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7.040 A75 备案号 :43218-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108 2014 地类认定规范 Land types identified specification 2014 - 08 - 13发布 2014 - 12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108 2014 I 目 次 前言 III 引言 V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地类认定原则 . 2 4 各级地类认定 . 2 4.1 耕地 . 2 4.2 园地 . 4 4.3 林地 . 6 4.4 草地 . 8 4.5 商服用地 . 8 4.6 工矿仓储用地
2、 10 4.7 住宅用地 11 4.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2 4.9 特殊用地 15 4.10 交通运输用地 . 16 4.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18 4.12 其他土地 . 2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代码表 . 2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部分名词解释 . 25 参考文献 . 26 DB11/T 1108 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 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土地 权属登记事 务中心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3、:谢俊奇、陈轲、郑全智、彭宏伟、张丽亚、汤军、陈金、古立、李绍学、潘家 文 、闫岩、陈穗、李伟、刘洁、贾艳、叶茂、柴维普、茹 利霞、武俊峰、康惠君、张 利。 DB11/T 1108 2014 III 引 言 地类认定 是指 土地管理 或调查人员 根据地类的组 成要素和特 征,依 据 合法合 规性、一致 性和 区域 差 异性等 原则 对土地的利用 方式作 出明确或隐含 的表 述。 根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 ,结合 北京市 实际情况、法律法 规及 相关 政策 等, 通过研究影响 北京市土地利用类 型的 自然因 素和 社会经济因 素, 进一 步对 各种 地类的 含义
4、 加以 明确, 在 对 各 种地类认定 方法 掌握 的基础上 ,编制此 标准。 该标准的 制定 具有极强 的实 用性和 操作 性, 为北京市土地 调查 工作 提供科 学的参考 依据。 DB11/T 1108 2014 1 地类认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地类认定的原则、方法等, 并对 各 种一 级地类及其 二级地类( 见附录A )的定性与定 界进行 规定。 本标准 适用 于北京市土地 调查等 工作, 为地类认定提 供 依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 适用 于本文 件。 2.1 土地利用 land use 人 类通 过一 定的 活动 ,利用土地的 属性 来满足自己需 要 的过程 。
5、2.2 耕作层 arable layer 经 耕 种熟化的表土 层,一 般厚15 厘米-20 厘米 ,养 分 含量比较丰富 ,作 物根系最为密集 , 呈粒 状、 团粒状 或碎块 状结 构。 2.3 生态退耕 ecological restoration 因修复 、 改善 和保护 土地 生态环境 , 为防止自然灾害而将 原来 的耕地 退出耕 作, 并 恢复为 林地 、 草 地 等 生态 用地的 建设 措施。 2.4 覆盖度 cover degree 指一定 面积 上植被垂直投 影面积占总面积 的百 分比 。 2.5 郁闭度 canopy density 林 冠 (树木 的枝 叶部分 称为 林 冠
6、) 垂直投 影面积 与林地面积之 比值 。 2.6 撂荒 leave land uncultivated 曾 经 耕种过 的土地由 于某 种原因 搁置 起来 ,不再 进行耕 种 ,任 其荒芜 。 DB11/T 1108 2014 2 3 地类认定原则 3.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地类认定 以土地利用现状 为基础 , 应综 合考 虑权属 状况、 用地 审批 、 历史沿革 等 因素, 充分 尊重 现 有的土地利用 合法 材料。 3.2 一致性原则 地类认定 应以 国家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为依 据, 充分考 虑 国家 和北京市 农业 、 林 业 、 水利 、 交通 、 规 划 等相关 部门 对地类 已有
