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40.40 Z 60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1226 2015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surface coating 2015 - 08 - 18发布 2015 - 09 - 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1226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排放控制要求 . 3 5 监测 . 4 6 实施与监督 . 5 附录 A(规
2、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6 DB11/ 1226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不再执行 DB11/ 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 北京市发布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相应行业排放标 准的规定,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5年8 月18 日批 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组织 实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 科学研究院、解 放军防化研究院 。 本标
3、准 主要起草人 : 潘涛、聂磊、郑再 洪、邵霞、高喜超、栾志强、王海林、李国昊、王敏燕、 何万清、高美平、任培芳、闫磊 DB11/ 12262015 III 引 言 为 控制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 改善区域大气环境 质量 , 促进 涂装工艺和污染 治 理 技 术的进步 , 根 据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环境保护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 、 北京市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 ,制定本标准。 DB11/ 12262015 1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以 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 适用于 现有 工业涂
4、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 新建、改建、扩建 涂装 生产线建设项 目 的环境 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工 程设计、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 及其投产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文件的应用 是 必不 可少 的。 凡是 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于本文 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所 有 的修 改单 )适 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 空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 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污染物采样方 法 HJ/T 38 固 定污染 源排气中 非甲烷总烃
5、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 排放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373 固 定污染 源监测 质量 保证 与质量 控制 技术规范( 试行) HJ/T 397 固 定 源废 气监测 技 术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固体吸 附/ 热脱 附- 气相色谱 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活性 炭吸 附/ 二硫 化碳 解 析 -气相 色谱 法 HJ 732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采样 气 袋 法 HJ 734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测定 固 定相 吸 附 -热脱 附/ 气相 色谱- 质谱法 DB11/1195
6、 固 定污染 源监测 点 位设 置技 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 3.1 涂料 coatings 涂于物 体表面能形成具 有腐蚀保护,装 饰或特殊 性能 ( 如标 示, 绝缘 , 耐磨等 )的 连续固态 涂 膜 的 一类液态或固态材料 的总称 。 3.2 工业涂装工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生产 中涂 料调配 、 表面 前 处理 (脱脂 、 除旧漆等) 、 涂 覆 ( 含底漆 、 中涂 、 面漆 、清 漆 )、 流 平、 干燥等 环节 的生产 工序。 DB11/ 12262015 2 3.3 喷涂 spraying 将 涂 料雾
7、化并 射向 物体表面 进 行涂装的 方法 。 3.4 淋涂 flow painting 将 涂 料喷淋 或流 淌过 物体表面的涂装 方法 。 3.5 辊涂 roller painting 利 用 蘸涂 料的 辊子在 物体表面上辊动 的涂装 方法 。 3.6 浸涂 dipping 将 物 体浸没 于涂 料中, 取出,除 去过 量涂 料的涂装 方法。 3.7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 光化学 反应的 有机 化 合物, 或者 根据规定的 方 法测 量或 核算确 定的 有机化 合物。 3.8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
8、carbon 采 用HJ/T 38 规定的监测 方法, 检测器 有明显 响应的 除甲烷 外的 碳氢 化合物的 总称 (以碳 计)。本 标准使 用“ 非甲烷总烃 (NMHC ) ”作 为 排气 筒及 厂界 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的综合控制 指标。 3.9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 是指分子式 中只 含有 一 个苯 环的 芳烃 统称 。本标准中的 苯系 物仅包括苯 、 甲苯 、 二甲苯 (间、 对 二甲苯 和邻 二甲苯 ) 、 三甲苯 ( 1, 2, 3-三甲苯 、 1, 2, 4-三甲苯 和 1, 3, 5-三 甲苯) 、 乙 苯及 苯乙 烯合计 。无 标气物 种以
9、甲苯 计 。 3.10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 经过 排气 筒的 无 规则排放。 3.1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DB11/ 12262015 3 监控点 的污染物 浓度在 任何 1小时 的平 均值 不得 超过的 限值 。 3.12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 用于减 少挥 发性 有机 物向 空气中排放的 燃烧 装置 、 吸 收 装置 、 吸 附装 置、 冷凝 装 置、生 物 处 理 设 施 或
