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00.01 A 10 DB11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DB11/Z 880 2012 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 充电站运营管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electricity supply and assurance for electric vehicle en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operation management 2012 05 07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Z 8802012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2、 3 基本要求 . 1 4 场站要求 . 1 5 人员要求 . 2 6 服务要求 . 2 7 安全管理 . 3 8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 4 9 记录 . 5 10 评价与改进 5 DB11/Z 8802012 II 前 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电动汽车产业标准化工作组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建议和意见,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公共交 通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北京交 通大学、 北京市 标准化 研究所 。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 参
3、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电 力公司、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 司、 北京 中石 化首科 新能源科 技有限 公司、中信国安 盟固利 动力科 技有限 公 司、 北京电 巴新能源科 技 有限 公司、 北京 普莱德 新能源 电池科 技有限 公司 。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主要起草人: 黄彧、孙运刚、陈 言 楷、李永华、刘雪涛、权京 华。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 参与起草人: 马光耀、张三卿、周虎、刘金玉、刘正耀、张睿、赵汝亮、陆江、 陈维、郝景阳、渠 向东、吴子苗、姜峰、卢洪涛 。 DB11/Z 8802012 III 引 言 为促进 新能源 汽车产业发展, 推 进国家“十城千辆” 电动汽车 示范工 程建 设,按照北京
4、市 新能源 汽 车 联 席会议的 总体部署 , 结合 北京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 规划 和电动汽车电 能 供给与 保障 的实 际需 求,北京市组织 成立了 由电动汽车 生产 企业 、 充 电设 施建 设与 运营 单位 、 充 电设备生 产企 业、科研院所 以及行 业主管 部门等四 十余 家 单位组 成的电动汽车产业标准化工作组, 研究 建 立电动汽车电 能供 给与 保 障 标准 体系 , 制定 电动汽车电能 供给与 保障 技术规范 系列地方 标准,用 以 规范电动汽车 生产与 维护 , 指导电 能供 给基 础设 施建 设与运 营, 支撑 电能 供给 设备制造 与使 用。 现阶段 电动汽车产业
5、 仍处 于试点 示范 阶段 ,发展 方向与技术 路线均 有待 进一步验证 。本标准 将在 实 践过程中 进行 进一步地检验 与 验证 ,根据 技术发展 不断进 行补充 与完善 。 DB11/Z 8802012 1 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 充电站运营管理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 定了 电动汽车 充电站 运营 管理的基本要求 、场站要求 、人员要求 、服务要求 、 安全管理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记录 以及 评价与改进。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适用 于电动汽车 充电站的 运营 管理。集中 建设 的交 流充 电桩可参 照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应用 是必不可