7、 的定性 ,确 保 地类 在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上下 级之间 和不同行 业管理部 门之间 的 一致性。 3.3 差异性原则 地类认定 应充 分考 虑同 一地类在 不同 自然环境 和社会经济 条件下 所表现的 不同 特 征,对 地类 进行 定 性判断 。在此基础上 考虑不同地类 之间 的特 征差异,对地类 进行界 定。 3.4 逐级认定原则 地类认定 应根据各地类 之间 的 不同 特征, 按照 土地的 主 导用 途, 先 进行 一级地类认定, 在此基础上 根据一 级地类 内部的特 征差异进行二 级地类认定。 3.5 投影原则 地类认定 不考 虑空间概念 , 同 一地 块的地类 唯一 。地表以上 多
8、种 线形 地物 空间 交 叉,或 线形 地物 穿 过 山体时 ,以 投影 关系 中最上层 地类 确定 为该 地块 地类。 3.6 延续性原则 对于耕地 、 园地 、 林地的认定须 考虑 地类的 延续 性。 在 一个 调查 周期内 , 未办 理 农转 用手续 的情况 下 , 种植内容 的变 化不 改变 调查 基期 对地类的认定。 3.7 尺度原则 耕地、 园地 、林地 中可包 含一定 比例 或面积 标准 建造 的管理用 房, 并按照所占 用地类 予以 认定。 3.8 主从原则 对 于 同一 地块 存在 多种 用途时, 有用地 审批 文件 的, 以 批准用 途确 定地类 ;无 用地 审批 文件 的
9、, 以 主要用 途确 定地类。 4 各级地类认定 4.1 耕地 4.1.1 地类定义 种 植农 作物的土地 ,包括 熟地,新开 发、 复 垦、 整 理地 , 休闲 地( 含轮歇 地 、轮 作 地) ; 以种 植农 作 物 (含 蔬菜 ) 为主, 间 有零星果 树、 桑树 或其他 树木的土地。耕地 中包括 宽度小 于2 米固 定的 沟、 渠 、 路和地 坎( 埂); 临时 种植 药材、 草皮 、花卉 、苗 木等 的耕地 ,以 及其他 临时 改变用 途的耕地。 DB11/T 1108 2014 3 4.1.2 认定范围 符 合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认定 为耕地 : a) 种植农 作物 的土地 ,包
10、括 : 1) 种植粮食 作物 (见 附录 B.1)的土地。 主要 分为 谷类作 物 、薯 类作 物和 豆类 作物 ; 2) 种植经济 作物 ( 见附录 B.2)的土地。 包括 纤维 类( 如棉花) , 油料类 , 糖料类( 如甜菜 ) , 一年生 草本类 药材 等; 3) 种植蔬菜 作物 、饲 料作 物的土地。 b) 临时种 植药 材、 草皮 、花卉 、 苗木 等的土地 ; c) 不同耕 作制 度, 种植 和收获 农 作物为 主的土地。耕 作制度 主要 包括 轮作、 间作、混 作、 套作、 轮歇等 ; d) 被临时占 用的耕地。 经区 县国土资源 主管部 门批 准, 为 市政 工程 、 勘探
11、等建 设项目 , 两年 之内 能 按时恢 复耕 种条 件的耕地 , 包括 堆土 、堆 料、 临时 工 棚等 其他附 属设施 ; e) 闲置、 弃耕的耕地。由 于 干旱、 洪涝、 盐碱、 沙化 等自然 原因 和市 场、 劳动 力等人 为因 素, 未 能种植农 作物 且耕 作层 未被 破坏 的耕地 ; f) 开发、 整理、 复垦 新增 的耕地。通 过 开 发 、整 理 、复 垦 等 工 程 措 施 , 经 相关 部门验收 并认定 为 耕地的土地 ; g) 搭建简易 设施( 见 附录 B.3)用 于养 殖的耕地。 搭 建不 破坏 耕作 层的 简易、 临 时设施 , 用于养 殖 家 畜、家 禽的耕地
12、; h) 河流、 湖泊常 水位 岸线 以上 , 平均每年能 保证收获 一季的 已垦滩 地; i) 征地范围 内种 植农 作物 且未 经 农转 用审批 的土地。 4.1.3 耕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1.3.1 与园地的界定 在 一 个调查 周期内 ,调查 基期确 定为 耕地 , 后 改变 用途种 植、 套种、 间作 果树 的土地 , 界 定为 耕地。 4.1.3.2 与林地的界定 在 一 个调查 周期内 ,调查 基期确 定为 耕地 , 后 改变 用途种 植、 套种、 间作 林木 的土地 , 界 定为 耕地。 4.1.3.3 与草地的界定 在 一 个调查 周期内 ,调查 基期确 定为 耕地 ,
