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354-2016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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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220.20 C 84 备案号 :51393-2016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1354 2016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程 Criteria for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2016 - 10 - 20发布 2017 - 02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13542016 I 目 次 前 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定规则 . 2 4.1 一般原则 . 2 4.2 参数评定

2、 . 2 4.3 子项评定 . 3 4.4 单项评定 . 3 4.5 综合评定 . 4 5 检测项目、要求及方法 . 4 5.1 一般要求 . 4 5.2 消防供配电设施 . 5 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9 5.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38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0 5.6 水喷雾灭火系统 55 5.7 细水雾灭火系统 58 5.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61 5.9 泡沫灭火系统 64 5.10 气体灭火系统 . 73 5.11 干粉灭火系统 . 80 5.12 防烟排烟系统 . 84 5.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87 5.14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 89 5.15

3、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 91 5.16 防火分隔设施 . 93 5.17 消防电梯 101 5.18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02 5.1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03 5.20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功能 105 5.21 灭火器 106 DB11/ 1354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中的 5.3.1.2 a)、 5.3.4.1、 5.3.4.3.1 a)、 5.3.5.1、 5.3.5.3 a)、 5.3.9.1、 5.3.9.3 a)、 5.3.10.1、 5.4.3.2、 5.4.3.6、 5.9.1.1、 5.9.1.4、 5.9.4.2、 5.9.7.1、 5.9.7.2、 5.9

4、.7.3、 5.10.4.1、 5.10.4.4、 5.10.5.1、 5.10.6.1、 5.10.7.1、 5.16.1.5、 5.21.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 标 准按 GB/T 1.1 2009给出的 规则 起草。 本 标 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 本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消防 局、 北京 消防 协会、 玉鼎云华(北京)信息技术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宝凤翔通 消防 技术检测 有限公司。 本 标 准主 要起草人:亓延军,臧桂丛,李国华,张田莉,刘洋,钟利智,尹杰,刘洪山,谢玉凤。 DB11/ 13542016 1 建筑消防设施

5、检测评定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建筑 消防设施检测项目、要求、方法及检测评定规则 。 本标准适 用于建筑 消防设施 的 检测评定 。 本 标 准不适 用于生产 和贮存 火 药、 炸药 、火 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 消防设施 的检测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 文件 的应用 是必不 可少的。 凡是 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 , 仅 所注日期的 版本适 用于本文 件 。 凡是不 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 用于本 文件。 GB/T 14107 消防 基本 术语 第二部 分 GB 50016 建筑 设 计防火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

6、动报警系统施 工及 验收 规范 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 技术规范 GB 50257 爆炸 和火灾 危险 环境 电气 装置 施工 及验收 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 工及 验收 规范 GB 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 工及 验收 规范 GB 50281 泡沫灭火系统施 工及 验收 规范 GB 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 GB 50444 建筑 灭火器配置验收 及检 查规范 GB 5049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 工与验收 规范 GB 50877 防火 卷帘 、防火 门、防火 窗施 工及 验收规范 GB 50898 细水雾灭火系统 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

7、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技术规范 GA 503 建筑 消防设施检测 技术规 程 GA 836 建 设 工 程 消防验收 评定规则 GA 1157 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 设备配备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107 确立 的以 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 3.1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facilities in building 建筑物 、 构 筑物中 设置 的用 于 火灾报警、灭火、 人员 疏散、防火分隔、灭火 救援行 动 等设施 的 总称。 3.2 DB11/ 13542016 2 单项 individual system of fire facilities in buildin

8、g 由 若 干使 用性 质或 功能 相近 的 子项 组成 的涉 及消防 安全的 项目 。 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防烟分隔 等。 3.3 子项 subassembly of fire facilities in building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 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 的涉 及消防 安全 的项目 。 如 火灾探测器、 洒水喷 头 、 排烟风机 、防火 门等。 3.4 检测参数 detecting parameter 描述子项合 格程度 的特征或量值 , 简称 参数 。 一个 子项可能 包含 一个或多个 检测参数 , 如探测器报 警功能、 洒水喷 头安 装

