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484-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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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40.40 Z 60 备案号: 57479-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484 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 2017 - 12 - 15发布 2018 - 03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484 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测定项目

2、确定 2 5 分析方法选择 2 6 采样技术要求 2 7 安全防护要求 4 8 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4 9 结果计算与表示 5 10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6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分析方法 6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8 DB11/T 1484 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 归口 。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组织实施 。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 监测 中心、 北京市环境保护 科学研究院 。 DB11/T 1484

3、 2017 1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警告:挥发性有机物属易燃物质,其中部分属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全过程应注意安全。在有防爆保 护安全要求的危险场所监测时,应根据危险场所分类选用符合要求的现场监测电气设备,现场操作应符 合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 性有机物 监测 过程中 的项目确定 原则 、 分析方法选择 、 采样技 术要求 、安全防护 、样品运输与保存 、结果计算与表示、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等技术 内容 。 本标准 适用 于固定污染源 排放废气 中挥发 性有机物的 监 测。 本标准 不适 用于泄漏 和敞开液面排放挥发 性有机物的 监 测。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 包括所 有的 修改单 )适 用于 本文件。 GB 3836.1 设备 通 用要求 GB 3836.14 危险场所 分类 GB/T 8170 数值修约 规则与 极限数值 的表示和 判定 GB/T 14676 空 气质量 三 甲胺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GB/T 14678 空 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 甲硫醚 和二 甲 二硫 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 气质量 甲 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 分光光度 法

5、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 气 中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 酚 类化 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 分光光度 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 甲 醇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 氯 乙烯 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乙醛 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丙烯 醛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丙烯腈 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 氯

6、苯 类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HJ/T 55 大 气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监 测技术 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试行 ) HJ/T 397 固定源废气 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固 体吸 附/ 热脱 附- 气相色谱 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活性 炭吸 附/ 二硫化 碳解析- 气相色谱 法 HJ 604 环境 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 法 HJ 638 环境 空气 酚类化合 物的测定 高效 液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 空气 挥发 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 附管 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645 环境 空气 挥发 性 卤代烃的测定 活 性炭吸 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 相色谱 法 DB11/T 1484 2017 2 HJ 683 环境 空气 醛、酮类化合 物的测定 高效 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 袋 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 吸 附 -热脱 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环境 空气 挥发 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 相色谱- 质谱法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 测 点位设 置技术规范 DB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 总烃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 氢火焰离子 化 检

8、测 器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非 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在选用 检测方法规定的 条件 下,对氢 火焰离子 化检 测器有 响应 的除 甲烷 外的有机化 合物的总和( 以 碳 计)。 3.2 标准 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 为273K , 压力为 101.3kPa时 的 状态 , 简称 “标态” , 本标准 中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 度均指 标准 状态下 干基浓 度。 4 测定项 目确 定 测定项目 应根 据固定污染源 所 属行业 , 依据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和 地方标准 中规定的污染物 指 标选

9、择确定 , 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及 其批复 、排 污 许 可 证 等相关管理 规定 中明 确要求的污染物项目 也 应 作为测 定项目。 5 分析方 法选 择 5.1 测定项 目分 析方 法选 择原则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项目的分析方法 应优先 选用污染物 排放 标准 中规定的标准方法。 若适 用性 满足要 求 ,新发 布的 国家 、行业 或地方标准方法 也可 选用。 具体 要求 如下: a) 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分析方法参见 附录 A,宜优先选择现 场直接 测定方法。 b)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参见 附录 B。 尚无国家 、 行业和 地方标准分析方法的有机污染物项 目 , 经 实验室 证实

10、或确 认后 , 检 测机 构可 采用由 国 际标准 化组织 ( 简称 ISO) 、 地 区或 其他 国 家的标准方法。 6 采样技术要求 6.1 有组织排放 6.1.1 采样点位 布设 DB11/T 1484 2017 3 6.1.1.1 有组织 废气 排放 源的采样 点位布 设, 符 合 GB/T 16157和 HJ/T 397的规定。采样 管 线应 为不 锈钢、 石英玻璃 、聚四氟 乙烯等 低吸 附材 料, 并尽 可能短 。 6.1.1.2 有组织 废气 排气 筒的采样 口 (监 测孔)和采样 平台设 置 应符合 GB/T 16157、 DB11/ 1195的规 定要求。 6.1.2 采样