13、因 人为 撂荒、 自然灾害 等原 因暂 不能种 植, 而自然生 长 草本植 物的土地 ,界 定为 耕地。 在耕地 上种 植绿 化用草本 植物的土地 ,界 定为 耕地。 4.1.3.4 与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耕地中, 为种 植农 作物而修 建 的宽度小于 2米的 田间 路 ,界 定为 耕地。 4.1.3.5 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界定 在耕地 上养 殖水 产品 ,未 做永久 性防 渗处 理且能 恢复 耕 作条 件的土地 ,界 定为 耕地。 耕地上 开挖 宽度小 于2 米,用 于 引、 排、 灌的 渠道 ,界 定 为耕地。 4.1.3.6 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 几种 情况: DB11
14、/T 1108 2014 4 a) 在耕地 上临 时修 建工 棚、 搭建农 贸市 场等 设施 ,能 在两年 内及 时拆除 并恢 复耕 作 条件 的土地 , 界定为 耕地 ; b) 在耕地 上临 时堆 放沙 土、 废品、 砖瓦 、建 筑构件 等耕 作 层未 破坏 的土地 ,界 定为耕地 ; c) 在耕地 上建造 的房 屋等 建筑 ,属 于 违 法 用地 且已 经被 拆除 , 恢 复耕 作层 并经过 国土资源 主管部 门 验收 通过 的土地 ,界 定为 耕地 ; d) 耕地中 用于 灌溉 而修 建的水 泵 房、 机井 房, 占地 面积 小于 9平方 米的 ,界 定为 耕地 ; e) 耕地中 的零星
15、 坟地 ,界 定为 耕地 ; f) 在耕地 内人 工修 建用 于灌溉 的 蓄水 池( 见附录 B.4),界 定为 耕地 ; g) 耕地上修 建的 农村 休闲绿 地,在 不破坏 耕作 层, 未办 理 农转 用手续 的前提 下, 界 定为 耕地。 4.1.3.7 与设施农用地的界定 在耕地 上临 时用 于农 产品晾晒、 展卖 ,且 耕作 层未 破坏的土地 ,界 定为 耕地。 在 耕地 上构 建的用 于种 植农 作 物、 花卉 、 水 果、 药材 或 育苗 育种 的大 棚、 温室 等, 耕作 层未 破坏 的 土地, 界定 为耕地。 同时 用 于为大 棚、 温室 建造 的操 作间 ( 缓冲 间) ,
16、占 地面积不 超 过15平 方米 的土地 , 界 定 为耕地。 4.1.3.8 与其他土地的界定 用 于 灌溉 、施 肥等 临时 性地 坎 占用的土地 ,界 定为 耕地。 地表层 被沙 覆盖 ,但仍 能耕 作 的土地 ,界 定为 耕地。 4.1.4 二级类认定 4.1.4.1 水田 用于种 植水 稻、 莲藕 等水 生农作 物的耕地。 包括 实行 水 生、 旱生 农作 物轮 种的耕地。 具体 如下 : a) 常年种 植水 稻、 莲藕 (荷 花)、 茭白 等水 生农 作物 的耕地 ; b) 因气候 干旱 或缺 水暂 时改种 旱 生农 作物 的耕地 ; c) 实行水 稻等 水生 农作 物和 旱生农
17、作物 轮种 。 包括 水稻 与 小麦 、 油菜 、 蚕 豆、 绿 肥等轮 种的耕地。 4.1.4.2 水浇地 有水源 保证 和灌溉 设施, 在 一 般年 景能 正常 灌溉, 种 植 旱生 农作 物的耕地。 包括种 植蔬菜 等的 非工 厂 化 作物 栽培 (见 附录 B.5)用地。 一 般 年景 能够 保证 灌溉 (包括沟渠 灌溉 、喷灌 、滴灌 等 )种 植旱 生农 作物 的耕地。 种植蔬菜 (含 非工 厂化 作物 栽培 )等 的耕地。 4.1.4.3 旱地 无灌溉 设施 ,主要 靠天 然降水 种 植旱 生农 作物 的耕地 ,包括没 有灌溉 设施 ,仅靠 引 洪淤灌 的耕地。 4.2 园地 4
18、.2.1 地类定义 种 植 以采 集 果、叶、 根 、茎 、 汁等 为 主的 集约 经 营的 多 年生 木 本和草本 作 物, 覆盖 度大于 50%或 每 亩株数大 于合 理株数 70%的土地, 包括 用于 育苗 的土地。 4.2.2 认定范围 DB11/T 1108 2014 5 符 合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认定 为园地 : a) 集中种 植单位 面积 达到 合理 株数 70%或覆盖 度大 于 50%,并 实施 日常 管理 维护 的土地 ; b) 集中种 植以 观赏 或采 集为 目的的 花卉 园; c) 集中种 植的 多年 生药 用植 物园; d) 果农、 果林 、果 草之间 套种 、 套栽
