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487-2002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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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Z60DB 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487一2002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标准2002年一9月一6日发布2002年一10月一1日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发布DB13/487-2002前 .一 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理站邯郸市环境保护局本标准起草人:张志敏孟宪忠赵保谦李若玲周建萍张惠娟赵联巧胡金森曹培锋李继业D013/407-2002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的要求和监测.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性质的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的排放

2、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9801-1988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44-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3、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2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排气筒中一氧化碳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一氧化碳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4一氧化碳无组织排放指一氧化碳不经过排气筒的排放。3.5一氧化碳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与参照点的一氧化碳浓度在任何1小时平均值的差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6固定污染源一1一DB13/487-2002指排放一氧化碳的固定设施或建筑构造(如车间等)。3.7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几何高度.3.8现有污染源指200

4、2年10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3.9新污染源指2002年10月1日起设立的污染源.4要求4.1现有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限值现有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现有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叱A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Nm排气筒高度口一级二级三级I类11类III类5000152030405060708090100915529136193273370475609183010017226437553071892311832745152261400569803108713981790101020204.2新污染源一氛化碳排放限值新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限

5、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一2一DB13/叼7-2002表2新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口9/H口,最商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Nm排气筒高度 口二级三级20001520304050607080901001526815146224319451610?日51004233812922234048468392411881521104.3污染源排气筒中一氧化碳排放限值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后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一类区执行I类标准,二类区执行II类标准,

6、三类区执行m类标准;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执行新污染源一氧化碳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4.4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4.5其它要求4.5.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4.5.2两个排气筒(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按GB 16297中附录A执

7、行.4.5.3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按GB 16297中附录B执行;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按GB 16297中附录B执行.4.5.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不得不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4.5.3的外推法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4.5.5新污染源一氧化碳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监测布点一3一DB13/487-20025.1.1排

8、气筒中一氧化碳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执行.5.1.2一氧化碳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按GB 16297中附录C执行。5.2采样时间及频次5. 2. 1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5.2.2一氧化碳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或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5.2.3特殊惰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

9、,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按5.2.1的要求采样;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5.3监测工况要求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5.4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5.4.1排气筒中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9801执行。5.4.2排气筒中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HJ/T44;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GB9801执行.5.5排气t的测定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执行.一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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