11、频 次及 时段 6.1.2.1 排放源 连续 排放 时间 大 于 1h的 ,应 在排放 时段 内连续恒流 采样 ,采样 流量 为 0.2 L/min 0.6 L/min, 累 计采样 时间一般应不少于 45 min, 气 袋 采气量应不 小于 10L; 或 1h内以等 时间间隔恒流 或瞬 时采 集 3个 4个 样品 ,其 测 试平 均值 作为 小时浓 度。 6.1.2.2 间歇性 排放 源,其排放 时间小 于 1h的,应 在 排放 时 间段内 恒流 采样 , 采样 流量 为 0.2 L/min 0.6 L/min;当排放时 间不 足 20分钟 时, 采样 时间 与 间歇生产启停 时间 相同 ,

12、应 连续 采 集 2个 4个 排 放过程, 气 袋 采气量 不小 于 10升; 或在 排放 时段 内 采集 3个 4个 样品 , 计算其 平 均值 作为 小时浓 度 。 6.1.2.3 对于储 罐类排放 采样 ,应 在 其 加 注、 输送操 作时 段 内采样 ; 在测 试挥发 性有机物处 理效 率时 , 应避免 在装 置或 设备 启停 等不稳 定工况 条件 下采样。 6.1.3 采样容器 要求 6.1.3.1 使用气 袋采样 应按 HJ 732规定执 行。 6.1.3.2 使用吸 附管 采样 应按 分析标准方法 中规定的采样方法 执 行, 并符 合 HJ/T 397的质量控制要求。 6.1.3

13、.3 使用吸 附管 、 采样 罐 、 真 空 瓶或注 射器 采样 时 ,应 按照 分析标准方法 中规定的采样方法 执行 , 并 符合 HJ/T 397的质量控制要求。 6.1.3.4 采样枪 、过 滤器 、连 接管 、气袋 、采样 罐和 注射 器等可重 复使 用器 材, 在使 用后应 尽快 用空 气吹扫 2次 3次 ,再 用高 纯氮 气吹扫 2次 3次 ,经吹扫清洗后 的连 接管 、气袋 和注 射器 等器具 应保 存 在 密封 袋或 箱内 避免 污染。在 使用前 抽检 10%的气 袋 、采样 罐等可 重复 使用 器 材,其 待测 组分 含量 应不大 于分析方法测定 下限,抽 检合 格方 可使

14、用。 6.1.4 样 气 采集 6.1.4.1 若排放 废气 温度 与车间 或环境温 度差 不超 过 10, 采样枪 可不 用加 热 ; 否 则采样 枪 需加 热 (有 防 爆 安全要求 除外 ) , 手工采样枪 前端 的颗粒 物过 滤器 应 为陶瓷 或不 锈钢材 质等 材 料,过 滤 器 、采样 枪、 采样管 线加 热温 度应 比废气 温 度高 10, 但最 高不宜 超过 160。 6.1.4.2 使用气 袋法采样 操作 应按照 HJ 732中的规定 执行, 采集样气量 应不 大于 气袋 容量的 80%。 使 用气袋在高温 、 高 湿、 高浓 度排放口 采集 样品 时, 分析测 试前 应将

15、样品气 袋避 光 加热 并保持 5分钟, 待 样品混 合均 匀后再快 速取 样分析 ,气 袋加 热温 度应 比废气 排放 温度 或露 点温 度高 10, 但最 高不 宜超 过 120。分析标准方法 中另有规定的 ,按 相关 要求 执 行。 6.1.4.3 废气中 湿度对监 测结果存 在影响时 ,应按 GB/T 16157的要求 在采样 枪后 增加一个脱 水装 置 , 然后再连 接采样 袋, 脱水 装置中 的冷凝水 应与样品气 同 步分析 , 冷凝水 中的有机物 含量 应合 并计入样品 气 浓 度。 6.1.4.4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 、采气量 应按照 其方法标准规定执 行, 方法 中未 明确

16、规定的 ,验 证后 可用气 袋采样 后测定 ,验 证方法 按 HJ 732中规定 执 行。 DB11/T 1484 2017 4 6.2 无组织排放 6.2.1 采样点位 布设 6.2.1.1 厂界无 组织排放 采样 点布 设按 HJ/T 55规定 执行 。地 方 排放 标准 中另 有规定的 , 按相 关要求 执行。 6.2.1.2 排放挥发 性有机物的 生产工 序 或设施 在带 有集 气系 统的密 闭工 作间 内的 ,无 组织排放 采样 点 设 置在 密闭 工作 间 外 1米 ,不低 于 1.5米高 度处 ,监 控 点的 数量 不少于 3个, 并选 取浓 度最 大值 。 6.2.1.3 排放