19、 ,以 收获果 树果 实、叶、 根、 茎、 汁为 主的土地 ; e) 用于果 树苗 木培育 的土地 ; f) 征地范围 内未 经农转 用审批 的园地。 4.2.3 园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2.3.1 与耕地的界定 在 一 个调查 周期内 ,调查 基期确 定为 园地 ,后 改变 用途, 以种 植农 作物为 主的土地 ,界 定为 园地。 4.2.3.2 与林地的界定 在 一 个调查 周期内 ,调查 基期确 定为 园地 , 后 改变 用途, 种植 乔木、 竹类、 灌木的土地 , 界 定为 园 地。 果林套 栽, 果树 株数 占总 株数的 50%及以上 且单位 面积 株数大 于等 于合 理株数 70
20、%的土地 , 界 定为 园 地。 4.2.3.3 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 几种 情况: a) 园地中 看护 用房占 地面积 符合以下 标准的 ,界 定为 园地: 面积 小于 10亩的园地 中, 总占 地面 积不应 超 过 30平方 米; 10亩到 50亩的园地 中, 总占 地 面积不应 超过 50平方米 ; 大于 50亩 的园地 中, 总占 地面积不应 超过 120平方 米; b) 园地中 直接 为果 品生 产、 粗加工及 果园 观光 等服务( 如 装箱 、 简易 仓库 等) , 不超过 园地 面积 千分之 五的用地 ,界 定为 园地; c) 园地中 为采摘 、运输
21、 而修 建的道 路, 界定 为园地 ; d) 园地上修 建、 未办 理农转 用手续 的农 村休闲绿 地, 界定为 园地。 4.2.3.4 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界定 园地上 人工 修建 的蓄 水池 、水泵 房、 开挖 临时 性水 道等, 为园地 灌溉 服务的土地, 界定 为园地。 4.2.4 二级类认定 4.2.4.1 果园 种植果 树的园地。 具体 如下 : a) 种植果 树或 以种 植果 树为 主的土地 ; b) 果园中 的附 属设施用地 ; c) 果园中 临时 作为 其他用 途的土地。 4.2.4.2 茶园 种植茶 树的园地。 4.2.4.3 其他园地 DB11/T 1108 2014
22、6 种 植 桑 树 、 橡胶 、可可 、咖啡、 油棕 、胡椒 、药 材等 其他 多年 生作 物的园地。 4.3 林地 4.3.1 地类定义 生 长 乔木 、 竹 类、 灌木 的土地, 及沿 海生 长红 树林的土地。 包括 迹地 , 不包括 居民点 内部的 绿化 林 木用地 ,铁 路、 公路 征地范围内 的林 木, 以及 河流 、沟渠 的护 堤林。 4.3.2 认定范围 符 合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认定 为林地 : a) 树木郁闭 度大 于等于 0.1的林地 ; b) 灌木覆盖 度大 于等于 40 的林地 ; c) 林地中 的林 木被 采伐 或火烧 后 五年 内未 更新 的土地 ; d) 林木中
23、 果树 株数 占总 株数 的 50%以下 且单位 面积 株数 小 于合 理株数 70%的土地 ; e) 耕地、 园地 外, 固定的 培育 苗 木的土地及林地 中用 于培育 苗木 的设施用地 ; f) 林地中, 专用 于野 生动 植物保护 、森 林病虫 害防 治、 森 林防护 、木材 检疫 等设施用地 ; g) 林地中, 专用 于森 林管 护、 林 产品 运输 、森 林防 火等 的 道路 ; h) 生态退 耕还 林的土地 ,已 经调整 尚未造 林的土地 ; i) 征地范围 内未 经农转 用审批 的林地。 4.3.3 林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3.3.1 与耕地的界定 在 一 个调查 周期内 ,调
24、查 基期确 定为 林地 ,后 改变 用途, 以种 植农 作物为 主的土地 ,界 定为 林地。 4.3.3.2 与园地的界定 在 一 个调查 周期内 ,调查 基期确 定为 林地 , 后 改变 用途种 植、 套种、 间作 果树 的土地 , 界 定为 林地。 粗放经 营核桃 、板栗 、柿子 、 山杏 、山 楂等 果树 的土地, 界定 为林地。 4.3.3.3 与草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 几种 情况: a) 草本植 物、 乔木 混合 生长 ,乔木 郁闭 度大 于等 于 0.2的土地 ,界 定为 林地 ; b) 草本植 物、 灌木 混合 生长 ,灌木 覆盖 度大 于等 于 40%的土地 ,界 定为 林地 ;
25、 c) 草本植 物 、 乔 木 、 灌 木混 合 生长 , 树木 郁闭 度大 于等于 0.1且灌 木覆盖 度大 于等 于 30%的土地 , 界定为 林地。 4.3.3.4 与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铁 路 、公 路线 路、 管道 穿过 隧 道, 隧道 上方 符合 林地认定 条件 的土地 ,界 定为 林地。 4.3.3.5 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界定 河流、 沟渠 穿越隧 道, 隧道 上 方符 合林地认定 条件 的土地 ,界 定为 林地。 林地上 开挖蓄 水池 、临 时性水道 等为 林业 服务的土地 , 界定 为林地。 4.3.3.6 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界定 DB11/T 1108 2014 7
