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 66 备案号 :46574-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465 2015 代替 DB11/T465-2007 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of gas supply enterprises 2015 - 07 - 08发布 2015 - 11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465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安全评价基本要求 . 2 4.1 安全评价基本内容 . 2 4.2 安全评价人员 . 2
2、5 安全评价程序 . 2 5.1 安全评价程序图 . 2 5.2 前期准备 . 3 5.3 现场评价 . 4 5.4 分析评价 . 4 6 安全评价结论与报告 . 5 6.1 安全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 5 6.2 安全评价结论 . 5 6.3 对策措施及建议 . 5 6.4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 5 6.5 安全评价报告其它要求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现场检查表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 . 5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1/T 465-2007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 本标准与 DB11/T 46
3、5-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 改外 主要 技 术变化如下: 修 订了“城镇 燃气”、“燃气供应单位 ”、“ 燃气设 施”等 术语和定义( 见 3.1、3.2 、3.3, 2007年版 的3.1 、3.2 、3.3) ; 删 除了 “喷射火”、“化学爆炸”、“物理爆炸”等 术语和定义( 见 2007年版的 3.6、 3.7、 3.8) ; 删 除了原 标准 中安全评价重点 要求( 见2007年版 的 4.1); 修 改了 安全评价 中应 提供、收集材 料的相 关要求(见 5.2.3); 增加了 现场检查 中燃气 设 施所在地理 位置、设 施与建( 构) 筑物 安全 间距不符合 标准要求时, 应
4、说明形成原因 (见 5.3.1) ; 修 改了 评价单 元划 分要求( 见5.3.3 ,2007 年版的 5.3.3); 修 改了 安全评价报告要求和安全评价结论的分 类(见 6,2007 年版 的6) ; 修 改了附录 A的内容,增加了“液化石油 气瓶组 气化站 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压缩天然 气 供应站 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 和 “液化天然 气( LNG) 汽车加 气站 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 ( 见附录A )。 本标准 由北京市市政市 容管理委 员会提 出并归口 。 本标准 由北京市市政市 容管理委 员会组织实 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5、:吕良海 , 白永强, 李岩, 李家名 , 李毅 , 汪彤 , 白光 ,代 宝乾 , 马云飞 , 姚伟, 张晓峰 ,李永江 。 本标准 历次 版本 发布情况为 : DB11/T465-2007 。 DB11/T 4652015 III 引 言 为贯彻落 实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安全 生产 法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消防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特种 设 备安全法 、 城镇 燃气 管理 条例 、 北京市 燃气管理 条例 、 北京市 安全 生产条例 和 北京 市 消防条例 等 法律 法规, 提 高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工作 的质量 ,使 其达到 规范 化和标准 化的要求, 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
6、 为燃气 行政 主管 部门认可 的安全评价 机构科学、 公正 、合 法 、 自 主 地 开展 安全评价 工作 提 供 了依据 。 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 目的 是为 了贯彻 安全 第一 、 预防为 主、 综合 治理原 则,查 找 、分析和 预测燃 气供应单位 可能存 在的 危险 、 有害 因素 及危险 、 危害 程 度, 提出 合理 可行 的安全对策措施, 指导危险源 监控、 隐患排 查治 理和事故 预防 , 以达到最低 事故 率、 最 少损失 和最 优的安全 投 资效益 , 为 燃气安全监 管 工作 服务 。 DB11/T 4652015 1 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对燃
