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791-2011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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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220.20 P 16 备案号:30567-201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791201 1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Code for fire-protection facilities equipmen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2011 - 04 - 28发布 2011 - 11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791 201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2 5 管线(设备)设置 . 2 6 消防给水系统

2、 . 4 7 自动灭火系统 . 6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 9 消防电源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8 10 灭火器设置 9 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 11 DB11/ 791 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1条、第5.1.1 条、第5.1.2条、第5.1.3 条、第5.1.5条、第5.2.1条、第8.1.1 条和第 9.1.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文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 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公安局共同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公安局

3、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 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 研究所、北京 金舟消防 工程有限 公 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郝东晨 、 王玉伟、 赵克伟、 冉鹏 、 李建春、 李宏文、 柳国忠、 王景宝 、 侯兆年、 张浩、朱勇 、孟德兴 、李悦、 张磊、边富国、韩扬 、吉冬梅、王健 。 DB11/ 791 2011 1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及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消防电源及电气火灾监控设施、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基 础设

4、施在 文 物建筑中的设置要求 。 本标准适用 于北京市 行政区域内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 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 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改单) 适 用 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 志 GB 13955 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 装置安装 与运行 GB 1428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 计 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 排水设计 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G

5、B 50057 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 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 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 配 置设 计规范 GB 50165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 加固技 术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 工 及 验收 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 工 及 验收 规范 GB 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 及验收规范 GB 50338 固定消防 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 CJJ 39 古 建筑修建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GJ 159 古 建筑修建 工程施工 与质量验收 规范 D

6、B11/ 741 文物建筑 雷电防护 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CJJ 39中界 定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用于本文件。 DB11/ 791 2011 2 3.1 文物建筑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被 公 布或登记为不可 移动文物, 具 有历史价值 、 科学 价值和艺术 价值的古 建筑、 纪念建筑及优秀近 代 建筑。 3.2 油饰彩画 painted coloring 中国古代建筑 上为保护 木质结构 不 受潮湿 和 虫蛀侵害 所采用的一种做法, 为传 统 形式 建筑装饰手段 之一。 包括 地仗 、 油饰 和彩绘 。 油饰彩画形式根据建筑等级和类型来确定

7、其 做法。 地仗常见 有 一麻五灰、 二布四灰和单 披灰等 做法。官式 建筑彩画形式主要 有和 玺彩画、 旋子彩画 、苏式彩画 等 类型 。 3.3 落地罩 wooden partition screen 建筑室内装修 木雕花罩 的 一种 , 分隔室内 空间, 具有室内装饰作 用。 从地面延伸到梁 或 枋 。 有 门窗 形式、百宝 阁形式和 圆门洞形式 。 3.4 枋 crossbeam 传 统建筑中 连贯柱间 位于檩( 桁)下承载屋顶结构 的矩 型 横 木 。 3.5 檩 lin 传 统建筑中 横架在两缝 ( 榀 )抬梁架之间 承托椽 木和 屋顶的圆型 横木。 3.6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 fi

8、re detect tub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以 探 火管作 为火灾探测部件, 同 时亦可作 为灭火剂释放部件或通过 其 他 管路 及 喷 嘴释放灭火 剂的灭 火装置。 4 基本原则 4.1 文物建筑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灭火、疏散等消防设施及相关 标识。 4.2 文物建筑修 缮设计时 应进行相 应的消防设 计 。 4.3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以 对文物建筑 最 小干预 为 原则 ,并 具有可逆性。 4.4 文物建筑防火、防雷 等防范设施应符合 国家、行 业和本市的相关 规定。 5 管线(设备)设置 5.1 一般要求 DB11/ 791 2011 3 5.1.1 文

9、物建筑室内外设置的管线(设备) , 应置 于 相 对隐蔽 及安全的 部位, 利 用原有路 由进行设置 , 不 应 影响日 后文物建筑的维修 、保养和 使用,不 应对 文物建筑产生 不 良 的损伤及视觉影响。 5.1.2 原有彩画、 壁画、雕 刻、石刻 、隔扇、 多宝阁、 落地罩 、 室内外 各类装饰以 及 题名 、题记等附 属 物 之上不 应设置任何 管线(设备)。 5.1.3 不应在墀头 、干摆、 丝缝等清 水墙面或 梁、檩、 柱、 枋等大木构 件上钉钉 、钻眼、 打洞。 注1: 墀头 :山墙两端伸 出至 檐柱 外的 砌体 。 注2: 干摆 : 中国 传统建筑 墙体 砌筑 作法之一 , 即磨

