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777-2011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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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320 A 91 备案号: 30551-2011 北京市 地方 标准 DB11 DB11/T 777 2011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规范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project surveillance specification 2011-04-28发布 2011-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777 2011 I 目 次 前 言 . II 引 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2 5 监理机构与人员基本要求 . 2 5.1 监理机构基本要求 . 2 5.2 监理人员

2、基本要求 . 3 6 监理规划与细则 . 4 6.1 监理规划 . 4 6.2 监理细则 . 5 7 监理基本内容 . 5 7.1 设计阶段 . 5 7.2 实施阶段 . 6 7.3 检验阶段 10 7.4 验收阶段 11 8 监理文档 13 8.1 范围与分类 13 8.2 格式与数量 13 8.3 保管要求 1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安全防范工程监理资料 . 15 DB11/T 777 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北京安全防范行

3、业协会、北京蓝 盾世 安 信息咨询 有限 公 司 。 本标准 主 要起草人: 祝越 、 赵志民 、 何钢 、 李 安、 耿红蕾 、 李辉 、 韩锦坤 、 张锐秋 、 张妍 、 蔡荣琴 、 汪捷 、 李春燕 。 DB11/T 777 2011 III 引 言 本标准 参考了国 内监理 方面 的 国 标 及相关 标准 ,在征 求安全防范工程 企 业、 相关 行业监理单位 及技 术 专家意见 的基 础上,总结了 北京市安全防范工程的监理 特点, 提出 了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规范 这 一 推荐 性 地方 标准。 DB11/T 777 2011 1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安全防范

4、工程监理工 作 的一般要求、监理机构与人员基本要求、监理规划与细则要求、 监理基本内容要求、监理文档要求。 本标准 适 用 于 北京市安全防范工程监理工 作 的实施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所有 的 修改 单) 适 用 于 本文件。 GB 50303 2002 建筑电气 工程施工 质 量验收规范 GB 50319 2000 建 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28 2001 建 设工程文件档 案整 理规范 GB 5033

5、9 2003 智能 建筑 工程 质 量验收规范 GB 50348 2004 安全防范工程 技 术规范 GA 518 银 行 营 业 场 所 透明 防 护屏障 安 装 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 3.1 安全防范工程 engineering of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以维护社 会公 共 安全和组织的安全 运 行 为目 的 , 运 用 物 理防范、 技 术防范 等科学 技 术 , 为 建 立具 有 防 入侵 、防 盗窃 、防 抢劫 、防 破坏 、防 伤害 及 防 爆炸 、防 恐怖袭击等功能 的 综合 安全防 御系统而 实施

6、的 工程。 3.2 建设单位 construction unit 具 有 安全防范工程 发 包主 体 资格和 支付 工程 价款能力 的单位。 3.3 监理单位 surveillance unit 具 有 独立 企 业 法 人资格 , 取得 国家 承认 的 相应 等级 资 质 , 为 建 设单位提 供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 服务 的 单位。 3.4 监理机构 surveillance organization 当 监理单位 对 安全防范工程 项目 实施监理 时 , 负责履 行监理 合同 的组织机构。 DB11/T 777 2011 2 3.5 承建单位 contractor 具 有 独立 企 业 法

7、 人资格 , 取得 安全防范工程 企 业资 质证书 , 为 建 设单位提 供 安全防范工程 建 设 服务 的单位。 3.6 隐蔽工程 concealed work 工程施工 完成后无法再进 行 质 量检验的工程 , 如 管、 线敷 设 , 设 备 基 础 构件 预埋等 。 3.7 见证取样 witness sampling 由监理人员 在 现场 对 设 备 、 材 料 等进 行 核查 的监 督活动 。 3.8 监理规划 surveillance plan 在总 监理工程 师 主 持 下 编写 , 经 监理单位 技 术 负责 人 书 面 批 准 , 用 来指导 监理机构全 面 开展 监理工 作

8、的 指导 性文件。 3.9 监理细则 surveillance regulations 根据 监理规划 , 由监理工程 师 编写 , 并 经 总 监理工程 师书 面 批 准 , 针 对 工程 中某 一 方面 或某 一 专 业 监理工 作 的 操 作 性文件。 4 一般要求 4.1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阶段 包括 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工程检验和工程验收 四个环节 。 4.2 监 督 施工 现场 安全防 护 、 消 防、文 明 施工和卫 生情况 , 提出 整 改意见 。 4.3 对 重大涉密 项目 或 建 设单位提出保 密 要求的 , 监理单位 应 与 建 设单位 签订 保 密 协 议 。 5 监理机