17、挥发 性有机物的 生产工 序 或设施 未在 密闭 工作 间内的 ,无 组织排放 采样 点设置在 生产 设 备 外 1米 ,不 低于 1.5米高 度 处,监 控点 的数 量不少于 3个, 并选 取浓 度最 大值。 6.2.2 采样频 次及 时段 6.2.2.1 排放源 连续 排放 时间 大 于 1h的 ,应 在 生产工况、排放 状 况比 较稳 定的 情况 下, 使用采样 罐或 气 袋 采样 时, 恒流 采样 时间一般 应不少于 45 分钟 , 气袋采气量 应不 小 于 10升; 或者 在 1h内以 等时 间 间隔采 集 3个 4个 样品 ,其平 均值 作为 小时 平均浓 度 。 6.2.2.2

18、间歇性 排放 源,应 在排放 时间段 内恒流 采样 ,连续 采集 2个 4个间歇生产 过程, 气袋 采气 量不小 于 10升; 或在 排放时 段 内采集 3个 4个 样品 , 计算 其平 均值 作为 小时浓度 。 6.2.3 采样容器 要求 6.2.3.1 无组织排放 采样 应优先 使用采样 罐, 罐体 积不少于 6升 , 采样 罐的 清洗 、 采样、 真 空度 检查 、 流 量控制 器安 装与气 密性 检查 按 HJ 759的规定 执行。 6.2.3.2 使用吸 附管 采集低 浓度挥发 性有机物 时, 采样 体积 应不低 于相 关标准 中方法 检出限 的采样 体 积 。 7 安全防护要求 7

19、.1 采样或 监测 现场 区域 为符 合 GB 3836.14规定的 危险场所,应 根 据 危险场所 分 类选择 现场 采样 、监 测用电 气设备 的类 型, 选用 设备 的级别 和组 别应按 GB3836.1规定 执行; 不具备 防 爆电 气设备 或安全测 试条件的 ,应 使用 注射 器、 采样 罐等 非电 气设备类 方法采样 ,样品 送回 实验室 分析。 7.2 采样或 监测 现场 区域 的危险 分 类或防 爆保护要求 未明 确的 ,应 按照 GB 3836.1的规定 ,宜 使用本 质安全 型(ia 或 ib类 ) 监 测 设备开 展采样或 监测 工作 。 7.3 污染源 单位应 向现 场

20、监 测或采样 人员详细说 明处 理设施及 采样 点位 附近 可能产生的安全 问题 ,必 要时应 进行现 场安全 生产 培训。 7.4 现场监 测或采样 时应 严格执 行现 场安全 生产 规定 ,若 监 测点 位区 域为 有防 爆要求、 或存 在有 毒有 害气体 的危险场所, 污染源 企 业应 为监 测人员 提供 相关报警仪 ,并安 排安全 员负责 现场 指导 安全 工 作 , 确保采样 操作 和仪 器使 用符 合 相关 安全要求。 7.5 现场监 测或采样 人员 应正 确使用 各类 个人 安全防护用品, 做好 安全防护 工作 。宜在 监测 点位 或采 样口的 上风向进 行采样或 监测。 8 样

21、品运输 和保 存 DB11/T 1484 2017 5 8.1 现场采样样品 必须逐 件与样品登记 表、 样品标 签和采样记 录进 行核 对, 防止丢失和 混淆 ,核 对无 误后分 类装箱 。运输 过程中应采 取措 施防 止样品的 损坏、 受热 和粘 污。 8.2 采集的气 袋样品 应避 光保存。样品 应及时 送到 实验室 , 宜在 采样后 8h内完成分析,最 长不 超过 24h。 8.3 用吸附 管采样 后, 立即 用密封帽 将采样 管两 端密封 ,4 避光 保存 ,在 7日内完成样品分析。 8.4 用采样 罐采 集的样品 ,在 常温下 保存 ,采样 后及时 分析, 在 20天内 完成 样品

22、分析。 8.5 用注射 器采 集的样品 , 立即 用 内衬 聚四氟 乙烯 的橡皮帽密封, 避光 保存,应 在 采样 后 8h内完成 分 析。 8.6 冷链运输的样品 应在 实验室 内 恢复 至常 温或 加热 后再 行 测定。 9 结果计算与表示 9.1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的 排放 浓 度应 折算 为干基 标准 状态, 有关 计算 按 GB/T 16157的规定 执行 。 9.2 结果的计算与 报出 数据的有 效 数字 按 GB/T 8170 及相 关 标准的规定 执行 。 9.3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 排放 浓度应 按照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中 的浓 度限值 计算 基准 进行换 算。 9.3.1

23、 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 浓度 计算基 准有 以碳 计、 以甲烷计或 以丙 烷计 等, 以甲烷计、丙 烷计 浓度 换 算 为以碳 计的计算 公式见 公 式( 1) ( 4) : 4 4 CH CH C = (1 ) 8 3 8 3 H C H C C = (2 ) 式中: C 以碳 计的非甲烷总烃 浓度, (mg/m 3 ) ; 4 CH 以 甲烷计 转换 为以碳 计的换 算系 数; 8 3 H C 以 丙烷计 转换 为以碳 计的换 算系 数; 4 CH 以 甲烷计的非甲烷总烃 浓 度, ( mg/m 3 ) ; 8 3 H C 以 丙烷计的非甲烷总烃 浓 度, ( mg/m 3 )。 CH C

