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946-2013 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Ⅴ阶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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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ICS 13.040.50 Z64 备案号 :36760-2013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946 2013 轻型汽车 (点燃式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 (北京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positive ignition) (BEIJING ) 2013 - 01 - 15发布 2013 - 02 - 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9462013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III 1 范围 . 1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技术要求和试验 . 3 5 环保核准车型的扩展 . 7 6 环保一致性检查 . 9 7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11 8 标准的实施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试验燃料的技术要求 . 13 DB11/ 946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根据关于北京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复函(环函 201313号),经北京市人民政 府同意,于 2013年 1月 15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 位:中国汽 车技术

3、 研究中心 。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方茂东、杜建波、陆红雨、艾毅、吴迪、付铁强、刘双喜、戴春蓓、刘宪、冯雪、 郭冬冬、刘俊女、王猛、连爱萍、宋希迅、高杰、田野 DB11/ 9462013 III 引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环境保护 法和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 办法 ,防治 机动车 污染物 排放对 环境的污染 , 改善 环境空气质量, 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 了装点 燃式发 动机的 轻型 汽车,在 常温 和低温下 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 气污染物、曲轴箱 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 性 、 车载诊断 (OBD)系统 的技术要求及测

4、量 方法;以 及环保核准要求 、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 与判 定方法 。 OBD系统 的实 际监 测频率( IUPR)和 NOx监 测 功能自 2014年9 月1日起实施。 DB11/ 9462013 1 轻型汽车 (点燃式)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阶段)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装点 燃式发 动机的 轻型 汽车,在 常温和 低温下 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 气污染物、曲轴 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 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 性、 车载诊断 (OBD)系统 的技术要求 及 测量方法 ;以 及环保核准要求、 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 与判 定方法 。 本标准 适用于

5、 以点 燃式发 动机为 动力、 最大 设计车 速大于 或等于 50km/h的 轻 型汽车( 包括混 合动 力 电动汽 车) 。 基 准质量 不超过 2610kg的 M1、 M2和N 1类 汽 车可按 本标准 进行 环保核准 ; 对 已获得 本标准环保 核准的车型,在 满足相应 要求时可 扩展 至基 准质量 不超过 2840kg的 M1、 M2和N 1类汽车。 本标准 不适 用于 已根据 GB 17691-2005的规定 获得 第 阶段环保核准的 N1类 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于本文 件。凡

6、是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2001 机动车 辆 及挂 车分类 GB 17691-2005 车用 压燃 式、气 体 燃料点 燃 式发 动机 与汽 车排 气污染物 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 国 、 、 阶段) GB 18352.3-2005 轻型汽 车污染物 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 III、 IV阶段) HJ/T 390 环境保护 产品 技术要求 汽 油车燃 油蒸发污染物控制 系统 (装置 ) HJ 509 车用陶瓷催化转化器 中铂 、 钯、 铑的 测定 电感耦 合 等离子体 发射光谱 法和 电感耦合 等离 子

7、体质 谱法 DB11/238-2012 车用 汽油 ECE R83-06(2011) 关于根据 发动机燃料要求 就污染物 排放 方面 批准车 辆的统 一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2001和GB 18352.3-2005 界定的 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为了 便于 使用, 以下重 复列 出了 GB/T 15089-2001和GB 18352.3-2005中 的 某些 术语和定义。 3.1 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 指最大 总质量 不超过 3500kg的 M1类、M 2类 和 N1类 汽 车。 GB 18352.3-2005,定义 3.1 注:本

8、标准适用的汽车为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 3.2 M1、M 2和N 1类汽车 vehicle of category M1、M 2 and N1 按 GB/T 15089-2001规定 : M1类 车指包括 驾驶员座 位 在内, 座位 数不超过 九座 的载客 汽车。 DB11/ 9462013 2 M2类 车指包括 驾驶员座 位 在内座 位数 超过 九座 ,且 最大设计总 质量 不超过 5000kg的载 客汽 车。 N1类 车指最 大设计总 质量不超过 3500kg的载 货汽 车。 GB 18352.3-2005,定义 3.2 3.3 第一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I 指