10、砖 对缝 作法 。特点 是: 选砖讲 究,并 需对 每块砖逐 一砍磨 加工 成“ 五扒皮” 式, 摆砌成 墙, 砖与 砖之间 不铺 灰, 后口 垫稳 后 灌浆 。是 墙体 的讲 究作 法。 注3: 丝缝:中国传统建筑墙体 砌筑做法之一。 多用砍磨加工的“ 五 扒皮”砖,挂老浆灰砌筑 ,有很小的砖缝 ,是 墙体 的讲 究作 法。 5.1.4 管线(设备)安装过 程中增加构 造 柱 及框 架时, 应与建筑内主体结构保持 安全距离 ,安装固 定 管线(设备) 宜 采用箍、 戗、 卡等形式 。 对 接触 的文物应采取有 效的、 可逆 的保护措 施,不 应 对 文物本 体造成损坏 。 5.1.5 文物建

11、筑敷 设线路 、安 装 设备 , 应优 先 采 用明 敷、明 装工艺, 避免架空 线。 敷 设应美观 、安全 , 不 应 损 坏 建筑本体及 其结构。 5.1.6 室外管线进 入室内地面 , 应 利用 旧 管线 路进入, 采用 小口径顶管 作业。维 修基础时 ,应由地 基 进入室内。 5.1.7 除本标准规定 外,管线(设备)设置还 应符合 GB 50165、JGJ 159 、CJJ 39 的要求 。 5.2 安装施工中管线(设备)设置 5.2.1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的 敷设应采 取穿金属 管等防火保护措 施。管线及 框 架 等金 属 结构 应 做防雷、接 地、等电位 连 接 。 5.2

12、.2 配电箱(柜 )及开关 ,宜安装在 文物建筑 外 部 便于 检修 操 作 的 部位 , 周 围不 应 有 障碍 物和遮挡 物。 5.2.3 文物建筑室内外的配 线应采用 耐火阻燃 型线缆。 信号 线缆宜采用 屏蔽线或 光纤。 5.2.4 明暗管的过 渡连接,可 通过暗 配接线盒 与明配接 线盒重叠安装。 5.3 室内暗配管线的敷设 5.3.1 室内暗配管线的敷设应 选 用 墙体 原 有 的线 槽 。 5.3.2 室内暗配管线 宜沿最 近线路敷 设,由室外 到 室内 宜选择 由建筑的基 础 之 下进 入 ,不 应损伤其 它 设备及建筑基 础 。 5.3.3 管线具备在 墙内暗配 条件时, 应

13、在土建 砌墙时敷 设管线及配电箱 、开关盒 、插座盒 等。 5.3.4 开槽敷设时 ,应在土 建抹灰之 前进行。 5.3.5 管线在地下 敷设时, 应敷设在 夯实的基 础土层上 ,并 采取固定措 施。 5.4 室内明配管线(设备)的设置 5.4.1 室内明配管线(设备)应横平竖直、排 列整齐。管 路与 终 端 、 弯头 中 点 、接 线 盒 或过路盒、电 气器具等的 边缘距离 应在 15cm50cm 范围 内 固定。 5.4.2 当线管明敷 于墙、木 梁、木檐 上时,应 选择箍、 卡等 配件固定。线管数量 及质量较 大时,宜 用 支架固定。 5.4.3 明配管的连 接应采用管 套 连 接, 管

14、 径 无法 套 丝时 ,应 采用专用管 接头连接 。明配管与 配 电 箱连 接 时 , 线管 端头应套 丝,用锁紧螺母连 接固定。 DB11/ 791 2011 4 5.4.4 线管接头两 侧金属管、 箱盒两 侧的金属 管、金属 管与 箱盒的跨接宜 焊 接 。明火焊接 不应在文物 建筑室内施 工现场进 行。 5.5 电缆沿梁、 屋檐、墙 、柱的敷设 5.5.1 电缆应置于 建筑构件 上表皮隐蔽 敷 设。 5.5.2 6mm 2 以 下的阻燃 型电缆 可明敷 , 用卡子固 定,固 定 距离平线不应 大于 0.5m, 分 支支线不 应大于 0.3m。 5.5.3 电缆金属外 皮不应做 中性线, 应