9、构与人员基本要求 5.1 监理机构基本要求 5.1.1 监理单位 应在 委托 监理 合同 签 发 之 日 起 , 10日 内 将 监理机构组织 形 式、人员构 成 、 及 监理机构 负责 人 任命 书 面 通知 建 设单位。 5.1.2 监理机构 应 配置 监理工程 师 、监理员、资料员。监理工程 师 的 专 业 配置 应 满足 监理工 作 需 要。 5.1.3 监理机构 应 根据 安全防范工程 项目 的规 模 、 系统 的 复杂 程 度 、工程 作 业 区环境 以 及 委托 监理 合 同 的 约 定 , 配置满足 监理工 作 需 要的工 具 设 备 。 5.1.4 监理机构 开始 监理工 作

10、 时 应建 立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工 作日志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1) , 监 理工 作日志应 具 有 时 间 的 连续 性。 5.1.5 监理机构 应建 立 设施与资 产登记制度 , 填写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设施 装备 器 材 文件 交接登记表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2)。 5.1.6 监理机构 应建 立 文件 签 收、 签 发 登记制度 。 5.1.7 监理机构 应 采 用计 算 机 辅助 管理 系统 实施监理工 作 。 DB11/T 777 2011 3 5.2 监理人员基本要求 5.2.1 在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工 作 中 , 监理工程 师 应 取得 国家注 册 监理工程

11、师 执 业资格 证书 , 并 经过 安 全防范 专 业 技 术 培训且 合 格。 总 监理工程 师 应 由 具 有 5年 以 上 安全防范工程 从 业 经 验的监理工程 师 担 任; 总 监理工程 师 代表 应 具 有 3年 以 上 安全防范工程 从 业 经 验的监理工程 师 担任 。 当 总 监理工程 师 代表 发 生调 整时 ,应 经 建 设单位 同 意, 并 书 面 通知 建 设单位。监理机构 其 他 人员 调 整时 ,应 书 面 通知 建 设单 位和 承 建 单位。 5.2.2 总 监理工程 师履 行的 职 责 应 满足 GB 50319 2000中 3.2.2的要求: a) 确 定

12、项目 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 岗 位 职 责 ; b) 主 持编写 监理规划、 审批 监理细则 , 并 负责 管理监理机构的 日 常 工 作 ; c) 审 查承 建 单位的资 质 , 并提出 审 查 意见 ; d) 检 查 和监 督 监理人员的工 作, 根据 工程 项目 的 进 展情况 可 进 行人员 调配 ,对不 称职 的人员 应 调 换 其 工 作 ; e) 主 持 监理工 作 会 议 , 签 发 监理机构的文件和 指令; f) 审 定 承 建 单位提 交 的 开 工 报告 、施工组织设计、 技 术 方 案 、 进 度 计划 ; g) 审 核 签署 承 建 单位的 申请 、 支付证书 和 竣

13、 工 结 算; h) 审 查 和 处 理工程 变更 ; i) 主 持或 参 与工程 质 量 事故 的 调 查 ; j) 调 解 建 设单位与 承 建 单位的 合同 争 议 、 处 理 索赔 、 审批 工程 延 期 ; k) 组织 编写 并 签 发 监理 月 报 、监理工 作 阶段 报告 、 专 题 报告 和 项目 监理工 作总结 ; l) 审 核 签 认 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 质 量检验 评 定资料 , 审 查承 建 单位的 竣 工 申请 , 组织 建 立 人员 对 待 验收的工程 项目进 行 质 量检 查 ,参 与工程 项目 的 竣 工验收 ; m) 主 持 整 理工程 项目 的监理资料。

14、5.2.3 总 监理工程 师 代表 履 行的 职 责 应 满足 GB 50319 2000中 3.2.3的要求: a) 负责 总 监理工程 师 指 定 或交 办 的监理工 作 ; b) 按 总 监理工程 师 的 授权 , 行 使 总 监理工程 师 的部分 职 责 和 权 力 。 5.2.4 总 监理工程 师 不 得 将 下列 工 作 委托 总 监理工程 师 代表 : a) 主 持编写 监理规划、 审批 监理细则 ; b) 签 发 工程 开 工 /复 工 报审表 、工程 暂停 通知 书 、工程 款支付证书 、工程 竣 工 报 验单 ; c) 审 核 签 认 竣 工 结 算; d) 调 解 建 设

