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447-2015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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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40.40 Z 60 备案号 :46000-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447 2015 代替 DB11/ 447-200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refining and petro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5- 05-13发布 2015- 07-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4472015 I 目 次 前言 III 引言 . IV 1 范围 . 1 2 规范

2、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标准控制对象与时段划分 . 4 5 工艺排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4 6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7 7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9 8 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10 9 厂界环境空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10 10 规定 . 11 11 监测 . 11 12 实施与监督 . 13 参考文献 . 14 DB11/ 447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内的汽油储罐及发油过程 油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

3、规定 执行,不再执行 DB11/206-2010储油 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中的 相关规定。 本标准与 DB11/ 447-2007相比,除编辑 性修改外主要技术 变化 如下: 新源自 标准实施 之日 起执行时段限值和控制 要求,现有 源从 2017年 1月 1日起执行 时段 限值和控制 要求; 修改了 工艺 加热炉烟 气、 催化剂再生烟 气、 硫磺回收 尾 气、 特殊 工艺排气的部 分排放限值 (见 表 1、 表 2、表 3、 表 4、 表 5); 修改了 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排放控制 要求(见第 6章节); 修改了 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排放控制 要求(见第 7章节); 修改了 对废水收集、

4、处理、储存设施、 停工 检修 的排放控制 要求(见第 8章节); 修改了 厂界环境空气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见表 7) 修改了 对火炬 放空的排放控制要求(见第 10章节); 修改了 监测 要求(见第 11章节) 。 本标准 由北京市 环境 保护局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 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5年 5月 13日批 准。 本标准 由北京市 环境 保护局 组 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 学研究院 、环境 保护部 环境标准 研究所 、 北京飞燕 石化环 保技 术发展 有限 公司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王军玲 、 李靖 、 周苑松 、 江梅 、 孙桂芳 、 何丽娟 、

5、聂磊 、 邵霞 、 高喜超 、 何万 清 、 王敏 燕 本标准 首次 发布 于2007年, 本 次为 第一次 修订 。 DB11/ 4472015 III 引 言 为贯彻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环境保护 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大气污染 防治法 和 北京市 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 , 控制本 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保 障人 体健康 、保护生 态环境、 改善 北京 市大气环境 质量 ,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 地方 标准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447-2007 发 布实施 以来 ,对 该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污染排放起 到了 较好 的控制 作用。为 了适应 北京市

6、 对环境空气 质量 改善 的新要求, 进一步 控制污染物排放 总量 , 对 DB11/ 447进行修 订 。本 次 修 订更加 注重 标准的 可操作 性, 在进一步严 格 排放限值和控制 要求 的基础上 , 充 分考 虑了 原标准在 实施 过程 中存 在的 一些问题,并 进 行 调整 和修订。 DB11/ 4472015 1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 要求 。 本标准 适用 于现 有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产 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以及 对 新、 改 、 扩建 炼油与石 油化工 生产 设施的环境 影响评

7、价 、设 计、 竣工 验收 及其建 成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内排放的恶臭 污染物 执行相 应的 国 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内 锅炉( 含电站锅 炉)、 危险 废物 焚烧 炉执行相应 的北京市 或国 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 不可 少的。 凡是 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文 件。凡是 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单) 适用 于本文件。 GBZ 2.1-2007 工业 场所 有害因素职 业接触 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T 8017 石油 产品蒸 气

8、压的测定 雷德 法 GB 14554 恶臭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8-1993 空气 质量 硫化 氢、 甲硫 醇、 甲硫醚 和 二甲二 硫的测定 气 相 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苯 并(a) 芘的测定 高效 液相 色谱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排气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污染物 采样 方法 HJ/T 1 气体参 数测 量和 采样的 固定 位装置 HJ/T 27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氯 化氢 的测定 硫 氰酸汞 分 光光 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氯 气的测定 甲基 橙分 光光度 法