6、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单 )适 用于 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 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 道路 交通 标志 和标 线 GB/T 10001.1 标志 用公共 信 息图形 符号 第1 部分 通用符号 GB 15630 消防 安全标 志设 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 志使 用导则 DB11/T 493.1 道路 交通 管理设 施设 置规范 第 1部分 道路 交通 标志 DB11/T 493.2 道路 交通 管理设 施设 置规范 第 2部分 道路 交通 标线 DB1
7、1/Z 728 电动汽车电 能供给与 保障 技术规范 充电站 DB11/Z 797 电动汽车电 能供给与 保障 技术规范 供电 系 统 DB11/Z 798 电动汽车电 能供给与 保障 技术规范 监控 系 统 DB11/Z 802 电动汽车电 能供给与 保障 技术规范 计量 系 统 DB11/Z 823 电动汽车电 能供给与 保障 技术规范 充电 设 施标 志与 设置 DB11/Z 878 电动汽车电 能供给与 保障 技术规范 动力 蓄 电池 系统 维护 3 基本要求 3.1 充电站的 运营 应符 合国家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相关 标准的要求。 3.2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应建 立健 全管理
8、 制度 和安全规范。 3.3 充电站的 运营 应根据 服务 环节设 置岗 位, 明确 责任 人、工作 流程、 职责 ,制定 岗 位操 作规 程。 4 场站要求 4.1 充电站基 础设 施应 齐全, 符合 DB11/Z 728、DB11/Z 797、DB11/Z 798 、DB11/Z 802、DB11/Z 878 的要求。 设备 的使 用与管理应由 专人 负责 ,应 定期对 设 备进 行巡视 、维 护与 检修。 4.2 充电站 内环境 应卫 生清洁 ,设施 整洁 。 4.3 充电站 内电 气设 备周 围不 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污染 和 腐蚀介 质。 4.4 充电站车 辆行 驶范围 内不 应拉
9、设 充电 线缆 。 4.5 充电站应 设置出 入口 和车 辆限速 标志 ,应 在地 面清晰 标 示行 车引导 线。 充电站 有 多个 出口且连接 多条道路 的宜 设置指 路标 志。标 志和标 线应 符合 GB 5768、DB11/T 493.1 和 DB11/T 493.2的要求。 DB11/Z 8802012 2 4.6 充电站 内图形 标志 应醒目 、清晰 、无破损 ,使 用规范,符 合 GB/T 10001.1和 DB11/Z 823的要求。 作业场 所应按照 GB 2894、GB 15630 和 GB 16179的规定 设置安全标 志。 5 人员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管理
10、人员和作业人员应 接受 安全 生产 教育 和岗 位技 能培训 ,掌握 电动汽车安全 知识 、用电安全 规范、 电动汽车发 生紧 急情况的处理 方法 和触 电急 救法, 考核 合格后上岗 。 5.1.2 作业人员应按照 操作 流程 和岗位规范进 行操 作。 5.1.3 作业人员应 统一 着装 ,并佩戴易识别 的服务标 志。 5.1.4 作业人员应 对所 从事的工作 负 责, 履行 服务 承诺 ,使 用文 明规范用 语。 5.2 岗位技能要求 5.2.1 管理人员应 了解 电动汽车的 构 造和 充换 电设 备的工作 原 理, 掌握 充换 电服务 流程。 5.2.2 安全员应 了解 电动汽车的 构造
11、、 充电站 设备 的工作 原理, 掌握 充换 电操 作规 程、安全 知识 和应 急处理 方法 。 5.2.3 驾 驶 员应 了解 电动汽车 原理 及 构造 ,掌握 本岗 位操 作规程 和紧 急情况 的处理 方法。 5.2.4 充 电作业人员应 了解 动力 蓄电池 应用的基 础知识 ,掌握电动汽车 充电安全 知识 、 本岗 位操 作规 程 和 紧急 情况 的处理 方法 。 5.2.5 换 电作业人员应 了解 动力 蓄电池 应用的基本 知识 ,电动汽车的 构造 ,掌握 换电 设 备的工作 原理 和本岗 位操 作规 程。 5.2.6 电 池维 护人员应 了解 充换 电设备 和电动汽车 构造 ,掌握动
12、 力蓄 电池 的基本 知识 和本 岗位 操作规 程 ,电 池的 检测 、故 障判 断和处理。 5.2.7 充 换 电设 备维 护人员应 掌握 充 换电 设备 的工作 原理,动力 蓄电 池的基本 知识 ,电动汽车 构造 , 掌握本 岗位 操作规 程, 充换 电 设备检 测、 故障 判断 和处理。 5.2.8 充 电监 控人员应 了解 动力 蓄电池 电化 学性 能和动 力蓄 电 池应用的基本 知识 ,掌握监 控系 统使 用 和充电 控制方 法。 6 服务要求 6.1 告知与引导 6.1.1 充 电站应 设置公 示牌 ,明 示运营 机构 名称 、开 放时间 、 服务范围 、服务 项目 、收费 标准