9、包括 驾驶员座 位在 内, 座位数 不超过 六座 ,且 最大 总 质量 不超过 2500kg的 M1类汽 车。 GB 18352.3-2005,定义 3.3 3.4 第二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II 指本标准 适用范围 内除 第一 类 车以 外的 其他 所有 汽车。 GB 18352.3-2005,定义 3.4 3.5 气态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指 排 气污染物中 的一 氧化 碳(CO) 、氮氧 化物 (NOX)和 碳氢化 合物 (THC和NMHC) 。 氮氧化 物(NO X)以 二氧 化氮(NO 2)当量 表示 ;碳氢 化合物 (THC和NMHC

10、) 假定 碳氢比如 下: 汽油: C1H1.85; 液 化 石油 气( LPG): C1H2.525; 天然 气(NG ): CH4。 3.6 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PM ) 指I型试验和 OBD试验 时在 最高温 度为 325K(52)的 稀释排 气中 ,由 过滤 器收集到的排 气成 分。 3.7 OBD系统 OBD system 指排放 控制 用车 载诊断 (OBD)系统 。它 应具 有识别 可能 存 在故障 的区域 的功能 ,并以 故障代码 的方 式将该信息存储 在电 控单 元存储 器内 。 3.8 燃料 fuel 指发动机 正常 使用的燃料 种类: 汽油 液 化

11、 石油 气( LPG) 天然气 (NG ) 汽油 和 LPG 汽油 和 NG 4 技术要求和试验 4.1 一般要求 4.1.1 影响 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 和蒸发污染物 排放的 零部 件,在 设计 、制 造 和组 装 上应使 汽车 在正常 使用 条件 下, 不论遇到哪种振 动, 均应能满足 本标准的要求。 4.1.2 汽 车在 正常 使用 条件 下和 正常寿命 期内 ,应能有 效控制其 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 和蒸发污 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 限值 内。这还 包括 排放 控制 系统所使 用的 软管 及其 接头 ,以及 各个接线 的可 靠 性, 它们在 制造上 应符合 其设计 的 原始 意图

12、。 DB11/ 9462013 3 4.1.3 所有汽 车应 装 备 OBD系统 ,该系统应 在设计 、制 造和 汽 车安 装上 ,能 确保 汽车在整个寿命 期内 识别并 记录 劣化或 故障 的类 型。 4.1.4 如果满足了 4.3(环保核准)、 第 6章(环保一致性检查)和第 7章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的 规定,则 认为 满足了 4.1.1 4.1.3的要求。 4.1.5 不应使 用 GB 18352.3-2005第 3.25条所 述的 失效 装置 。 4.1.6 应 采取 下列 措施 之一, 防止 由于 油箱 盖丢失 造成 的蒸发污染物 超标和燃 油溢 出。 不可拿掉 的自 动开启 和关

13、 闭的油 箱盖 ; 从设计 结构 上防 止油 箱盖丢失所 造成 的蒸发污染物 超标; 其他具 有同 样效果 的任何措 施。 例如, 拴住 的油 箱盖 ;或油 箱盖锁 和汽 车点 火使用同一 把钥匙 , 且 油 箱盖只 有锁 上时 才能 拔掉钥匙 。 4.1.7 电 控 系统 安全 性应 符合 GB 18352.3-2005第 5.1.3条的规定。 4.2 环保核准试验项目 不 同 类型 汽车在环保核准 时应进行 的试验 项目见 表1。 其 中 型试验 应选取 3辆车,其 余试验 选取 1 辆 车。 对于 混合动 力电 动汽 车 (HEV),相 关试验 应按ECE R83-06(2011)附录

14、14的规定 进行 。 表 1 第 V阶段环保核准试验项目 试验项目 轻型汽车(包括HEV) 汽 油 车 两 用燃料车 单一气体燃料车 型-气态污染物 型-颗粒物质量 II型 型 型 型 型 OBD系统 贵金属含量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试验两种燃料)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试验两种燃料)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 进行 进行 不进行 进行 进行 不进行 进行 不进行 进行 进行 注 1: 型试验指常温下冷起动 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颗粒物质量测量仅适用于装缸内直喷发动机的汽车。 注 2: I

15、I型试验指测定双怠速 的 CO、HC 和高怠速的l 值(过 量空气系数)。 注 3: 型试验指曲轴箱污染物 排放试验。 注 4: 型试验指蒸发污染物 排放试验。 注 5: 型试验指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注 6: 型试验指低温下冷起动 后 排 气中 CO和 THC排放试验。 注 7: 贵金属含量试验指检测 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贵金属总含量及贵金属比例。 4.3 环保核准试验描述和要求 4.3.1 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4.3.1.1 所有汽 车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 4.3.1.2 汽车放 置在 带有 负荷 和惯 量模拟 的底盘 测功 机上 ,按 ECE R83-06