15、单位与 承 建 单位的 合同 争 议 、 处 理 索赔 , 审批 工程 延 期 ; e) 根据 工程 项目 的 进 展情况 进 行监理人员的 调配 , 调换 不 称职 的监理人员。 5.2.5 监理工程 师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a) 负责 编制 监理细则 ; b) 负责 监理工 作 的 具体 实施 ; c) 组织、 指导 、检 查 和监 督 监理员的工 作, 当 人员 需 要 调 整时 , 向 总 监理工程 师 提出 建 议; d) 审 查承 建 单位提 交 的 涉 及 计划、 方 案 、 申请 、 变更 , 并 向 总 监理工程 师 提出 报告; e) 负责 分 项 工程验收 及

16、 隐蔽 工程验收 ; DB11/T 777 2011 4 f) 定 期 向 总 监理工程 师 提 交 监理工 作 实施 情况报告 ,对 重大 问题 及 时 向 总 监理工程 师 汇 报 和 请 示 ; g) 根据 监理工 作 实施 情况 做好 监理 日 记; h) 负责 监理资料的收 集 、 汇 总及 整 理 ,参 与 编写 监理 月 报; i) 核查进场材 料、设 备 、构 配 件的 原 始 凭 证 、检 测 报告 等质 量 证明 文件 及其 质 量 情况 , 根据 实 际 情况 认为 有必 要 时 对 进场材 料、设 备 、构 配 件 进 行 平 行检验 , 合 格 时 予 以 签 认 ;

17、 j) 负责 工程计量工 作, 审 核 工程计量的数 据 和 原 始 凭 证 。 5.2.6 监理员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a) 在 监理工程 师 的 指导 下 开展 现场 监理工 作 ; b) 检 查承 建 单位 投 入 工程 项目 的人 力 、 材 料、 主 要设 备 及其 使 用、 运 行 状 况 , 并 做好 检 查 记 录 ; c) 复 核 工程计量的 有关 数 据 并 签署 原 始 凭 证 ; d) 担任 旁站 工 作, 发现 问题 及 时 指 出并 向 监理工程 师 报告; e) 做好 监理 日 记 和 有关 的监理 记 录。 5.2.7 资料员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18、 责 : a) 负责 编制 各 类监理 报表 、 统 计 各 项 监理数 据; b) 负责 审 核承 建 单位提 交 的工程 相关 文件和资料、 图纸 的 合 规性 ; c) 负责整 理、保管 各 项 监理文件、资料、 图纸 ; d) 负责 报 送 、 接 收 各 类监理 所 需 要的文件、资料、 图纸 。 6 监理规划与细则 6.1 监理规划 6.1.1 监理规划 应在 与 建 设单位 签订 监理 合同 及 收 到 设计文件 后 开始编制 , 经 总 监理工程 师 审 核 批 准 , 并 应在 首次 监理会 议 召 开 前 报 送 建 设单位 签 认 。 6.1.2 监理规划编制依据 a)

19、与 建 设工程 及 安全防范工程 相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及建 设 项目 审批 文件 ; b) 监理 合同 及 与 建 设 项目 有关 的标准、设计文件、 技 术资料。 6.1.3 监理规划 在 实施 过 程 中 ,应 根据 工程 进 程的 变化做 必 要的 调 整 、 修改 与 完 善 ,总 监理工程 师 批 准 后 报 送 建 设单位 批 准。 6.1.4 监理规划 主 要内容 应包括 : a) 工程 概 况 : 包括 工程 名 称 、 地点 、规 模 、 特点及 各 相关 单位 信息 ; b) 监理范围和 目 标: 对 监理范围、工 作 内容、工 期 控 制 目 标、工程 质 量 控

20、制 目 标、工程 造 价 控 制 目 标 等 做 出 明 确 阐述 ; c) 工程 进 度 和 质 量: 结 合 工程 具体 内容和 建 设 特点,对 工程 总 体进 度 目 标按照工 序 节 点 和阶段性 目 标 任 务进 行 详 细分 解 ,应 明 确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要 点 、 控 制 风险 的 措 施 ; d) 合同 及其 它事 项 管理: 包括对 工程 变更 、 索赔 等 事 项 的管理程 序 和要 点, 合同 争 议 及 协 调 办 法 ; e) 监理机构: 结 合 工程 具体 情况 , 确 定监理 项目 组织 形 式、人员构 成 、 职 责 分工 , 各 类人员 进场

