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020 P 53 备案号 :49574-2016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500 2016 代替 DB11/T 500-2007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Setting and managment rules for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2016 - 04 - 27发布 2016 - 05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5002016 I 目 次 前言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一般要求 . 4 5 具体要求 . 7 附录 A(资料性附
2、录) 路侧带 . 10 参考文献 . 11 DB11/T 500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1/T 500-200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与 DB11/T 500-2007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路侧带、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道路平面交叉口、历史文化街区、路缘石的定义 (见 3.2、 3.4、3.5 、3.6、 3.9、3.10 ); 删除了 通行带、设施带、 人行道 桩、 信息亭 的定义 内容(见 2007版 3.3、 3.4、 3.7、3.11) 修改了 人行道的定义(见 3.3,200
3、7 版 3.3); 删除了 总则(见 2007版第 4章) ; 修改了一般要求, 将一般要求分为 设计 要求、设置要求、 管理 要求(见 第 4章,2007 版第 5 章); 将本规范 中包含 的所有 设施 合并为 具体要求(见第 5章 ,2007 版第 617 章 ); 增加了绿化设施带 护栏 要求、公共 自行 车设施要求(见 5.1.3、5.7.3 ); 将邮筒 和报刊亭合并为邮政 设施(见 5.5,2007 版第 11章、 第 17章) ; 删除人 行道 桩、 信息亭 设施 内容 (见 2007版 7.4、 第 13章)。 本标准 由北京 市市 政市 容管理委员会提 出并归 口。 本标准
4、 由北京 市市 政市 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 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 市市 容环境卫生协会 。 本标准起草 人: 韩建 平、 李宝平、 姚亮 、许红 、谈志民、 李伟 、韩爱华 、刘 文海、 李文 娟。 DB11/T 5002016 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 适用 于中心 城及新 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 管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5、所有 修改单 )适 用于 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 通标 志 GB/T 10001.1 标志 用公共 信息图形符 号第 1部 分:通 用 符号 GB 17733.1 地名 标牌 城乡 YZ/T 0129 邮政 普遍 服务 YZ/T 0067 信筒 DB11/T 190 公共 厕所建 设标准 DB11/T 493.1 道路交 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第1 部分:道路交 通标 志 DB11/T 650 公共 汽电 车站台规范 DB11/1116 城市道路 空间规 划 设计 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facilitie
6、s on sidewalks 设置于 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 内 直接 服务 于行 人的设施。 包括护 围栏 设施( 含人 行道 护栏 、公交 站安 全护栏 、绿化设施带 护栏 等)、 废物箱 、行 人 导 引 类指示牌 (含 街牌 、 步 行者导向牌 、公 厕指 引牌、 地 铁指引 牌、 人行 地道和 人行 天桥指 引牌等 )、公交 车站设施( 含站牌 和候 车亭 )、 邮政 设施( 含邮筒 和 邮政报刊亭 )、公用电话亭 、自 行车 存车 设施( 含自 行车 存车 架、 自行 车存车 围栏 和公共 自行 车 设施)、 座椅 、活动式 公共 厕 所。 3.2 路侧带 curb side stri