15、与保护线 可 靠 连接 。 5.6 塑料护套线的敷设 5.6.1 塑料护套线 不应直接敷 设 在 抹灰 层 、 吊顶 、护墙 板内 。室外阳光直 射 的 场所,不应明 配 塑料 护 套线。 5.6.2 塑料护套线与 接 地 导体或不发热 管 道紧贴交叉处 ,应 加套绝缘保护管。 5.6.3 敷设在易受 机械损伤 场所的塑料 护 套 线应 增 设 钢管保护。 5.6.4 塑料护套线的 弯曲半 径不应小 于其外径 的 3倍, 弯曲处 护 套 和线 芯绝缘层 应完整无缺 损 。 5.6.5 护套塑料线 进入接线 盒(箱) 或与设备、器具连 接时 ,护套层应引 入接线 盒(箱) 内或设备、 器 具 内

16、 。 6 消防给水系统 6.1 消防给水系统 文物建筑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设置要求 除符合本标准 外, 还应符合 GB 50013、 GB 50015、 GB 50016 的相关要求 。 6.2 消防水池 市政水源不 能满足消防要求时 ,应设消防水池,其 建筑 形式应与建筑环境 相协调。 6.3 文物建筑的消防用水 量 消防用水量 应为其室内 、 室外消火 栓用水量之 和。设 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或水幕分隔 、水 炮 等消防 设施时,还 应增加该 设施的消防用水量 。 6.4 室外消火栓 用水量 文物建筑 群的 室外消火 栓 用水 量 应符合 GB 50016中 三 级 耐 火等级的 民用

17、建筑 室外 消火栓 用水量 的 要求,按该 建筑群中 两座相邻 建筑的最 大建筑体 积V (m 3 )确 定。 表1 文物建筑一次灭火的室 外 消火 栓用水量 建筑物 类别 文物建筑 建筑物 体积 , m 3V 1500 1500V 3000 3000V 5000 5000V 20000 20000V 用水 量,L/s 10 15 20 25 30 6.5 消防水池与 消防泵房 DB11/ 791 2011 5 6.5.1 消防水池容 量按 2h室内外消火 栓用水量 及 1h自动 喷水系统用水 量确定。消防水池 应提供消防 车 使 用的吸 水口,其 吸水高度 不宜大于 6m。 6.5.2 消防

18、泵房的设置应使 消防水泵能 自 灌 吸水 , 设 计中 宜采 用 直接启 动按钮或 在给水干 管设检修 阀 门。 6.5.3 消防水泵组的 吸 水管 不应少于 2条。消防水泵应 在火警 后 30s内 启动,并 应与动力机械直接 连 接。 6.5.4 消防水泵的出水流量 与压力应 能满足最不 利 点 的消防用水水量与水 压 要 求。 6.6 室外 消防给水 管 道 和室 外 消火 栓 6.6.1 室外消防给水管应采 用球墨铸铁 或 热镀锌 给水管。 6.6.2 室外消防给水管应布 置成环状 , 文物建筑 群 中最 大单 体建筑体积 不超过 3000m 3 时,室外 消火栓 给水管网可 布置成枝状

19、 。 6.6.3 室外消火栓向环状管 网输水的 进水管不 应少于 2条, 当其中 1条 发生故障 时,其余 进水管应 能 满足消防用水 总 量 的供 给要求 。环状管 道应用阀 门分 成若干独立 段,每段 内消火栓数 量 不 宜超 过 2个 。 6.6.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 直径不应 小于 DN100。 室外 地下 消火栓应有 DN100和 DN65的栓 口各 1个 , 直接用于扑救 室外火灾 而非用 于消防车 取水的消火 栓,可选用两 个 DN65的 栓口。 6.6.5 室外消防管 道的供水 压力,应 使用水总 量达到最 大且 室外消火栓 的水枪充 实水柱到 达其保护 区 域内的最不 利点

