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30 Y 04 备案号:26835-2010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 11/ 6622009 医院布草洗涤卫生规范 Hygiene standard for hospital textiles treatment 2009 - 12- 12发布 2010 - 07-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662 200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清洁布草技术要求 . 1 5 布草洗涤场所的要求 . 2 6 工作人员要求 . 2 7 布草洗涤要求 . 3 8 储存和运输 . 4
2、 9 验收 . 5 10 检测方法 5 11 检验方式 5 DB11/ 662 2009 II 前 言 本标准第4条、第5.3.2 条、第5.4条、第 5.7.1条、第 5.7.2条、第 5.7.3条、第7.2.1 条、第7.3 条、 第7.5.1条、第 7.5.2条、第 7.5.3条、第 7.5.4条、第7.5.5条、第7.5.6 b )条、第 8.1.1条、第 8.2条为 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市中关
3、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迎宏、邱大龙、李素英、 邓小虹 、 戴自祝 、钟秀玲 、黄晶、 刘荣、许钟麟、 徐云、金薇薇 、方晓东 、 吕超 英、彭天雅 、 韩成彦 、李学军、薛秦岭。 DB11/ 662 2009 1 医院布草洗涤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可重复使 用布草洗涤 后 的 外观指标、 细菌指 标、采样 检测方法 及洗涤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 于为医院 及其他医 疗卫生机构 提 供 布草洗涤的服务机构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 所 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 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4、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 修改单 )适用于 本文件。 GB 15982-1995 医院 消毒卫生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 业接触限值 化 学有害因 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 业性接触限值 物理 有害因素 WS/T 311 医院隔离 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 手卫生规范 DB11/ 307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3.1 医院布草 hospital textiles 医院及其他 医疗卫生 机构可重复使用的织 物 。 4 清洁布草技术要求 4.1 外观要求 外观
5、整洁、 不变形、 无破损;无水渍、 无污垢、 无异物 、 无异味 。 4.2 细菌指标 洗涤后的布草 细菌指 标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1 细菌指标 项 目 指 标 细菌 总数 200 cfu/100cm 2DB11/ 662 2009 2 表 1 细菌指标(续) 致病微 生物 *不 得检出 * 婴幼儿 布草 还应重 点进 行金黄 色葡萄球 菌和 沙门氏 菌属 检测 5 布草洗涤场所的要求 5.1 选址 5.1.1 洗涤场所附近 应 无 有毒 、 有害 物质污染源;周围环 境应 无裸露土壤 , 无积水坑洼。 5.1.2 洗涤场所应 符合 GBZ 2.2的要求 5.2 建筑布局 5.2.1 按照
6、布草洗涤的特点制 定 整体 规划。布草洗涤的清洗、 消毒、整理 、存放均 应 在 室内 进 行 ,房 屋结构应易 于保持清洁。 5.2.2 合理布局, 按布草洗涤 流程设置 清洁区 和污染区 。两区之间应有 实际隔离屏障。 5.3 给排水 5.3.1 给排水系统 应能适应 生产需要 ,设施应 合理有效 ,保 持畅通,有 防止污染水源通过排水管道 进 入洗涤场所的 有 效措 施。 5.3.2 污水排放应 符合 DB11/ 307和国 家 的 相关规定。 5.4 通风取暖设备 应 保 持 良好 空气流通,空气应从清洁 区 向 污染区流动 ,室内空气质量应 符合 GBZ 2.1和 GB/T 1888
7、3 的要求 。 5.5 消防安全设施 消 防 安全设 施应配备齐全,并 在规定的 使用期限内 。 5.6 洗手设施 洗手设施应 分别设置在 洗涤场所进口处 和洗涤场所 内适 当 的位置 ,水龙头开 关 宜 采用 非 手 动式。 5.7 洗涤场所工作区域的卫生条件 5.7.1 洗涤场所工作 区 域 内应 无 有害 生物。 5.7.2 洗涤场所工作 区 域 内地面、墙面 和工作 台应平整 、不 起尘、易于 清洁。 5.7.3 洗涤场所工作 区 域 内清洁区的卫生条件 应符合表 2的要求。 表2 洗涤场所工作区域内清洁区的卫生条件 项目 室内空气 清洁 区台面 工作人员 手 细菌菌 落总数 2500