7、p 车 行道外侧路缘石的 内缘与道路 红线之间 的范围。路侧带一般 由绿化设施带、 人行道、行道树设施 带组成 。示意 图参见附录 A中的图 A.1。 3.3 人行道 sidewalks 路侧带 上专供 行人通 行的 部分。 示意 图参见附录 A中 的图 A.1。 DB11/T 5002016 2 3.4 行道树设施带 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 设 在 人行道与 车行道 之间以种植 行道树 为主的 条形 地带。 示意 图参见附录 A中的 图 A.1。 3.5 绿化设施带 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 设 在 人行道 边缘 至道路
8、红线之间 的以 绿化 为主的 条形 地 带。 示意 图参见附录 A中的图 A.1。 3.6 道路平面交叉口 at-grade intersection 相交道路 在同 一个 平面 上交叉的 部分 。 3.7 步行者导向牌 sketch guiding map for pedestrian 为 行 人提 供区 域内 道路、 建筑、 旅游场 所、公共设施 或 公共服务 机构 分布示意 图 的设施。 3.8 公交车站设施 bus station facilities 用 于 乘客候 车的 站牌 、候 车亭以 及安全 护栏 。 3.9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al conservation ar
9、ea 经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核 定公 布, 应予重点保护 的历史 地段 。 3.10 路缘石 curbstone 设 在 路面 边缘的 界石, 简称 缘石。 4 一般要求 4.1 设计要求 4.1.1 设施外 观、体 量、 材质 、色彩设 计应 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 风貌 相协 调, 同一区 域 、道路的 同类 设施的 样式 、材质 、色彩 应协调统 一。 4.1.2 设施体 量设 计应 遵循小型 化设计 原则, 在满足功能 的基础 上尽 可能 的减小 设施 占 地面 积, 减少 占 用公共 空间 资源 ,并符合 相 关政 策和标准的要求。 4.1.3 设施应 方便 行人 安全 使
10、用, 易 于识别 。 4.1.4 设施材质 应坚固耐久 、环 保防腐 、易 于维 护。 4.1.5 设施名称 标识 和图形符 号应符合 GB 5768.2、 GB/T 10001.1 、 DB11/T 493.1的相关 要求。 DB11/T 5002016 3 4.1.6 除 经 户外 广告 设置规 划批 准的设施, 其他 设施 不应 附着或 显示 商业广告 、公 益广告 、海报 ,不 应 悬挂 、张贴 标语 宣传品 。 4.2 设置要求 4.2.1 设施设置 应符合 城市规 划和 所 在道路规 划要求。 4.2.2 应 保 证人 行道 连续 、畅 通, 保 障行 人通 行安全 。人 行道内不
11、应 设置 妨碍 行人通 行的设施。 4.2.3 各 类 设施 应统 筹考 虑, 综合协调 ,适 当组合 ,减 少占 用路侧带公共 空间 。 4.2.4 设施设置 应满足 道路交 通的 视距 要求和 通透 性要求。 4.2.5 设施设置 后, 人行道 剩余宽度应不 小于表 1的要求。 表 1 人行道剩余宽度 项目 人行道剩余宽度(m) 一般值 最小值 快速路辅路、主干路 4.0 3.0 次干路 3.5 2.5 支 路 3.0 2.0 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 5.0 4.0 火 车 站 附 近 路 段 5.0 4.0 长途汽车站附近路段 4.0 3.0 轨 道交通出入口、综合客运枢纽周边 50米
12、范围内 4.0 3.0 4.2.6 设施外 廓距 路缘石外 沿距离 不 小于 0.25m。 4.2.7 盲 道 及盲 道两 侧各 0.25m范围内不应 设置设施。 4.2.8 设施距 绿化树 池、市 政管 线检查井 距离 不小于 1m。 4.2.9 道路交叉口 转弯半径 及其 两侧 20m范围 内, 不应 设置除交 通设施、行 人导 引类指示牌 、废物箱 外的其 他设施。 4.2.10 人 行 地道 内及 出入 口周边 20m范围 内, 不应 设置除行 人 导引 类指示牌 、废物箱 外的 其他 设施 ; 人行天桥 引桥 周边 20m范围 内, 不应 设置除行 人导引 类指示牌 、 废物箱 、
13、自行 车 存车 设施和公交 车站 设 施外的 其他 设施。 4.2.11 设置在 绿化设施带 内的设施,外 廓不应 超出绿化设施带范围。 4.2.12 行道树设施带 内不应 设置设施宽度 大于 行道树设施带 宽度 的设施。 4.2.13 以 下设施设置 间距 应符合 表 2的要求。 DB11/T 5002016 4 表 2 设施设置间距 项次 设施种类 一般区域道路同侧设置间距(m ) 人流密集区域道路同侧设置间距(m ) 1 废物箱 100 50 2 邮筒(箱) 1000 800 3 邮政报刊亭 1000 4 公用电话亭 1000 注 1: 人 流密集区域指商业或 公共场所集中路段、轨道交通