13、、监督 举报电 话以及 当前站 内充 换电设 施可供使 用情况 等。 6.1.2 电动汽车进 、出场 时, 充电站应提 供车 辆进场 、停 车入位和 离场 等引导服务。 6.2 整车充电 6.2.1 整 车 直流充 电服务应由 充电作业人员 为用 户提 供; 整车交 流充 电服务 可采 用客户自助 服务 模式 为 用 户提 供。 6.2.2 车 辆 驶入 充电站 时,作业人员应主动引导车 辆进 入充 电位置, 告知 车辆 驾驶 员停车 熄火 、切 断 电动汽车动 力电 源和 辅助 电源、 拉紧 手刹 、人员 离车 等 安全要求。 6.2.3 充 电作业人员应 在确 认车 辆停稳 、电动汽车动
14、力电 源和辅助 电源 全部 切断 、手刹拉紧 、人员 离 车后, 方可 开始 充电作业。 DB11/Z 8802012 3 6.2.4 整 车 充电前, 充电作业人员应检 查动 力蓄 电池 系统 ,进行充 电设 备与电动汽车 连接确 认以及充 电 参 数确 认。 6.2.5 整 车 充电 时, 充电监 控人员应确 认系 统通 讯状态 正常 , 并监 控电动汽车和动 力蓄电 池的 相关 状 态信息 。 6.2.6 充 电 过程中 ,车 辆不 应启 动或移 动, 不应 带电 插拔 充电插头 和触 碰动 力蓄 电池 包 电极 。 6.2.7 整 车 充电 结束 后、 行车前, 充 电作业人员应 确认
15、 充电 终止 以及充 电设 备与电动汽车 物理 分离 。 6.3 动力蓄电池包更换 6.3.1 动 力 蓄电 池包 更换 服务应由 换 电作业人员 为用 户提 供。 6.3.2 车 辆 驶入 充电站 时, 换电作业人员应主动引导车 辆进 入 等待 位置, 告知 车辆 驾驶员 停车 熄火 、 拉紧手刹 、人员 离车 等安全要求。 6.3.3 动 力 蓄电 池包 更换 前, 换电作业人员应 在确 认车 辆停稳、 电动汽车动 力电 源和 辅助 电源 全部 切 断、手刹 拉紧 、人员 离车和安全车 距后 ,方可 开始 动力蓄 电池 包更换 作业。 6.3.4 动 力 蓄电 池包 更换 前和 更换 后
16、,换 电作业人员应 采集 电动汽车和动 力蓄 电池 的相关 状态 信息 。 6.3.5 更换服务提 供的动 力蓄 电池 包 状态 应完 好。 一次更换 服务应 同时更换 一部 车辆 动 力蓄 电池 系统 内 所有 的动 力蓄 电池 包。 所更换 的动 力蓄 电池 包应 具有一 致性,实 际容 量不 应低于 额定 容量的 80%。 6.3.6 动 力 蓄电 池包 更换 过程中 ,车辆 不应 启动 或移 动, 不应触 碰动 力蓄 电池 包电 极。 6.3.7 动 力 蓄电 池包 更换 后, 换电作业人员应 确认 动力 蓄电 池 包与车 体锁止 、电 池舱 门 锁止 ,确 认电 池 连接 状态 和电
17、 池状态 正常 。 6.3.8 商 用车 整车动 力蓄 电池 包更换时间 不宜 超过 10min;乘用车 整车动 力蓄 电池 更换时间 不宜 超过 5min。 6.4 动力蓄电池充电 6.4.1 将等待充 电的动 力蓄 电池 包送入 充电 架, 换电作业人员应 确认 动力 蓄电 池包可 靠锁止 。 6.4.2 动 力 蓄电 池包充 电过 程中 ,充电监 控人员应实 时监 测动力 蓄电 池包 的充 电信 息。 6.4.3 动 力 蓄电 池包充 电结 束后 , 充电作业人员应 确认 动力 蓄 电池 包为 满电 状态 , 充 电 设备 停止 工作。 6.5 动力蓄电池系统维护 6.5.1 动 力 蓄
18、电 池系 统维 护应由电 池 专业 维护 人员进 行, 其他人员 不应 拆解 动力 蓄电 池 包。 6.5.2 动 力 蓄电 池系 统维 护作业应 在 电池维 护区 进行 。 6.5.3 动 力 蓄电 池系 统的 维护 项目 与要求应 符 合 DB11/Z XXX的规 定。 6.5.4 动 力 蓄电 池系 统受 到机 械损 伤时 ,应 经检 测无 异常 后方可使 用。 6.6 充电计量与结算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应对充 电过 程 进行 准确计 量, 根据公 示 的电价 核算收费 金额 , 计 价应准 确, 收费 应 向用户 明示 。 7 安全管理 7.1 组织与人员 7.1.1 充 电站运 营
19、机构 应设置 安全管理组织, 配备 专职 或兼职 的安全员, 各环节 的安全应 明确 责任 人, 将运营 服务安全管理 贯穿 于运营 服务的全员和全 方位。 DB11/Z 8802012 4 7.1.2 作业人员应 遵守 岗位安全 操作规范,应 在规 定区 域内 进 行作业, 不应 操作与 岗位无关 的机 械电 气 设 备。 7.1.3 作业人员应按要求 着工 装和 绝缘鞋 ,佩戴 安全 防护 用具。 7.1.4 作业人员应 负责 岗位范围 内的安全管理,发 现安全 隐患应 立即 报告 并处置。 7.2 设备 7.2.1 充 电站应安全用电,规范 使用电 气设 备。 7.2.2 作业人员应 对
