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2178-2015 棉花检测样品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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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020.01 B 01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1782015 棉花检测样品管理规范 Management practices of cotton inspection sample 2014 - 02 - 03 发布 2015 - 03 - 01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2178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北省纤维检验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

2、人:连素梅、段永生、张玉冰、李静、郝冬生、李朋、李树荣、李妍彩、刘帅、袁志清。 DB13/T 21782015 1 棉花检测样品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棉花检测样品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抽样、运输、接收、标识、传递、保存和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室棉花样品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03(所有部分) 棉花 GB 2894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GB/T 6097 棉纤维试验取样方法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

3、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9635 棉花 长绒棉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N/T 3981.1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 纺织原料 第1部分:棉花 DB13/T 1138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DB13/T 1198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实验室样品 laboratory sample 按规定取自批样的代表样品,作为试验样品的来源。 3.2 试验样品 test sample 从实验室样品中抽取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纤维,作为试验试样

4、的来源。 3.3 抽样 sampling 取出物质、材料或产品的一部分作为其整体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的一种规定程序。 3.4 DB13/T 21782015 2 待检样品 waiting sample 实验室中尚未检验的试验样品。 3.5 留样 retained samples 检验完毕后需要留存的试验样品。 3.6 验余样品 tested sample 检验完毕后不需要留存的试验样品。 4 抽样 4.1 抽样程序 实验室应建立样品抽取程序,制定抽样计划,对抽样过程应进行监督控制。 4.2 抽样原则 按照随机(或逐包)抽取代表性样品的原则,从棉包中抽取实验室样品。 4.3 抽样方法 4.3.1

5、 抽样批 进出口棉花抽样批应符合SN/T 3981.1的规定,国内棉花抽样批应符合GB 1103、GB 19635或GB/T 6097的规定。 4.3.2 抽样包的选择 在每个抽样批中,应选择包装完好、无污染、无残损且有代表性的棉包作为抽样包。 4.3.3 实验室样品抽取 实验室样品抽取应符合GB 1103、GB 19635、GB/T 6097或SN/T 3981.1的规定,抽取完整块状实验室样品。 4.3.4 试验样品抽取 试验样品抽取比例和数量应符合GB 1103、GB 19635、GB/T 6097或SN/T 3981.1的规定。 5 运输 5.1 从棉包中抽取的实验室样品在运输途中,应

6、放置在封闭的运输工具中,保持样品原有形态,防止火灾、水浸或雨淋。 5.2 运输实验室样品的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避免对样品造成污染。 6 接收 DB13/T 21782015 3 6.1 实验室应设立样品管理员。 6.2 样品管理员应负责实验室样品的检查、核对、接收、登记、保存等,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记录。 7 标识 7.1 实验室对待检样品、留样应进行唯一性标识,标识应清晰、详实。 7.2 实验室对待检样品、验余样品及留样等状态应进行明确标识。 8 传递 8.1 实验室应保存样品流转记录。 8.2 样品传递时,实验室应认真核查样品标识及流转记录。 9 保存 9.1 实验室应建立样品登记台账,做到帐物相符。 9.2 棉花样品室应保持通风、阴凉、干净,并做好避光处理。温度以30以下、相对湿度不超过70%为宜。待检样品及留样应置于样品架上存放,防止污染。 9.3 实验室棉花样品保存的安全管理应符合GB 2894、GB 13495、GB 15630、GB 50016、GB 50140、DB13/T 1138、DB13/T 1198的规定。 10 处置 10.1 实验室应按照GB 1103、GB 19635、GB/T 6097或SN/T 3981.1的规定,妥善保存留样。 10.2 留样保存到期后,实验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并建立样品处置记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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