14、出入口、综合客运枢纽附近路段、旅游景区、大型文化 体育场馆场所周边。 注 2:一般区域指除注 1包含 的地区以外的区域。 4.2.14 交 通 枢纽 、商业 区、 旅游 景区、 大型 文化体 育场 馆场 所 周边 ,可适 当缩 小废物箱的设置 间距 , 除公交 车站 和公共 自行 车外 不应 设置 长度 或宽度 超过 2m的设施。 4.2.15 设施应 安装牢 固, 安装 后确 保地 面平 整, 铺装 规范, 铺装 材质 应与 周边 一致 。 4.3 管理要求 4.3.1 设施日 常保 洁、 维护 质量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设施使 用功能 完好 。对 闲置 或 丧失 功能 的设施, 应立即拆
15、 除或 修复 ; 设施外 观无损坏 、无脏污 、无锈蚀 、无喷涂 、无 小广告; 设施颜 色应 色泽均匀 ,无明 显 褪色 ,无明 显色 差, 无漆面 脱落 ; 设施标 识或 所载 内容 无缺失 、 无模糊 、无涂 改; 设施周 边无堆 物堆 料、 无污渍、 无垃圾 。 4.3.2 设施巡查 和保 洁、 维护 、清洗粉饰作 业应符合 下列 要求: 设施巡查 保洁频 次应符合 表 3的要求 ; 设施维 护应符合 表 4的要求 ; 设施清洗粉饰频 次应符合 表 5的要求。 表 3 设施巡查保洁频次 区 域 平 日 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 历史文化街区、 旅游景区、 商业或公共 场所集中路段、 火车站
16、、 长途汽车站附 近路段、 轨道交通出入口、 综合客运枢 纽周边 50米 范围内 1 次/ 日 2 次/ 日 快速路辅路和主干路 3 次/ 周 1 次/ 日 次干路、支路 2 次/ 周 3 次/ 周 街巷胡同 1 次/ 周 2 次/ 周 DB11/T 5002016 5 表 4 设施维护要求 项目 时限 具体要求 平日 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 修复功能故障 24 小 时 12小 时 - 修 复 外 观 损坏 48 小 时 24小 时 - 清 理 小广告 24 小 时 12小 时 清 理 设施上附着小广告时,不应损坏设施表面, 不应使用与设施原有材质或漆面颜色存在明显 色差的涂料进行遮盖或修补。
17、表5 设施清洗粉饰 频次 区 域 清洗粉饰频次 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景区、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轨 道交通出入口、 综合客运枢纽周边 50米 范围内 、 快速路辅 路和主干路 2 次/ 年 次干路、支路、街巷胡同 1 次/ 年 4.3.3 设施紧急 维修 作业 应符合 下列要求: 各类设施 应有 特殊气 候及 各种自 然灾害时 的维 修预案 ; 设施倾倒 、 歪 斜或 不稳 固时 ,设施 产权 单位应 立即 设置围 挡和 安全 警示 标志 , 并在 4小 时内对 设施进 行维 修或 拆除 ; 设施出 现闸 箱开放、 浸水、 电线 裸露 等情 形, 产权 单位应 立即 对设施 进行 断电 ,设置
18、围 挡和 安 全 警 示标 志, 并在 4小 时内对设施 进行 维修。 5 具体要求 5.1 护围栏 设施 5.1.1 人 行道 护栏 要求如下: 设置护栏 后, 人行道 剩余宽度应符合 表 1的要求 ; 非机动 车道 内施 划路侧 机动 车 停车位 的路 段, 不应 设置; 应按功能 需求 间隔 设置, 且高度 不应 超过 1.0m; 应紧贴 车行道路缘石设置 ; 护栏的 样式 、颜 色、 材质等 应 与周 边环境协 调。 5.1.2 公交站安全 护栏 要求如下: 应符合 DB11/T 650的有 关 要求; 宜与周 边护栏 的高 度、 样式 、 色彩 、材质 协调 一致 。 5.1.3 绿
19、化设施带 护栏 要求如下: 绿化设施带 不宜 设置 护栏; DB11/T 5002016 6 确需设置的, 应与 周边 环境协调 一致 且高 度不应 超过 1m。 5.2 废物箱 废物箱 要求如下: 高度不应 超过 1.1m; 应在公交 车站 、地铁 车站 、座椅 旁设置。 5.3 行人导引 类指示 牌 5.3.1 街 牌 要求如下: 规 格尺寸 应符合 GB 17733.1的规定 ; 应设置 在道路交叉口路缘 弧线切 点附 近明 显位 置。 5.3.2 步 行 者导向牌 要求如下: 图形符 号应符合 GB/T 10001.1 、 GB 5768.2的规定 ; 高度不应 高于 2.2m,宽度不
20、应超过 1m,垂 直投影 面 积不应 大 于 0.6m 2 ; 应设置 在绿化设施带 或行道树设施带 内; 应指引 方位 、区 域 、 建 筑物 、 旅游场 所、公共设施 或公共服务 机构 , 不应 显示 企 业名称 、 商 标 或产品 等信息 。 5.3.3 公 厕指 引牌 、地铁指 引牌 、人行 地道 及人 行天桥指 引牌应合并 设置,规 格尺寸 应符合 相关 标准 要求。 5.4 公交车站设施 5.4.1 站牌要求如下: 规 格尺寸 和设置 位置 应符合 DB11/T 650的有 关规定; 站牌信息 面应 与车 行道 垂直 ; 距路缘石外 沿不应 小于 0.4m; 同一区 域、道路的 站