7、气供应单位进 行安全评价的基本要求、 安全评价程序和安全评价结论与报告的要 求。 本标准 适用 于燃气 经营许 可前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的应用 是 必不 可少 的。 凡是 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 注日 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 包括 所有的修 改单) 适用 于本文件。 GB 11174 液化石油 气 GB 17820 天然 气 GB 50016 建筑设 计防 火规范 GB 50028-2006 城镇 燃气设 计 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 设计 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 防雷 设
8、计 规范 GB 50058 爆炸 和火 灾危险 环境电力装 置设 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 灭火 器配 置设计 规范 GB 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 气 站设 计与施 工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 工可 燃气 体 和有 毒气 体检 测报 警设 计 规范 GB 50494 城镇 燃气 技术规范 CJJ51 城镇 燃气 设施 运行 、 维护 和抢 修安全 技术规程 CJJ95 城镇 燃气 埋地 钢质 管 道腐蚀 控制 技术规程 TSG R0004 固定 式压 力容器 安全 技术 监察 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城镇燃气 city gas 符合
9、城镇 燃气质量 要求,供给居民生 活 、商业、 建 筑采暖制 冷、工 业企业 生产以及车 用的天然 气 和液化石油 气燃料。 3.2 燃气供应单位 gas supply enterprise 燃气供应 企业 和燃气 自管 单位的 统称 。 DB11/T 4652015 2 注 : 燃气供应 企业是指 从 事燃气 储 存 、 输配 、 灌装 、经营 管理、运行维 护及销售 的企业 。 燃气自管单位 是指燃气 用 户 单位自行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工作的单位。 3.3 燃气设施 gas establishment 用 于 燃气 储存、 输配和应用的设备 、装置、 系统 。
10、包括厂站、管网 、用户 燃气 设 施 、监控及 数据 采 集 系统 等。 3.4 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依 照燃气 经营许 可条 件和相 关 标准对燃气供应单位的规划 选址 、 总平面 布置、设 施 设 备 、 安全 管理 和人员资 格、 抗风 险能 力、 供气 保障 等安全 管理 现状进行 核验 , 辨识 其存 在的 危险 、 有害 因素 , 使用定 性 、 定量 分析 方法 确定其 危险程 度,对其安全 状况 进行客观 评价, 提出 合理 可行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3.5 安全评价机构 safety assessment organization 依 法 取得 安全评
11、价 机构 资质 , 且其 业务 范围 包括 燃气 生产 及供应 业的 组织 。 4 安全评价基本要求 4.1 安全评价基本内容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应 包括 : 燃气供应单位 立项 、规 划、设计 、建 设、 竣工 验收 或区县 相关 部门 批准文件 档案; 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 生产 责任制 、安全 生产 管理 制度 ; 燃气供应单位 岗位安全 操作 规程 ; 燃气事故应 急预 案; 燃气供应单位人员 培训及资 质 , 特别 是 主要 负责人 、安全管理 人员 、特种作业 人员和 特种设 备 操 作 人员资 质; 燃气供应单位燃气 设施 、工 艺流 程符合 安全 生产 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情况 ;
12、 燃气供应单位主要 危险 、有害因 素的 危险 程度 ; 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对策措施。 4.2 安全评价人员 安全评价人员应 具备安全评价师 资格 , 并 熟悉 燃气供应相关 的工 艺和 操作 、 仪 表 电气、 消防 等知 识, 熟悉安全 工程 知识 。评价 组成员的 专业 能力 应涵盖 评价范围 所涉 及的 专业 内容。 5 安全评价程序 5.1 安全评价程序图 安全评价的程序 见图 1。 DB11/T 4652015 3 否 风 险可接受 程 度 是 图 1 安全评价程序图 5.2 前期准备 5.2.1 安全评价 机构 应根 据燃气供应单位 委托 ,明 确安全评价的范围, 签订 安全评价
13、 服务 合同 。 5.2.2 安全评价 机构 应依据 燃气供应单位 提供的资料,按照 确 定的评价范围 进行 评价。 5.2.3 安全评价应 提供 、收集 以下材料 : 燃气设 施建 设项 目许 可材 料, 包括 : 立项 批复 、 规 划 许可证或区县 政府 相关 部门 提 供的其 他批 准文件 ; 确定安全评价范围 收集、整理资料 现场检查、测量 危险、 有害因素辨识分析 划分评价单元 定性、定量安全评价 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安全评价结论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燃气供应企业提供的资料 技术与管理对策措施、 建议 事故应急措施、建议 整改措施、建议 定性 定量 安全检查表