26、包括下列 几种 情况: a) 城镇村 及工矿用地 以外 的森 林公园、 自然保护 区、 地 质 公园 等范围 内 , 景 点 及管理 机构 的建 设 用地以 外, 生长 乔木 、灌 木,符 合林地认定标准的土地, 界定 为林地 ; b) 平原地 区林地 中看 护用 房占 地 面积 在以下 标准 内的土地, 界定 为林地 : 面积 在 50亩-100 亩的 林地中, 占地 面积不应 超过 30平方 米;100 亩以上林地中, 占地 面积不应 超过 50平方 米; c) 丘陵、 山区 林地 中看 护用 房占地 面积 符合 以下 标准的 , 界定 为林地 : 面积 在 100亩-1000 亩的 林地
27、中, 占地 总面积不应 超过 50平方 米;1000 亩 -2000亩 林地 中, 占地 总面积不应 超过 100 平方米 ;2000 亩 -5000亩 林地中, 占地 总面积不应 超过 200平方 米; 5000亩 以上林地 中, 占 地 总面积不应 超过 300平 方米; d) 林地中 的庙宇遗址 恢复 重建 , 其 恢复 重建 范围 内, 不 破坏 古树 及生态, 整体达到林 木覆盖 度的 土地界 定为 林地 ; e) 林地中 的坟 地、 供电 、 环 卫 、 消防 等设施 , 未 破坏 植被, 不 影响 树木 生长 的土地 , 界定为 林地 ; f) 林地范围 内未办 理农转 用手续的
28、 休闲绿 地, 界定 为林地。 4.3.4 二级类认定 4.3.4.1 有林地 树木郁闭 度大 于等 于0.2 的 乔木林地 ,包括 红树 林地和 竹 林地。 由具有 高大明 显主 干的非 攀缘性 多年生 木本 植物为 主体构 成的植被 (连 续面积 大 于等 于 1亩 ) ,高 度 一 般大 于等 于5 米, 且树木 郁闭 度大 于等 于0.2 的乔木 林地( 含竹 林地)。 对 于 乔木 、灌 木、 草本 植物 混 合生 长, 乔木 郁闭 度大 于 等于 0.2的林地。 4.3.4.2 灌木林地 灌 木 覆盖 度大 于等 于40% 的林地。 附着有 灌木树 种或 因生态环境恶劣矮化呈 灌木
29、 型 的乔 木树 种以及 树干 直径小 于2厘米 的小 杂竹丛 , 以经营灌 木林 为目 的或 起防护作 用, 连续面积 大于 等于1 亩, 灌木 覆盖 度大 于 等于40% 的林地。 对 于 乔木 、灌 木、 草本 植物 混 合生 长, 灌木 覆盖 度大 于 等于 40%且乔 木郁闭 度小 于 0.2的林地。 4.3.4.3 其他林地 包括疏 林地( 树木 郁闭 度大 于 等于 0.1、 小于 0.2的疏 林地) 、 未成 林地 、 迹地 、 苗圃 等林地。 具体 如下: a) 由乔木树 种组 成, 连续面积 大 于等于 1亩, 郁闭 度大 于 等于 0.1, 小于 0.2的林地 ; b)
30、人工造 林、 飞播 造林 、 封 山育林 后在 成林 年限 前分 别达到 人工 造林 、 飞播 造林 、 封山 育林 合格 标准的林地 ; c) 采伐作 业后 未达到 疏林地标准, 尚未 人工 更新 或天 然更新 达不 到中等等 级的林地。 中等等 级是 指 高 度小 于等 于 30厘米 , 每公顷 株数 在 3001到 5000之间; 或高 度在 31到 50厘米, 每公 顷 株数 在 1001到 3000之间; 或 高度 大于 等于 51厘米, 每 公顷 株数在 501到 2500之间; d) 火灾后 活立 木达 不到 疏林地标准 ,尚 未人 工更 新或 天然更 新达 不到 中等等 级的林
31、地 ; e) 苗圃地。 4.4 草地 4.4.1 地类定义 生 长 草本 植物为 主的土地。 DB11/T 1108 2014 8 4.4.2 认定范围 符 合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认定 为草地 : a) 人工利用 、种 植、 管理 ,生 长 草本 植物 的土地 ; b) 树木郁闭 度小于 0.1或灌 木覆盖 度小 于 40%, 表层为 土 质, 生长 草本 植物为 主的土地 ; c) 由于工 程需 要改善生 存环境 等 因素, 农民 整建 制或 部分移民 , 造 成原 居民点 自然生 长或人 工种 植 草本 植物 的土地 ; d) 在居民点外 的铁 路、 公路 、 渠道 两侧, 用于 固定的