16、(2011)附录 4a规定的 运转 循环 、 排 气取样 和分 析方法、 颗粒 物取样 和称 量方法 进行 试验。试验 汽车的 磨合 行驶 里程 应小 于 3500km。 DB11/ 9462013 4 4.3.1.2.1 试验共 持续 19min40s,由两 部 分( 1部 和 2部)组 成,应不 间断 地完 成。经 制造厂 同意, 可以 在 1部 结束 和 2部开 始之间加入 不超过 20s的 不取样 时段, 以便 调整 试验 设 备。 4.3.1.2.2 试验 1部 由 4个 城区 循环组 成 。 每 个城 区 循环 包含 15个 工况 ( 怠速、 加 速、 匀 速、 减 速等 )。 4

17、.3.1.2.3 试验 2部 由 1个 城郊循 环组 成 。 该 城郊循 环包 含 13个 工况 (怠速、 加速、 匀速、 减 速等 )。 4.3.1.2.4 试验期 间排 气被 稀释 ,并 按比例 将样 气收集到 一个 或多个 袋中 ,在 运转 循环 结束后 进行分 析 ,并 测量 稀释 排气 的总 容积。 4.3.1.3 记录 表 2所 要求的 污染物 排放结 果。 4.3.1.4 对 3辆 汽车 分别 进行 试验。 每 一项 试验 结果 应采用 4.3.5确定的实 测劣 化系 数进行 校正 。每 次试验求 得的排 气污染物 排放量 ,应 小于 表 2所规定的限值: 表2 型试验排放限值

18、基 准 质量(RM) (kg) 限值 CO THC NMHC NOx PM aL1 (g/km) L2 (g/km) L3 (g/km) L4 (g/km) L5 (g/km) 类 别 级 别 第一类车 - 全 部 1.00 0.100 0.068 0.060 0.0045 第 二 类 车 I RM 1305 1.00 0.100 0.068 0.060 0.0045II 1305RM 1760 1.81 0.130 0.090 0.075 0.0045III 1760RM 2.27 0.160 0.108 0.082 0.0045a 仅适用于装缸内直喷发动机的 汽 车 4.3.1.5 按 G

19、B18352.3-2005附录 M的要求, 3辆 样车的试验 统计量 应满足 通过判 定临 界值。 4.3.2 型试验( 双怠速 试验) 4.3.2.1 所有汽 车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 4.3.2.1.1 对 于 两用燃料车, 应对 两种 燃料 分别 进行 此项 试验。 4.3.2.1.2 对 于单一 气体 燃料车, 仅用 该 气体 燃料 进行 此项 试验。 4.3.2.2 试验在 型试验 结束后 立即 进行 ,参照 GB 18352.3-2005附录 D的规定, 进行 常 规怠速 以及 高怠速 (2000 50r/min,或 制 造厂 规定的范围)试验。 4.3.2.3 如果实 测的 双

20、怠速 CO、 HC排放值 和高怠速 值 在制造 厂 申报 的控制 范围 内,则 记 录申报 值, 否则记 录实 测值 作为 环保核准申报 值。 4.3.3 型试验( 曲轴箱 污染物排放试验) 4.3.3.1 所有汽 车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 4.3.3.1.1 对 于 两用燃料车, 仅对 燃用 汽 油进行 此项 试验。 4.3.3.1.2 对 于单一 气体 燃料车, 仅对 燃用 气体 燃料 进行 此项 试验。 4.3.3.2 按 GB 18352.3-2005附录 E的规定 进行 III型试验, 发 动机 曲轴箱 通风 系统不应有 任何 曲轴 箱污染物 排入 大气 。 4.3.4 型试验(

21、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4.3.4.1 除单一 气体 燃料车 外, 所有 汽 车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 两 用燃料车 仅对 燃用 汽油进行 此项试验。 4.3.4.2 按 GB 18352.3-2005附录 F的规定 进行 试验 时, 蒸发污染物 排放 量应 小于 2.00g/试验。 4.3.4.3 试验报告 中应 记录 炭罐 有效 容积 和初 始工 作能力 的申报值 。 DB11/ 9462013 5 4.3.5 型试验(污染 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4.3.5.1 所有汽 车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 4.3.5.1.1 试验前, 还 应 单独 提供 一套 相 同的 催化转化器 。 应 任选一