9、间距 、排烟 风机启 动功能、防火门 规格 等。 3.5 综合评定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依据资料审查 和各 单项检 查结果做 出的 检测 结论 。 3.6 最不利点(处) the most unfavourable point 对于某 一存 在下限 值的 特定参数 , 在 指定范围 或系统 内 , 当某 一点 (处 ) 若 不低于下限 值时 , 则 其 他任一 点 ( 处) 均不 低于下限值 , 该点 (处 ) 即为 该范围 或系统 内这 一特 定参数的 最不利 点 (处)。如 对于楼 梯间 的余压 值, 在仅 为 防烟 楼梯 间设 置的 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 中,

10、 距离加压风机最 远的 楼 梯 间称为 最 不利 点( 处)。 3.7 最有利点(处) the most favourable point 对于某 一存 在上 限值 的特 定参数 , 在 指定范围 或系统 内 , 当某 一点 (处 ) 若低 于 上限 值时 , 则其他 任 一 点 ( 处) 均低 于上 限值 , 该点 (处 ) 即为 该范围 或 系统 内这 一特 定参数 的最有利 点 ( 处)。如 对于 楼 梯 间的 余压 值, 在仅 为防烟楼 梯间 设置 的机 械加压送风 系统 中, 距离加压 风机最近 的楼 梯间称为最有 利 点 (处 )。 4 评定规则 4.1 一般原则 现 场 抽样 检

11、查 及功能测 试应 按 照参数评定、子项评定、单项评定 的顺序进 行。 4.2 参数评定 4.2.1 参数应 按其在 消防 安全中 的重要 程度 分 为 A(关键项目) 、 B(主 要项目 ) 、 C( 一般项目 ) 三 类 。 4.2.2 各 有 关技 术标 准中 对于 检测项有 具体规定 的服 从其 规定, 没有 规定 的服 从下列 规则 : a) A类 是指 有关 技术标 准强制 性 条文规定 的内 容; DB11/ 13542016 3 b) B类 是有 关技 术标 准中 带 有“ 严禁 ”、 “必 须” 、 “应 ”、“ 不 应 ”、 “不得 ”要求 的非强制性 条文规定 的 内 容

12、; c) C类 是指 有关 技术标 准中带 有 “宜 ”、 “不 宜” 、 “可 ”要求 的 非强制 性条 文规定 的内 容 。 4.2.3 参数内 容符 合消防 技术标 准和消防设 计文件要求 的, 评定 为合 格; 4.2.4 有 距 离、 宽度 、长 度、 面积 、 厚度 等要求 的参数 ,其 误差 不超过 5%,且 不影响正常 使用功能 的,评定 为合 格; 4.2.5 参数名 称为 系统功能 的, 满足设 计文件要求 并能 正常 实 现的, 评定 为合 格; 4.2.6 未 按 照消防设 计文件施 工建 设 ,造 成参数 内容缺 少或与设 计文件 严重 不符 、影响建 设工 程消防

13、安 全 功能 实现 的, 评定 为不 合 格。 4.3 子项评定 4.3.1 满足下列 条件 的, 子项评定 为 合格 ,否 则为 不合 格: a) 抽查发现 A类 不合 格 参数为 0处; b) 抽查发现 B类不 合格 参数的 数 量累 计不 大于 4处 ; c) 抽查发现 C类不 合格 参数的 数 量累 计不 大于 8处 。 4.4 单项评定 4.4.1 消防供配电设施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 A = 0, 且 B 4,且 C 8为合格 ,否 则为 不合 格。 4.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 A = 0, 且 B 2,且 B C 检 查 项 的 5为 合格

14、 ,否 则为不 合格 。 4.4.3 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 A = 0, 且 B 2,且 B C 6为合 格, 否则 为不 合格 。 4.4.4 消防应急广播 系统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 A = 0, 且 B 2,且 B C 检 查 项 的 5为 合格 ,否 则为不 合格 。 4.4.5 消防炮 单项检测 启动功能 与喷 射功能全部内 容检测合 格, 判定为 系统检测合 格, 否则 为 不合 格。 4.4.6 自动喷 水灭 火系统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 A = 0, 且 B 2,且 B C 6为合 格, 否则 为不 合格 。 4.4.7 水 喷雾灭

15、 火系统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 A = 0, 且 B 2,且 B C 6为合 格, 否则 为不 合格 。 4.4.8 细 水 雾灭 火系统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 A = 0, 且 B 2,且 B C 6为合 格, 否则 为不 合格 。 4.4.9 泡沫灭 火系统 DB11/ 13542016 4 单项检测 全部内 容检测合 格,判 定为 系统检测合 格, 否 则为 不合 格。 4.4.10 气体灭 火系统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全部 检测子项 为合 格, 否则 为不合 格。 4.4.11 干粉灭 火系统 单项检测 全部内 容检测合 格,判 定为 系统检测合 格, 否 则为