9、HJ/T 38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非甲烷 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HJ/T 42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氮氧 化物的测定 紫外 分光光 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氮氧 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 分光光 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沥青 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 排放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二氧 化硫 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二氧 化硫 的测定 定电 位电解 法 HJ/T 63.1 大气 固定污染源 镍 的测定 火焰 原子吸 收分 光光 度法 HJ/T 63.2 大气 固定污

10、染源 镍 的测定 石墨 炉原 子吸收分 光光 度法 HJ/T 63.3 大气 固定污染源 镍 的测定 丁二酮肟 -正丁醇萃取 分光光 度法 HJ/T 67 大气 固定污染 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 法 HJ 533-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 剂分光光 度法 HJ 547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 量法 (暂 行) DB11/ 4472015 2 HJ 548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氯 化氢 的测定 硝酸 银容量法( 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 化氢 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 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固体 吸附 /热 脱附 -气

11、相 色谱 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活性 炭吸 附/ 二 硫化碳 解吸 -气 相色谱 法 HJ 629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二氧 化硫 的测定 非分 散红 外 吸收 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 附管 采样 热脱附 /气 相色谱- 质谱法 HJ 675 固 定污染 源排气 氮氧 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 法 HJ 688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氟 化氢 的测定 离子色谱 法(暂 行) HJ 692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氮氧 化物的测定 非分 散红 外 吸收 法 HJ 693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氮氧 化物的测定 定电 位 电解法 HJ 732 固 定污染 源废

12、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 采样 气袋 法 HJ 733 泄漏和 敞开 液面 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 检测 技术导 则 HJ 734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 相吸附 -热 脱附/ 气相 色谱 -质谱法 DB11/501 大气污染物 综合 排放标准 DB11/ 1195 固 定污染 源监测点 位设 置技 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炼油 petroleum refining 以原油、 重油 等为原 料,生 产 汽 油 馏 分、 柴油 馏分、 燃料 油、 润滑 油、石 蜡 油、石油 沥青 和石油化 工 原 料等 的工业。 3.2 石油化工生产 petr

13、ochemicals manufacturing 以 石油 馏分、 天然 气等 为原 料 ,生 产有机化学 品、 合成树脂 、合 成纤维 、合 成橡胶等 的工业。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 光化学 反应 的有机化合 物, 或者根 据规定的 方法 测量 或核算确 定的有机化 合物。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 用规定的监测 方法 ,检 测 器 有 明显 响应 的除 甲烷 外的碳 氢化 合物的 总称 (以 碳 计) 。本标准使用 “ 非甲烷 总烃 (NMHC )” 作为排气 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

14、 (VOCs) 排放的 综合 控制 指标。 3.5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 态下( 温度 273 K, 压力101.3 kPa ), 排气 筒 中每m 3 干排气中 所含 大气污染物的 质量 。 DB11/ 4472015 3 3.6 酸性气 acid gas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产过程中气体脱 硫溶剂再生、 含 硫含氨酸 性水汽提 等 工艺单 元 产 生的 含 硫化 氢 (H 2S)成 分的气体。 3.7 生产工艺单元 process unit 通过管线 连接 在一 起, 对原 料 进行加 工生 产石油 产品或石化

15、 产品 的设备的集 合。 通常 包括 : 原料 准 备单元 、化学 反应 单元、 产品分 离/精 制单元 、物 料 回收单 元、三 废处理 单 元, 以 及原 料 、中 间产 品、 最 终 产品 的储 罐等 。 3.8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 何 能向 大气 释放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的 符合 以下任 一条件的有机液体 :(1 ) 20时 ,挥发性有机 液体的 真实蒸 气压 大于0.3 kPa。 (2)20 时, 混合物中, 真实蒸 气压 大于0.3 kPa的 纯有机化 合物的 总浓度 等于 或者 高于 20%( 重量比) 。 3.9 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