21、牌样式 、规 格应 保持 一致 。 5.4.2 候 车亭 要求如下: 规 格尺寸 、设置 位置、 数量 应符合 DB11/T 650的有关 规定 ; 候车亭及其 设置 应满足 通透 性要求 ; 设置候 车亭 后, 人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表 1的要求。 5.5 邮政设施 5.5.1 邮筒( 箱)要求如下: 邮筒( 箱)设置 应符合 YZ/T 0129的有 关规定 ; 邮筒( 箱)规 格、 样式 应符合 YZ/T 0067的有 关规定。 5.5.2 邮政报刊亭 要求如下: 应采用 封闭 式设 计, 经营 时设施 不应 开放 或扩展 ,不应超 出设施 基座 范围 ; 长度应 小 于 2.5m,宽度
22、 应 小于 1.5m,高 度应 小于 2.2m; DB11/T 5002016 7 应靠近 道路 红线 一侧设置 ; 宽度 5m以下的路侧带和道路交叉口、 人行 天桥 、人 行地道出 入口、 轨道交 通出 入 口( 含升降 梯口)、公交 车站 两侧 20m范围 内不应 设置 邮政报刊亭; 人行天桥 、立 交桥 下不应 设置邮政报刊亭; 邮政报刊亭 设置 后, 经营 时的人 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 表 1的要求。 5.6 公用电话亭 公用电话 亭要求如下: 应采用 单机 设置的 方式 ,长度应 小 于 1.0m,宽度 应小 于 1.0m,高度 应小 于 2.2m; 宜设置 在行道树设施带 内或
23、靠 近道路 红线 一侧,设置 后 的人 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 表 1的要求; 临近火 车站 、 商业集 中区、 长途 汽车 站、 医院 、 学校 等 人流密 集区的路侧带 上, 可在 不增加 点 位 的 基础 上, 适当 增加 话机 数 量; 人行天桥、 人行 地道出 入口、 轨道交 通出 入口、公交 车 站两 侧 20m范围 内不应 设置公用 电话 亭; 人行天桥 、立 交桥 下不应 设置公用 电话 亭。 5.7 自行车 存车设施 5.7.1 自 行 车存 车架 要求如下: 停放自 行车 后, 人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表 1的要求 ; 应保证 停放 自行 车后 ,车 身不超过 路缘石外 沿
24、, 距盲 道 不小于 0.25m; 样式、 颜色 应与 周边 环境 相协调 。 5.7.2 自 行 车存 车围 栏要求如下: 应靠近 交通 枢纽 、轨 道交 通出入 口设置 ; 停放自 行车 后, 人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表 1的要求 ; 高度不应 超过 1m。 5.7.3 公共自 行车 设施要求如下: 停放公共 自行 车后 ,人 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表 1的要求; 单独设置的公共 自行 车设施,不应 设置围 栏; 道路交叉口 转弯半径 及其 两侧 20m范围 内和 医院 、 学校、 旅游 景区出 入口 两侧 30m范围 内, 不 应设置公共 自行 车设施。 5.8 座椅 座椅要求如下: 长
25、度宜 小 于 1.2m,宽度 宜 小于 0.5m,座 面高 度宜低于 0.4m,座 面宽度 宜小 于 0.45m; 宜结合 绿化设施带 或靠 近道路红 线一侧设置,设置 后人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 表 1的要求。 5.9 活动式 公共 厕所 活动式 公共 厕所 要求如下: 宜结合 绿化设施带 或靠 近道路红 线一侧设置,设置 后人行道 剩余宽度 应符合 表 1的要求 ; 距盲道 不应 小 于 1m; 规 格 应符合 DB11/T 190的规定。 DB11/T 5002016 8 A 附 录 A (资料 性附录) 路侧带 A.1 路侧带 图A.1 路侧带 示意图 B DB11/T 5002016
26、 9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 共和 国道路交通 安全 法 2004 2 北京 市实 施中华人民 共和 国道路交 通安全 法办法 2004 3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广告 法 2015 4 GB 50647-20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 划规范 5 GB 50688-2011 城市道路交 通设施设 计规范 6 GB 50763-2012 无 障碍设 计规范 7 邮政信筒信 箱设置与 开取 组织管理 办法 邮政 1994292号 8 CJJ 69-95 城市 人行 天桥 与人 行地 道技 术规范 9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 划与设 计规范 10 CJJ152-2010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 计规 程 11 北京 市户 外广告 设置规范 2007 12 北京 市 废物箱 (果皮箱 )设 计原 则及 设置规范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