14、 专家评定 预先危险性分析 泄漏扩散模拟 管道喷射火计算 火灾爆炸模拟 物理爆炸模拟 前期 准备 阶段 现场 评价 阶段 分析 评价 阶段 报告 编制 阶段 事故树分析 签订安全评价服务合同 DB11/T 4652015 4 燃气供应单位 总平面 布置 (厂站、管 网及附 属设 施设 备) 、供气 工艺流 程、 厂站周边 建( 构) 筑物情况 及建 设时 序; 场 站 内燃气 设施( 设备)的 清 单, 包括 :名 称、 规格 型号 、数 量、 主要 技术 参数等 。 燃气设 施建 设项 目工 程质量监督 备案 和验 收材 料,其 中: 经营场 所面 积或者 投资规模 符合 本市市政 基础 设
15、施 工程办 理工 程质量监 督手续 要求的,应 提 交 北京市 房屋 建筑 工程和市政 基础 设施 工程 竣工 验 收备 案表( 留 存 加 盖申请人 印章 的 复印 件) ; 经营场 所面 积或者 投资规模 不 足本 市市政 基础 设施 工程办 理工 程质量监 督手续 要求的,应 提 交 建 设 单位出 具的 竣工 验收报告( 留 存 加 盖申请 人印章 的复印 件)和 公 安 消防部门 出具 的 当 年的 消防 安全检查 意见 ( 留存 加盖申请 人印章 的复印 件) ; 在现有 加油站增加车 用燃气 加 气设 施设 备的,应 提 交 公 安 消防部门 出具 的消防 安全检查 意 见 (
16、留存 加盖申请 人印章 的复印 件)。 新设立 燃气供应单位 提交 工商行 政管理 部门 出具 的有 效 期内的 预先 核准 名称 通知书 (留 存加 盖 申请人 印章 的复印 件),已 取得工 商营业 执照 且需 新增 燃气 经营业务 的企业 提交 有 效期内的 工 商营业 执照( 留存 加盖申请 人 印章 的复印 件) ; 与气源生产 单位 或取得 燃气 经营许 可证 的上游 燃气供应单位 签订 的气 源供应 合同 ( 留存 加盖申 请 人 印章 的复印 件) ; 燃气供应单位主要 负责 人、 场 站主要 负责 人和安全 管理人员 有效 期内的安全 生产资 格证书 (留 存 加 盖申请 人
17、印章 的复印 件) ; 法 律法规 、 标准规范规定实 行持证上岗 的岗 位资 格 证书; 其他 人员的 岗位 培训 合格 证明 (留存 加盖申请 人印章 的复印件) ; 燃气供应单位的 组织 机构设置、 岗位 职责,燃气 专业 岗 位的 操作 规程,安全管理、 气质 检测 和 用 户服务 等方面 的制度 (留 存 加盖申请 人印章 的复印 件) ; 处置燃气供应 、设 施运 行突 发 事件的应 急预 案( 留存 加 盖申请 人印章 的复印 件)。 5.3 现场评价 5.3.1 现场检查 安全评价人员应对燃气供应单位的 地理 位置、 周边 环境及 工艺 、燃气 设施( 设 备) 、安全 防护设
18、 施 等进行 现场检查与 测量 ,确 定其 是否 符合 法律 法规 、标准规范要求。 对燃气 设施 所在地理 位置、设施与建( 构 ) 筑物 安全间距等不符合 标准规范要求的,应 说明形成原 因。 5.3.2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危险 、有害 因素 辨识 的主要内容应 包括 : 易燃易 爆、 有毒 有害危险 物质的 辨识 ; 重点部 位和 重大 危险源 的辨识; 生产过 程潜 在能量 ,如 热能 、 机械 能、 电能 等危险源 的 辨识 ; 为运行 维护 可能 实施的 危险作业辨识 ,如 高处 作业 、有限空 间作 业等 。 5.3.3 划分评价单元 按照燃气供应单位 生产 经营 特 点划
19、分成有 限、确 定范围的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 应相对 独立且 具有 明 显 的 特 征界限 。 5.4 分析评价 DB11/T 4652015 5 5.4.1 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应 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见 附录 A中表 A.1表 A.6), 并宜辅 助采 用 预 先 危险 性分析法 、专 家评分法。 5.4.2 定量分析 定 量 分析 可采 用的安全评价 方 法包括 事故 树分析法和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 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主要包括:泄漏扩散 模拟分析;管道喷射火模拟分析 ;火 灾 爆炸 模拟分析 ; 物理爆炸 模拟分析。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 参见 附录 B。 6 安全评价结论与
20、报告 6.1 安全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应将安全评价的 过 程、安全评价的 依据 、评价的目 的 、 评价的范围 、 采 用的安全评价 方 法、 安全评价的 具 体内容、 获得 的安全评价结论 等 写入 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 告应包 含以 下内容 : a) 前言; b) 目录; c) 评价项 目概述 ; d) 评价程序和评价 方法 ; e) 危险、 有害 因素 辨识 ; f) 评价单 元划 分; g) 评价方 法选 择; h) 定性、 定量 评价 ; i) 防范对策措施与建议 ; j) 评价结论 ; k) 附件。 6.2 安全评价结论 根 据 评价结果明 确给出燃气供