22、 套进行 耐久 性试验 ; 另 一套 按 HJ 509的规定检 测其载体体 积、 贵金属 总含 量及 贵金属 比 例, 测量 结果 与制造 厂申报 值的 差异 不应超出 10%。 4.3.5.1.2 整 车 耐久 性试验,按 ECE R83-06(2011)附录 9所 述的程 序 在底盘 测功 机上 或试验 跑道 上进 行 160000km耐久 性试验。 4.3.5.1.3 与已按 4.3.5.1.2进行 了整 车 耐久 性试验的车型 相比 , 如果 试验车 辆仅 污染控制装置 的变 化超出 了 5.3规定的扩展 条件, 可按 ECE R83-06(2011)附录 9所 述的 发动机 台架老化

23、 (SBC)试验 方法 进 行 耐久 性试验。 4.3.5.1.4 在 制 造厂 要求 下, 可在 完成 型试验 之前, 使用表 3的 劣化系 数进行 型试验。完 成 型 试验后 ,应 用实 测劣 化系 数替代表 3的 劣化系 数, 以修正 环保核准 型试验 结果。 表3 劣化系 数 排放污染物 CO THC NMHC NO XPM 劣 化系数 1.5 1.3 1.3 1.6 1.0 4.3.5.2 通过 4.3.5.1.2和 4.3.5.1.3规定的试验 程序 和方法 确 定劣 化系 数。 劣化系 数用于 确定 汽车 的排放 污染物 是否 满足 4.3.1.4和 6.1相应 限值 的要求。

24、4.3.6 型试验( 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 中 CO和 THC排放试验) 4.3.6.1 除单一 气体 燃料车 外, 所有 汽 车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 两 用燃料车 仅对汽 油进行 此项 试验。 4.3.6.2 试验 按 GB 18352.3-2005附录 H的规定 进行 。 4.3.6.3 四轮驱 动汽 车可 在两 轮驱 动运行 模式下 进行 试验。在 两 轮驱 动模 式下 进行 试验 时 ,应 在原始 设计驱 动模 式( 四轮驱 动) 下 运行 汽车 以确 定底盘 测功机 设定用的 总道路 负荷 力 。 4.3.6.4 试验应进行 3次, CO和 THC测 得的排放 量应 小于 表 4所

25、 示限值 。 4.3.6.4.1 虽 然有 4.3.6.4的要求, 但对于 每种 污染物 而言, 只要 这 3次 测量 结果 的算 术平均 值小 于 规定的 限值 , 3次测量 结果中 允许 有一 次的 值超过 限值 , 但 不应超过 该限值的 1.1倍 。 即 使有 一种 以上 的污染物 超过 规定的 限值 ,不管 是发 生在同一 次试验 中 ,还 是发 生在 不同 次的试验 中都 是允许 的。 表 4 型试验 的排放限值 试验温度 266K(-7 ) 类 别 级 别 基 准 质量 (RM) (kg) CO THC L1 (g/km) L2 (g/km) 第一类车 全部 15.0 1.80

26、第 二 类 车 RM 1305 15.0 1.80 1305 RM 1760 24.0 2.70 1760 RM 30.0 3.20 4.3.6.4.2 如果 3次测量 结果 的算 术平 均 值在 限值的 100%到 110%之间 ,在 制 造 厂 要求下 , 4.3.6.4规 定的试验 次数 可以最 多增 加到十 次, 此时 ,仅 要求 十次测量 结果 的算 术平 均值 小 于限值 。 4.3.6.5 符合下 面的 条件, 4.3.6.4规定的试验 次数 可以 减少 。 DB11/ 9462013 6 4.3.6.5.1 如果每 种污染物 的测量 结果 , 不大于 0.70L,则 只进行一