16、 VOCs detector 符合国 家规定的 可快速显示 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便携式 检测 仪器 。 3.10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 用规定的监测 方法 ,检 测 仪器探 测到 的设备 (泵 、 压缩 机等) 或管线组件 ( 阀门、 法兰等 ) 泄漏 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 扣除 环境本 底值 后的 净值 (以 碳 计),单位 mol/mol。 3.11 实际蒸气压 true vapou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 率为 零时的 蒸气压 ,又 称泡 点蒸 气压 ,根据 GB/T 8017测定的 雷德蒸气 压换 算得 到。 3.12 开口阀门及

17、管线 open-ended lines 与有机气体 或挥发性有机液体等 物料 相连通 的阀门 及管线组 合。 阀门 一侧 接触 物 料, 另一 侧接触大 气 , 但不 包括 释压装置 。 3.13 蒸气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汽 车 (火 车) 、槽 罐与发 料储罐之 间设 置的气 相连通系统 。 3.14 现 有污染 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DB11/ 4472015 4 本标准实施 之日 前已建 成 投产或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已 通 过 审批 的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 生产 设施。 3.15 新建污染 源 new pollut

18、ion source 自 本标准实施 之日 起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的新 、 改、 扩建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 建设 项目 。 4 标准控制对象 与时段划分 4.1 标准控制对象 标准主要 控制对象 包括 : 通过排气 筒 (烟 囱) 的有组 织排放控制 ,执行 标准 第 5章 “工艺排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 对无组 织逸 散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执行标准第 6章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 制 ” 、 第 7章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 第 8章 “ 废水收集、处理、储 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厂界污染控制 ,执行 标准 第 9章

19、 “厂界环境空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其它如 开停 工、 检修 、 火炬 放空、工艺 采样 过程 的 非正常 排放控制 以及 排气 筒高度 要求 等,执 行 标准 第 10章的规定。 4.2 时段划分 4.2.1 现 有污染 源自 本标准实施 之日起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执行第 时段的排放限值,自 2017年 1月 1日起 执行第 时段的排放限值。 4.2.2 新 建 污染 源自 本标准实施 之日起 执行第 时段的排放限值。 4.2.3 工艺措 施和管理 要求自 本标准实施 之日 起执行 。 5 工艺排气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 5.1 工艺加热炉烟 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

20、生产 过程 中使用的工艺 加热炉( 含 裂 解 炉),其 排气 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执行 表1规定的限值。 表 1 工艺加热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 单位:mg/m 3时段划分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NO 2计 ) 时段 50 50 120 时段 20 30 100 5.2 催化剂再 生烟 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产 过程 中使用的 催化 剂再生 装置 (包括 其它 空气 烧焦 装置), 其 排气 筒中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度 执行表 2规定的限值。 DB11/ 4472015 5 表 2 催化剂再 生装置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 单位:mg/m 3时段划分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

21、化物(以NO 2计 ) 镍 及 其 化 合 物 烟 气 黑 度 时段 50 150 300 0.5 林 格 曼 1级 时段 30 50 100 0.3 注:催化裂化余热锅炉吹灰时再生烟气污染物浓度最大值执行表中限值的2 倍,且每次持续时间不应大于1 小时。 5.3 硫磺回收尾 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产 过程 产生的 酸性气 , 应 经密闭 管道输送至 硫磺回 收装置 回收硫磺,硫磺回收尾 气 应 灼烧 排放 ,尾 气灼 烧炉 排气 筒中 二氧 化硫 排放浓度执行表 3规定的限值。 表 3 硫磺回收装置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 单位:mg/m 3时段划分 二氧化硫 时段 500 时段 200