21、 计划安 排 ; DB11/T 777 2011 5 f) 监理工 作 管理 制度 : 结 合 工程内容和 特点, 编制 信息 和资料管理、监理会 议 、监理工 作 报告 、 监理 其 它 工 作 制度 。 6.2 监理细则 6.2.1 监理细则 应 满足 监理规划的要求 , 并 结 合 工程的 专 业 特点, 做到详 细、 具体 ,可 实施 操 作 。 6.2.2 监理细则的 编制 依 据 : a) 建 设单位 签 认 的监理规划 ; b) 工程 涉 及 的 相关专 业 技 术标准和规范 ; c) 承 建 单位的 正 式设计文件、 技 术资料、施工组织 方 案 及相关 文件。 6.2.3 监

22、理细则基本内容: a) 工程 系统 组 成 的基本 描述 、工程 应 用 技 术与施工 特点 ; b) 监理工 作 : 包括 设计与施工 方 案 变更 、 产 品 规格与 价 格 变更 、 产 品 进场 检验、 隐蔽 工程 及 各 施 工阶段的验收 等 主 要工 作, 工 作 中 应 明 确 各 时 序 节 点 的要求 及 实施 主 体 与 责 任; c) 监理工 作 的 控 制 要 点及 目 标: 包括 工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检验阶段、验收阶段内的 各 项 重 要 节 点 内容 ; d) 监理 方 法 及 措 施: 包括 各 阶段 中 的 重 要 节 点所 采 取 的 方 法 和 措 施。

23、 6.2.4 监理细则 应 根据 工程实施 进 程 中 的 情况 变化 及 时进 行 补充 、 修改 和 完 善 。 7 监理基本内容 7.1 设计阶段 7.1.1 设计阶段质量控制 7.1.1.1 监理机构 应对 设计 任 务书 的 目 标 任 务 、 建 设 背景状 况 、 投 资 总 量 概 算 、 产 品 与 技 术要求、工 程 总 量 确 定、工程 建 设 周 期 的 合 理性与规范性、 完整 性 向 建 设单位提出 意见 或 建 议 。 7.1.1.2 监理机构 应参 与工程 项目 招 标前的 技 术 交 底 工 作 会。 7.1.1.3 监理机构 应 按照 GB 50348 20

24、04中 3.2款 的要求监 督现场 勘察 工 作 。 7.1.1.4 监理机构 应参 加 建 设单位组织的 初步 设计 方 案 论 证 会 , 并监 督 方 案 论 证 意见 的 回 复 。 7.1.1.5 监理机构 应 根据 与本工程 建 设内容 相关 的 国家 、 地方 、行业、 建 设单位 相关 标准规范 等 文件 要求 ,对 现场 勘察 报告 、 系统 工 作 原 理 及 布 线 图 、设 备材 料 配置表 、设计 说 明等 设计文件的 完整 性、规 范性 进 行 审 核 。 7.1.2 设计阶段进度控制 7.1.2.1 监理机构 应 监 督 建 设工 期是 否符 合 工程 现场 的实

25、 际 情况 和 满足 建 设单位的要求。 7.1.2.2 监理机构 应 根据 建 设单位与 承 建 单位 签署 的 合同 对 设计 各 阶段 进 度 计划的 可 行性、 合 理性、 可 操 作 性和 各 阶段工 作 成 果 的 判 定 依 据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后 应在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进 度 计划 报审表 (参 见 附录 A中 的 A.3)中签署 意见 。 审 核 中 发现 问题 时 ,应 签 发 监理 通知 单 , 责 令 承 建 单位 进 行 限期 整 改 。 DB11/T 777 2011 6 7.1.3 设计阶段资金控制 7.1.3.1 监理单位 应对 工程 投 资 控 制

26、 数 额 进 行 审 查 。 7.1.3.2 监理单位 应对 工程 概 算 书合 理性 进 行 审 查 。 7.1.3.3 监理单位 应对 工程 预 算 书合 理性 进 行 审 查 。 7.1.4 设计阶段合同管理 7.1.4.1 监理单位 应 根据 GB 50348及 与本监理 项目 建 设内容 相关 的 国家 、行业、 相关 标准规范 及建 设 单位的 其 它 文件要求 ,对 承 建 单位与 建 设单位 签署 的 项目服务合同 文本的 完整 性、规范性 进 行 审 核 。 7.1.4.2 监理单位 应及 时 处 理 建 设单位、 承 建 单位的 合同 变更 申请 , 协 调 保 持 合同

