ,每日 记录 操作 温度 ; e) 其 他 污染控制 设备 ,应 记录保养维 护事 项,并 每日 记录主 要操 作参 数。 f) 应 记 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治理设 施及 排污工艺 设施的 运 转时 间。 DB11/ 12012015 8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