20、设 备定期 进行 巡视 、维 护与 检修 ,不 应使用 故障 设备 提供充 换电服务。 7.2.3 电 气 设备 的检修 、测 试及 维修应由 专业技术人员进 行,非 专业人员 不应 从事电 气 设备 和电 气装 置的维 修, 设备 维修 前应 切断电 源。 7.2.4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 定期检查各 种安全标 志,发 现 有 变 形 、 破损 或褪色 ,应进行 整修 或更换 。 7.2.5 露 天设 置的 充电 设备 应有 安全防护 措施, 保证 雷雨 等特殊 天气 的充 电安全。 7.3 车辆 7.3.1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发 现电动汽车 漏油 、故 障或 零件 缺 损、 松动 时,应
21、告知 用户,提 示用 户进 行 车 辆维 修。 7.3.2 充 电站 内,电动汽车应按照规定 的限 速在 允许 的范围 内 行驶 ,并 停靠 在指 定的 区 域内 。 7.4 巡查 安全员应 对充 电站进 行巡 查,纠 正违 规操 作,发 现安全隐患 应及 时处置。 7.5 消防安全 7.5.1 充 电站的 消防 安全管理应 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的规定 。 7.5.2 充 电站 运营 机构 应按 法律法 规和标准的规 定配 备消防 设 施。 消防 设施应 完善 、有效 。不 应挪 用 消防设 施, 不应 埋压 和圈占 消防 设施。 消防 设施标 志应明 显、 清晰 。 7.5.3 充 电
22、站 运营 机构 应定期 进行 消防 安全 检查 , 消防 设施和监控 器材 应由 专人 定期 进行维 护与 保养 , 灭火和监 控系 统应处 于完 好状态 。 7.5.4 充 电站 运营 机构 应定期 进行 消防培训 和应急 演练 ,全 体 人员应 掌握消防知识 ,熟知消防 器材 的 位置、 性能 和使 用方 法。 7.5.5 充 电站 内各 紧急出 口通 道应 保 持畅 通。 火 灾发 生时,应 能 采 取 有 效 的处置 措 施, 及时 疏散 人员, 并报告 有关 部门 。 8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8.1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应设 置应急组织,建 立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包括 火灾 、车
23、辆故 障 、电 池破损燃 烧 爆 炸 、供 电系 统故 障、 人员 触 电、 电池 故障 、设 备故 障等 。 8.2 应急预案 应满 足统 一指 挥, 分 级负 责; 组织 机构健 全;人员和 物资 配备充 足; 通信 畅通 ;行 动迅 速、 准 确等 基本要求。应急 预案 的主要 内容 应包括 :组织 机构 、 人员 、 物 资、 事件 等级 、 报告 程序、 事 故 处置 方法 、快 速疏散 方法 、 紧急 救护 措施 、现 场保护、 清理和 善后 工作 等。 8.3 应急预案 中涉 及的应急 设备 应 在指 定场 所存放 ,专 人负责 ,并 定期检 查应急 预案所 需物 资的 有效 性
24、。 8.4 每半年 应至 少进 行一 次应急 预案 的全员 培训 和演练 ,针对 演练 中的 问题 ,修 改和完善 应急 预案 。 8.5 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应急 预案的要求进 行。 DB11/Z 8802012 5 9 记录 9.1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应对 运营 服务过 程进 行记录,应 包括 : 充换 电记录 、设 备及 电池维 护记录 、设 备 及 电 池检修试验 记录 、巡 查记录 、运 行日志 、交 接班 记录 等。 9.2 服务过 程应 保留 原始 记录。记录应 及时 、准 确、 真实 、 完整 。 9.3 记录保 存期 限不 应少于 3年 。 10 评价与 改进 10.1 自我
25、评 价 10.1.1 充 电站 运营 机构 应采 取日 常检查 、 定期检 查、 不定期 抽 查、普 查 、 专 项 检 查 等方式 进行 自我 评 价。每年 应至 少对充 电站 运营整 体情况 进行一 次自 我评价。 10.1.2 自 我 评价 内容 应包括 : 核查、 分析 服务 项目相关 资料。 检查、 评估 规章 制度 、操 作规程 的制定 和执行 情况 。 检查作业人员的 现场记录。 10.1.3 评价前应 制定 评价 计划 ,成立评价 小组。评价 后应 编写评价 报告 。 10.2 外部评 价 10.2.1 充 电站 运营 机构 应接受 社会 对 服务管理的监督, 设置服务监督 机
26、构 ,公 布 服务监督电 话和 通信 地 址 。对 用户 的投诉 ,应 在 48h内调 查处理, 百分 之百回复 。 10.2.2 充 电站 运营 机构 应建 立投诉 、 表扬 记录和处理记录。 10.2.3 充 电站 运营 机构 每年 应至 少进行一 次用 户满 意度 调查 。 10.3 持续改进 充 电站 运营 机构 应统计分 析自我 评价和 外部 评价的 结果,进 行服务的 持续 改进,包括 : 对不符 合标准要求的 项目 实施改进, 并对 改进 情况 进行跟踪 。 对用户 进行 回访 ,听 取用 户对处理 结果 或后 续工作的意见 或建议。 分析服务 行为 与管理规范的 符 合性和 有效 性, 适时 修订服务规范。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