32、、人 工 种 植 用 于 美 化环境 、 绿化, 生长 草本 植物的土地 ; e) 征地范围 内未 经农转 用审批 的草地。 4.4.3 草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4.3.1 与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铁 路 、公 路穿 过隧 道, 隧道 上 方地表部分 生长 草本 植物, 符合 草地认定标准的土地 ,界 定为 草地。 4.4.3.2 与其他土地的界定 地表层 被沙 、岩 石、 石砾 、土质 覆盖 ,但 草本 植物 覆盖度 大于 等 于 30%的土地 , 界定 为草地。 4.4.4 二级类认定 4.4.4.1 天然牧 草地 以天然 草本 植物为 主, 用于 放 牧或 割草的草地。 4.4.4.2
33、人工牧 草地 用于畜 牧业 且采 用农业 技术 措 施人 工栽培 而成 的草地 , 认定 为人 工牧 草地。 4.4.4.3 其他草地 树木郁闭 度小 于0.1 ,表 层为 土 质, 生长 草本 植物为 主,不 用于 畜牧 业的草地 ,认定 为其他草地。 4.5 商服用地 4.5.1 地类定义 以 市 场配 置方式 取得 ,主要 用 于商 业、 服务 业的土地。 4.5.2 商服用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5.2.1 与工矿 仓储 用地的界定 主要用 于经 营销售 ,包括 其附属 的生 产、 存放 、储 备等用地 ,界 定为 商服用地。 4.5.2.2 与住宅 用地的界定 主要用 于商 业、 服
34、务 业, 包括其管理 人员 住房 用地 ,界定 为商服用地。 4.5.2.3 与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 用地的界定 主要以 营利 为目 的, 以市 场配置 资源 为主 导方式 的行 业 用地 ,界 定为 商服用地。 DB11/T 1108 2014 9 4.5.2.4 与特殊 用地的界定 主要与 普通市 民日 常一 般需 求 相关 的服务 业用地 ,界 定 为商服用地。 4.5.3 二级类认定 4.5.3.1 批发零售 用地 用 于 商品 批发 、 零 售的用地。 包括 商场 、 商 店、 超市 、 各类 批发 (零 售)市 场 、加 油 站 等 及其附 属 的小型 仓库 、车 间、 工场 等的
35、用地。 具体 如下 : a) 以零售功 能为 主的商 铺、 商场、 超市 等用地 ; b) 独立地 段的 农产 品、 服装 、建材 等产 品的 批发 (零 售)市 场用地 ; c) 加油、 加气 、充 电站 等用地 ; d) 以批发 交易 功能 为主 的物 流用地 ; e) 多用途综 合用地 中以 批发零 售 为主 的用地。 4.5.3.2 住宿餐饮 用地 用 于 提供 住宿、 餐饮 服务的用地。 包括 宾馆 、 酒 店 、 饭店 、 旅馆 、 招待 所 、 度 假 村、 餐厅 、 酒吧 等。 具 体 如下 : a) 饭店、 餐厅 、酒吧 等用地 ; b) 宾馆、 酒店 、旅馆 、招待 所、酒
36、 店式 公寓 、度 假村 、企事 业单位 下属 的职 工疗 养 院等 用地 ; c) 多用途综 合用地 中以 住宿餐饮为 主的用地。 4.5.3.3 商务金融 用地 用 于 企业 、 服务 业等 办公用地, 以及 经营 性的 办公 场所用地。 包括 写字楼 、 商 业 性办 公场 所、金 融 活动场 所和 企业 厂区 外独 立的办 公场 所等 用地。 具体 如 下: a) 银行、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保险公 司等 企业办 公用地 ; b) 贸易、 咨询 、广告传媒 等办 公用地 ; c) 多用途综 合用地 中以 商务 金融为 主的用地。 4.5.3.4 其他商服 用地 上 述 用地 以外
37、的其他商 业、 服务 业用地。 包括 洗车场 、 洗染 店 、 废 旧物 资回收 站 、维 修 网 点 、照 相 馆 、 理 发 美 容 店 、 洗浴 场所 、 车辆 检测 场等 用地。 具体如 下: a) 用于家 庭服务 、婚介 服务 、殡葬 服务的土地 ; b) 用于洗染 服务 、 理 发及 美容 保 健服务 、 洗浴 服务 、 摄 影 扩印 服务 、 废 旧物 资回 收 站、 修理与 维 护及清 洁服务的土地 ; c) 驾校内 的管理 、培 训及 配套 服务的 建筑 用地 ; d) 业余学 校、 民营培 训机 构等主要 通过 市场 配置 的教 育设施用地 ; e) 民营或 股份 制医院