27、及其 附件内容的 时 效 性和一 致 性。 变更 应 由 承 建 单位、监理单位、 建 设单位 达 成共 识 , 由监理单位 填报 安全防范工程监 理 备 忘 录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4)。 7.1.5 设计阶段信息管理 监理机构 应对有 各 方参 与的 重 要 事 件 进 行 日志 记 载 。 7.1.6 设计阶段协调 7.1.6.1 监理机构 应 协 助 建 设单位 对 管理 软 件 系统 提出监理 意见,其主 要内容: a) 软 件 宜 经过 检 测 且 合 格、 申报 软 件 登记; b) 软 件 架 构、 功能 的 完整 性 ; c) 软 件 升 级 的 可 扩 充 性 ;

28、 d) 软 件 维护 的 可 操 作 性。 7.1.6.2 监理机构 对上 述 文件 审 核后 应在 安全防范工程 方 案 /计划 报审表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5) 中签署 意见 。 审 核 中 发现 问题 时 ,应 签 发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 通知 单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6) 或 安 全防范工程监理工 作 联 系 单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7) , 责 令 承 建 单位 进 行 限期 整 改 。 7.1.6.3 建 设单位 或 承 建 单位 在 工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凡 发 生需 要与工程 建 设 相关方 协 调 解 决 问题 的 ,可 通过 发 送 安全防

29、范工程监理工 作 联 系 单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7)的 方 式 处 理。 7.2 实施阶段 7.2.1 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7.2.1.1 工程实施前 ,总 监理工程 师 应 组织监理人员 熟悉 设计 图纸 和施工组织、安全 作 业、 质 量保 障 、 成 品 保 护等 相关 文件 , 并 对 图纸 和文件 中 存 在 的 问题 通过 建 设单位 向 承 建 单位提出 书 面意见 和 建 议 。 7.2.1.2 工程实施前 , 监理工程 师 应对 承 建 单位的资格 进 行 审 核 : a) 承 建 单位的 专 职 管理人员和 特 种 作 业人员、安全防范 相关专 业 技 术人员的资

30、格 证 、 上 岗 证 应 符 合 招 标文件的要求 , 并 在 工程实施 过 程 中 随 时 监 督 检 查 , 发现 问题 应及 时 签 发 安全防范工程 监理 通知 单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6) 责 令 整 改 ; b) 承 建 单位的 特 殊 行业施工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性 ; c) 对在国家 行 政许 可 管理范围内的工程 项目 ,应 具 有 政府 有关 部 门已 批 准的施工 许 可 证 或 设计 方DB11/T 777 2011 7 案 报 备 手 续 。 7.2.1.3 承 建 单位 应在 设 备 器 材进入 施工 现场 前一 日 通知 监理机构 , 并附 上

31、报 验设 备 器 材 清 单 , 标 清 设 备 器 材 产 地 、 生产 厂 家 、设 备 出 厂 序 列 号 、 型号 、规格、数量 等 。 7.2.1.4 监理机构 应对 承 建 单位提 供 的设 备 器 材进 行 开 箱 核 检 , 核 检工 作应在 施工 现场 实施 , 核 检 后 应在 承 建 单位 填写 的 安全防范工程设 备 器 材进场 报 验单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8) 上 签 字 认 可,必 要 时 应 由 建 设单位 签 字 认 可 。 在 核 验 过 程 中 发现 其 产 品 不 符 合 建 设单位与 承 建 单位 所 签署 的 合同 及相关 标 准 应 拒绝

32、 签 认 , 没 有 验收 签 认 的设 备 器 材 不 得 在 工程 中 使 用。 7.2.1.5 设 备 器 材 信息 检验基本要求: a) 主 要设 备 器 材 应 具 有 检验 合 格的文件 ; b) 列 入 国家 强 制 认证 的 产 品 应 具备认证 文件 ; c) 设 备 器 材 包 装 、 说 明书 、检验 合 格 证 、 应 配置 的 辅 材 应 符 合 标准、规范要求 ; d) 设 备 器 材 的 外 包 装 信息 与设 备 器 材 信息相 一 致 。 7.2.1.6 监理机构 宜 根据 实 际 情况 ,对 承 建 单位 报 验的 重 要设 备 器 材进 行 见 证取 样

