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1830-2013 建筑废弃物再生制品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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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00.15 Q 13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8302013 建筑废弃物再生制品技术要求 2013 - 12 - 02发布 2013 - 12 - 20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1830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建材装备专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建筑机械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鹿泉市建筑业管理处、石家庄广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洪生、王宇光、崔建立、马艳岭、

2、徐少宁、袁志梅、寇全有、王海燕、李飞先、马丽霞、孙会欣、吴津、陈惠、任洁、吴建乐、吴晓超、安利志、李彦彬、郝慧君、邱忠波、郭宏志、刘大勇。 DB13/T 18302013 1 建筑废弃物再生制品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废弃物各类再生制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基本要求、原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废弃物再生制品的生产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5 通用硅酸

3、盐水泥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542 砌墙砖试验方法 GB/T 4111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 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 GB/T 15229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T 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18736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 23449 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 GB/T 2517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7 混凝

4、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 25181 预拌砂浆 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1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50743 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程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T 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T 19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JGJ/T 220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JGJ/T 240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DB13/T 18302013 2 CJ/T 400 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 JC/T

5、 422 非烧结垃圾尾矿砖 JG/T 3048 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废弃物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3.2 再生骨料 将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经破碎、筛分、分级并按一定比例配合后得到的骨料。 3.3 再生粗骨料 再生骨料中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3.4 再生细骨料 再生骨料中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3.5 建筑废弃物再生制品 掺用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制品。 3.6 再生混凝土 掺用再生骨料,部分或全部代替天然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6、。 3.7 再生砂浆 掺用再生细骨料配制而成的砂浆。 3.8 再生砌块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砌块。 3.9 DB13/T 18302013 3 再生砖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砖。 3.10 再生隔墙板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的非承重隔墙条板。 3.11 再生骨料取代率 建筑废弃物再生制品中再生骨料用量占骨料总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3.12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 建筑废弃物再生制品中再生粗骨料用量占粗骨料总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3.13 再生细骨料取代率 建筑废弃物再生制品中再生细骨料用量占细骨料总用量

7、的质量百分比。 4 分类和标记 4.1 品种 建筑废弃物再生制品包括: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再生砌块、再生砖、再生骨料地面砖、再生骨料透水砖和再生隔墙板等。 4.2 代号 代号如下所示: 再生混凝土代号为ZH; 再生砂浆代号为ZJ; 再生砌块代号为ZK; 再生砖代号为ZZ。 4.3 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按以下方法表示: 再生混凝土强度等级用C和强度等级值表示; 再生砂浆强度等级用M和强度等级值表示; 再生砌块强度等级用MU和强度等级值表示; 再生砖强度等级用MU和强度等级值表示。 4.4 标记 4.4.1 标记方法 DB13/T 18302013 4 标记方法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表示: 再生混凝土

8、按产品代号、强度等级、再生骨料取代率()的顺序进行标记。 再生砂浆按产品代号、强度等级、再生骨料取代率()的顺序进行标记。 再生砌块按产品代号、强度等级、再生骨料取代率()的顺序进行标记。 再生砖按产品代号、强度等级、再生骨料取代率()、规格尺寸(长宽高)的顺序进行标记。 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的标记方法按照CJ/T 400行业标准执行。 再生隔墙板按GB/T 23449国家标准执行。 4.4.2 标记示例 示例如下所示: a) 强度为30MPa,再生骨料取代率为30的再生混凝土; b) 强度为5MPa、再生骨料取代率为100的再生砂浆; c) 强度为5MPa、再生骨料取代率为60的再生砌块;

9、 ZJ M 5 100 再生骨料取代率100 再生砂浆代号 砌筑砂浆的强度值(MPa) 砌筑砂浆的强度代号 ZH C 30 30 再生骨料取代率30() 再生混凝土代号 混凝土强度值(MPa) 混凝土强度代号 DB13/T 18302013 5 d) 强度为10MPa、再生骨料取代率为50的再生砖。 5 基本要求 5.1 再生骨料的选择应满足所制备的再生制品性能要求。 5.2 建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标准和规定。 5.3 再生骨料及其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GB 6566的规定。 5.4 再生骨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和过筛处理,以清除再生骨料中黏土、淤泥、粉砂等有害杂质。