38、、 私 人诊 所 、 动物 医院 等主要 通过 市 场配 置的 为人、 宠物 、家 畜 等 提 供 医疗 服务的 场所; f) 独立地 段的 汽车 维修 站、 旅游信息 服务 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g) 多用途综 合用地 中以 其他商服为 主的用地。 4.6 工矿仓储 用地 4.6.1 地类定义 DB11/T 1108 2014 10 主要用 于工 业生 产、 物资 存放场 所的土地。 4.6.2 工矿仓储 用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6.2.1 与商服 用地的界定 主要以 工业 生产 为目 的, 其附属 储备 、堆 放的土地 ,界定 为工矿仓储用地。 4.6.2.2 与住宅 用地的界定 在
39、工 业用地 内部 , 为工 人 搭建的 简易 住房 ,或 者 为 看 护生 产设 备而 设的 值班 室等, 界定 为工矿仓储 用地。 4.6.2.3 与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 用地的界定 不 独 立占 地,或 独 立 占 地 、服务范围 仅限 于该 工业 项目的 配套 市政 设施 , 包括 配电 室、调 压 箱 、锅 炉 房 、 泵 房 、 小 型 污 水 处 理设施 等, 界定 为工矿仓储用地。 4.6.2.4 与特殊 用地的界定 主要用 于生 产、 堆放 与人 民日常 生活 、生 产活动 相关 的 物品 等产 业用地 ,界 定为工矿仓储用地。 4.6.2.5 与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工矿企 业
40、内 部的 道路 、铁 路线路 、测试 场地 等, 界定 为 工矿仓储用地。 4.6.3 二级类认定 4.6.3.1 工业用地 工 业 生产 及直 接为 工业 生产 服务的附 属设施用地。 包括厂 区内 部专 用的 铁路 、 附 属道 路、 停车 场等 用地。 具体 如下 : a) 用于农 副食 品加 工、 食品 制造、 饮料 制造 、烟 草制 品的土地 ; b) 用于纺 织服 装、 鞋帽 制造 以及皮 革、 毛皮 、羽毛 (绒) 及其 制品 制造 的土地 ; c) 用于木材 加工及 木、 竹、 藤、棕 、草 制品 加工的土地 ; d) 用于家 具制 造、 造纸 、印刷 、记 录媒介 的复制 、
41、文 教体育 用品 制造 的土地 ; e) 用于石 油加 工、 炼焦、 核 燃料加 工、 化学 原料及 化学 制 品制 造、 医药 制造 、 化 学 纤维 制造 、 橡 胶 制 品制 造、 塑料 制品 制造 的土地 ; f) 用于非 金属 矿物制 品加 工、 黑色 金属 冶炼 及压 延加工 、 有 色金属 冶炼 及压 延 加工 、金属 制品 加 工的土地 ; g) 用于通用设 备制 造、 专用设 备 制造 、 交通运输设 备制 造 、 电 气机 械及 器材 制造 、 通信 设备 制造 、 计算机 及其他 电子 设备 制造 的土地 ; h) 用于仪器仪 表及文 化、 办公用机 械制 造的土地 ;
42、i) 用于废 弃资源和 废旧 材料 回收加 工的土地 ; j) 用于工 艺品 制造 等的土地 ; k) 机车( 列车 )专 门修 理厂 等用地。 4.6.3.2 采矿用地 用 于 采矿 、采 石、 采砂 (沙 ) 场、 砖瓦 窑等 地面 生产 用地及 尾矿 堆放 地。 具体 如 下: a) 用于煤炭 开采 和洗 选、 石油 和 天然 气开 采的地 面生 产用地及 尾矿 堆放 地; DB11/T 1108 2014 11 b) 用于黑色 金属 矿、 有色 金属 矿 、非 金属 矿采 选的地 面生产 用地及 尾矿 堆放 地; c) 用于采 石、 采沙 、砖瓦 窑等 地 面生 产用地及 尾矿 堆放
43、地 ; d) 与采矿用地 相连 ,用 于对 开采物进行 简单 处理 、粗 加工的土地 ; e) 在废旧 矿区 临时开 垦种 植农 作 物的 成片 或零星 土地。 4.6.3.3 仓储用地 专 门 用于物 资储 备、中 转 、 临 时存 放 、 外 贸 、 供 应等 用 途建造 的各 种仓 库、 油库、 材料 堆场 及其附 属 设 备等 所占 用的土地。 物资储 备、中 转、 配送 等用地, 包括 附属 道路 、停 车场以 及货 运公 司车 队的 站场等 用地。 兼 具 货物 储存 配送 、集 散流 通及 物流 信息 处理 等功 能的物 流用地。 4.7 住宅用地 4.7.1 地类定义 主要用
44、于人 们生活 居住的 房基地及其附 属设施的土地。 4.7.2 住宅用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7.2.1 与商服 用地的界定 住宅区 域内不 符合 审批手续 , 将 底层 或整套 住房 实际 用 途变 为经 营销售 、对 外 服务的, 界定 为住宅 用地。 4.7.2.2 与工矿 仓储 用地的界定 工矿仓储用地范围 内,单 独占地 、永久 性居 住的 建筑 用地 ,界 定为 住宅用地。 4.7.2.3 与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 用地的界定 住宅用地范围 内的服务设施 , 如配电 室、调 压 箱 、 锅炉房 、 泵 房、 小 型污 水 处理设施 等, 界定 为住 宅用地。 4.7.2.4 与特殊