20、处。 6.6.6 室外消火栓 布置间距 和保护半 径应符合 表 2的要 求。 表2 文物建筑室 外消火栓 的间距和 保护半径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消火 栓间 距 m 消火 栓保护 半径 m 一级 60 80 二 级 80 100 三 级 100 120 四 级 120 150 注: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见附录 A。 6.6.7 文物建筑庭 院内的室外 消火栓 应为地下 式,置于 建筑物 两 侧道路 或便于观 察到的地 方,并采 取 相应防冻措 施。室外 消火栓给水管道宜 采用管沟 敷设 ,应避免对 文物建筑 地下基址 的扰动破 坏。 6.6.8 室外消火栓 距文物建筑的排檐 垂直投影 边线

21、距离宜 大于 建筑物的 檐高尺寸 , 且 不应小于 5m。 重 檐 建筑,应按 头 层檐 高计算。 6.7 室内消火栓 6.7.1 重建的文物建筑应按 现行消防规范设置 室内消火 栓。 6.7.2 文物建筑内 未设置消火 栓 的应按消防规范和要求 配置消防设施。 6.7.3 当条件允许 时,文物建筑室内 应按现行 消防规范设置消火栓。 6.7.4 多层建筑室内 各 层 均应设置消火 栓 , 同层 任 意 部位应 有两支水枪 的充实水 柱同时到 达,消火 栓 间距不应大 于 50m。 6.7.5 文物建筑室内 消火栓 用水量应 符合表 3的要求。 表3 文物建筑室内消火栓 用水量 DB11/ 7

22、91 2011 6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消火 栓用水 量 L/S 同时使 用水 枪数 量 支 一 级 10 2 二 级( 含) 以下 10 2 6.7.6 当室内消火 栓用水量 大于 15L/s时 ,其 消防给水管 道应 布 置 成 环状 , 与 室外 管 网 或消防水泵 相 连接的进水管 不 应 少于 2条 。 6.7.7 室内消防竖 管直径不 应小于 DN100,室内 消火栓 的栓 头应为 DN65。 6.7.8 室内消火栓 系统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分开设置。 当合 用消防泵 时,给水管 路 应 在报警阀前 分 开设置。 6.7.9 设有 2根及 2根以上 的室内消防 竖 管 时,其给水管

23、 道应 采 用 阀 门分 成 若 干独立段, 每次检修 停 止使用的消火 栓 不 应超 过 5个 。 检 修 时关 闭的消防 竖 管不应超过 1根。 分段 阀门平时 应保持在 常开状态 , 并有开启显 示标志。 6.7.10 冬季室内温 度低于 4的建筑物 内,湿式 消火栓 系统给水管应采 取防冻措 施。 6.7.11 室内消火栓 应设置在 位置明显且 易 于 操作 的 部 位: 栓口离地面或 操 作 基面 高度宜 为 1.1m; 出水方向宜 与设置消火 栓 的 墙面 成 90角; 栓口与消火 栓箱内边 缘的距离 不应影响 消防水带 的连 接。 6.7.12 室内消火栓栓 口 处 的出水压力

24、不应大于 0.5MPa。出水 压力大于 0.5MPa时, 应采取减 压措施。 6.7.13 室内消火栓 的水枪充 实水柱应 能到达其 保护区域内 的最不利点处 。 6.8 消防炮、消防 水幕 6.8.1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为一 级的文物建筑, 具备安装 条件 时,宜在重点 地段和 部位安装 消防炮、消 防水幕,并 具备隐蔽 性。 6.8.2 消防炮的数 量不宜少于 2门 , 设置位置应 使消防炮 的 射流能够完 全覆盖被 保护场所 及被保护物。 6.8.3 设置消防炮 平台,其 结构设计 应满足消防 炮 正 常使 用, 结构强度 应满足消防 炮喷射 反作用力 的 要求。消防 炮平台应 隐蔽设置