22、5.4 有机工艺 尾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产 工艺 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 尾气 , 应回 收利 用;不 能( 或 不 能 完全 )回 收 利 用的 , 应采用工艺 加热炉 、 焚烧 炉予以 焚烧 , 或采 用吸 收、 吸 附、 冷凝 等非焚烧 方式 予 以处理 , 其 排气筒中的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 (以 非甲烷 总烃 为指 标考 核)执行表 4规定的限值。 表4 生产工艺单元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 限值 单位:mg/m 3处理方式 焚烧处理 非焚烧处理 排放限值 20 100 处理效率 97% 注:废水好氧生物处理设施只执行浓度限值,不执行处理效率限值。 5.5 特殊工艺排气 如 工艺排气设施排

23、放有下表 指 定的大气污染物 , 其排气筒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表5 规定的限 值。 DB11/ 4472015 6 表 5 特殊工艺排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 单位:mg/m 3大气污染物 工艺排气设施 排放限值 时段 时段 (一)颗粒物 合成树脂、合成橡胶 的产品粉尘 合成树脂、 合成橡胶产品的加工 (如挤压造粒、 洗胶压块 等)、输送、装卸、贮存设施等 20 20 沥青烟 产生或使用石油沥青的工艺单元 20 10 其 它 颗粒物 颗粒料、粉料的加工(如粉碎、混合等)、输送、装卸、 贮存设施等 30 30 ( 二 ) 无 机气态污染物 氟化氢(HF) HF法 烷 基 化 装置; 其它

24、产生或使用氟化氢的工艺单元 5.0 5.0 氯 ( Cl2) 氯乙烯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氯气的工艺单元 5.0 5.0 硫 化 氢 ( H2S) 硫磺回收装置尾气灼烧炉; 其它产生或使用硫化氢的工艺单元 5.0 5.0 氨 ( NH3) 氨 冷冻系统(氨不凝气排放); 其它产生或使用氨气的工艺单元 30 30 氯 化 氢 ( HCl) 催 化 重整单元催化剂再生装置;氯乙烯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氯化氢的工艺单元 30 10 ( 三 ) 有机气态污染物 环氧乙烷 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环氧乙烷的工艺单元 5.0 0.5 1,3-丁二烯 丁二烯抽提装置;顺丁橡胶装置;丁苯橡胶装置;

25、 其它产生或使用1,3- 丁二烯的工艺单元 5.0 1.0 1,2-二氯乙烷 氯乙烯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1,2- 二氯乙烷 的工艺单元 5.0 1.0 氯乙烯 氯乙烯装置;聚氯乙烯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氯乙烯的工艺单元 10 1.0 氯甲烷 丁基橡胶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氯甲烷的工艺单元 20 20 苯 芳 烃 抽 提 装置;苯乙烯装置;苯酚丙酮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苯的工艺单元 8 4 甲苯 芳烃抽提装置;苯乙烯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甲苯的工艺单元 25 15 二甲苯 芳烃抽提装置;二甲苯制备装置;PIA PTA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二甲苯的工艺单元 40 20 DB11/ 4472015

26、 7 表 5 (续 ) 大气污染物 工艺排气设施 排放限值 时段 时段 其 它 有机气 态 污染物 A类物质 a 20 20 B类 物 质 b 50 50 C类 物 质 c 80 80 注: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执行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 某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严于本标准, 则执行该 种污染物的国家标准。 a A类物质是指除苯、1,3- 丁二 烯、环氧乙烷、1,2- 二氯乙烷 、氯乙烯外,根据 GBZ 2.1-2007, 工业场所空气中有 毒物质容许浓度 TWA值 ( 8hr时 间 加 权平均容许浓度)或 MAC值 ( 最 高 容 许 浓度)20 mg/m 3 的有机气态 物 质 , 例