21、应单位 当 前的安全 状 态水平和安全可 接受程 度 的意见, 客观提 出消 除安全 隐患 的办 法, 并应按照附录 A中表 A.1表 A.6中现场检查表的 统计 情况 ,结合 企业 整改 后的 复查 结果, 得出 是否 符合 安全要求的结论。安全评价结论分两 类: a) 现场实 际确 定的检查 项目 无否决 项, 且检查结果全 部累计得 分不 低于 75分的,安全评价结论 为合格 ; b) 现场实 际确 定的检查 项目有 否 决项 或检查结果全 部累 计得 分低 于 75分的,安全评价结论 为不 合格。 6.3 对策措施及建议 根 据 定性 、定量 评价结果,对燃气供应单位 存 在的安全生产
22、隐患,应 提 出切实 可行的 防范对策措 施和建议。 6.4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应 包含 以下内容 : a)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或企业名 称预 先核 准通知书复印件 ;液化石油 气充 装企业还 需气 瓶充 装DB11/T 4652015 6 许 可 证复印 件; b) 燃气 项目 的 立项 、 规划 许 可等 批准文件 ;项目 的工程 质量监 督 、消防验 收或监 督检查 意 见、 竣 工 验 收 报告 、房屋 安全 鉴定报告 等证 明复印 件; c) 锅炉、压 力容 器、 气瓶、管 道 等特种 设备的 使用 登记 证复印 件; d) 防雷接 地检 测、压 力容 器检
23、 测 、压 力表和安全 阀等 的检测 报告 复印 件; e) 法律法规 明确 要求的建 筑消防设 施检 测报告 、电 气防 火技 术检 测报告的 复印 件; f) 主要负责 人、 安全 管理 人员和作 业人员相 关资 质证书复印 件; g) 燃气气 源保 障合 同复印 件; h) 厂(站 )区 平面 图、 工艺流 程图 、燃气 管网 布置 图等; i) 评价机 构和燃气供应单位 交换意 见汇 总及 反馈 结果 ; j) 如须整 改,则附 整改 后的 验收意 见。 6.5 安全评价报告 其它 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 采用纸 质 载体,装 订成册 ,附评价人员签字页 和 机构 资 质复印 件,并在
24、机 构资 质 复印件和 著录 项首页 上加 盖评价 机构 公章 ,并加 盖骑缝章 。安全评价报告应 辅助采 用电 子载 体。 DB11/T 4652015 7 A A 附 录 A ( 规范性附 录) 现场检查 表 表 A.1表 A.6给出 了液化石油气 储灌 充装储配厂 (站) 、液化石油 气瓶组 气化站、液化石油 气瓶 装 供应站、管 道天然 气供应 企业、压缩天然 气供应 站、液化天然 气供气 站的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表 A.1 液化石油 气充装储配厂 (站) 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具体要求 分值 评价标准 检查记录 赋分 1 资 质 资 信 要 求 经营场所权属 关系(1
25、.1) 有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 新建 项目应列入市或区县燃气发展规划文本。 1 无相关文件的,不得分且评 价结论不合格。 设计、 施工、 验 收资料(1.2) 场站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并有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材料。 1 无相关材料的,不得分且评 价结论不合格。 消防验收或监 督检查(1.3) 场站及设施应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 或监督检查合格; 公安消防部门 纳入消防 重点单位管理。 1 未经验收或检查合格、未纳 入消防重点单位管理的,不 得分且评价结论不合格。 气瓶充装许可 证(限充装站) (1.4) 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且实际充装地址、 申办燃气经营许可的地址与充装许
26、可证 载明的地址一致,并在有效期内。 1 未取得充装许可证,或者取 得充装许可证但充装地址与 实际地址不符,或者充装证 过期的,不得分且评价结论 不合格。 营业执照( 1.5) 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 书。 1 无相关资质的、或名称与实 际不符的,不得分且评价结 论不合格。 气源保障 (1.6 ) 应有有效的供气合同和气源保障方案。 1 1) 无 有 效 供气合同的扣 0.5 分 ; 2) 无 气 源 保 障方案的,扣 0.5分。 配送服务 (1.7 ) 拥有自有产权的配送车辆, 并 依法取得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1 无自有产权车辆配送服务 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