25、,并与周 边建筑风貌 相协调。 6.8.4 消防炮的其 他具体设置要求应 符合 GB 50338的 相关 要求。 6.8.5 消防水幕的设 计 应 符合相邻文物建筑的防火保护要 求, 防 止 火灾 蔓延。 7 自动灭火系统 7.1 自动灭火系统 7.1.1 文物建筑使 用功能要 求设置灭火设施且 其他灭火设施 无法替代,可 设置自动灭火装 置。 7.1.2 文物建筑安 装自动灭火系统宜 采用无管 网式系统。 在有人值守的 情况下, 启动装置应 为手动控 制 。 7.2 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及细水雾灭火 系统 砖 (石 ) 结构文物建筑、 近 年 重建( 复 建)的文物建筑及没有传 统彩画的 近现

26、代文物建筑 ,在不破 坏建筑本身 及严重影响 环境风貌 、 结构 强度满足 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安 装和系统 喷放要求 时,可 设置 自动 喷 水灭火系统,其 它 场所可设置 细 水雾 灭火系统。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应 符合 GB 50084、 GB 50261 的 相关要求 。细水雾 灭火系统应 符合细 水雾灭火系统 相关标准的要 求 。 DB11/ 791 2011 7 7.3 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 用系统 7.3.1.1 本标准 7.2中规定的文物建筑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 有困难、文物建筑承载 能力达 到安装条 件要求时,可 采 用自动 喷水灭火局 部 应用系统。自动 喷水灭火局部 应用

27、系统应 符合现 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 7.3.1.2 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局 部应用系统的房间 ,室内 净 空 高度 不 应 超 过 8m, 系统保护 面积不应 超过 1000m 2 。 7.4 气体灭火系统 7.4.1 不宜用水扑救 火灾的文物建筑 ,在不破 坏文物风貌 不损伤重要彩 (壁)画 、结构强 度满足管 道 安装和系统 喷放要求 时,可 设置气 体 灭火系统, 控 制范围 小 的 独立 空间宜选 用无管网 式的气体 灭火系统。 气 体 灭火系统应符合 GB 50263、GB 50370 的相关 要求 。 7.4.2 设计灭火浓 度不应小 于灭火浓 度的 1.3倍,设计 惰化浓 度 不

28、 应 小于 灭火浓 度的 1.1倍。七氟丙 烷 设 计 灭火 浓度宜采 用 10%;IG541 混合 气体灭火 剂设 计 灭火浓 度不应小 于 37.5%。 7.4.3 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 浸渍时间 宜采用 20min。 7.4.4 喷头的布置应 满足喷 放后气体 灭火剂在 防护区内 均匀 分布的要求 。喷头出口 射 流 方向 离 文物、 文物建筑物 表面距离 ,不宜小 于 0.5m。 7.5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 7.5.1 文物建筑中下列场所 宜设置探 火管式灭火 装 置: 变 配 电 室 、不 间 断 电源 室 的设备 机 柜 内部 ; 无人值守的设备机柜 内部; 非 文物陈列 柜、展示 柜

29、内部; 其他有相对 密闭外壳 的特殊或 重要的设备 机 柜 内部 。 7.5.2 当探火管式 灭火装置动 作 后 ,应同时有 报警信号 反馈 至消防中控 室,并能 指示具体 报警位置。 7.5.3 灭火剂储存 容器 72小时 内不能 重新充装 恢复工作 的, 应按系统原 储存量 的 100%设置备用量 。 7.5.4 探火管的主要 技 术参 数应符合 表 4的要 求。 表4 探火管主要技术参数 内 径 mm 壁 厚 mm 密 度 g/cm 3熔化 点温 度 4.0 0.04 1.0 0.1 1.050.1 160 2 7.5.5 探火管式灭火 装 置应 将探火管设 在 保护 区域内部 , 探

30、火管的敷设 间距不应 大于 1m, 探火管 末 端 与保护区域最 远 点 的距离不应 大于 1m。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8.1.1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二 级及以上 的文物建筑 室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2 除 8.1.1规定 外 的 其他 文物建筑 室内宜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除 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还应 符合 GB 50116、GB 50166 的 相关要求 。 8.2 系统设计 DB11/ 791 2011 8 8.2.1 火灾报警控 制器每一 总线回路连 结 设备的 地 址 总数 宜留 有不应少于 地