27、如溴甲烷、四氯化碳、氯乙酸、丙烯酸、氯丙烯、酚、氯丁二烯、乙酸乙烯酯、苯胺、吡啶、二硫化碳等。 b B类物质是指除甲苯、二甲苯 外,根据 GBZ 2.1-2007, 工业 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TWA值 ( 8hr时 间 加 权 平均容许浓度)或 MAC值 ( 最 高 容 许 浓度)20 mg/m 3 , 但 50 mg/m 3 有机气态物质,例 如异佛尔酮、三氯甲烷 、 苯乙烯、甲醇、乙醛、乙二醇、乙腈、氯苯、二甲基甲酰胺(DMF) 等 。 c C类物质是指除氯甲烷外,根 据 GBZ 2.1-2007, 工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TWA值 ( 8hr时 间 加 权平均容 许浓度)

28、 或 MAC值 ( 最 高 容 许 浓度) 50 mg/m 3 有机气态物质 , 例如正己烷、环 己 烷 、二氯甲烷、 1,2-二氯丙烷、 乙苯、丙酮、2-丁酮、四氯乙 烯、甲基丙烯酸甲酯、四氢呋喃等。 6 设备与管线 组件泄漏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 6.1 适用对象 挥发性有机物 流经 以下 可能 产 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设备 或管线组件 , 应 采用挥发性有机物 探测器 进 行 泄漏 检测 : a) 泵 ; b) 压 缩 机 ; c) 泄 压 设备 ; d) 取样连 接系 统; e) 阀门; f) 开 口 阀门 及管线 ; g) 法 兰 及 其 他 连 接 件 ; h) 其 它密封 设备

29、 (搅拌 机密封 处、 装卸 接合 部位 等) 。 6.2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 认定 满足下 列条 件之 一, 则认 定设备与管线组件发 生了 泄漏: a) 目 测设备与管线组件存 在液 滴滴 下现 象; b)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 检测值 超过表 6规定的限值。 表 6 设备与管线 组件 的挥发性有机物泄漏 限值 单位: mol/mol 设备 泄漏检测值 时段 时段 DB11/ 4472015 8 表 6 (续 ) 设备 泄漏检测值 时段 时段 气体、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泵、压缩机 2000 1000 其 他 2000 500 6.3 泄漏检 查 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 应按 以下频 次对设备 或管线

30、组件的挥发性有机物泄漏 进行检测 并记录 , 记录至 少 应 保留 2年; a) 泵 、 压 缩 机和 释压装置 每日 巡 检目 视检 查; b) 泵 、 压 缩 机 : 每 3个 月检 测一次 ; c) 释 压装置 :每 3个 月及 每次 释 压排放 后 5日内 检测 一次 d) 其 它 : 每 6个 月检 测一次 ; e) 对 易 泄漏组件 ,企业 应根 据情况增 加检 测频 率。 6.4 泄漏超 标的认 定 满足下 列条 件之 一, 则认 定发生了 泄漏 超标 : a) 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大于 3滴 /分 钟; b) 根 据 受 检 测设备 或管线 密封 点 数量 ,存 在泄漏的 密封

31、点 数量超 过表 7的规定。 表 7 密封点 泄漏 数量 超标 认定 组件类型 泄漏数量 受检测密封点(200 个 ) 受 检 测 密封点(200 个 ) 阀门 1 受 检 测 总 密封点的 0.5% 泵 2 受 检 测 总 密封点的 1% 压 缩 机 2 受 检 测 总 密封点的 1% 释 压装置 2 受 检 测 总 部 件 数 的 1% 其 他 部 件 2 受 检 测 总 部 件 数 的 1% 注:泄漏数量须四舍五入取最近整数值。 6.5 泄漏源修复 6.5.1 存 在 泄漏的设备 及管线组件 以 及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 数 量不 超过 3滴 /分 钟的泄漏, 应予 以标 识,并 最晚 不迟