16、不合 格。 4.4.12 灭 火 器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 A = 0, 且 B 1,且 B C 4为合 格, 否则 为不 合格 。 4.4.13 防 排烟 系统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 A = 0, 且 B 2,且 B C 6为合 格, 否则 为不 合格 。 4.4.14 消防应急照明 和消防 疏散指示标 志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 A = 0, 且 B 2,且 B C 检 查 项 的 5为 合格 ,否 则为不 合格 。 4.4.15 防火分隔 设施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 A = 0, 且 B 4,且 C 8为合格 ,否 则为 不合 格。 4.4.16 消防电 梯

17、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 A = 0, 且 B 4,且 C 8为合格 ,否 则为 不合 格。 4.4.17 消防专 用电 话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 A = 0, 且 B 2,且 B C 检 查 项 的 5为 合格 ,否 则为不 合格 。 4.4.18 可燃气体探 测报警系统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 A = 0, 且 B 2,且 B C 检 查 项 的 5为 合格 ,否 则为不 合格 。 4.4.19 电 气 火灾监 控系统 单项检测合 格判 定应 为: A = 0, 且 B 2,且 B C 检 查 项 的 5为 合格 ,否 则为不 合格 。 4.5 综合评定 消防检测 的综

18、合评定 结论 分为合 格和 不合 格。建筑工程 的所有 单项 均评定 为合 格的应综合评定 为 消 防检测合 格; 有任 一单项评定为 不合 格的 应综合评定 为 消防检测 不合 格。 5 检测项目、 要求及 方法 5.1 一般要求 5.1.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设备配备应符 合 GA 1157的 规定 。 5.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检测应符 合 GB 50166的规定 。 5.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施应符 合 GB 50974的规定 。 DB11/ 13542016 5 5.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施应 符合 GB 50261的规定 。 5.1.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施应 符合

19、GB 50219的规定 。 5.1.6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施应 符合 GB 50898的规定 。 5.1.7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施应 符合 GB 50498的规定。 5.1.8 泡沫灭火系统设施应 符 合 GB 50281的 规定 。 5.1.9 气体灭火系统设施应 符 合 GB 50263的 规定 。 5.1.10 干粉灭火系统设施应 符 合 GB 50347的 规定 。 5.1.11 防火分隔设施应 符 合 GB 50877的规定 。 5.1.12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 符合 GB 50166的规定 。 5.1.13 灭火器应 符合 GB 50444的 规定。 5.2 消防供配电设施 5.

20、2.1 供电设施 技 术要求:按照 GB 50016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相 关 要求,查验消防负荷等 级 、供电形式,应为正 式 供电 ,并 符合消防 技术标 准 和消防设 计文件要求 。 重要程度 :A 抽 检方法 :全 数检 查。 检测方法 :查 阅设 计文件 ,查看 配电 室现 场情况 。 5.2.2 备用电 源 5.2.2.1 一般规定 技 术要求 :查验 备用 发电 机或其他 备用电源 的规 格型号及功 率, 应符 合消防 技术标 准和设计要求。 重 要 程度 :B 抽 检方法 :全 数检 查。 检测方法 :查 看备用 发电 机或其他 备用电源 的铭牌 ,核对 设计 文件 。 5.2.

21、2.2 控制装置 技 术要求 : 查验 发电 机或其他备用电源 的仪表 、指示 灯 及开关 按钮 等应 完好 , 显示应 正常 。 发电机 机 房 内的通 风换 气设施应能 正常运 行。 重 要 程度 :B 抽 检方法 :全 数检 查。 检测方法 : 查 看发 电机 房通 风 换气设施 , 手 动启 动换 气设备 , 观察 其运 行情况 。 查看发 电机或其他 备用电源 仪表 和指示 灯显 示应正常 ,开关 按钮 等应 完好。 5.2.2.3 发电机 5.2.2.3.1 燃料配备 技 术要求: 发电 机燃 料配备应符 合消防设 计文件要求 。 设 计文件 无要求 时, 储油箱内 的油 量应能

