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020P 53DB13.卜J-T、性竺,.芬pJ省地方标准七/比DB 13/T 1162-2009城市街容标准2009-11-09发布2009-11-09实施河d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 13/T 1162-2009月Ij舀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秦皇岛市标准化协会。本标准土要起草人:夏军、刘潮林、张亚林、张福强、王亚利、高鹏、候沙沙。DB13/T 1162-2009城市街容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街容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街道卫生与秩序、道路绿化美化、沿街建(构)筑物、遮阳檐篷和两侧空调器、沿街照明、户
2、外广告、标志标线、各类市政设施、临街工地容貌、公共交通站点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的街容。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5768.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 5768. 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 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T
3、5845. 3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GB/T 10001. 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 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 5001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449城市容貌标准CJJ 27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JGJ 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B13/T 1164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DB13/T 1160城市门店牌匾设置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城市街容城市街道整体容貌的综合反映。是与
4、城市街道密切相关的街道卫生与秩序、道路绿化美化、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形象、沿街照明、户外广一告、标志标线、各类市政设施、临街工地容貌、公共交通站点等构成的街道景观。4总则4. 1城市街容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4. 2城市街容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DB 13/T 1162-2009街道卫生与秩序5. 1无违章占道经营、违章作业、乱堆放物品现象。5. 2车行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5. 3人车分流。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5.4废物箱的设置应符合CJJ 27的有关规定。5. 5生活
5、垃圾实行袋装化或容器化,及时收集。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不得设垃圾容器间(箱)。地面无痰迹、固体废弃物、污水。无违章建筑。车辆清洗站(场)内部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无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站(场)不影响只只口交通。5. 8繁华衔道300 m范围内宜设一座公共厕所,一般街道500 m范围内宜设一座公共厕所。所建公共厕所为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按GB/T 10001. 1要求设置。6道路绿化美化6. 1道路内植物种植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并注重季相变化,以体现道路整体绿化景观效果。6. 2道路绿地内植物造型、绿篱、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道路
6、绿地内植物应科学施肥、适时浇水、松土除草、合理整形修剪;做好绿地卫生,保持整洁,无杂草、纸屑等杂物;草坪无裸露,无斑秃;草花及其它地被植物生长旺盛,适时更换;做好病虫害的防治监控工作。道路绿地内街景小品和附属设施应保持整洁,及时维护,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转。6. 3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小于40 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红线宽度在40 m-50 m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大于50 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06.4科学选用行道树种,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行
7、道树无死株、缺株,危树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树池规范,美观,宜采用碎石、草坪等覆盖,无泥土裸露。6. 5对古树名木应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并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 m所围合范围,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 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6. 6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
8、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6. 7沿街建(构)筑物、遮阳檐篷和两侧空调器形象6. 8沿街建(构)筑物6. 9外形完好无缺,临街及其两侧立面保持整洁、美观,不影响整体观瞻。6. 10外立面整洁,门窗完好,幕墙干净。防盗门窗符合城市管理要求,外形设计和安装整齐美观。橱窗布置美观、洁净。6.11干道及繁华路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采用半透景或透景围墙,或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分界。院内空地绿化。6.12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6. 13沿街遮阳檐篷6. 14 全路段
9、规格基本统一,高度不低于2. 4 m,宽度不超过道路红线,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6.15安装牢固、安全。DB 13/T 1162-20096.15.1颜色协调,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6.15.2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篷顶无残留垃圾杂物。6.16沿街两侧空调器6.16. 1安装支架不占用人行道,空调冷凝水不得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上。6. 16. 2安装设置牢固安全,整齐划一。6.16. 3陈旧破损或己丧失功能的要及时修复或拆除。6. 16. 4定期清理外观,顶端无残渣、垃圾和杂物。7沿街照明7. 1沿街灯饰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灯具和附属
10、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7. 2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7. 3沿街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7.4沿街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a)沿街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人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b)沿街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c)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07. 5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持整洁、完好
11、,确保正常运行。7.6路灯装灯率不小于95%,亮灯率不小于97 %,设备完好率不小于97%o8户外广告8. 1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8. 2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厂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I一告设施应及时拆除。8. 3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擅自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8.4布慢、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9标志、标线9. 1设置安全合理,安装位置适当,不影响街容街貌及观瞻。设施功能完好,美
12、观、清洁。9. 2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表明其设施功能、服务功能、安全信息的标志牌,并符合GB 2894, GB10001. 1, GB 10001. 2, GB 13495的规定。9.3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城市道路标志、标线、通行禁令标志,并符合GB 5768. 1, GB 5768.2和GB 5768. 3规定的要求。各类户外广告、宣传设施使用的符号、文字应符合GB 10001. 1, GB 10001. 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各类市政设施道路设施应符合CJJ 36的规定。沿街的消防栓设置符合GB 50013的有关规定,其它市政设施应符合GB 50449及其它相关标准破.0
13、:0工n0刁.刁.Jll的规定。10. 3人行道铺装率100%,整齐无破损。DB13/T 1162-200910. 4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整齐、清洁、功能完好。电杆、电信桩、人行道上的电杆斜拉线应符合JGJ 50的规定。10. 5无废弃的电杆、电箱及管线。11临街工地容貌11.1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2m的围护设施。设施整齐、清洁,不得擅自占道设置。11.2拆建施工工地设置遮挡尘土和安全围护设施。11.3运输、装卸、堆放、使用泥土、砂土、粉灰等散体材料不得污染周围环境。11.4工地污水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不得因乱排放而导致道路管网、河道淤积及道路积水现象。夜间施工作业符合环保要求。12公共交通站点12. 1城市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站牌牌面(电子站牌除外)应符合GB/T 5845. 3的规定。12. 2站杆和支架的材料规格、式样、颜色统一,杆高一致。12. 3站点设有候车亭,且设施整洁完好。13其它13. 1按JGJ 50的要求设置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13.2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13.3邮政信筒信箱、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等设置应符合DB13/T 1164的规定。13. 4城市门店牌匾设置应符合DB13/T 116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