32、 于自 发现之日 起 15日内 完成 修复 。 6.5.2 符合下 列情况 之一 的,不 能 在 15日内 完成 修复 的泄漏 , 应 提前 记录 备案,并 在 具 备 条 件时 立即 完成修 复。 记录 应至 少保 存 2年 。 a) 需 工艺 停车 ; b) 存 在 安 全 风 险 ; c) 企业能 够证 明 15日内 完成修 复 比延迟 修复 排放 量更 大。 DB11/ 4472015 9 6.6 泄压设 备 6.6.1 释 压装置 应采 用密闭 排气 至回收 或污染控制设备 ,不 能 密闭 排气 至回 收或 污染控制设备的 释压 装置应 提前 记录 备案 。记录 应 至少 保存 2年

33、 。 6.6.2 直 接 排放的 释压装置 应记录 每 次释 压的 持续 时间 和释 放 量。 若连续 24小时内释 放 量超过 250 kg,应进 行故 障分 析并于 30日 内采取 措施 ,并 记录故 障 分析结果 和采取 措施 情况。 记录 应至 少保 存 2 年。 7 挥发性有机液体 储运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 7.1 挥发性有机液体 储罐 7.1.1 对 于 储存物 料的实 际蒸 气压 大于 76.0 kPa,且 容积大 于 或等于 75 m 3 的有机液体储罐, 应符合 下列规定 之一 : a) 采 用 压 力 罐; b) 其 它 等 效 措 施。 7.1.2 对 于 储存物 料

34、的实 际蒸 气压 大于 2.8 kPa但小 于 76.0 kPa,且 容积 大于 或等 于 75 m 3 的有机液 体储罐, 以及 容积 大于 或等 于 75 m 3 的 二甲苯 储罐, 应符合 下列 规定 之一 : a) 采 用 浮 顶 罐; b) 如 采 用 固 顶 罐, 应安 装密闭 排气 系统 ,排气 至污染控制设备 ; c) 其 它 等 效 措 施。 7.1.3 固 顶 罐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 a) 储 罐 呼 吸 阀 、 计量 或取样装置,除 工作 、测 量或取样 外, 应保 持气 密状 态; b) 罐 顶 不 应 有 破洞 、裂 缝或 其他破损情况 。 7.1.4 内 浮 顶

35、罐 应符合 下列 规定 : a) 内 浮 顶 罐 应 安 装 液体 镶嵌 式密封 、机 械 式 鞋形 密封 、 双封式 密封 或其 他等 效密封 其 中一 种高效 密封方 式; b) 罐 顶 上方 挥发性有机物 检测浓度 不应超过 4000 mol/mol。 7.1.5 外 浮 顶罐 应符合 下列 规定 : a) 外 浮 顶 罐 应 采 用 双 封 式 密封 , 且初 级密封 应为 液体 镶嵌式 密封 、机 械 式 鞋形 密封或 其他 等 效 密 封的其 中一 种高 效密封 方式 ; b) 初 级密封 外壳 和二 级密封 不应有 任何 开口 。 7.1.6 采 用 密闭 排气 至污染控制设备,

36、 大气污染物排放 执行表 4和 表 5规定的限值。 7.1.7 检 查 与修 复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 a) 每 日 巡 检 目 视 检 查 固 定 顶 罐 、内 浮 顶 罐罐 顶和 外浮 顶罐浮 顶是 否有 开口; 浮顶 罐 排空时 目 视 检 查封气设备 是否 有开 口。出 现 问题 ,应在 72小时内修 复 ; DB11/ 4472015 10 b) 每 月检 测内 浮顶 罐罐 顶上方 的挥发性有机气体浓度 并记录 , 记录 至少 保存 2年 。 检测浓度超过 4000 mol/mol,应 自发 现之日 起 90日内 完成 修复 ; c) 每 月检 测外 浮顶 罐浮 盘密封 设施的 状