10、5.5 被污染、腐蚀的建筑废弃物不得用于制备再生骨料。主要包括如下建筑废弃物: 轻骨料混凝土; 沿海港口工程、核电站、医院放射间等有特殊使用用途的混凝土; 受硫酸盐腐蚀严重的混凝土; 受重金属污染的混凝土; 有碱骨料反应的混凝土; 含有大量不易分离的木屑、污泥、沥青等杂质的废混凝土; 受氯盐腐蚀严重的混凝土; 受有机物污染的混凝土; 碳化严重,质地酥松的混凝土; 10 50 24011553 再生砖长宽高(mm) MUZZ 再生骨料的取代率 再生砖的强度值(MPa) 再生砖的代号 再生砖的等级代号 ZK MU 5 60 再生骨料取代率60 再生砌块代号 再生砌块的强度值(MPa) 再生砌块强度

11、等级代号 DB13/T 18302013 6 耐火砖。 5.6 再生混凝土生产 5.6.1 再生混凝土可用于一般的普通混凝土结构工程。 5.6.2 不宜采用过细的再生细骨料配制混凝土。 5.6.3 不宜用再生骨料配制抗冻混凝土。 5.6.4 不应用再生骨料配制预应力混凝土。 5.6.5 依据GB/T 25177有关规定,再生粗骨料可分为:、类。其中类再生粗骨料可配制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类再生粗骨料宜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类再生粗骨料宜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但不得配制有抗冻性要求的混凝土。 5.6.6 依据GB/T 25176有关规定,再生细骨料可分为:、类。其中类再生细

12、骨料可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类再生细骨料宜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类再生细骨料不宜配制混凝土。 5.6.7 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照GB/T 50743的配合比规程执行。 5.6.8 再生混凝土生产时,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应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确定。当缺乏技术资料时,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不宜大于50,但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可不受限制。当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已掺用类再生粗骨料时,不宜再掺入再生细骨料。 5.7 再生砂浆生产 5.7.1 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再生骨料地面砂浆不宜用于地面面层。 5.7.

13、2 再生砂浆用于建筑砌体结构时,亦应符合GB 50003的相关规定。 5.7.3 再生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按照GB/T 50743的配合比规程执行。 5.7.4 再生砂浆生产时,应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砂浆性能要求确定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当无技术资料作为依据时,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不宜大于50。 5.8 再生砌块生产 5.8.1 再生砌块所用再生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0mm。 5.8.2 再生砌块的主规格尺寸为390 mm190 mm190 mm,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5.8.3 再生砌块按抗压强度可分为MU5、MU7.5、MU10、MU15、MU20五个等级。 5.9 再生砖生产 5.9.1

14、再生砖所用再生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8mm。 5.9.2 再生砖包括多孔砖和实心砖,按抗压强度可分为MU7.5、MU10、MU15三个等级。 5.9.3 再生实心砖主规格尺寸为240 mm115 mm53mm;再生多孔砖主规格尺寸为240 mm115 mm90mm。再生砖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DB13/T 18302013 7 5.10 再生制品生产时,根据再生制品强度要求,其再生骨料最大取代率可参考表1。 表1 再生骨料取代率最大推荐值(表) 强度等级(MPa) 再生骨料最大取代率() 15 100 25 60 35 30 55 5 6 原材料 6.1 再生混凝土 6.1.1

15、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GB 175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同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6.1.2 天然粗骨料和天然细骨料应符合JGJ 52的规定。 6.1.3 再生粗骨料应符合GB/T 25177的有关规定。 6.1.4 再生细骨料应符合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6.1.5 矿物掺合料应分别符合GB/T 1596、GB/T 18046、GB/T 18736和JG/T 3048的规定。 6.1.6 外加剂应符合GB 8076和GB 50119的规定。 6.1.7 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JGJ 63的规定。 6.2 再生砂浆 再生砂浆应满

16、足以下要求: a) 再生细骨料应符合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b) 其他原材料应符合GB/T 25181、JGJ/T 220等现行相关标准有关规定。 6.3 再生砌块所需原材料应符合JGJ/T 240的有关规定。 6.4 再生砖所需原材料应符合JGJ/T 240的有关规定。 6.5 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所需原材料应符合CJ/T 400的有关规定。 6.6 再生隔墙板所需原材料应符合GB/T 23449的有关规定。 7 技术要求 7.1 再生混凝土应符合 GB/T 50743的有关规定。 7.2 再生砂浆应符合 GB/T 50743的有关规定。 DB13/T 18302013 8 7.