31、址 总数 额 定 容量 10%的 余 量,且每回 路地址总数 不 宜 超过 100点 。 8.2.2 火灾应急广播 的设置: 室内不便安 装扬声器的建筑,可 根据情况 安 装在 建筑 外的墙壁上或 其 它便 于安装的 部位; 设置在室外 的扬声器应 具 有 防水、防尘 功能; 日常无人员活 动的场 所,扬声 器的设置应 适 当 减少 。 8.2.3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 所,应设置 人工警报 装置。 8.2.4 消防电话的设置: 消防水泵房 、消防控 制室、变 配电室、文物建筑 群的 重点部位应设置消防 专用电话 分机; 电话分机宜 设置在有人 值 班 的殿堂或人日 常 居住 的房 间处

32、; 文物建筑群 中设有手 动火灾报警按钮或 消火栓按 钮的 重要部位宜 设置电话 插孔; 消防电话插 孔应设置 在附近没 有电话分 机的手动报警按 钮 旁 。 8.2.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每组(座)文物建筑应设置不少于一个 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 ; 建筑的任何 位置到最 邻近的一 个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的 距离不宜大 于 30m;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 设置在出 入口处; 室外的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 应设置 在 明 显并 便 于 操作 的部 位 , 应 具有 防水、防 尘 功 能; 日常没有人 员活动的 场所,手 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应 适 当 减 少。 8.2.6 根据文物建筑的结构 特点

33、,宜选择点型 、线型或 吸气 式火灾探测 器。 8.2.6.1 下列场所宜选择感烟 探测器: 正 殿 、 配 殿、 厢 房 及塔 室 、 展厅 及 地 下封 闭 空间 等场 所; 有电气火灾 危险的场 所。 8.2.6.2 高于 12m且 无遮挡的 大厅或殿堂 , 宜选择 红 外 光束感烟 探测器。 8.2.6.3 下列场所, 宜选择吸 气式感烟 火灾探测 器: 具有高空气 流量的场 所; 人员不宜进 入的场所 ; 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 场所; 点型感烟、 感温探测 器不适宜 的大空间或 有 特 殊要 求的 场 所 。 9 消防电源及 电气火灾 监控系统 9.1 消防电源 9.1.1 消防电源及

34、 其配电设备应有可 靠的接地 ,应设置 总等电位连接。 9.1.2 消防设备电源 配 电 箱应安装电源电涌保护器。电 涌保护器的选择 应符合 GB 50057、 DB11/ 741 的 相关要求 。 9.2 电气火灾监 控系统 9.2.1 文物建筑内 的低压配 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其 产 品 应 符合 GB 14287的要求 。 重要用 电设备的电源 接入处 宜设置限流 式 断 电保护装置。 9.2.2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应 根据 文物建筑的规模 和供 电回路分布 综合因素 设计: 总配电室输 出端应设置电气火灾 探测器 ; 每座文物建筑的配电 箱进线处 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

35、 器; DB11/ 791 2011 9 所有探测器 经总线与设置在总 配电室或 消防控制 室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主控机) 相互通信, 完成监控功 能; 无消防控制 室的文物建筑,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 在有人值班 的场所。 9.2.3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时 ,不 应 对 供 电 回 路 有 任何 改 动, 以监控报警 为主,不 宜 设置切断 电源 的功能。 9.2.4 应根据文物建筑的规 模和需要监 测 电气火灾的部 位, 确定采用独立 式 监控 探测器或 非独立式 监 控探测器。 9.2.5 选择剩余电 流式电气火灾监控 探测器时 ,应考虑 供电系统自然泄漏 电 流, 探测器报警 值

36、宜 在自 然泄漏电流 基础上设置 300mA500mA。 10 灭火器设置 10.1 灭火器的选择 10.1.1 文物建筑选 配灭火器应 分 析 灭火 剂 的 化学 性 质 ,选择 与受保护文物建筑及文物相适 应的灭火 器。文物建筑火灾主要 类型为 A类火灾 ,宜配置水基 型灭火器。 10.1.2 在同一灭火器 配 置 场所,当选 用两种或 两种以上类型 灭火器时, 应采用灭火 剂相容 的灭火器。 10.1.3 在同一灭火器 配 置 场所, 宜选用 相同类型 和 操 作方 法的灭火器。 当 同一灭火器 配 置 场所 存 在不 同火灾种类 时,应选 用通用灭火器。 10.2 灭火器的配置 10.