27、经营许可证的,不得 分且评价结论不合格。 售后服务体系 (1.8) 在 供应区域设立固定的服务站点,配备 抢、维修力量,并向社会公布 24小 时 服 务电话。 1 在 供应区域未设立固定服务 站点,或者服务站点未公布 24小 时 服务电话、 未配备抢、 维修力量的,不得分且评价 结论不合格。 抗风险能力 (1.9) 企业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 查 验 保 险 凭 证 。 未 参 保 安全 生产责任险的,不得分。 DB11/T 4652015 8 项 目 检查内容 具体要求 分值 评价标准 检查记录 赋 分 2 人 员 要 求 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人员 (2.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28、经专业技术 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2 人员未取得岗位资格证,或 者资格证失效的,不得分且 评价结论不合格。 充装人员( 2.2) 充 装 人员应经燃气从业技能专业培训, 并 取得上岗资格和特种设备作业证书。 2 人员未取得岗位资格证,或 者资格证失效的,不得分且 评价结论不合格。 其他操作人员 (2.3) 直 接 从 事安装、 维修的操作人员, 是否取 得相应岗位证书。 1 每 有一名操作人员无证上 岗,扣 0.5分。 工伤保险 (2.4 ) 为 企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1 有 从业人员未办理工伤保险 (或保险不在有效期),不 得分。 3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安全生产责任 制
29、(3.1) 厂 ( 站 )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所 有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 1) 未 制 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不得分。 2) 每有一个部门或岗位职责 不明确,扣 0.5分。 运行和维护管 理制度(3.2) 运 行 和 维 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 人员和车辆进入厂站安全管理 制度; 2) 工 艺 管 道 与 设 备 巡 查 、 维 护 制度 和操 作规定 ; 3) 用 户 设 施检查 、 维护、报修 制度 和操 作规定 ; 4) 用 户 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5) 日 常 运 行 中 发 现 问题 或 事故 处 理上 报程序; 6)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 1) 每缺少一项制
30、度, 扣 0.5 分。 2) 每有一项制度不完善, 扣 0.25分。 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3.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24 小 时 值 班 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 位消防安全 责任制、 安全检查( 包括巡回检查、 夜间 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1 1) 每缺少一项制度, 扣 0.5 分。 2) 每有一项制度不完善, 扣 0.25分。 燃气质量检测 制度(3.4) 建 立 燃气质量检测制度, 配备 液化石油气 气质检侧设备,对 每 批 次 燃气 进行气质检 测合格后方可充装, 使气质符合 GB11174 要求,并对检测报告归档。 3 1) 未 建 立 燃气质量检测制度 的,扣 1分;
31、2) 未配备液化石油气气质检 测设备的,扣 2分。 用户服务制度 及相关服务 (3.5) 建 立 用 户服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应与单位用 户签订合 同 , 明确 双 方的义 务和权利 ; 2)建立用户服务档案; 3)在业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种类、 价格、标准、联系电话; 4)建立入户定期巡检制度,定期入户安 全检查, 并有检查记录, 发现用户燃气设 施存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5) 不 得 限 定用 户购买 其指定的 经营 者的 产品; 6)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燃 气自管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3 1) 未 按要求建立用户服务制 度,公示服务内容的,扣
32、1 分; 2)未建立入户定期巡检制 度,或者制度中巡检周期不 符合行业规定的, 扣 2分( 非 居 民 用 户 的 每 年 1 次 、 居 民 用 户 每两年 1次)。 DB11/T 4652015 9 项 目 检查内容 具体要求 分值 评价标准 检查记录 赋 分 3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岗 位安全操作 规程(3.6) 岗 位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槽车装卸、 气 瓶充装、压缩机及烃泵等设备运行、 气质 抽样检测、 钢瓶装卸、液化石油气倒残等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 每缺少一项操作规程,扣 1 分。 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 并建立突 发事件应急救 援预案并定期 进行应急演练 (3.7) 预 案