22、满 足发电 机在 设计 连续 供电 时间内 正常运 行的 用量 , 液 位 显示应 正常 。 燃 油应能 满足发 电机在最不利环境 下 正常运 行的 要求 。 重 要 程度 :C 抽 检方法 :全 数检 查。 DB11/ 13542016 6 检测方法: 根据机 房的 环境 条 件,对 照设 计文件 与 设备说 明书 等资料 核对 燃油 标 号; 查 看油 位计 及 油 位,按 发电 机的 用油 量核 对 储油箱 内的 储油 量。 5.2.2.3.2 发电机功能 技术要求: 自动 启动, 发电机 达到额 定转速 并发 电的 时间不 应大 于30s, 发电 机的 运 行及 输出 功率 、 电 压

23、 、频 率、 相位的 显示 均应正常 。 重 要 程度 :B 抽 检方法 :全 数检 查。 检测方法 : a) 查阅设 计文件 , 确 定消防用电 负荷 分级 和启 动时间 。 设计 无 要求 时, 当消防用电 负荷为一 级时 , 应设自动 启动 装置,并 应 在 30s内供电; 当消防用电 负荷为 二级, 若设 计为手 动 启动 时, 可 采 用 手 动启 动装置 试验 ; b) 设计为 自动 时, 确定应急 发电机或其他 备用电源 处于 自动 状态 ; c) 中断市 电供电 ,并 用秒 表开 始 计时 ,机 组应能自 启动 ,并 应 在 30s内向 负荷 供电; d) 发电机 运 行 30

24、s( 其他 备用电源按 设计 转换 时间 ) 后 核对仪表 的显 示及 其数 据 ( 可参 考设备自 带仪表显 示), 观察 运行 情况; e) 当市电 恢复 供电 后, 应自动 切 换并延 时停 机; f) 当连续 三次 自动 启动 失败 ,应发 出报警 信号 。 检测器 具: 秒表 、功 率分 析仪( 具有 相位 、频 率测 试功能 )。 5.2.2.4 消防设备 应急 电源及 系统备用电 源安装 5.2.2.4.1 一般规定 技 术要求 :规 格型号 、类 别应符 合设 计要求 。 重 要 程度 :B 抽 检方法 : a) 备用电源 全数检 查; b) 应急电源 抽检方法 如下: 1)

25、实际安 装数 量在 5台以 下者 , 全部 检验 ; 2) 实际安 装数 量在 (6 10 ) 台者, 抽 检 5台 ; 3) 实际安 装数 量超过 10台者,按实 际安 装数 量 50%的 比例抽 检、 但抽 检总 数不应 少于 5台。 检测方法 :对 照设 计, 直观 检 查。 5.2.2.4.2 位置、数量 技术要求 :位 置、数 量应 符合设 计要求 。 重 要 程度 :C 抽 检方法 : a) 备用电源 全数检 查; b) 应急电源 抽检方法 如下: 1) 实际安 装数 量在 5台以 下者 , 全部 检验 ; 2) 实际安 装数 量在 (6 10 ) 台者, 抽 检 5台 ; 3)

26、实际安 装数 量超过 10台者,按实 际安 装数 量 50%的 比例抽 检、 但抽 检总 数不应 少于 5台。 检测方法 :对 照设 计, 直观 检 查。 DB11/ 13542016 7 5.2.2.4.3 安装质量 技 术要求 : a)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的电 池应 安 装在 通风 良好 地方 ,当 安 装在 密封 环境中时 应有通风 措施 ; b) 酸性电 池不 得安 装在 带有 碱性介 质场所 ;碱 性电 池不 得 安装在 带酸 性介 质的场所; c)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的电 池不 宜 设置 于有 火灾 爆炸危险 环境 的场所 ; d)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电 池安 装场所的 环境 温度

27、不应 超过 生产 厂家 规定 的电 池最 高工作温 度。 重 要 程度 :C 抽 检方法 : a) 备用电源 全数检 查; b) 应急电源 抽检方法 如下: 1) 实际安 装数 量在 5台以 下者 , 全部 检验 ; 2) 实际安 装数 量在 (6 10 ) 台者, 抽 检 5台 ; 3) 实际安 装数 量超过 10台者,按实 际安 装 数 50%的比例 抽 检、 但抽 检总 数不 应少于 5台 。 检测方法 :对 照设 计, 直观 检 查。 检测器 具: 测温 仪。 5.2.2.5 系统备用电 源功能 技 术要求 : a) 检 查系统 中各 种控 制装置使 用的 备用电源 容量 ,电源 容量

