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牵引电机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车辆用牵引电机:电力机车工矿铁道用架线式电机车、工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如蓄电池式井下矿用电机车)等。热电车辆工矿铁道用电传动内燃机车、电传动燃气轮机车、工矿用电传动自卸车等。电动车辆电动客车、电动行李车、无轨电车等。蓄电池车辆由蓄电池供电的电动车辆(叉车、搬运车、牵引车、堆垛车、观光车、游览车及电动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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