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20.40 Z 6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1612014 汽车维修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2015 - 02 - 11发布 2015 - 03 - 15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2161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沧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清恒、杨彬、冯关涛、付春梅、朱艳飞、路瑞娟、韩忠峰、毛娜、陈猛、韩芳、于海波。 DB13/T 21612014 1 汽车维修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
2、车维修业污染防治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环境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污染控制,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的污染控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39.1-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 185
3、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6877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519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2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607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JT/T 774 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净化、加注工艺规范 DB13/ 1640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70号)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 第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维修企业(the enterpris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 注:本标准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GB/T 16739.1-2014要求的一类和二类整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DB13/T 21612014 2 4 总体要求 4.1 汽车维修企业选址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
5、域,应远离城镇居民区、文教区、医疗卫生区等人口较集中的区域。 4.2 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污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3 汽车维修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4.4 汽车维修企业应遵循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 5 污染控制要求 5.1 固体废物 5.1.1 一般固体废物 5.1.1.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种类、质地、用途分类收集存放,贮存设施应采取防雨、防晒、防扬散和防火等措施,应符合HJ 607中的有关规定。 5.1.1.2 可回用零部件,宜交给有再制造资质的企业或生产厂家
6、回收利用。 5.1.1.3 已不具备再利用价值的报废零部件,应分别交给相应的材料再生处理企业进行再生利用。 5.1.2 危险废物 5.1.2.1 应采用专用容器,根据类别、危险特性等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内。 5.1.2.2 危险废物暂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应急措施等,应符合GB 18597中的有关规定,并按GB 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5.1.2.3 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不应随意丢弃或擅自处理处置。 5.1.2.4 应委托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5.
7、1.2.5 废矿物油污染控制应符合HJ 607中的有关规定。不应将废矿物油作为燃料燃烧。 5.1.2.6 废蓄电池污染控制应符合HJ 519中的有关规定。不应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蓄电池,不应擅自倾倒、丢弃废蓄电池中的电解液。 5.1.2.7 废蓄电池暂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60 天,暂存量不应大于1 吨。 5.1.2.8 未引爆的废安全气囊应放置于专用防爆存储装置中,室内保存,不得露天存放。 5.1.2.9 制冷剂应在制冷装置维修前回收,回收及加注过程应符合JT/T 774的相关要求。 5.1.2.10 废弃线路板及电子电气零件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应符合HJ 527的相关要求。 5.2 废气 DB
8、13/T 21612014 3 5.2.1 喷漆、烤漆产生的有机废气,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如吸附法、吸收法或燃烧法),处理后的废气排放应符合GB 16297的要求。 5.2.2 烤漆房燃料宜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烟气排放应符合DB13/ 1640的要求。 5.2.3 产尘工序应设置收集除尘设施,宜采用无尘干磨机等先进设备,颗粒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的要求。 5.3 废水 5.3.1 应根据废水水质及水量,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5.3.2 车身清洁废水宜采取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措施处理。 5.3.3 含油废水宜采用隔油、氯化钙破乳、絮凝沉淀、过滤、活性炭吸附等措施处理。
9、 5.3.4 外排废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应满足GB 26877的要求。 5.4 噪声 应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GB 12348的要求。 6 环境监测 6.1 汽车维修企业应规范排污口设置,满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6.2 汽车维修企业应对其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噪声进行定期监测;监测方法、频次等应符合HJ/T 55、HJ/T 397、HJ/T 91、HJ/T 373、GB 12348 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DB13/T 21612014 4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汽车维修业危险废物种类 A.1 汽车维修业危险废物种类见表
10、A.1。 表A.1 序号 危险废物种类 危险废物编号 说明 1 废汽油、废柴油、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 HW08废矿物油,非特定行业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2 污水处理产生的乳油和油泥 HW08废矿物油,非特定行业 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污泥 3 废制动液、防冻液 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非特定行业 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4 漆渣 HW12染料、涂料废物,非特定行业 使用油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染料和涂料废物 5 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 6 废安全气囊 HW15爆炸性废物,非特定行业 拆解后收集的尚未引
11、爆的安全气囊 7 废制动器衬片 HW36石棉废物,非特定行业 石棉隔膜、热绝缘体等含有石棉设施的保养拆换,车辆制动器衬片的更换产生的石棉废物 8 含油棉纱、机油包装桶、燃油滤芯 HW49其他废物,非特定行业 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9 废油漆包装桶 10 废弃线路板 HW49其他废物,非特定行业 废弃的印刷电路板 11 废电子电气零件、废蓄电池 HW49其他废物,非特定行业 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 12 废制冷剂 HW49其他废物,非特定行业 含有有毒物质或对环境及人身有害的物质 13 废尾气净化催化剂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