28、 应与 设计 容量相 符; b) 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用电源 放电 终止 , 再充 电 48h后断 开设备 主电源 , 备用电源 至少 应保证 设备在 监视状态 下工 作 8h后 , 在下 述条 件下工 作 30min: 1) 控制器 容量 不超过 10只探测器时 ,所有 探测器 均处 于报警 或动 作状态 ; 2) 控制器 容量 超过 10只探测器 时 ,十五 分之 一的 探测器 (不少于 10只, 且不 超过 32只) 处 于 报警 或动 作状态 。 重要程度 :A 抽 检方法 : a) 实 际 安 装 数 量在 5台以 下 者, 全部 检验 ; b) 实 际 安 装 数 量在 (6 1

29、0)台者 ,抽检 5台; c) 实际安 装数 量超过 10台者,按实 际安 装数 量 50%的 比例抽 检, 但抽 检总 数不 应少于 5台。 检测方法 :对 照设 计, 直观 检 查。 5.2.2.6 消防设备 应急 电源控 制功能 和 转换功能 技 术要求 :按下列 要求检测 , 其输入 电压 、输 出电 压、输 出电 流、 主电 工作状态、应急 工作状态、 电 池 组及 各单 节电 池电 压的 显 示情况 及应急 工作 时间 应 与产品 使用 说明 书规定 相 符,并 满足 设 计 要求: a) 切断应急电源应急 输出 时直接启 动设备 的连线 ,接 通应急电源 的主 电源 ; b) 手

30、动启 动应急电源 输出, 应急电源 的主 电和备用电源应不 能同 时输 出, 且应 在 5s内完 成 应急 转 换; 高危险 区域 使用 的系统的 应急 转换 时间 不应 大于 0.25s。 c) 手动停止 应急电源 的输 出, 应急电源应 恢复到 启动前 的工 作状态 ; d) 断开应急电源 的主 电源 ,应急电源应能 发出 声提 示信 号 ,声 信号 应能 手动消 除;接 通主 电源, 应急电源应 恢复到 主电 工作状态 ; DB11/ 13542016 8 e) 给具有 联动自动控 制功能 的应急电源 输入联 动启 动信 号 ,应急电源应在 5s内 转入到 应急 工 作 状态 , 且 主

31、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 能同 时输 出 ; 输入联 动 停止 信号, 应急电源应 恢复到 主电 工作 状态; f) 具有手 动和自动控 制功能 的应急电源 处于 自动控 制状态, 然后手 动插入操作 , 应急电源应 有 手 动插入优先 功能 ,且 应有 自动控 制状态 和手 动控 制状态指示 ; g) 将应急电源 接上 等效 于满负 载 的模拟 负载 , 使其处 于应急 工作状态 , 应急 工作 时间 应大 于 设 计 应急工 作时间的 1.5倍, 且不小 于产品 标称 的应急 工作时间 。 重 要 程度 :A 抽 检方法 :全 数检 查。 检测方法 :对 照设 计, 直观 检 查。 检测器 具:

32、 秒表 。 5.2.2.7 消防设备 应急 电源 的故障 报警及保护功能 技术要求 :断 开应急电源 的负载 ,按下列 要求检测 时,应急电源 的故障 报警及 保 护功能应 正常 : a) 使任一 输出 回路 保护 动作 ,其他 回路 输出 电压 应正常; b) 使配接 三相 交流 负载输 出的 应急电源 的三 相负 载回路 中 的任 一相 停止输 出, 应急电源应能自动 停止该 回路 的其他 两相 输出,并 应发 出声 、光故障 信号; c) 使 配 接 单 相交 流 负 载的 交流 三 相 输 出应急电源 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 其他 两相应能正常 工 作,并 应发 出声 、光故障 信号;

33、 d) 使应急电源 充电 回路 与电 池之间 、电 池与 电池之 间连线断线 ,应急电源应在 100s内 发出 声 、 光故障 信号 ,声 故障 信号 应能手 动消 除。 重要程度 :A 抽 检方法 : a) 实 际 安 装 数 量在 5台以 下 者, 全部 检验 ; b) 实际安 装数 量在 (6 10 ) 台者, 抽 检 5台 ; c) 实际安 装数 量超过 10台者,按实 际安 装数 量 50%的 比例抽 检, 但抽 检总 数不 应少于 5台。 检测方法 :对 照设 计, 直观 检 查。 检测器 具: 数字万 用表 ,秒 表 。 5.2.3 消防配电 5.2.3.1 主备电 切换 技术要