27、次试验。 4.3.6.5.2 如果不满足 4.3.6.5.1的要求, 但每 种污染物 能满足 V1 0.85L、 V1+V2 1.70L且 V2 L,则 只 需 进行 两次 试验 : 4.3.7 OBD系统试验 4.3.7.1 所有汽 车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 4.3.7.2 在型 耐久 性试验用 汽车 上, 按 ECE R83-06(2011)附录 11的试验 程序 进行 试验。试验在 型耐久 性试验 结束 时进行 。 如果 没有进行 型耐久 性试验, 或应 制造 厂的要求, 可使 用经 适当老化 (经 检 测 机构 确认 相当 于行 驶了 160000km)并 具有 代表性的汽 车进行

28、OBD系统 验证 试验。 4.3.7.3 当失效 导致排放 超过 表 5规定的 极限值 时, OBD系统应指示 出与 排放 相关的 失效部件 或系统。 表 5 OBD极 限值 基准质量(RM) kg 极 限值 CO (g/km) NMHC (g/km) NOx (g/km) PMa(g/km) 类 别 级 别 第一类车 全 部 1.90 0.250 0.300 0.050 第 二 类 车 RM 1305 1.90 0.250 0.300 0.050 1305 RM 1760 3.40 0.330 0.375 0.050 1760 RM 4.30 0.400 0.410 0.050 a 仅适用于

29、装缸内直喷发动机的 汽 车。 4.3.7.4 为满足 4.3.7.3的要求, OBD系统应至少监 测下 述内容 。 4.3.7.4.1 应监 测 NMHC和 NOx污染物来 判断催化转化器 的效 率下 降 。 可 单独 监测 前催化转化器 , 或 者 与其下 游相 邻的 催化转化器 结 合在一起 进行监 测。 当 NMHC或 NOx排放 量超过 4.3.7.3规定的 极限值 时 , 应认为 被监 测的 各催化转化器或催化转化器 组出 现故障。 4.3.7.4.2 发 动机 运转时 的失火 监测 区域由 下列 边界 条件 确定 : 最高转 速为 4500r/min或 比型试验 期间 出现 的最

30、高转速高 1000r/min,两 者中的 较小 者; 变速箱 在空 档时 发动机的 扭矩曲 线; 发动机 下述运 转点 的连 线: b)中 扭矩 线上 3000r/min的 点, 与 a) 中最 高转 速线上发 动机 进 气 管真空 度比 b)中扭矩 线低 13.33kPa的点 。 4.3.7.4.3 所有安 装的并用于 监测 催化转化器 故障 的氧 传感器 的劣化 情况 均应 被监 测。 4.3.7.4.4 失 效 后将 导致排 气污染物 超过 4.3.7.3规定的 极限值 的 其他 排放 控制 部件 或系统, 或与电 控 单 元相 连并 与排放 有关的动力系 部件 或系统 。 4.3.7.

31、4.5 除 非另 有监 测, 否则 对其 他任何 与排放 有关的, 且与电控 单元 相连 接的动 力系 部 件, 包括 任何能 实现 监测 功能 的相 关传感器 ,均 应监 测其电 路的连 通状 态。 4.3.7.4.6 对蒸发污染物 电控 脱附 系统 , 应至少监 测其电 路的 连通状 态。 4.3.7.4.7 对 于 装缸 内直喷 点燃 式发 动机的 汽车, 任何 可能 导致排放 超过 4.3.7.3规定的 颗粒 物极 限 值的故障 ,以及 ECE R83-06(2011)附录 11对装 压燃式发动机 汽车要求 监测 的故障, 均应 被监 测。 4.3.7.5 OBD系统 的功能 性项目

32、试验, 按 ECE R83-06(2011)附录 11的要求 进行 。 制 造 厂应提 供有 缺陷 部 件和( 或 ) 电 气装置 用于 故障 模拟 。 当 进行 型试验时 , 这 些有 缺陷 的部 件或装置 不得 导致汽车排放 量 达到 4.3.7.3规定的 极限值 的 1.2倍以 上。 当对装 用 这些有 缺陷 部件 或装置 的 汽车 进行 试验时, 如果 MI被 激活 ,则 该 OBD系统通 过 环保核准。 若 MI在低于 OBD系统 极限值 时被 激活 ,则 该 OBD系统 也通 过 环保核准。 DB11/ 9462013 7 4.3.7.6 汽车应 具 有 ECE R83-06(20