33、, 并 填报 安全防 范工程 见 证 记 录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9)。 7.2.1.7 承 建 单位 填报 工程量 清 单和 安全防范工程 付款 申请表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10) , 呈 报 监 理单位 , 监理工程 师 按照施工 合同核 准工程量 ,总 监理工程 师 审 核 , 报 建 设单位。 7.2.1.8 系统 分 项 工 作 量 较 大 时 , 监理机构 宜 采 用 抽 检 方 式 进 行 , 并 填写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 抽 检 记 录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11) , 抽 检 过 程 应有 承 建 单位 参 加 , 宜 有建 设单位 参 与。 7.2

34、.1.9 在 施工 过 程 中 , 当承 建 单位 对 已 批 准的施工组织 方 案 、 系统 设计、 产 品 规格 型号 提出 书 面 变 更 申请 时 ,应 经 监理工程 师 审 查 、 总 监理工程 师 终 审 , 报 建 设单位 同 意 后 方可 实施。 7.2.1.10 监理单位 在 审 核 变更 申请 时 , 宜 根据 工程实 际 情况 , 按照 合同 的 有关 条 款 ,对 工程 变更 范围、 内容、实施 难 度 及其可 行性、 合 理性 以 及 变更 后 工程 投 资 及 计划实施 能力等 提 交 一 份 变更评 估 报告 。 7.2.1.11 监理机构 应 根据 工程 系统

35、设计与实 际 实施的 差异 变化 , 监 督承 建 单位 及 时 编制 设计草 图 , 为 竣 工 图 设计 做 相应 准 备 。 7.2.1.12 监理机构 发现 工程实施 过 程 中 出 现 不 合 格 项时 ,应 填写 安全防范工程 不 合 格 项 处 置记 录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12) , 向 承 建 单位提出 整 改 要求 , 并 报 送 建 设单位 备案 。 承 建 单位 整 改 合 格 后 , 应及 时 通知 监理机构 进 行 复 验 , 直至 合 格。 7.2.1.13 监理机构 应对建筑 装 饰吊顶 内 隐蔽 安 装 设 备 的规范性、 有 效 性、 可 维护 性

36、 及 施工 质 量 进 行全 检。 7.2.1.14 监理机构 应在电 线 、 电 缆穿 管前 , 检 查 管内 无 杂 物 和 积水 ; 管口 有 保 护 措 施 ; 检 查 穿 入 电 线 、 电 缆 后 ,不 进入 接 线 盒 ( 箱 )的 垂直 管口 密 封 。 7.2.1.15 承 建 单位 应 至 少 提前 1日 向 监理单位 报 送隐蔽 工程施工计划 , 明 确 施工内容 及 周 期 。 重 要的 管 线 和设 备 的 隐蔽 施工 , 监理机构 应 现场 全程 旁站 , 并 对 承 建 单位提 交 的 自 检 报告 予 以 签 认 。 7.2.1.16 监理机构 应 检 查 室

37、内、 外墙 上 安 装 及 吊 装 设 备 的 高 度 、位 置 、 紧固 、防 雷 、防 雨 、防 暴 、防 爆 、防 腐 、 布 线 工 艺 等 应 符 合 设计要求和 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 7.2.1.17 监理机构 应 检 查 高压 电 子 防范设 备 安 装 符 合 安全规范要求 , 旁站 设 备 安全 测 试 。 DB11/T 777 2011 8 7.2.1.18 监理机构 应 抽样 检 查 前 端 设 备 编 号 及 设 备 名 称 等 信息 与施工 图纸 内容一 致 , 编 号字迹清晰 和 不 易脱落 ,其 抽样率 不 低 于 20%。 7.2.1.19 监理机构 应 检

38、查 出 入 口 控 制 设 备 、 入侵 探 测 设 备 和 紧急 报 警 按 钮 安 装 位 置 的 合 理性。 7.2.1.20 监理机构 应 检 查入侵 探 测 器 的防 护 区 域 的 有 效 性 , 并 做 检 查 记 录。 7.2.1.21 监理机构 应 检 查 探 测 器 探 测 范围 及 探 测 器 的防 破坏功能 ( 包括 防 拆 报 警 功能 、 信 号 线 开 路 报 警 功能 、 线 路短路 报 警 功能 、 电 源断 线 报 警 ) ,应 符 合 设计要求 及技 术规范。 7.2.1.22 监理机构 应 检 查 各 视频 安防监 控 视 场 符 合 设计要求和 相关技