34、求 : a) 消防控 制室 、消防水泵 房、防烟 与排烟 机房 的 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 等的供电, 应在其 配电 线路的 最末 一级 配电 箱处 具有主 、备电源自动 切换 装置, 切换 备用电源 的控 制方式 及操作程序 应 符 合设 计要求 ,主 备电 的切换 时间 应符 合设 计要求 ; b) 配电箱 上的 仪表 、指示 灯的 显 示应 正常 ,开关 及控 制按钮 应灵活 、可 靠。 重 要 程度 :B 抽 检方法 :全 数检 查。 检测方法: 核对 各相 关部位的配电方 式 、配电 箱的控 制 方式 和操作 程序 , 进 行以下 试验 并查 看最 末 一级配电 箱运 行情况 : a

35、) 自动控 制方 式下, 手 动切断 消防 主电源 ,观察 备用消防电源 的投 入及指示 灯 的显 示; DB11/ 13542016 9 b) 手动控 制方 式下, 在低 压 配电室 应先切断 消防 主电源 , 后 闭合备用消防电源, 观察 备用消防电 源的投 入及指示 灯的 显示 。 检测器 具: 秒表 。 5.2.3.2 标识 技术要求 : 消防设备配电 箱应有 区别 于其他 配电 箱的 明 显标志 ,不 同 消防设备 的 配电 箱应 有明显区 分标志 。 重要程度 :C 抽 检方法 :全 数检 查。 检测方法 :对 照设 计, 直观 检 查。 5.2.3.3 专用回路 技 术要求 :查

36、 看消防用电设备是 否设 置专用供电 回路 。 重 要 程度 :A 抽 检方法 :全 数检 查。 检测方法 :对 照设 计, 直观 检 查。 5.2.3.4 线路敷 设 技术要求 :查 看配电 线路敷 设及防 护措 施应 符合消防 技 术标 准和消防设 计文件要求 。 重要程度 :B 抽 检方法 :每 个防火分 区抽 查 1处 ,但 不少于10 处,少于10 处全 数检 查。 检测方法 :核 对配电 线路敷 设 位置 及防 护措 施与 设计 文件要求 的符 合性 。 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1 布 线 5.3.1.1 一般规定 技 术要求 :导 线的 类别 、规 格 型号 、电 压等

37、 级及 敷设方式 应符 合设 计要求 。 重 要 程度 :B 抽 检方法 :全 数检 查。 检测方法 :对 照设 计, 直观 检 查。 5.3.1.2 安装质量 技 术要求 :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 独布 线, 系统 内不 同电 压等级 、 不 同电 流类 别的 线路,不 应 布 在 同 一 管 内或线 槽的 同一 槽孔 内; b) 导线在 管内或 线槽 内不 应有 接 头或 扭结 。导 线的 接头 , 应在 接线 盒内 焊接 或用 端 子连接 ; c) 从接线 盒、 线槽 等处 引到 探测器 底座 、控 制 设备、 扬声器 的线 路, 当采 用金属软管 (可 弯曲金 属管) 保护 时,

38、 其长 度不 应大 于 2m; d) 敷设在多 尘或 潮湿 场所 管路 的 管口 和管 子连接 处, 均应作密封 处理 ; e) 管路超过 下列 长度时 ,应 在便于 接线 处装 设接线 盒: 1) 管子长 度每 超过 30m,无 弯曲时 ; 2) 管子长 度每 超过 20m,有 1个弯曲 时; DB11/ 13542016 10 3) 管子长 度每 超过 10m,有 2个弯曲 时; 4) 管子长 度每 超过 8m,有 3个弯曲 时; f) 金属管 子入 盒, 盒外侧 应套锁母 ,内 侧应 装护 口; 在吊顶 内敷 设时 ,盒 的内 外侧均 应套锁母。 塑 料 管入 盒应 采取 相应固定 措