33、11)附录 11规定的 OBD实 际监测 频率 (IUPR)功能 。对 于 汽车 装备 的 某 个特 定监 测, 应申报 IUPR值且 不得 小于 0.1。 汽车应至少 在 160000km的 里程内 满足 申报 值要求。 4.3.7.7 汽车 OBD和 汽车 维护 修理 信息的 获取 , 按 GB 18352.3-2005和 HJ 500的规定进行。 4.3.8 燃用 LPG或 NG汽车 的环保核准试验 对 于燃用 LPG或 NG的汽 车,按 GB 18352.3-2005附录K 的规定 进行 试验。 4.4 试验燃料 进行4.3 所述 的试验 时, V型试验 应采 用等 同于北京市 售 燃

34、料技术规 格的燃料, 其 他试验 项目 所用的 燃料应 符合附录 A的规定。 4.5 与燃料 特性 有关的参数 要求 进行 4.3所 述 的试验时,与燃料特 性有关的参数(如:排放 物计算时采用的标准状态 下气体密度 , 氢、碳 、氧原 子比 等) 应采 用GB 18352.3-2005的规定。 5 环保核准车型 的扩展 5.1 与排气污染物 有关的扩展 (型和 型试验) 5.1.1 基 准质量 不同的 车型 5.1.1.1 如果基 准质量 只要求 使用 相邻的 较大 二级 或任何 较小级的 当量 惯量 ,则 已环保核准的车型 可 以 扩展 到该 车型。 5.1.1.2 对于第 二类 车, 如

35、果 须扩展车型的 基准 质量 所要求 使用的 当量 惯量 小于 已环保核准车型 所用 的当量 惯量 , 且 已环保核准车型测 得的 污染物质量 在要求扩展车型 所规定的 限值 之 内,则 可 允许 其扩展。 5.1.2 总传动 比不同的 车型 5.1.2.1 对于在 型和 型试验 中所使用的 每一 传动 比, 均须 确 定其 比例 :E=(V2-V1)/V1,V1 和 V2 分别为发 动机 转速在 1000r/min时, 已环保核准车型和要求扩展车型 所对 应的车速 。 5.1.2.2 对于每 一传 动比 , 若 E 8%,则无须 重复 型和 型试验, 即可 允许 其扩展。 5.1.2.3 如

36、果至少有 一个 档位 的传 动比 E8% ,但 每种 档位下 , 传动比 E 13%,则 应重 做 型和 型 试验。 5.1.3 基 准质量和 传动 比不同的 车型 只要完全 符合 上述 5.1.1和 5.1.2规定的 条件,则 某 一 已 环保核准的车型, 可以 扩展 到 基准 质量 和传 动 比 不 同的 其他 车型。 5.2 与蒸发污染物 有关的扩展 (型试验) 5.2.1 已 环保核准的车型 可以 扩展 到 蒸发污染物控制 系统满足下 列条 件的 其他 车型 : 燃料/ 空气 计量 (如 单点 喷 射)的 基本 原理 相同 ; 燃油箱 的形状 ,燃 油箱 和液 体 燃料 软管 的材 料

37、相 同; 试验应 在截 面和 软管 大致 长度方 面最 恶劣 的车型 进行 。由检 测机 构决 定是 否接 受不同的 油气分 离器; 燃油箱 的容积 差在 10%以内 ; DB11/ 9462013 8 燃油箱 呼吸阀 的设 定相 同; 贮存燃 油蒸气 的方法 相同, 即活 性炭罐 的形状 和容积 、 贮存 介质 (活 性炭 ) 、空气滤 清器 ( 如 果用于 蒸发污染物 排放 控制 ) 等; 脱附贮 存蒸气 的方法 (空气 流 量, 启动 点或 运转 循环 中 的脱 附容积 )相 同; 燃油计 量系统 的密 封和 通气方法 相同。 5.2.2 按 5.2.1扩展的车型 下列 条件可以不 同:

38、 发动机 尺寸 ; 发动机 功率; 自动变 速器 和手 动变 速器; 两轮和 四轮驱 动; 车身形状 ; 车轮和 轮胎尺寸 。 5.3 与污染 控制装置耐久 性有关的扩展 (型试验) 5.3.1 已 环保核准的车型 可以 扩展 到 下述 参数 相同 或能 保持 在规定范围 内的 其他 车型 : a) 汽车: 当 量 惯量 等级 应是 邻近 的较 大 二级 或任何 较小级 的当 量 惯量 等级 。 b) 发动机 : 气缸数 ; 发动机排 量( 15%); 缸体构 造; 气阀数 和气 阀控制 ; 燃油系统; 冷却系 型式 ; 燃烧过 程。 c) 污染控制装置 参数 : 1) 催化转化器 : 催化转