24、CH 4 4 M M = (3 ) DB11/T 1484 2017 6 H C C H C 8 3 8 3 M M = (4 ) 式 中: C M 碳 的分 子量 ; CH 4 M 甲烷的分 子量 ; H C 8 3 M 丙 烷的分 子量。 9.3.2 以 甲烷计或 以丙 烷计 浓度 换算为以碳 计浓 度的 换算 系数表 见 表 1, 换算 系数 保 留 3位 有效 数 字 。 表1 换算系数表 名称 4 CH 8 3 H C 换 算 系 数 0.749 0.272 10 质量保 证与 质量 控制 10.1 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应按照 HJ/T 373、 HJ/T 397

25、及 其它 相 关标准规定执行。 10.2 气袋法采样前 应严 格检 查采样系 统的 密封 性,泄漏 检测 按 GB/T 16157、HJ 732 的规定 执行 。 10.3 现场监 测时 ,应对 仪器 校准 情 况进 行记 录。 10.4 采样前 应对 采样 流量计 进行 校 验, 其相对 误差 应不 大 于 5%; 采样 流量 波动 应不 大于 10%。 10.5 使用吸 附管 采样 时 ,可 用 现 场 快 速 检 测方法或 设备 估测排放 浓度, 估算采样体 积, 确保 穿透 率小 于 10%,否 则应 重新 采样。分析方法 中另 有规定的 按相关 要求 执行 。 10.6 每批样品 均

26、需 建立 校准 曲线 ,相 关系 数应 大于 0.995, 校准 曲线 应选择 3个 5个浓 度点( 不包括 空 白 )。每 24h分析 一次 校准 曲 线中 间浓 度点 或者 次高点,其 测定结果与 初始 浓度值相对 偏差 应小 于等 于 30%,否 则应 查找 原因 或重新 绘制标准 曲线 。分析方法 中另 有规定的 按相 关要求 执行 。 10.7 测定挥发 性有机物的特征污染物 时 , 每 10个样品或 每批次 ( 少于 10个样品) 至少分析 一个实验 室平行 样品 ,平 行样品的 相对偏 差应 小 于 30%,分析方法 另有规定的 按相 关要求执 行。 10.8 每批样品 至少 有

27、一个 全程 序空白 样品 , 目标污染物 含量应不 大于 分析方法测定 下限, 否则应重新 采样 ; 每 批样品分析前 至 少分析 一次 实验室 空白,空 白 分析结果 应小 于方法 检出限 。分析方法 另有规定 的 按 相关 要求 执行 。 10.9 送实验室 的样品 应及时 分析 ,应 在 规定的 期限内 完成 ; 留样样品 应按 测定项目标准 监测方法规定 的要求保存。 DB11/T 1484 2017 7 附 录 A (资料 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 甲烷总烃或总烃 的分 析方 法 A.1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 甲烷总烃或总烃 的分 析方 法见表 A.1。 表A.1 固定污染源废气

28、非 甲烷总烃或总烃 的分 析方 法 排放类型 综合项目 监测方法 标准号 有组织/ 无组织 非甲烷总烃 或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2 HJ/T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 总烃/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DB11/T 1367 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HJ 604 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或北京市再行发布的适用的空气和废气非甲烷总烃或总烃分析方法同等选用。 DB11/T 1484 2017 1 附 录 B (资料 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特征 有机污染物的分 析方 法 B.

29、1 固定污染源废气 特征 有机污染物的分 析方 法见表 B.1。 表 B.1 固定污染源废气 特征 有机污染物的分 析方 法 排放类型 特征污染物 标准名称 标准号 有组织 丙烯等 61种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 丙酮等 24种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酚 类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 法 HJ/T 32 甲 醇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3 氯 乙 烯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乙醛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

30、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丙 烯 醛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丙 烯腈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氯苯类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 无 组织 丙烯等67种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1,1-二 氯 乙 烯 等 34种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 谱 法 HJ 644 挥发性卤代烃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 气 相色谱法 HJ 645 苯系物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 炭

31、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苯系物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 附 /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酚 类化合物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38 醛、酮类化合物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有 组织/ 无组织 甲醛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 分 光光度法 GB/T 15516 甲 硫醇、甲硫醚 和二甲二硫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三 甲 胺 空 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6 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或北京市再行发布的适用的空气和废气有机污染物分析方法同等选用。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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