39、施; g) 明敷设 各类 管路 和线 槽时 , 应采 用单 独的 卡具 吊装或 支撑 物固定 。 吊 装线 槽或 管路 的吊杆直径 不 应 小于 6mm; h) 线槽敷 设时 ,应 在下列 部位 设 置吊 点或 支点 : 1) 线槽始 端、 终端 及接 头处 ; 2) 距接线 盒 0.2m处; 3) 线槽转 角或 分支 处; 4) 直线段 不大 于 3m处; i) 线槽接 口应 平直 、严 密, 槽盖应 齐全 、平整 、无 翘角 。并列安 装时 ,槽盖 应便 于 开启 ; j) 管线经 过建筑 物的 变形 缝 (包括沉降缝 、 伸缩缝、 抗震缝等) 处, 应 采取补偿 措 施, 导 线跨越变

40、形缝的 两侧 应固定 ,并 留有适当 余量 ; k) 同一工 程中 的导 线 , 应 根 据不同 用途选择 不同 颜色 加以区 分 , 相 同用 途的 导 线颜色 应一 致 。 电 源线正 极应 为红色 ,负 极应 为 蓝色 或黑色 。 重要程度 :C 抽 检方法 :全 数检 查。 检测方法 :对 照设 计, 直观 检 查、 仪器检测 。 检测器 具: 卷尺 、激光 测距 仪 、绝缘 电阻 测量 仪。 5.3.2 控 制 与显示 设备 5.3.2.1 一般规定 技 术要求 : 各 种控 制器、监控器、消防电话 主机 、消防应急广播控 制装置 、 区域显 示器、消防控 制 室图形显 示装置 、

41、传 输设备 等 控制 与显 示类 设备 (以 下 简称 控制 器)的 类 别 、规 格 型号、数 量 、设 置部 位 及 安装 位置 应符 合设 计文件的 要求 。 重要程度 :A 抽 检方法 : a) 区域显 示器、消防控 制室图 形显 示装置、 传输 设备、防火 门监控器及防火 卷帘 系统 联动控 制器 1) 实际安 装数 量在 5台及 以下 者 ,全部 检验 ; 2) 实际安 装数 量在 (6 10 ) 台者, 抽 检 5台 ; 3) 实际安 装数 量超过 10台者,按实 际安 装数 量 50%的 比例抽 检、 但抽 检总 数不 应少于 5台。 b) 其他全 数检 查。 检验方法 :参照

42、设 计文件 ,尺量 、观察 检查 。 5.3.2.2 安装质量 技 术要求 : a) 控制器应 安装 牢固 ,不 应倾斜; 安装在 轻质 墙上 时, 应 采取 加固 措施 。 b) 控制器 的主 电源应 有明 显的 永久 性标志,并 应 直接与 消防电源 连接 , 严禁 使 用电源 插头 。 控制 器与其 外接 备用电源 之间 应直接连接 。 c) 控制器 的接地 应牢 固,并有 明 显的 永久 性标志 。 d) 引入控 制器 的电 缆或 导线 ,应符 合下列 要求 : DB11/ 13542016 11 1) 配线应 整齐 ,不 宜交 叉,并 应固定 牢靠 ; 2) 在电缆芯 线和 所配 导

43、线 的端 部 ,均 应使 用不 脱落 、字 迹清晰 且不 易褪 色的 方式 统一 编 号 , 并应与相 应竣 工图 上的 编号 一 致; 3) 端子板 的每 个接线 端, 接线 不 得超过 2根; 4) 电缆芯 和导 线, 应留 有不 小于 200mm的 余 量 ; 5) 导线应 绑扎 成束 ; 6) 导线穿 管、 槽盒 后, 应将 管口、 槽口 封堵 。 重要程度 :C 抽 检方法 : a) 区域 显示器、消防控 制室 图 形显 示装置 和传 输设备、防火 门监控器及防火 卷帘 系统 联动控 制器、 电气控 制装置 : 1) 实 际 安 装 数 量在 5台 及以下 者, 全部 检验 ; 2)

44、 实际安 装数 量在 (6 10 ) 台者, 抽 检 5台 ; 3) 实际安 装数 量超过 10台者,按实 际安 装数 量 50%的 比例抽 检、 但抽 检总 数不 应少于 5台。 b) 其他控 制与 显示 类设备 全数检查 。 检测方法 :尺 量、 对照 竣工 图 观察 检查 。 5.3.3 火灾报警 控制 器功能 技术要求 : a) 自检功能 ; b) 操作级 别; c) 一次报警功能 ,控 制器应 在 10s内发 出报警 信号; d) 消音功能 ; e) 二次报警功能 ,控 制器应 在 10s内发 出报警 信号; f) 与探测器 之间 的连线断 路, 控 制器应 在 100s内 发出 故