37、态 并记录 , 记录至 少 保存 2年 。发 现 密封 设施 不 能密闭 的, 应自发 现之日起 90日内 完 成修复 。 7.2 挥发性有机液体 装载设 施 7.2.1 对挥发性有机液体 进行 装载 操作 ,其 装载 设施 应配 备蒸气收集 系统 ,并 密闭 排气至 下列 设备 之 一: a) 污染控制设备 ; b) 蒸 气 平 衡 系 统 。 7.2.2 采 用 密闭 排气 至污染控制设备, 大气污染物排放 执行表 4和 表 5规定的限值。 7.2.3 装 车 、船 应采 用顶 部浸没 式或底 部装 载方 式, 顶部 浸没式 装载 出油 口局 里罐 底高度 应小 于 200 mm。 底部

38、装油 结束 并断 开快 接 头时, 油品 滴洒 量不应超 过 10 mL, 滴洒 量取 连续 3次断 开操作 的平均 值。 8 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 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 8.1 废水收集 系统 废水收集 系统 (所 有用 于含 挥发性有机物、 恶臭 污染物废水集 输的设备、管线 ) 应满足 下列 要求之 一 : a) 全 部 密闭 ,确 保没 有液 面暴露在 空气中 ; b) 其 他 具 有 同 等 或 更 有 效 减 少 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 措施。 8.2 废水处理、储存设 施 隔 油 池、 鼓风曝 气池 、气 浮 池 等 废水处理设施 应加 盖密闭 ,并 收集气体 至污染控制设备

39、; 污 泥 处理 设施应 采用 密闭 集气 系统至 污染控制设备。污染控制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 执行表4 和表5 规定的限值。 其它废水处理、储存设施 ,如液 面上 10 cm处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 检测值大 于300 mol/mol( 以甲 烷 计 ), 亦应 符合 上述 规定。 8.3 检查与 修复 对所有废水收集、处理和储存设施 按以 下频 次进 行有机物泄漏 检测 并记录 ,记录至 少应 保留 2年: a) 隔 油 池 、 鼓风曝 气池 、气 浮池、 密闭 排气 系统 等废水处理设施 ,每 月检 测 1次; b) 废水收集 系统 管线与组件 每 6个 月检 测 1次; c) 其 他 : 每

40、 年检测 1次。 密闭后 的废水收集 系统、处理和储存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泄漏 检测值大 于500 mol/mol, 应自 发 现之日 起60日 内完 成修 复。 9 厂界环境 空气 中大气污染物浓度 限值 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厂界环境空气中 任何 1小 时的大气污染物 平均 浓度 执行表 8规定的限值。 DB11/ 4472015 11 表 8 厂界环境 空气 中大气污染物浓度 限值 单位:mg/m 3污染物 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 苯 厂界监控点处浓度 时段 1.0 4.0 0.4 时段 1.0 2.0 0.2 污染物 甲苯 二甲苯 氯化氢 厂界监控点处浓度 时段 0.8 0.8 0.01 时

41、段 0.8 0.5 0.01 注: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执行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 某种污染物的企业边界浓度限值严于本标准, 则执 行该种污染物的国家标准。 10 规定 10.1 停工检 修 设备、管 道停 工检修, 应在 退 料阶 段尽 量将残 存物 料退净 ,并 用容器 (如 重污油罐) 承接 ;吹扫、 气体置 换与 清洗 时, 应有 效收集排放的气体 并予 以回 收 或送至 污染控制设备处理, 污染控制设备大气污 染物排放 执行表 4和 表5规定的限值。 企业应 制定 停工 检修 环保 管理规 程,按 规程 操作 并记录备 查。 10.2 火炬放 空 装置开 停车 、 检修 、 紧急

42、 事故等 非正 常工 况下 废气 可排入 火炬 燃烧 放空 ,火炬 安 装消 烟装置 。 正 常 工况下 排放废气 应回 收或 排入污染控制设备处理。 紧急状 况下 需要 燃烧 放空时 , 应记录 火炬 燃烧 放空 数据 (火炬 气流 量、 火炬 头温度、 燃烧 时间、 冒 黑 烟 时间 、燃 烧气体的 成分 及硫 含量 )备 查, 记录 至少保 存2 年。 10.3 工艺采样 因 产 品 ( 含中 间过程 产品 ) 质量 检验 而进 行的工艺 采样,除不 具备 密闭 采样 条件的 产品 外, 应 采 用 可回收 式密闭 采样 设备、 密闭回 路式 取样 连接 系统 、在线 取样 分析 系统

