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通用小型柴油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功率运=100kW的通用小型柴油机:轻型汽车、低速汽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工程机械、叉车、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建筑机;械和工业设备等用途的柴油机:发电、排灌泵、压气机、冷冻机、电焊机等恒速用途的柴油机;船用主辅机等用途的柴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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