33、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危 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应急救 援预案启动程序、 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应 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练、 应 急救援设备 器材的储备、 经费保障。( 租赁经营场所 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与 经营场所或 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突发事件应 急救援预案。) 3 1) 未 制 定应急预案, 不得分。 2)应急预案内容不完善的, 每发现一处扣 1分。 压力容器 (槽车 罐、 储罐)安全 技术档案 (3.8 ) 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 使用维护说明和安装技 术文件以及 出厂监督检验证书; 2)压力容器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34、 3)压力容器的自行检查维护记录及设备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定期检 验检测报告 且合格有效。其 中:在 用 压 力 容 器( 储 罐 ) 有质监部门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液化气体汽车槽罐车应应办理使用登记, 定期检验, 且 检 验 的 时间、安全状 况等 级等有 效; 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 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 养记录; 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 并有校验 合格报告(其 中 安全 阀每年 至少检验 1次, 压力 表 每半年 1次 )。 3 压 力 容 器 及其安全附件无相 关安全技术档案,或者档案 不全、不符合实际的,不得 分且评价结论不合格。 气瓶(3.9)
35、充 装 的气瓶须为充装企业自有产权气瓶, 并加装符合本市技术要求的电子标签, 且 符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气瓶数量 要求;液化气钢瓶定期检验并 办理气瓶的 使用登记。建 立 充 装 、 配 送 、 销售可溯源 的信息管理系统; 建 立 气 瓶 销售 实名 登记制度 。 3 现场 清 点气 瓶 数量 和 登记 注 册代 码 钢印 。 有 非 自有 气 瓶的, 或者 自有气 瓶 未加装 符合要求的电 子标签 、 数量 不 足的, 无 使用 登记 的, 或者 未建立 可 溯源的 信息管理 系统 及气瓶 销售 实 名登记 制度的, 不得分。其 中 , 数 量 不 足 、 未登记 建档的 为否决 项。
36、 防 雷防静 电设施定 期检 测 (3.10) 防 雷 防 静 电 设 施应定期检测, 有检测报告 且合格有效,且其不符合项已整改合格。 1 未 检 测 或 检 测 不合格后未整 改复检合格的,不得分。 建筑消防设施定 期检 测 (3.11) 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测, 有检测 报告且合格 有效,且其不符合项已整改合格。 1 消防设施未经检测合格的, 不得分。 电气防火定期 检测(3.12 ) 电 气 防 火 应定期检测, 有检测 报告且合格 有效,且其不符合项已整改合格。 1 电 气 防 火 未 经 检 测 合 格 的, 不得分。 DB11/T 4652015 10 项 目 检查内容 具体要求 分
37、值 评价标准 检查记录 赋 分 4 厂 站 要 求 站 内分区 (4.1 ) 站 内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 和辅助区。 灌瓶间和瓶库内的气 瓶 按 实瓶 区、 空瓶区分组布置, 且灌瓶间的气瓶装 卸台前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站内有 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 瓶区、 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 并且有明 显隔离措施。 2 站 内 未 分 区 布 置、灌瓶间和 瓶库未分区布置、灌瓶间的 气瓶装卸台前有较宽敞的汽 车回车场地的,不得分且评 价结论不合格。 站区出入口 (4.2) 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各设置一个对外出 入口。当液化气储罐总容积超过 1000m 3 时 , 生产区应设
38、 2个对外出入 口,其 间距 不小于 30m。出入口宽度不小 于 4m。 1 站 区 出 入 口设置不符合要求 的,不得分。 站区围墙 (4.3 ) 站 区 四 周 和 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有高度 不低于 2m的 非 燃 烧 实 体 围 墙 。 1 站 区 围 墙 不符合要求的,不 得分。 重点部位安全 识别标志 (4.4 ) 重 要 设 施 或 部 位 设 识 别 标 志 。 燃气设施运行、 维护和抢修时, 设安全警 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1 重点设施或部位每有一处标 志缺失,扣 0.5分。 生产区设置 (4.5) 生产区内不得有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 (地下储罐和消防水泵结合器除外)。生 产