8、cfu/m 35cfu/cm 25cfu/cm 2致病微 生物 不 得检出 DB11/ 662 2009 3 5.7.4 当洗涤场所 地面有明显血液、 体液等污物 时 ,应 用有 效氯含量 5000mg/l 10000mg/l的 消毒 液 及时进行覆盖 、收集 ,消毒 60min;对 被污染的 物体表 面 用 有 效氯含量 500mg/l700mg/l 的 消毒液 进 行擦拭消毒 。 6 工作人员要求 6.1 从业人员应接 受健康 检查,方 可参加生产。 6.2 从业人员上岗 前 , 要先经过卫生 培训教育 , 方 可上岗 。 6.3 急性传染性 疾病及化 脓性或渗 出性皮肤 病患者不应 参与
9、直接接触 清洁布草的工作。 6.4 污染区工作人员应按照 WS/T 311的要求 ,严格执 行标准预防。 6.5 清洁区工作人员应按照 WS/T 313的要求 ,严格执 行手 卫生,并 应符合表 2的要求。 7 布草洗涤要求 7.1 洗涤流程要求 洗涤流程宜 按图 1所 示执行。 7.2 洗涤工作区 分区要求 7.2.1 洗涤工作区 分为清洁 区和污染区 , 污染区 与 清洁 区应有 实际隔离屏障,应有 明显标 识;各区 内 的不同工作 区域应明确 划 分 ,应有明显 标识。 7.2.2 污染区 包括 未洗涤布草的接收、 分类、洗涤及 所使 用的受污染 车辆的存 放处。 7.2.3 清洁区包括
10、 洗涤后布草的烘干 、熨烫、 修补、折叠 、质 检、储存、出厂分发 及 运 送清洁布草 车 辆的存放处 。 7.3 洗涤 人流、 物流要求 7.3.1 接收污染布草和运送 清洁布草的 通道应 分开,通道间 不应有交叉 。 7.3.2 人流、物流 应洁污分开 。 7.3.3 物流应按图 1所示, 顺行通过 ,不应逆 流。 7.3.4 污染区与清洁 区 内 所使 用的运 送布草的 车辆应专 区专 用,不应混 用。 DB11/ 662 2009 4 图1 7.4 布草的接收与分类 7.4.1 接收布草应 进行分类 ,宜分为 工作人员布草和病 人布草 ; 普 通病 人布草和 特殊感染病 人布草 ; 手
11、术室、产 房等科室 病人布草 ,有明显 污染的布草 ,成 人布草和 婴幼儿布草 等 。 7.4.2 洗涤机构对 所接收污染 布草的 分类应在污染区 进行;在 医院对污染 布草的 分类应在病房的污染 端 进 行 ,不应 在病房 内进行。 7.5 洗涤过程 要求 7.5.1 婴幼儿布草 应专机洗涤 , 并 应专 机 专 用。 7.5.2 产房、手术 室等科室 病人布草 应专机洗涤 , 并 应专 机专 用。 7.5.3 有明显污染 的布草应 专机洗涤。 7.5.4 工作人员布草 与 病 人布草应分别 洗涤。 7.5.5 有特殊感染 的病人布草 应 专 机洗涤。 7.5.6 洗涤应按图 1所示洗涤的预
12、洗、主洗、 漂洗、中和的 步骤进行。 a) 主洗涤分为 热洗涤和 冷洗涤两 种洗涤方法 , 宜 根据 污染 布草的具 体情况选择 使 用 ; 热 洗涤方法: 水 温70 , 洗涤 时 间 25min或水 温 90,洗涤 时间 10min; 冷 洗涤方法: 使 用 有效 氯含量 250mg/l400mg/l 的消毒液浸泡 ,浸泡时 间20min 。 b) 最后一次漂 洗结束, 中和后水 的 pH值应为 6.5 7.4。 7.6 整理 清洁区 污染区 接收 分类 预洗 主洗 漂洗 中和 运送污染 布草车辆 洗涤 储存 质检 折叠 修补 熨烫 烘干 返工 出厂 交接 整理 运 送 清洁 布草车辆 D
13、B11/ 662 2009 5 应按图 1所 示的烘干 、熨烫、 修补和折叠 步骤进 行。 7.7 质检 洗涤后的布草 应 按本标准第4.1 条的要求 逐批进 行检验 ,不 符合要求的应进 行返工。 7.8 包装 7.8.1 清洁布草使 用的包装材料应清洁、完好 无损。 7.8.2 污染布草的 包装使用 后应及时 清洁或消毒 。 8 储存和运输 8.1 储存 8.1.1 清洁布草的储存区应 清洁干燥 ,无霉菌 滋生。 8.1.2 清洁布草的储存时间 不应超过 1个月。 8.1.3 清洁布草应于 干 燥 、通 风 的 物架 上 保存 ,距离地面 20cm,距离 墙面5cm ,距离屋 顶50cm
14、。 8.2 运输 8.2.1 应使用密闭 车辆运输。 8.2.2 污染布草与 洁净布草 不应混装 。 8.2.3 布草应包装 运输。 8.2.4 运送过污染 布草的车辆 应及时 进行清洁 或消毒。 9 验收 9.1 洗涤后的清洁布草交 付委托方 时,应由 委托方验收。 9.2 验收按本标准 第 4章的要求进 行,并应有 记录。 9.2.1 记录应包括 布草的名称 、 数 量、 质 地 、外观、作业方式、洗涤时 间、送取 件时间、 委托单位 名 称及联系方式、清洗 机构名称 及联系方式、监督 单位 名称及电话 。记录应有 专 职质 检员和业 务员签字 ; 应有清洗机构 盖 章 。 9.2.2 记
15、录应一式 三份,一份 清洗机构 存 档 ,一份附在 洗涤 后的清洁布草的外包 装上,一份 交 委托 单 位保存。 9.2.3 记录的可追朔 期为 6个月,记录 的保存 期为一年 。 10 检测方法 10.1 外观检测采 用目测。 10.2 细菌检测按照 GB 15982-1995附录 A进 行。 10.3 pH值检测采 用 pH值 试纸测定 或化学试剂滴定。 10.4 室内空气检测按 GB/T 18883进 行。 10.5 工作区域清洁 区 工作 台面、工作人员手 检测按照 GB 15982-1995附 录 A进 行。 11 检验方式 DB11/ 662 2009 6 11.1 自检 应定期对 洗涤环 境、洗涤 过程、工作人员进 行检测,检测 内容为本标准第 4章第 8章所 列项目。 11.2 定期检测每年一次, 由有资质 的卫生检测 机构进 行检测 , 检测内 容为本标准的第 4章第 6章所 列项目。 11.3 发生洗涤质量 纠纷时 的检测 应在委托方 与洗涤方 双方目证 下,封存 有质量争议 的洗涤布草。 委托具有资 质的检测 部门按本标准第 4章所列项目 对被 封 存的布草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