17、3 再生砌块应符合 JGJ/T 240的有关规定。 7.4 再生砖应符合 JGJ/T 240的有关规定。 7.5 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应符合 CJ/T 400的有关规定。 7.6 再生隔墙板应符合GB/T 23449的有关规定。 8 试验方法 8.1 再生粗骨料按照GB/T 25177执行。 8.2 再生细骨料按照GB/T 25176执行。 8.3 再生混凝土 再生混凝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拌合物性能按照GB 50080的有关规定执行; b) 力学性能按照GB 50081的相关规定执行; c) 强度检验评定按照GB/T 50107的有关规定执行; d) 耐久性检验按照JGJ/T 193的

18、有关规定执行。 8.4 再生砂浆按照JGJ/T 70的有关规定执行。 8.5 再生砌块按照GB/T 4111的有关规定执行。 8.6 再生砖 再生砖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的试验方法应按照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的规定执行; b) 吸水率、干燥收缩率、相对含水率、抗冻性、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 4111的规定执行,测定干燥收缩率的初始标距应设为200mm。 8.7 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应按照CJ/T 400的有关规定执行。 8.8 再生隔墙板按照GB/T 23449的有关规定进行。 9 检

19、验规则 9.1 原材料 9.1.1 进场检验项目按照JGJ/T 240的有关规定执行。 9.1.2 组批规则按照JGJ/T 240的有关规定执行。 9.1.3 判定规则按照JGJ/T 240的有关规定执行。 9.2 再生混凝土检验按照GB/T 14902的有关规定执行。 DB13/T 18302013 9 9.3 再生砂浆检验按照GB/T 25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9.4 再生砌块 9.4.1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按照JGJ/T 240的有关规定执行。 9.4.2 型式检验条件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20、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配合比、工艺等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干燥收缩、碳化系数和抗冻性检验每年一次); d)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9.4.3 组批规则按照JGJ/T 240的有关规定执行。 9.4.4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抽样方法按照JGJ/T 240的有关规定执行。 9.4.5 判定规则按照JGJ/T 240的有关规定执行。 9.5 再生砖 9.5.1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按照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有关规定执行。 9.5.2 型式检验条件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

21、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配合比、工艺等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放射性检验每年一次); d)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9.5.3 组批规则按照JGJ/T 240的有关规定执行。 9.5.4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及检验抽样方法按照JC/T 422的有关规定执行。 9.5.5 判定规则按照JC/T 422的有关规定执行。 9.6 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的检验按照CJ/T 400的有关规定执行。 9.7 再生隔墙板的检验按照GB/T 23449-2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2、 10.1 再生骨料的运输和堆放 运输和堆放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a) 不同类别、不同粒径的再生骨料应分别运输和堆放; b) 再生骨料和天然骨料应分别堆放; c) 再生骨料的运输与堆放应防止混入泥土和其他可能改变其品质的杂质; d) 再生骨料运输时,应采取防止杂物和粉尘飞扬的措施。 DB13/T 18302013 10 10.2 再生混凝土的运输应符合GB/T 14902的有关规定。 10.3 再生砂浆的包装、贮存和运输应符合GB/T 25181的有关规定。 10.4 再生砌块的贮存和运输应符合GB/T 15229的有关规定。 10.5 再生砖的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应符合JC/T 422的有关规定。 10.6 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的包装、贮存和运输应符合CJ/T 400的有关规定。 10.7 再生隔墙板的标志、贮存和运输应符合GB/T 23449-2009的有关规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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