39、区 的 排 水 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 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罐 区 防 液 堤 内的水封井应设置有效, 并保持 正常的水位)。生产区内的地下管沟应采 用干砂填充。 2 1) 生产区内有地下或半地下 建构筑物,不得分。 2) 生产区排水系统无防止液 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 或低洼部位的措施,或措施 无效,扣 1分。 3) 生产区内地下管沟未采用 干砂填充,扣 1分。 站内建、构筑物 及通风设施 (4.6) 储灌厂 (站)内的泵房、 灌瓶间、压缩机 间、瓶 库 、汽车槽车等建筑应为甲类建筑, 其防火、防爆应符合: 1)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门 窗 应 向 外 开 ;
40、 3) 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泄压措施; 4) 地 面 应 采 用 不 发 火 花 地 面 ; 5) 封闭式建筑物应有良好的 通风措施。 具 有 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应采取良好 的通风措施。事故通风量每小 时换气不应 少于 12次 。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的 通 风 口 总面 积按每平方米房屋地面面积不应少于 300cm 计 算 确 定。通风口不应 少于 2个, 并应靠近地面设置。 3 站 内建、构筑物及通风设施 等, 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 扣 1分。 DB11/T 4652015 11 项 目 检查内容 具体要求 分值 评价标准 检查记录 赋 分 4 厂 站 要 求 燃气浓度检测 报警装置
41、 (4.7 )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 器。每台储罐设置一个报警探头,泵房、 灌装间、压缩机间、瓶 库 和 汽车槽车库各 安装一个报警探头。报 警器应 设置在值班 室或仪表间等经常有值班人员的场所。报 警 浓 度 应 小 于 液化气爆炸下限的 20%, 浓 度 报 警器应每年标定一次。 2 可 燃气体浓度检测器数量、 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分且评价结论不合格。 场 站 视频监控 (4.8) 储 罐 区 、 灌装平台、瓶 库 、门 禁 、收 银台 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和技术要 求的图像信息采集系统,保证 24小 时 正 常 运 行 。 1 未 按要求设置场站视频监控 系
42、统的,不得分。 疏散标识、 应急 照明和消防通 道(4.9) 疏 散通道、 安全出口通畅, 有明显的消防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有效的应急照明设 施。 生产区内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消 防车通道宽度不小于 4m。(当 储罐总容 积小于 500m 3 时 , 可 设置尽头式 消防车通 道和面积不小于 12m 12m的 回 车 场。) 站 区 室 外液化石油气管道跨越消防通道 采用高支架时,其 管 底 与 地 面 的 净 距不应 小于 4.5m。 2 1) 每 1处 无 消防安全疏散指 示标志或有效的应急照明设 施,扣 0.25分。 2)消防通道设置不符合要 求,扣 1分。 复检装置和检 漏措施(4
43、.10 ) 采 用 自 动化、 半自动化和机械 化运瓶的灌 瓶作业线上应设灌瓶质量复检装置、 检漏 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 采用手动灌瓶作业的,应 有 检 斤 称 ,并 应 采取检漏措施。 1 1) 未 设置复检装置的扣 0.5 分 ; 2) 未 设置检漏装置或措施 的,扣 0.5分。 残液倒空和回 收装置(4.11 ) 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 装置,建立残液处置方案和制度。 1 未 建 立 残 液 处 置 方 案 和 制 度 , 或者未设置残液倒空和 回收装置的,不得分且评价 结论不合格。 消防水系统 (4.12 ) 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 消防水池 (罐或其 他水源) 、 消防水泵
44、房、 给水 管网、地 上 式 消 火 栓 和 储 罐 固 定 喷 淋 装 置等。其 中 消 防 给 水 管 网 应 采 用 环 行 管 网 ,其给水干管 不应少于 2条。 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连 续 6h所 需 最 大 消防用水量计算 。当储罐 总容积不大于 220m 3 , 且 单 罐 容 积 小 于 或 等 于 50m 3 的 储 罐 或 储 罐 区 ,其 消防水池的 容量可按火灾连续 3h所 需 最 大 消防用水 量计算确定。 当火灾情况下能 保证连续向 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 火 灾 连 续 时间内的补水量。 1 站 内 消防水系统设置不符合 要求的,不得分。 DB11/T 46