39、 术标准和规范。 7.2.1.23 监理机构 应 检 查 照 明 及 环境 光源 对 前 端探 测 设 备 效果 影响 是 否 满足 设计要求和 技 术规范 ; 检 查 前 端 设 备 在 报 警 情况 下 与 其 它 设 备 报 警 控 制 及 图 像显 示 、 辅助 照 明等 联 动 有 效 性。 7.2.1.24 监理机构 应 检 查 各 系统 终端 设 备 安 装 环境 的 通 风 、 散热 符 合 设计要求和 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 7.2.1.25 监理机构 应 检 查 户外 管 线敷 设工 艺 ,包括 防 水 、防 潮 、防 高低温 、防 腐 、防 挤 压 、防 破坏 、 宜 维

40、护等 应 符 合 设计要求和 相关 标准和规范 , 土夯 基 础 回 填 时 应 实施 旁站 监理。 7.2.1.26 监理机构 应 检 查 各 系统 路 由 及 网 关 设 备 ( 包括 设 备 间 )的安全防 护功能 符 合 设计要求。 7.2.1.27 监理机构 应 抽样 检 查 传输 方 式、 传输 线 缆 的 选择 满足 GB 50348 2004中 3.11款 的要求 ,其 线 缆 编 号 应 与施工 图纸 编 号 一 致 , 编 号字迹清晰 和 不 易脱落 。 抽样率 不应 低 于 10%且 不应少于 5条 。 7.2.1.28 监理机构 应 遵 照 GB 50303 2002第

41、 12、 13、 14章 的内容 , 检 查 安全防范 系统 的 电 缆 桥 架 、 电 缆 沟 、 电 缆 竖井 、 电 缆 导 管的施工 及 线 缆 敷 设。 如 有特 殊 要求 应 以 设计施工 图 的要求 为 准。 7.2.1.29 监理机构 应 检 查 各 系统 操 作 管理 服务 器 和 存 储 设 备 的 功能 符 合 设计要求。 7.2.1.30 监理机构 应 查 验机 房 及其 它 部位 配 属 的机 柜 、 操 作 台 的规格 及 强 度 符 合 设计要求。 7.2.1.31 监理机构 应在 全 负 荷 试 运 行 期 间 检 查 机 房 通 风 、 温 湿 度 与机 房

42、配置 设 备 环境 要求 符 合 相关 标 准。 7.2.1.32 监理机构 应对 设 备 的 供 配 电 系统 、 备 用 电 源 系统 切 换 的 可 靠 性 进 行检 查 。 7.2.1.33 监理机构 应 检 查 穿 越 高 风险 区 域 内的 各 类管 道 、 线 槽 等 口 径 符 合 国家 、行业 相关 标准要求。 检 查 穿 越 机 房 内的 各 种 液 、 气 体 管 道 防 泄漏 的安全性。 7.2.1.34 监理机构 应对 安全防范监 控 室 ( 含 机 房 )防 火 、防 虫鼠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7.2.1.35 监理机构 应 检 查 蓄 电 池 室 的照 明

43、、防 爆 及 通 风符 合 技 术规范要求。 7.2.1.36 监理机构 应 检 查 户外 电 子 设 备 是 否符 合 直 击 雷 防 护 设计要求。 7.2.1.37 监理机构 应对 系统 前 端 设 备 主 要 节 点 的 接 地 进 行 旁站 监理 , 填写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 抽 检 记 录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11)。 7.2.1.38 监理机构 应 督 促 承 建 单位 选择 国家 认 可 的检 测 机构 对 系统 防 雷 能力进 行检 测 , 并 审 查 检 测 报 告中 提出的 整 改 事 项 , 直至 检 测 合 格。 7.2.1.39 监理机构 应 检 查银 行

