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1666-2012 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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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29.220 K 83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6662012 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 2012-12 -19发布 2013- 01 -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1666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曹耀辉、刘晓勇、杨桂荣、陆有为、李玉辰。 DB13/T 16662012 1 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的型号、规格、结构、

2、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及判定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5226.1-2008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7932-2003 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306-2011 标牌

3、GB/T 23570-2009 金属切削机床焊接件 通用技术条件 GB/T 25376-2010 金属切削机床 机械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5994-1992 装配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太阳电池 系指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一种器件。 3.2 太阳电池组件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接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输出的、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电池组合装置 3.3 电致发光 又可称电场发光,简称EL,是通过加在两电极的电压产生电场,被电场激发的电子碰击发光中心,而引致电子能级的跃进、变化、复合导致发光的一种物理现象。 3.4 DB13/T 16662012 2

4、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 利用太阳电池的电致发光原理来检测组件是否存在缺陷的设备。 4 规格型号、结构 4.1 规格型号 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的编号规则如下: XX EL XXXX XX 设计顺序号,两位阿拉伯数字。 最大检测尺寸代号,四位阿拉伯数字。 产品类别代号,此处EL代表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 生产企业代号,两位大写英文字母。 4.2 结构 主要有控制系统、影像系统、数据处理系统三部分。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系统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 温度:540; b) 相对湿度:当最高温度为40时,相对湿度不超过50%,温度低则允许高的相对湿度,

5、如20 时为90%; c) 海拔高度: 2000m; d) 无强电磁场; e) 无腐蚀性气体; f) 符合GB 5226.1-2008 第4.4项规定的其它环境条件。 5.1.2 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当用户提出与本标准规定的基本规格不同时,本标准允许按供需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制造。 5.2 外观要求 5.2.1 表面涂覆:色泽涂层均匀,表面平整,无积漆、斑点、剥落、起泡、染色、锈蚀、露底、划伤毛刺等缺陷。 5.2.2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设备可被人员触及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不平整表面及突出等结构。

6、5.3 系统防护等级 系统防护等级应符合GB 4208中IP2X的规定。 5.4 性能指标 DB13/T 16662012 3 主要技术参数符合表1规定。 表1 直流稳压电源 0-U0 可调(U060)、0-I0可调(I010) 相机光谱频率响应 400nm-1100nm 图像分辨率 1392X1040 拍照时间(s) 0-t0可调(t060) 注: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技术要求,应由使用单位和制造商协商确定。 5.5 可靠性 5.5.1 正常工作时启动灵活,动作可靠,仪表灵敏、准确。 5.5.2 电气系统应符合GB 5226的有关规定。 5.5.3 气动系统应符合GB/T 7932的有关规定。

7、5.6 安全、卫生 5.6.1 应符合国家有关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规定。 5.6.2 安全措施 对人体存在有挤压、剪切等风险的运动部位,均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6.3 安全警示标识应符合GB 2894-2008的相关规定。 5.7 加工和装配质量要求 5.7.1 各种零件的材料号应符合有关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7.2 焊接件应符合GB/T 23570-2009的规定。 5.7.3 切削加工件应符合GB/T 25376-2010的规定。 5.7.4 装配应符合JB/T 5994-1992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前要求 6.1.1 试验前应将设备

8、各地脚调整至均匀接触地面并将工作面调至水平。 6.1.2 试验时应按整机进行,一般应不拆卸产品,但对运转性能、精度无影响的零件、部件和附件可除外。 6.2 技术要求的检验 6.2.1 外观检查 产品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5.2,5.3, 5.4, 5.6、5.7, 5.8的要求。 DB13/T 16662012 4 6.2.2 功能检验 a) 控制系统各按钮操作灵活,各机构的运转状态、安全性,其动作符合设计要求; b) 影像处理试验。 打开软件调整好参数后执行取影像操作,同一条件下对缺陷样品重复进行三次影像采集。每次均可清晰可看到样品的缺陷且无明显差别。 6.2.3 电气系统安全要求的检验 按

9、GB 5226相关规定执行。 6.2.4 气动系统的检验 按GB/T 7932相关规定执行。 6.2.5 系统安全性的检验 按照GB 5226.1及相关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安全性检验、设备的外观、机械部件、电气控制系统、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等。 7 检验及判定规则 7.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产品配备的稳压电源、相机应有合格证。 每台产品必须经公司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 7.3 判定规则 7.3.1 性能技术指标、可靠性、安全装置与本标准第5章不相符时,为重度缺陷。 7.3.2 外观、成(配)套性、加工及装配质量与本标准第5章不相符时,为轻度缺陷。 7.

10、4 型式检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按本标准中的技术要求进行。 8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识 8.1.1 产品铭牌 DB13/T 16662012 5 在产品适当而明显的位置固定有产品铭牌,铭牌的形式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8.1.2 产品铭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及商标; b) 制造厂名; c) 出厂编号; d) 主要参数(或其它技术特性); e) 出厂日期。 8.2 包装标识 8.2.1 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2 随机文件应齐全,文件内容应确切,随机文件应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装箱单。 8.3 运输及贮存 8.3.1 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包装,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降低产品质量。 8.3.2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不允许倒置和碰撞。 8.3.3 产品贮存在干燥、通风、防雨的场所,应平稳放置,贮存期不得发生锈蚀现象。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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