39、化器 和催化 单元 的数 量 ; 催化转化器 的尺寸 和形状 (载体体 积 10%); 催化活 性的 类型( 氧化 ,三 效 或其 他)和 催化 剂生 产厂; 贵金属 总含 量( 相同 或更 多); 各种贵金属 比例 ( 15%); 载体( 结构 、材 料和 生产 厂); 孔密度 ; 在催化转化器 入口 处温 度的 变 化应不 大 于 50K, 应在 型试验的 设定 负荷 和 120km/h匀速 行驶 条件下 检查 该温 度变 化。 2) 空气喷 射: 有或无 ; 型式( 脉动, 空气 泵, 或其 他 )。 3) 排气再 循环 (EGR): 有或无 ; 型式( 冷却 的或 非冷 却的, 主 动

40、或 被动 控制 ,高 压或 低 压)。 5.3.2 型试验 可在一 辆与 待环保核准车型 下列 条件 不同的 汽 车上 进行 : DB11/ 9462013 9 车身; 变速器 (自 动或 手动) ; 车轮或 轮胎 的尺寸 ; 催化转化器 封装 厂。 5.4 与 OBD系统 有关的扩展 5.4.1 环保核准的车型 可以 扩展 到同一 汽 车 OBD系族 的其 他车型。 下述 参数 相同的车型可 视为 同一 汽 车 OBD系族 : a) 发动机 : 燃烧过 程( 二冲 程、 四冲 程); 发动机燃 油供 给方式 (单 点或多 点燃 油喷 射) ; 燃料类 型( 汽油 、NG 、LPG、 两 用燃

41、料 汽油 /NG、两 用燃料汽 油/LPG)。 b) 污染控制装置: 催化转化器 型式 (氧 化型 、三效 型、 加热 催化 、其 他); 二 次 空气 喷射 (有或 无) ; 排气再 循环 (EGR)(有或 无 )。 c) OBD系统 部件和 功能 : OBD系统功能 性监 测、 故障 监 测和 向汽 车驾驶员 指示故障 的方法 。 5.4.2 扩展车型的 下列 特性 可以不 同 : 发动机附件 ; 轮胎; 当 量 惯量 ; 冷却系统; 总传动 比; 变速器 型式 ; 车身型 式。 5.5 其他车 辆的扩展 当某一车型 按5.1 至 5.4的规定 获得 扩展 后, 此扩展车型 不可 再扩展

42、到其 他车型。 6 环保一 致性 检查 6.1 型试验 的环保一 致性 检查 6.1.1 进行 型试验 时, 如果 环保一致性检查的 汽车 具有 一个或 多个 扩展, 此试验 可在环保核准车型 或其扩展车型 上进行 。 6.1.2 选 定 汽车 后, 不应 对所 选汽 车 进行 任何调 整。 6.1.2.1 在同一 系列 的批 量产品 中任 意 选取 3辆 车按 4.3.1进行 型试验。试验 结果 应采用实 测的 劣 化系数 进行 校正 ,限值由 4.3.1.4给出。 6.1.2.2 以 3辆 试验 样车 为基 础, 按 GB 18352.3-2005附录 M的要求 进行判 定。一 旦所有污染

43、物 均满 足通过判 定临 界值,则 认 为 型试验环保一致性检查合格 ; 一旦 某种 污染物满足不 通过判 定临 界值,则 认 为 型试验环保一致性检查不 合格 。 如果 3辆 试验样 车按 GB 18352.3-2005附录 M不能判 定 是否 合格 , 则 不 追加样 车,并 按如 下判 定准则 进行判 定: DB11/ 9462013 10 若 3辆 车的 各种 污染物 排放 结 果均 不超过 限值 的 1.1倍 , 且 其平 均值 不超过 限值 ,则 判 定 型 试验环保一致性检查合 格; 若 3辆 车中 有任 一辆 车的 某种污染物 排放 结果 超过 限值 的 1.1倍, 或其 平均

