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170-2015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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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 21702015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Nitrogen oxide emission standards for coal-fired boiler 2015 - 02 - 15发布 2015 - 03 - 01实施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 2170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

2、草人:谢剑锋、刘力敏、周旌、王利彬、尹崧、魏亚楠、康宁、许晓光、马倩、魏钢、李华、冯建社、强杰、孟淑锦、王路宁、马辉、刘有为。 DB13/ 21702015 1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氮氧化物

3、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煤锅炉 以燃煤为燃料的锅炉,其生产的蒸汽或热水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民用。 3.2 在用燃煤锅炉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

4、炉。 3.3 新建燃煤锅炉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煤锅炉。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规定 DB13/ 21702015 2 4.1.1 本标准将燃煤锅炉划分为“在用燃煤锅炉”和“新建燃煤锅炉”两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燃煤锅炉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2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4.2.1 在用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在用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排放浓度限值(mg/

5、N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氮氧化物 380 烟囱或烟道排放口 4.2.2 新建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新建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排放浓度限值(mg/N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氮氧化物 200 烟囱或烟道排放口 5 监测要求 5.1 大于等于7MW(10t/h)的燃煤锅炉应安装氮氧化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2 本标准中氮氧化物浓度监测要求执行GB 13271相关规定。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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