44、营 业 场 所 和 具 有 与 外 部人员 进 行业 务 交换 的 高 风险 部位 所 安 装 的 透明 防 护屏障 符 合 GA 518的规定。 7.2.2 实施阶段进度控制 DB11/T 777 2011 9 7.2.2.1 监理机构 应 审 核承 建 单位工程实施计划 ,对 审 核 结 果 签署 意见 。监理机构 应 按照工程计划 进 度 图 表 进 行监理。 发现 重大 偏离 应 通过 监理 例 会 或 备 忘 录、监理 报告 等 方 式提出 , 并要求 重 新 编制 计划 进 度 图 表 , 监理单位 备案 。 7.2.2.2 监理机构 应对 承 建 单位提 交 的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45、 申请表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13) 进 行 审 核 , 当具备 实施 条 件 时 ,总 监理工程 师 应 签 发 安全防范工程 开 工 通知 书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14) , 并 呈 报 建 设单位 签 认 , 通知 承 建 单位 进入现场 组织工程实施。 7.2.2.3 监理单位 应 处 理工程 变更 申请 , 审 核 变更 申请 的 合 理性 , 并 对 变更 审 核 签署 意见 。 7.2.2.4 监理单位 应 审 核承 建 单位提 交 的 事故 报告 及 复 工 申请 , 符 合 开 工和 整 改 要求 时 , 经 总 监理工 程 师 签 发 安全防范工程 复

46、工 通知 书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15) 即 可 重 新 开 工。 7.2.2.5 监理机构 应 定 期 检 查 、 记 录工程的实 际 进 度 , 确 保实 际 进 度 与计划 进 度 的一 致 性。 当 工程 进 度 发 生重 要 偏离 时 , 监理机构 应 督 导 承 建 单位 对 计划 进 度 的 偏 差 予 以 调 整 , 承 建 单位 应 填报 安全防范 工程 延 期 /调 整 申请表 (附 表 A.16) , 由监理单位 进 行 审 核 并 签署 意见, 并 在 承 建 单位和 建 设单位协 商 的 情况 下, 经 三 方 签 认后 由 总 监理工程 师 对其 延 期

47、申请 予 以 签 认 。 7.2.2.6 监理机构 应 根据 工程实施 进 度情况 ,对 承 建 单位工程实施计划的 调 整进 行 审 核 。 7.2.2.7 总 监理工程 师 应在 监理 月 报中 向 建 设单位 报告 工程 进 度 和 进 度 控 制 措 施 , 并提出 合 理 预 防工 程 延 期及其相关 费 用 索赔 的 建 议 。 7.2.3 实施阶段资金控制 7.2.3.1 监理单位 应 根据 工程 完成 的 进 度 和 质 量 , 按照 建 设单位与 承 建 单位 签署 的 合同 , 审 核承 建 单 位提 交 的工程阶段性 报 验和 付款 申请 。 7.2.3.2 监理单位 在

48、 接 到 承 建 单位提出的 对 工程 建 设 技 术 方 案 和施工组织 方 案 的 安全防范工程 变更 申请表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17) 时 ,应对 变更 的 原 因 及 依 据 、 变更 的内容 及 范围、 变更 引起 合同 总 价 的 增减 和 合同 工 期 的 延 误 等 文件 进 行 审 查 。 7.2.3.3 监理单位 应对 施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索赔事 件 进 行资料和 相关 证 据 的收 集 。 7.2.3.4 监理单位 应对 索赔 申请 方 提 交 的 安全防范工程 费 用 索赔 申请表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18) 进 行 审 查 , 并与 建

49、 设单位和 承 建 单位协 商 索赔 费 用。 7.2.4 实施阶段合同管理 监理机构 严 格按 合同 要求 对 工程 项目进 行管理。 7.2.5 实施阶段信息管理 7.2.5.1 第 一 次 工程 现场 会 议 纪 要由监理单位 负责 起草 , 并 经 各 方 代表 会 签 。 7.2.5.2 监理 例 会 应 由监理机构组织 召 开 , 例 会 宜 每 周 相对 固 定 时 间 召 开 , 并由监理机构组织和起草 安全防范工程监理工 作 会 议 纪 要 ( 参见 附录 A中 的 A.19)。监理 例 会 主 要内容 如 下 : a) 各 参 会单位 报告 上 次 例 会 确 定 事 项 的 落 实 情况 及 计划 执 行 情况 , 分 析未 完成 事 项 的 原 因 , 提出 下 一 步 的 进 度调 整目 标和保 障 措 施 ; b) 监理机构分 析 工程 项目 实施 质 量和组织 作 业管理 ,包括 安全 生产 管理 存 在 的 问题 , 并提出 改 进 意见 ; c) 监理机构 根据 工程 进 度情况 , 协 助 建 设单位与 相关方 沟 通 ,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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