45、障信 号; g) 与探测器 之间 的连线 短路 , 控制器应在 100s内发 出故障 信 号 (短 路时 发出 火灾报警 信 号除外) ; h) 在故障 状态 下, 使任 一非故障部 位的 探测器 发出 火灾报警 信号 , 控制 器应 在 1min内 发 出 火灾 报警信 号; i) 再使其 它探测器 发出 火灾报警信 号, 检查 控制 器的 再次报警功能 ; j) 复位功能 ; k) 屏蔽功能 ; l) 与备用电源 之间 的连线断 路,控 制器能在 100s内发 出故障 信号; m) 与备用电源 之间 的连线 短路 , 控制 器能在 100s内发 出故障 信号; n) 使总线 隔离 器保 护

46、范围 内的任一 点短 路, 检查总 线隔 离 器的 隔离 保护 功能 ; o) 使任一 总线 回路 上不少于 10只 的火灾探测器 同时处于 火灾报警 状态 , 检 查控 制 器的负 载功能 ; p) 主、备电源 的自动 转换 功能 ; q) 在备电 工作状态 下, 使任 一总线 回路 上不少于 10只 的火灾探测器 同时处 于火灾报警 状态 , 检 查控制 器的 负载 功能 ; r) 控制器 特有的 其它 功能 。 重 要 程度 :A 抽 检方法 :全 数检 查。 检测方法 :对 照设 计, 操作 、 直观 检查 。 检测器 具: 感烟探测器功能 试 验器 ,秒 表。 DB11/ 13542

47、016 12 5.3.4 火灾探 测器 5.3.4.1 一般规定 技 术要求 :火灾探测器 的规 格 型号 、数 量应 符合设 计要求 。 重要程度 :B 抽 检方法 : a) 实 际 安 装 数 量在 100只以下 者, 抽 检 20只( 每 个回路 都应 抽检) ; b) 实际安 装数 量超过 100只 ,每个 回路 按实 际安 装数 量 20%的比例 抽检 。 检测方法 :对 照设 计, 直观 检 查。 5.3.4.2 安装质量 技 术要求 : a) 探测器 的安 装应 符合下列要求 : 1) 探测器 的安 装位 置、 线型 感温火灾探测器 的敷 设、 管路采 样式 吸气 感烟火灾探测器

48、 的 采 样 管的敷 设应 符合设 计要求 ; 2) 探测器 在有爆炸危险 性场所的安 装, 应符 合 GB 50257的 相关 规定 ; b) 点 型 感 烟、 感温 火灾探测器 的安 装, 应符 合下列 要求 : 1) 探测器 至墙壁 、梁边 的水 平距离 ,不 应小 于 0.5m; 2) 探测器 周围水 平距离 0.5m内,不 应有 遮挡 物; 3) 探测器 至空调 送风 口 最近边 的 水平 距离 ,不 应 小于 1.5m;至多孔 送风 顶棚 孔 口的水 平距 离,不 应小 于 0.5m; 4) 在宽度 小 于 3m的内走道顶 棚 上安 装探测器 时, 宜居 中 安装。 点型 感温 火

49、灾探测器 的安装 间距,不 应超过 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的安 装间距,不 应超过 15m。探测器 至 端 墙 的距离 ,不 应大 于安 装间距 的 一半 ; 5) 探测器 宜水 平安 装, 当确 需倾斜 安装时 ,倾斜 角不 应大 于 45; c) 线型光 束感 烟火灾探测器 的安装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1) 探测器应 安装 牢固 ,并不 应产生位 移。 在钢 结构 建筑 中 , 发射 器和 接收 器 ( 反射式 探测器 的 探测器和 反射 板) 可设 置在钢架 上, 但应 考虑 建筑 结构 位移 的影响; 2) 发射器和 接收 器 (反 射式探测器 的探测器和 反射 板) 之间 的光路 上应 无遮挡物 ,并 应 保证 接收器 (反 射式 探测器 的探测器 )避 开日 光和 人工 光源直接 照射; d) 缆式线 型感 温火灾探测器 的安装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1) 探测器应 采用专用固定 装置 固定 在保 护对 象上; 2) 探测器应 采用 连续无接 头方 式 安装 ,如确 需中间 接线 ,必 须用专用 接线 盒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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