37、2.1 A类火灾场所 灭火器的 最 大 保护 距离应 符合表 5的要 求。 表5 A 类火 灾场所 灭火器 的最大保护距离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手提 式灭火器 最大 保护 距离 m 推车 式灭火器 最大 保护 距离 m 三级( 含) 以上 15 30 四 级 20 40 10.2.2 单独计算单 元内配置的灭火器 不应少于 2具,计 算单位保护面积 不应小于 150m 2 ,保护面 积每 超过 100m 2 ,应增 设 1具。 10.2.3 每个设置点 的灭火器 数量不宜 多于 5具 。 10.2.4 单体式文物建筑应配 备灭火器。 10.2.5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 配灭火器的灭火级 别和数量

38、不应 小于最小灭火级别和 数量的计 算值。 A类 火灾配置场 所灭火器的 配 置基准应符合 表 6的要 求。 表6 A 类火灾 配置 场所灭火 器 的配置基准表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三级( 含) 以上 四 级 每 具灭火器 最小 配置灭火级 别 3A 2A 最 大保护 面积 , m 2 A 50 75 10.2.6 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灭火器设置还应 符合 GB 50140的 相关要求 。 11 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DB11/ 791 2011 10 11.1 文物单位应设置符合 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 开放参观的 宜设置安全疏散路 线图。 11.2 安全疏散路 线图,应安

39、装在明 显位置并符合下列 要求 : 疏散路线应 简洁明了, 便 于 寻找 、 辨 别; 疏散路线应 做到安全 无障碍; 疏散路线的设 计 应 符合 人 们 的习惯要求 ; 疏散线路不 宜与扑救 路线交叉 ; 宜设置两条 以上的疏散线路。 11.3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 障畅通, 并 设置符合 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不应 有下列行 为: 占用疏散通 道; 在安全出口 或者疏散 通道上安 装栅栏等 影响疏散的 障碍 物 ; 在开放、工作 等 期 间将 安全出口 上 锁 、遮挡或者 将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 遮挡 、覆盖;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 行为。 11.4 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用 途、规

40、模 、建筑内环境 以 及 相应场 所 要 求 和文物建筑 承受能力 等因素决 定设 置消防应急照明。 11.5 文物建筑下列 部 位 ,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灯 具 和消防疏散指示标 志: 对外开放并 可进入参 观游览的 封闭式展 厅、商业 营业 厅; 建筑面积大 于 200m 2 的会议 室 等 人员 较 多的 场 所 ; 文物库、消防控制室 、配电室 、机房、 服务人员休息厅 ; 用于人员疏散的通道 、回廊。 11.6 文物建筑内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的照度应 符合下列 规定: 人员较多的 展厅等室内 场 所 的地面最低 水平照度 不应 低于 5LX 消防控制室、 配电室、 机房等以 及发生

41、火灾时仍 需正 常工作的其 它房间消防应急照明 , 应保 证 正常照明的照 度 。 11.7 消防应急照明 灯 具 和灯 光 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 蓄电 池做备用电源 , 且 连续 供 电 时间 不 应 少于 30min。 11.8 消防应急照明 灯 具 宜设置在墙壁 的 上 部, 顶 棚 上或 出口的顶部。 11.9 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文物建筑 内 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 灯 具 和疏散指示标 志还应符合 GB 13495 和 GB 17945的要求。 DB11/ 791 2011 11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A.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等级是在 GB 50016对 文物建筑 耐火等级统 一规定的 类别中, 结 合文物建筑 的保护价值 及建筑结构 的 不 同进 行 的 二次 分类。 A.2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根据文物的保护级 别及建筑结构的火灾危险 性分为四 级: 一级: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砖木结构 文物建筑 ; 二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砖 木结构文物建筑; 三级:市级 以下文物保护单位 中砖木结构 文物建筑 ; 四 级:各 级文物保护单位 中 的非 砖 木结构文物建筑及 尚未 公 布为 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 移 动文 物。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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