45、52015 12 项 目 检查内容 具体要求 分值 评价标准 检查记录 赋 分 4 厂 站 要 求 灭 火 器 ( 4.13) 站 内 具 有 火 灾 和 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 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和其他简易消防器 材。小型干粉灭火器的设置应: 1) 铁 路 装 卸 栈桥:每槽车位 设置 8kg、 2具 , 每个设置点不超过 5具 ; 2) 储 罐 区 : 按 贮罐台数, 每台设置 8kg、 2具 , 每个放置点不应超过 5具; 3) 储 罐室:每台设置 8kg 、 2具 ; 4) 汽车装卸台 (柱) : 8kg 不 少于 2具; 5) 灌 瓶间及附属瓶库、压缩 机室、 烃泵 房、汽车槽车库、
46、 调压间、瓶 装 供应站的 瓶库和瓶组间:按建筑面积每 50m 2 设置 8kg、 1具 , 但每个房间不少于 2具,每 个放置点不超过 5具; 6)其他建筑:按面积每 80m 2 设置 8kg、 1具 , 且 每个房间不少于 2具 。 2 站 内 每 有一处灭火器配置不 足或者灭火器不合格的,扣 0.5分。 供电系统 (4.14 ) 站 内 消防水泵的供电系统应符合 GB 50052 “ 二级负荷”的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应符合 GB 50058的规定。 2 1)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 不合格的,不得分; 2)其 他 场 所 供 电系统每有一 处不符合规定的,扣 1分。 应 急 电
47、 话 ( 4.15)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内至少应设置 1台 直通外线的电话。 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话应采用 防爆型。 1 未 设置应急电话的,或者设 置电话不符合要求的,不得 分。 生产区内环境 (4.16 )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生产区内严禁种植 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1 生产区内种植可造成液化气 积存的植物的,不得分。 液化石油气储 罐(4.17 ) 储 罐 应 牢 固 设置在基础上。 卧式储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 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不燃烧隔热材 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h。 储 罐 和 罐 区 的 布 置 应 : 1) 地 上 储 罐之间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
48、大 罐的直径。 地下罐之间的净距 离不宜小于 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小于 1m; 2) 数 个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超 过 3000m 3 时 ,应 分 组 布 置 。 组 与 组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0m; 3) 储 罐 组 四 周 应 设置高度为 1m的 非 燃 烧 实 体 防 护 墙 ; 防 护 墙 内 储 罐超过 4台 时, 至少应设置 2个过梯, 且应分 开布置。 3 储 罐 设置每有一项不符合要 求,不得分。 DB11/T 4652015 13 项 目 检查内容 具体要求 分值 评价标准 检查记录 赋 分 4 厂 站 要 求 液化石油气储 罐与站外建、构 筑
49、物的防火间 距(4.18 ) 站 内 储 罐 与 站外建、构筑物的 防火间距应 符合 GB50028-2006第 8.3.7条 和 8.3.8 条 相 关 要求。 3 防 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且 未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的,不 得分且评价结论不合格。 液化气储罐与 明火、 散发火花 地点和站内建、 构筑物的防火 间距(4.19 ) 站 内 储 罐 与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28-2006第 8.3.9条 相 关 要求。 3 防 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且 未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的,不 得分且评价结论不合格。 液化石油气储 罐安全阀和放 散管(4.20 ) 液化石油气储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安全阀 设置应符合: 1) 必须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其 开 启 压 力 不 应 大 于储罐设计压力; 2)容积为 100m 3 及 以 上 的 贮罐 应设置 2 个或 2个以上的安全阀; 3)安全阀应装设放散管,其 管 径 不 应 小 于 安全阀出口的管径。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 贮罐操作平台 2m以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