10、 其 他 有 效 的污染控制 设备 。 3.13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 成投产 或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已通过审 批的工业 企业 或生产设 施。 3.14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通过审 批的 新建、改建 和扩建 的建设项目。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现有污染 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 限值, 自 2017年 1 月 1日起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限值 。 4.1.2 新建污染 源自本
11、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 限值 。 4.1.3 无 组织 排放监控 点浓度限值 、 排气 筒高 度要求 以及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 行。 4.2 排气筒排放限值 涂装工序 设备 或车间 排气 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浓度 应执行 表 1规定的 限值 。 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 3污染物 时段 时段 苯 1 0.5 苯系物 40 20 非甲烷总烃 80 50 颗粒物 30 10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无 组织 排放监控 点大气污染物浓度 应执行 表2 规定的限值。 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DB11/ 12262015 4 单位:
12、 mg/m 3监控位置 苯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 涂装工作间或 涂装工位旁 0.2 2.0 5.0 2.0 4.4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 高度 及距周 围建 筑物的距离按 批复 的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确定, 且不应 低于15m 。 4.5 工艺措 施和 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见附录 A。 5 监测 5.1 排气筒监 测 5.1.1 应 按 DB11/1195的规定 设 置废气 采样 口和 采样 平台 ,并满足 GB/T 16157和 HJ/T 397规定的 采 样 条 件。 5.1.2 排气筒 废气的监测 采样 应按照 GB/T 16157、HJ/T 397 、HJ 732
13、的规定执行。 5.2 无组织排放监 测 5.2.1 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 排放监测应 按 HJ/T55的规定执行。 5.2.2 在带有 集气 系统 的密闭 工作间内 进行涂装 作业的, 无 组织排放监控 点设 置在密闭 工 作间外 1米, 距离地 面 1.5米以 上位 置处 ,监控 点 的数 量不 少于 3个 ,并 选 取浓度 最大 值。 其它情况 下 , 无 组织 排放 监控点 设置 在距离 涂装工序 操 作工位 1米, 距离 地面 1.5米以 上位 置处 ,监控点 的 数量 不少于 3个,并 选 取浓度 最大 值。 5.3 大气污染物 测定方 法 大气污染物的 分析 测定应 按照表 3规定的
14、 方法 执行。 表 3 大气污染物 测定方 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 附 /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 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 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 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583 HJ 584 HJ 734 2 苯系物 3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8 4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5432 GB/T 16157 5.4 监测工 况要求 DB1
15、1/ 12262015 5 对 于 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设施 竣 工验收 监测 或限 期治 理后的监测, 采样期 间的工况 不应 低于 设计 工 况 的 75%。对 于监督性监测,不受 工况 和生产 负荷 限制。 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 区( 县)环境保护 主管 部门 统一 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 情况 下,涂装 企业 均应遵守 本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采取 必要措施保 证污染 防治 设施正常运 行。 各级 环保部门在 对设 施进 行监督性 检查时 , 可以现 场即 时采样或监测 结果, 作为 判定排 污行为是 否符 合排放标准 以及实施相 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16、。 DB11/ 12262015 6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附录) 工艺措 施和 管理要求 A.1 涂料、 稀释剂 、固 化剂、清 洗溶剂 、 脱漆 剂等含挥 发性有 机物的 原辅 材料在 储存和 输送过 程 中应 保 持 密闭 ,使 用过 程中 随取 随开 ,用 后应及 时密闭 ,以减 少挥 发。 A.2 宜采用 集中供 料系 统,无 集中供 料系统时 ,工 作 结束 后 应将 剩余 的涂 料及含挥 发性 有机物的辅料 送回调漆 室或 储存 间。 A.3 对于淋 涂工艺,应 采取有 效措施 收集滴落 的涂 料 。对 于 浸涂和辊 涂工艺,如采 用 溶剂型涂 料 , 在 不进行涂装 作
17、业 时,应 将槽 液 (涂 料及 稀释剂 )保 存在密闭 容器内 。 A.4 采用溶剂型涂 料的涂装工序,各 工艺环 节及涂装设 备清洗 过程应 在密闭 空 间或 设 备中 进 行,产生 的 挥 发性 有机 物经集 气系 统收集 导入 挥发性 有机 物处 理 设施 或排放管 道, 达标排放。不 同 环 节 产生的废 气 如 混合排放, 混合前应 分别达到表 1的排放 限值 要求。 A.5 集气系 统和 挥发性 有机 物处 理 设施应与 生产 活动 及工艺设 施同 步运 行。 A.6 采用非 原位 再生 吸附 处理工艺,应 按审 定的 设计 文件要求定 期更换 吸附 剂 , 且每万m 3 /小时
18、设计 风 量 的 吸附 剂使 用量 不应 小于 1m 3 ,吸附 剂更换 周期不应长 于 2个月。 废吸 附剂 应 进行 处置或 综合 利用, 购买吸 附剂 和废吸 附剂 处置 的相 关合 同、 票据 至少 保存三 年。 A.7 废溶剂 、 废涂 料 、 沾 有涂 料或 溶剂 的棉纱 抹布 等废 弃物应放 入具 有标 识的 密闭 容器中,及 时 处 理, 并 记 录处 理量 和去向 。 A.8 涂装企 业应 做以下 记录,并 至 少保 存三 年。 记录 包括 但 不限 于以下 内容 : a) 每月各 种 含 VOCs原辅 材料 (涂 料、 稀释剂、 固化 剂、清 洗剂 等)的 购入 量、 使
19、用量 , 回收 和处 置 量 ; b) 每种 含 VOCs原辅 材料中 VOCs的 含 量 。 A.9 安装大气污染物污染 处 理设 施的 企业应 做如 下记录,并至 少保存 三年。 记 录包括但 不限于 以下内 容 : a) 热力焚 烧装 置 燃料或 电的消耗 量, 燃烧 温度 ; b) 催化焚 烧装 置 催化 剂种 类 、用 量及 更换 日期 ,催 化 床层 进、 出口 温度 ; c) 吸附装 置 吸附 剂种 类、 用 量及 更换 /再生 日期 ,操 作 温度 ; d) 其他污染控制 设备 ,应 记录 主 要操 作参 数及保 养维 护事项 ; e) 大气污染物污染 治理 设施 、生产 活动 及工艺 设施的 运行时间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