45、用地的界定 独 立 占地的 军队 家属 生活 区、部 队售 房区等, 界定 为住宅用地。 4.7.3 二级类认定 4.7.3.1 城镇住宅 用地 城镇用 于生活 居住的各类 房屋及其附 属设施用地。 包括普 通住宅 、公 寓、 别墅 等 用地。 具体 如 下 : a) 城镇范围 内建造 的低 层 (1-3 层 ) 、 多 层 (4-6 层) 、中 高 层 ( 7-9层 )和 高 层 ( 10层 及以上 ) 普通住宅用地 ; b) 城镇范围 内建造 的公 寓( 不包含 酒店 式公 寓)用地 ; c) 城镇范围 内建造 的独 立或 小区形 式的 别墅 用地 ; d) 老城区 内无 用地 审批 资料
46、 ,历史 遗留 下来 的,实际 用途仍 为居 住的土地。 4.7.3.2 农村宅基 地 在 村 庄范围 内, 农民 用于 建造住宅及其 生活 附属 设施的集 体建 设用地。 具体 如下: DB11/T 1108 2014 12 a) 集体土地 上建造 的原 有村 民房屋 住宅用地 ; b) 因子女 结婚 等原 因确 需分 户,缺 少宅 基地的 人员 在集 体 土地 上建造 的房 屋住宅用地 ; c) 外来人 口落户 ,成 为 本 集 体 经济 组织成员, 缺少 宅基 地的 人员 在集 体土地 上建造的 房屋 住宅用 地 ; d) 因发生 或者 防御 自然灾害 、实 施 村 庄 和 集 镇 规
47、划 以 及 进行乡 (镇 ) 村 公共设施和公 益 事业建 设, 需要搬迁 的人员 在集 体土地 上 另行 建造 的房 屋住宅用地。 4.8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 用地 4.8.1 地类定义 用 于 机关 团体 、新 闻出 版、 科 教文 卫、 风景 名胜 、公共设施 等的土地。 4.8.2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 用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8.2.1 与商服 用地的界定 不 以 盈利 为目 的,主要 通 过非市 场配 置的公共管理 、 服务设施用地 , 界 定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地。 4.8.2.2 与工矿 仓储 用地的界定 在 工矿仓储用地范围 内, 独立占 地, 且服务范围 跨工 厂
48、、 园 区的市 政设施 , 如 集 中供 热锅炉 房、 变 电站、 配电 室、调 压箱 、泵 房 、各类通 信及 有线 电视 基 站等, 界定 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4.8.2.3 与住宅 用地的界定 住宅用地范围 内, 独立 占地 , 且服务范围 跨小 区或 街区的设施 ,如小 区开 闭站 、 配电 室、调 压箱 、 锅炉房 、泵 房、 小型 污水 处理设施 、各类通 信及 有线 电 视基 站等, 界定 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4.8.3 二级类认定 4.8.3.1 机关团体 用地 用 于 党政 机关、 社会团 体、 群众 自治 组织等 的用地。 具 体如 下: a) 市、区 县
49、、乡 镇( 街 道 办 )党 政 机 关、 群众 团体、 社会团 体、 行使 行政 职能 的事业 单位等 办公 机 构 及其 相关 设施用地 ; b) 非市属 党政 机关、 社会团 体、行 使行政 职能 的事 业单位等 办公 机构 及其 相关 设施用地 ; c) 基层群众 自治 组织 (居 委会 和 村委 会)用地 ; d) 多用途综 合用地 中以 机关 团体为 主的用地。 4.8.3.2 新闻出版 用地 用 于 广播电 台、 电视台 、电 影 厂、 报社 、杂 志社 、通 讯 社、 出版 社等 的用地。 具 体如 下: a) 新闻机 构用 于新 闻写 作、 新闻编 辑等 的土地 ; b) 用于图书 、报 纸、 期刊 、杂 志 、音像 制品 、电子 出版 物 等出 版、 发行 机构 的用地; c) 用于广 播、 电视节 目的 制作、广 播电 视台 和电 影制 片厂等 用地 ; d) 多用途综 合用地 中以 新闻 出版为 主的用地。 4.8.3.3 科教用地 DB11/T 1108 2014 13 用 于 各类 教育 ,独 立的 科研 、 勘测 、设 计、 技术 推广 、 科普等 的用地。 具体 如下: a) 大学、学 院、 专科 学校 、研究生 院、 电视 大学、 党校 、 干部 学校 及其附 属设施用地 ; b) 中等专 业学 校、 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