44、 值超过 限值 ,则 判 定 型试验环保一致性检查 不 合格 。 6.1.3 应 从 生产 线下 线合 格, 登记 注 册前的车 辆中 抽取样 车进行 试验。试验车 辆不 需磨合。 6.1.3.1 在制造 厂要求 下,试验 也 可在行 驶不足 3000km的汽车 上 进行。 此时, 按制 造厂的 磨 合规范 进 行磨合, 但不应 对这 些汽 车进行 任何调 整。 6.1.3.2 如果制 造厂 要求 磨合 汽车,则 3辆样 车均 须进行 磨合,磨 合里程 应小于 3000km。 6.2 型试验 的环保一 致性 检查 6.2.1 应 抽 查生 产下 线的 汽车 进行 双怠速 试验。 6.2.2 汽

45、 车的 双怠速 CO、 HC排放值 和 高怠速 值 均应 在环保核准 时申报 的控制 范围 内。 6.3 型试验 的环保一 致性 检查 6.3.1 进行 型试验 时, 应对 6.1抽 取的 所有 汽车 均进行 此项试验。 6.3.2 进行 III型试验 时, 测量 结果应满足 4.3.3.2的要求。 6.4 型试验 的环保一 致性 检查 6.4.1 按 GB 18352.3-2005附录 F第 F.7章的规定 进行 环保一致性检查, 但通 气试验规定的 等效 替代 方法不适 用。 6.4.2 必 要 时, 从批 量产品 中随 机抽取 一辆 车, 进行 整车 蒸发排放试验。 若测量 结果 符合

46、4.3.4.3的 要求,则 认为 型试验的环保一致性 满足 要求。 6.5 炭罐的 环保一 致性 检查 6.5.1 从 装 配线上 或批 量产品 中随 机 抽取 3辆 车(或 3套炭罐),检 测炭罐 的有 效容积,并 采用 50% 容积丁烷 (正 丁烷 )和 50%容积 氮气 的混 合气 ,以 40g/h丁烷 的充 气速 率, 参照 HJ/T 390的规定 对抽 取的炭罐 检测 其初 始工 作能力( BWC)。 6.5.2 炭罐环保一致性检查的 判定准则 : 若被测 的 3套炭罐 的有 效容积和 初始 工作 能力 测量 结果均 不低 于申报 值的 0.9倍 , 且 其平 均值 不 低 于申报

47、值,则 判定 炭罐 的环保一致性检查合 格; 若被测 的 3套炭罐 中有 任一 套 的有 效容积 或初 始工 作能力 测量 结果 低于 申报 值的 0.9倍 , 或其 平 均 值低 于申报 值,则 判定 炭罐 的环保一致性检查 不合格 。 6.6 催化转化器的 环保一 致性 检查 6.6.1 从 装 配线上 或批 量产品 中随 机 抽取 3辆 车( 或 3套 催化转化器), 按 HJ 509的规定, 对 抽取 的 催化转化器 检测 其载体体 积、贵金属 总含 量及 贵金属 比 例。 6.6.2 催化转化器 环保一致性检查的判 定准则 : 若被测 的 3套催化转化器 的载体体 积、 贵金属 总含

48、 量及 贵金属 比例 均不 低于 申报 值的 0.85倍, 且 其 平均 值不 低于 申报 值的 0.9倍,则 判定 催化转化器的环保一致性检查合 格; 若被测 的 3套催化转化器 中有任 一套 的载体体 积 、 贵金属总 含量 或贵金属 比例 测量结 果低 于 申 报值 的 0.85倍, 或其 平均 值低于 申报 值 的 0.9倍 ,则 判 定催化转化器 的环保一致性检查 不 合 格。 6.7 OBD系统 的环保一 致性 检查 DB11/ 9462013 11 6.7.1 从 批 量产品 中随 机抽 取一 辆车, 进行 4.3.7.5所述 试验。 6.7.2 若 此 车符合 了 4.3.7.5所 述试验的要求,则 认为 OBD系统 的环保一致性 满足 要求。 6.7.3 若 所 抽汽 车不能满足 6.7.2的要求, 应从 批量 产品 中再随 机抽 取 4辆车, 进行 4.3.7.5所述 试 验。试验 可在 行驶 里程 不足 15000km的汽 车上 进行 。 6.7.4 若 至少有 3辆 车满足 了 4.3.7.5所述 试验的要求,则 认为 OBD系统 的环保一致性满足 要求。 6.8 试验燃料 进行环保一致性检查试验 时,应 采用 等同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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