43、等方法 予 以控制。 10.4 排气筒高 度与排放 速率 任 何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产 设施排气 筒的 高度 均不 低于 15 m。 除符合 标准第 5 章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外, 大气污染物排放 速率 应符合 DB11/501和GB 14554中与 排气筒 高度 相对 应的 小时排放速率 要求 。 11 监测 11.1 工艺排气 的监测 11.1.1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产 设施 应按 DB11/ 1195的规定设置 废气 采样 口和 采样 平台 ,安装 符合 HJ/T 1要求 的气体参 数测 量和 采样的 固定 位装置 ,并 满足 GB/T 16157规定的 采样条 件。 11.1.2 大

44、气污染物的分 析测定 应按 照表 9规定的 方法 执行 。 DB11/ 4472015 12 表 9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 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环境空气 总 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2 镍 及 其 化 合 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 的测定 火 焰 原 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 的测定 石 墨 炉 原 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 的测定 丁二酮肟- 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3.3 3 二氧化硫 固定

45、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 量法 HJ/T 56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法 HJ/T 57 固 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 分 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4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 外 分 光光度法 HJ/T 42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 法 HJ/T 43 固 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 碱滴定法 HJ 675 固 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 分 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 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法 HJ 693 5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

46、定 气 相 色谱法 HJ/T 38 6 沥青烟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5 7 氟 化 氢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 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 固 定污染源废气 氟 化 氢 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88 8 氯 气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 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547 9 硫 化 氢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1993 10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2009 11 氯 化 氢 固

47、 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 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 固 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 酸 银容量法(暂行) HJ 54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9 12 苯 甲苯 二甲苯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 相 吸 附 -热 脱附/ 气 相 色谱- 质 谱 法 HJ 734 注 1: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再行发布的适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 注 2:暂未规定方法的,参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第四 版)执行。 11.1.3 排气筒 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是 指任 何 1小时浓度 平均值 不应

48、超 过的限值 ,可以任 何连 续 1 小时的 采样 获得平均 值; 或在任 何 1小时内 以等 时间间隔 采 集 3个 以上 样品 ,计算 平均 值。 DB11/ 4472015 13 11.1.4 对 于 焚烧 类有机废气、工艺 加热炉烟 气、 催化 剂再生烟气、 硫磺回 收装置后 的灼烧 废气 , 实测 排气筒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应换 算 为 3 %含氧 量 时的数 值。 其它 工艺排气 以实测浓度 计算 ,但 不 应 人为稀 释排放。 11.1.5 对 于催 化裂 化单 元催 化剂再生装置 排气 筒、 硫磺回 收装置 尾气 灼烧 炉排气 筒, 以 及废气排放量 在 40,000 m

49、 3 /h及以上 的燃 烧 、焚烧 、烧 焦装置 排气 筒 ,应 安装 大气污染物 连续自 动监测设备。 11.2 逸散性排放检测 11.2.1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检测和废水处理、储存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浓度 检测 ,按 HJ 733执行 。 11.2.2 内 浮 顶罐 顶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检 测, 采用与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检测 ”相 同性能 的探 测 器 。 内浮顶 罐检 测罐 顶排气 口中 心 位置 处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 11.2.3 逸 散 性排放 检测 每个 测点 采集的 样本 数应 不少 于 3个, 计 平均 值, 采样 间隔 时 间为 15 分 钟 。 11.3 厂界环境 空气监测 11.3.1 对厂界监控 点处环境空气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按 HJ/T 55的规定 执行 。 11.3.2 大气污染物的分 析测定 按表 10规定的 方法 执行 。 表 10 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 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2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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